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比价管理办法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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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管理办法1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三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五条 全公司员工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
2. 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认真负责,服从指挥和调动;
4. 爱护公共财产,保守公司的机密;
5. 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6. 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职责范围
在公司经理领导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各项资金收入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的标准。
2.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项会计报表。
3.按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工作,遵守支票使用规定及银行结算纪律,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协助领导制定有关财产管理,经济核算,费用开支等具体办法,并监督各部门实行。
5.妥善保存会计档案资料,接受财税机关和本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6.每月为公司经理提供全公司的财务情况,为公司搞活经济增加经济效益做好参谋部的作用。
7.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经理岗位责任制
1.财务部经理是会计主管,负责协调、研究、布置和检查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税务部门方面的工作,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联系与合作。
3.对公司的记帐考凭证进行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4.负责控制本公司使用的发票,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做好发票检查工作。
5.安排和检查落实各项会计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登记总分类帐,做好总帐与分类张的对帐工作;需要作内部转帐的经济事项,编制转帐记帐凭证。
7.编制各期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编制内部报表,向本公司领导提供必需的财务资料。
8.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归档制度
第十八条 需归档的工程咨询文件是咨询工作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委托工作内容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每类文件编写资料目录。
1、成果文件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工程量清单、钢筋量表、工程标底、工程预算书、造价过程控制各阶段文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各阶段文件等)及电子版;
2、工程量计算底稿类(要求分专业装订成册);
3、代理招标资料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资料、中标方的投标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委托工作内容只有招标代理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每类文件编写资料目录。
1、代理招标资料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资料、中标方的投标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归档的时间
一、委托方所委托的咨询工作全部结束或其中一项工作完成后3日内整理归档。
二、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二十条 归档责任
一、委托工作内容既有招标代理又有造价咨询工作时,归档工作由造价咨询部负责此工程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整理归档,所含招标代理资料由招标代理部经理配合提供;
二、委托工作内容只有招标代理时,归档工作由招标代理部经理全面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归档编号
一、根据具体工程存档资料的种类、数量进行归档编号;
二、档案编号由合同号和序列号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存档
档案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档案管理室负责人保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招聘
(一)聘用原则
本公司征聘员工本着“任人为贤,唯才是用”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基本原则。视其对某职位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职位的业务常识及要求态度为考核的准侧。
(二)聘用期限
1、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1~5年,由聘用人根据岗位要求和受聘人情况确定。
2、岗位聘用期限应低于或等于本人劳动合同期限。
3、健康检查复试合格并确定录用者
第二十四条 录用与入职
(一)经公司同意聘用的人员,按公司《录用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和规定内容,前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应聘者应按行政部指定时间报到上班。
(二)新员工入职一律要求做健康检查,主要了解其身体状况是否能胜任工作要求。体检一般由市级以上医院进行。
(三)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的员工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常识、财务常识、建筑工程常识等。
(四)行政部负责向新员工介绍公司的规模、架构、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带领新员工熟悉公司环境,介绍其与公司各位同事认识。
(五)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后,依据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优异者经部门负责人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获提前转正。
(六)如若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个别员工的试用期可酌情延长。
(七)员工试用期间,工作不满六日提出辞职者,不予计算薪资。
第二十五条 转正
(一)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在第一个月或第二个月时,根据评核情况,由行政部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表现填写《员工评核表》、后交行政部、总经理办公室逐级报批,决定其是否正式录用。
(二)如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由其部门负责人提出,经逐级评核报批,可提前转正。
(三)正式录用后的员工,证件齐备者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合同标准文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补充合同条款或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离职
(一)离职
员工若要求离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离职。若未能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则需向公司交付一个月工资代替。于试用期内,通知期为十五天或以十五天工资代替。
(二)辞退
依据员工工作表现违例、工作失职或不适应本公司企业文化者,公司有权
辞退;因公司业务发生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辞退人员。
(三)开除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故意泄漏公司机密造成较大影响者;拉帮结派,不务正业,蓄意制造不良情绪者;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公司可对其予以开除,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将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或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裁员
倘因公司业务条件或经营方针变化而产生多余的员工,又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者,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质量目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质量目标:
a) 项目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8%以上
b) 合同按期交付率达到98%以上
c) 顾客满意度达到97%以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部质量目标:
d) 项目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以上
e) 合同按期交付率达到99%以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保密事项包括:标明密级的秘密文件;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投资情况和设备材料价格;咨询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结算书、电子文档等资料;各类咨询成果文件;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制定更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文件及资料的收发、传递、保存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实行统一口径对外。文件的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销毁时要有专人负责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私下复制或携带外出。
第三十二条 不得利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从事与公司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阅咨询资料,不得借阅与所承担咨询任务无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员不得向其他咨询人员询问与所承担任务无关的内容、结果。
