安全事故总结报告【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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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第一篇】

安全事故学习心得体会

xx-xx年8月31日,在我们碳素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组装车间的相某等人在配合拆卸阳极导杆时,发现设备故障时并未上报,并违规操作,造成相某右大腿骨折。此次事故的原因很多,悬链钟不可靠,导杆受力不均匀,阳极钢爪存在内伤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安全意识薄弱站在设备上违规操作,悬链小车控制失灵后没有终止作业,员工对非拆卸位拆卸阳极钢爪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事故发生后,合成碳素厂、公司安环部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多次详细的分析,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经济处罚,同时针对本次事故对广大员工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

作为一名带班班长,我认识到本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给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给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思痛之余,我更加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有深刻的体会。

一、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事故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根源是操作工在关键时刻失去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预见和后果的意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对安全的侥幸心理。为此,抓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思想行为的教育和提高。

二、从多方面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全体员工要互教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养成专心致志抓安全的良好习惯,操作工在做到三会、四懂的前提下,还应做到五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生产的安全。

三、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当前公司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降本增效活动,身为一线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最好的降本增效。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还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不安全行为较真。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学习心得体会

只要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把安全生产铭记在心,消除任何对安全工作的饶幸心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必定能做得更好。 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因此作为一名开磷化工装备工程公司的员工,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通过这次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的学习,使我意识到在工作中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里的几个案例我知道,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多加几个不放过也时为晚矣。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维修过或又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再者,要加强个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班组绩效考核中要把自身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相结合,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技能,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20xx年4月30日下午14:10,我部门领导组织全体员工在东河作业区的住宅处,召开了一次安全经验分享。会议的内容是吊装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是十分痛苦的,更是作为一声惊人的警钟,敲醒着那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忽视安全的人们。

曾经在新闻中、报纸上、书本里、乃至宣教课堂上看到、听到过无数起因为藐视安全而丧命的悲剧,这些教训触动着我的心灵,并一直在告戒我,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回过头来想想,我的心中又生出许多的疑问。是怎样的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呢?他为什么会站在吊装物品旁边手扶吊装物品?吊装重物为什么会突然倾斜?种种的疑问让我一时间无法想明白?然而,让我们感觉到了安全的重要性。我们下步应该做的是,以此事例来提醒我们,告戒我们,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上,安全是第一位的,这个就发生在我身边的鲜活的事例更加警醒我们,安全对于我们就是生命,安全对于我们就是幸福。

我们仔细地回顾一下这起事故,如果他当时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如果他当时不站在吊装重物旁边,如果他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如果他能在工作岗位上积累更多的经验这些假如也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给我们深刻的警醒。一句话,假如我们每一名钻井工人都能够树立安全意识,时时刻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工作中胜任岗位,坚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负责,对家庭负责,更对自己负责,那么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这起事故教训足以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事故范文【第二篇】

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县安监局。

3、公司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动公司应急救援队,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4、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协调公司各部门做好救援相关工作,紧急调用所需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和占用场地,组织社会力量支援现场抢救。

5、救援队警戒组建立警戒区,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通报相邻单位做好防护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及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6、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进行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对伤员如有需要立即将送至医院,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8、救护组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做好自身及伤员的个体防护,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9、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后,办公室要及时开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

10、事故调查组会同县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组织媒体报道,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办公室要及时向保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安全事故范文【第三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二是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作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职责,行为人却不履行职责,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从而使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不作为犯罪。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安全事故【第四篇】

1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业务技术机构

3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重大事故(Ⅱ级)

较大事故(Ⅲ级)

一般事故(Ⅳ级)

4预警与报告

预警

报告

5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

预警

分级响应

响应终结

6应急保障

信息保障

医疗保障

人员保障

技术保障

物资经费保障

治安维护

演练

宣教培训

7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责任与奖惩

调查评估和总结

8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及时开展抢救事故病员应急行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准确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群防群控,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整合现有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5)依靠科技,有效处置。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发挥专家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及时有效处置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市政府成立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新闻办等部门负责人。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的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组织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新闻,协调对互联网信息的有关处置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

(4)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中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采取控制措施,做好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治安维护工作。

(6)市财政局做好财政预算应急保障工作,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7)市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病员救治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审核工作;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6)完成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事故调查与咨询、行政监管、医疗救助三个工作组。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按预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与咨询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成事故调查与咨询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造成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并在事故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的意见。

(2)行政监管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

县(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业务技术机构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下同)负责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药品质量检验与结果上报,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3事故分级

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1)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级政府认定的较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应有的措施,但事故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控制;

②事故可能是新的不明原因所引起,或者隐含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

③其它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4预警与报告

预警

监测网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加强日常监管,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信息通报

对有安全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各县(区)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对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务必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患。

报告

报告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戒毒机构等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2)县(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通报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到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引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险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与事故有关的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还要实行日报告制度。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区)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

预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可能引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预警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及时预警。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涉及我市范围的,市及县(区)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县(区)政府应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较大(Ⅲ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相关县(区)预案必须启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较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接到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

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3)事故发生后,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一般(IV级)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市级有关预案视情启动。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审定,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响应终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政府或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及时向社会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有关新闻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实施。

医疗保障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响应,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人员保障

由各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时,受各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处置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责任与奖惩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评估和总结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8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4)妊娠控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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