第三十五条 调离或离开公司的人员对其在公司期间接触的属本公司规定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应该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经理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漏洞。发现窃密或重大失密事件,必须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报告情况,不得延误。
第八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职责分工,按总公司的责任制度管理。
第九章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1.分公司公司的公章、总负责人的私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会计的私章、出纳的私章:分别由会计、出纳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在发放单上签字或当面指示, 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执行董事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出差人员需必须按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印信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必须认真审核用信用章手续是否完备。若手续不全,用印、用信领导批准不符或与政策相违背,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明必须一式两份经备存查。
第四十四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招标初评汇总表》(附件2);
(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
(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一)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行;
(三)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脑耗材、图纸等,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日常维修、物业、建筑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临时性的大宗釆购,计划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汽车年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
(七)员工保险等。
第七条 凡在上述第六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各釆购部门采取议标的方式操作(原则上不少于3家),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釆取定向议标方式操作,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一)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或分供商名单少于三家或实际供货商只有三家以下或延续已有合同执行或与原合同谈补充价格相同前提下追加标的物的釆购活动,可釆取定向议标方式;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三)对于上级单位有要求需要从集团内部单位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应邀请两家以上集团内部单 位参与招标或议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招标釆购部门分工:
(一)釆购部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图纸、电脑耗材等物资的采购;
(二)设计管理部负责项目设计分包的采购;
(三)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保险服务的采购;
(四)物流部负责项目物流服务的采购;
(五)工程服务部负责项目调试服务、保产服务的采购;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各类保险服务的采购;
(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车辆等的采购;
(八)党群工作及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维修,物业等服务或产品的采购;
(九)纪检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程服务部、物流部、采购部、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具体的采购和分包流程进行规定。
第四章 招标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招标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拟邀请投标单位、标段划分、招标工作组成员等,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技术部分可由有关设计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商务部分由负责招标部门或由费控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招标文件经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后,方可对外发放。
需要设臵标底的招标,由费控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标底,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确定
(一)由招标部门根据公司技术导则及项目具体技术、商务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厂商参与投标。
(二)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状况,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与公司合作履约情况,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 程质量问题;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重要招标项目新入围厂商,招标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或法务部门应联合对其工厂或项目工地进行考察,对其是否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发标
招标文件可以釆用电子邮件、传真件或文本的方式发放。对外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专人负责,做好发放记录。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前由财务部负责收取。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
招标项目开标由公司负责招标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举行开标会议时,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拆封技术标,验证投标资格、记录。商务标不拆封,由招标部门负责人负责接收。
第十六条 评标
评标分为审标、评标、定标三个步骤。
(一)审标
审标原则:
1.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2.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
3.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在审标过程中,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澄清和说明要做书面记录。澄清和说明时不得修改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
1.评标在开标后立即进行。评标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各自独立评标。所有招标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竞争
和阶段性保密原则,严禁透露公司内部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2.技术标程序
工程设备和材料釆购技术评标小组由项目设计经理、专业负 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釆购经理、采购工程师组成,由釆购经理担任组长,技术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
工程分包技术评标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业务主管等组成,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技术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
技术评标小组组长收到技术标后,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如有必要,协调安排投标人和技术评标小组进行技术标澄清,并记录技术澄清纪要。如果技术澄清需要投标人做技术上的变化和修正,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招标部门递交修正后的技术标或技术文件,同时密封递交对应技术修正的商务报价。
技术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和谈判进行合格性评定,确定投标人技术标是否合格并经技术评标小组组长最终确认。技术评标小组需对投标厂商能力、产品符合性等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并小组每位成员对评价结论书面签字确认。凡通过技术标的投标人进入商务评标程序。
3.商务标程序
商务评标由招标部门负责人组织招标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商务标的开标、评标等活动由招标部门负责人主持。
商务标一般不釆取公开唱标方式。由商务组评标人员统一启 封密封的商务标书,按照报价情况,书面评分和对投标人排序。是否需投标人多次报价,由商务评标小组决定。当出现评审意见不统一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初步确定投标人排序。
由商务评标小组与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人进行最终价格谈判,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未达成一致,则与排名第二的投标候选人谈判,直至最终确定中标候选 人。
(三)定标
招标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填写《招标初评汇总表》,上报公司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根据招标部门提出的《招标初评汇总表》及所附评标 报告,评审确定中标人,向委员会主任提交《评标审查意见汇总表》(附件3 ),报请批准后定标。
招标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六章 合同洽谈、签订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洽谈和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洽谈应按招标项目及范围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洽谈不成的,应由招标部门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重新洽谈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参照本办法进行釆购,并定期向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对从集团所属内部单位定向釆购的,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在集团内部单位间进行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
第二一条 投标文件正本及招、评标相关材料由招标部门负责按要求进行登记、传递、批办;招标部门应保证招投标材料完整,并转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此前公司其他发文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稳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有关说明:
一、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二、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三、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六、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八、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九、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十、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采购管理系统。
第二章供应商资料收集
第三条项目部提供材料需求计划
(一)任何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有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采购审批单,只有做到以需定购,才能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无材料采购审批单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二)根据材料采购审批单,确定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部就采购材料的规格及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详细的沟通。
(四)材料需求计划应有明确的数量、技术指标以及到货时间要求。
第四条搜寻并联系供应商
(一)可通过internet、黄页、供应商介绍等方式搜寻材料供应商。
(二)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交流的过程中应努力学习材料知识和行业知识,力求在每次一种材料采购结束后成为该材料的专家。
(三)严禁供应商与项目部私下单独接触,供应商对项目的疑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部沟通后由采购管理中心进行答复,严格执行前后台管理,杜绝腐败滋生的机会。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将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初步淘汰,减少后期的工作量,做到有的放矢。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供应商的规模、技术资质、市场信誉、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
(三)一般选出10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将来邀请招标的对象。
第六条建档及封样工作
(一)选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供应商后应建立详细的供应商档案及相关的电子文件:产品、资格预审的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供应商的信息档案建立起来后应集中汇总,并做到在采购管理中心内部的信息共享。
(二)凡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封样工作,封样库的两把钥匙由专人保管,非采购管理中心人员不得进入封样库,避免质量以及腐败的问题发生。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相应的的项目负责人来统一草拟,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供应商投标需分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分别投标装订成册。
(二)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要求由采购管理中心拟定;技术部分要求由项目部拟定,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项目部沟通以准确确定技术部分要求。
(三)招标文件拟定后,项目负责人的上级领导应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法务部审核招标文件
按照公司在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所有的招标文件在发售前一定要经法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盖章生效。
第九条发出招标邀请
我司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对于项目时间相对比较紧、供应商数量并不多的情况比公开招标更有优势,也不失公平性。根据具体的采购材料,我司一般采取电话邀请或邀请函两种方式来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发售招标文件
(一)根据我国招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对招标文件采取的是发售的方式,由各投标人自行自愿购买。
(二)标书费的多少一般根据招标项目总金额来确定,招标文件一经发售,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标书费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勘测现场
供应商有要求勘测现场的,相应的项目采购负责人必须陪同前往。具体的时间行程安排,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应先与项目部沟通后确定,不允许供应商私自与项目部接触。
第十二条答疑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答疑,必须使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全面了解,避免以后出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使本来可能有实力中标的供应商被废标,影响采购的整个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收取投标文件
(一)每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并盖骑缝章,如未未作以上操作则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三)收取投标文件的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用途要提前和供应商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开标和评标
(一)评标的评委必须有项目部、采购管理中心、总经办三方参加,评委的总人数需为奇数。
(二)开标前必须拟好评分标准,并确定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比重。
(三)评标应从技术标、商务标两方面评审,由相应的评委分别评比,杜绝腐败隐患。
(四)开标时做好相应的开标记录:参与开标的各方人员签到表、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表。
(五)按照技术标得分,从所有的投标人中选出得分前七名。
第四章商务谈判
第十五条要求供应商第二次报价
和技术标得分前七名的供应商联系,要求他们在价格再次下降,并根据最新的报价在剩下的七家供应商中选出前五名。
第十六条要求供应商第三次报价
和供应商再次联系,要求他们进行第三次报价,并以价格为标准在剩下的五家供应商中选出前三名。
第十七条第一轮谈判
经过三次报价后,正式进入谈判程序,首先由招标项目负责人与选出的供应商进行4次谈判,并做好相关的。谈判增值记录。
第十八条第二轮谈判
在第一轮谈判结束后,由各项目负责人的直接上级与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的2次谈判,综合考虑各供应商在技术和价格上的整体实力,初步确定中标供应商,做好相关的谈判增值记录。
第十九条第三轮谈判
由部门负责人与初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最后谈判,做好谈判增值记录。
第二十条商务谈判原则
(一)毛巾挤水: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后进行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价的过程为毛巾挤水过程,通过这两次报价使采购价格初步下降。
(二)毛巾烘干:在要求供应商第三次报价后,开始正式进入谈判阶段,通过三轮七次不同层次的谈判,达到进一步降低价格的效果。
(三)谈判原则:没有计划的不谈判;没有目标的不谈判;没有前后台管理措施的不谈判;不封样不谈判;没有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不谈判;没有3家以上供应商不谈判;参与谈判的人对价格没有决定权。
(四)轮谈判都应体现增值过程。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字
由我方拟定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并交法务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首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进行系列的评审我方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成本降低的机会
作为采购人员,我们应努力抓住成本降低的每一个机会。合同通过总经办评审后,我方在合同上签字前可以进一步与供应商就价格再一次商议。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一式4份,采购管理中心、供应商各一份,行政部和档案室各留存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未中标供应商做好回访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维护好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资料存档
招标采购必须做到一材一档,存档资料应包括: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清单及供应商编码、供应商资料、谈判增值表、采购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实施后,前期相关规定和制度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执行监督权归采购管理中心。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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