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汇聚(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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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一篇】

县财政系统现有在编在岗人数为139个,其中局机关85人,财政所54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37人(含改非人员),班子成员16人。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预算股、文教行财股等13个股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加挂产权交易中心牌子)、非税收入管理局、国库管理局、乡镇财政管理局等10个下属事业机构及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挂靠)。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突出“围绕核心,服务中心,贴近民心”的宗旨,千方百计抓收入,多管齐下增财力,突出重点保支出,强化举措抓监管,励精图治强队伍,财政工作取得了喜人成绩。一是财政收入速快质优。20xx年完成财政总收入亿元,提前两个月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比上年增长%。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比上年度提高了个百分点,收入质量位居全市第一。在全市财政目标管理考核中排第二名获二等奖。二是财源建设增量提质。20xx年新上财源项目44个,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其中中湘钨业、邑金矿业等3个项目投资规模过亿元,5000万~1亿元的5个,1000万~5000万元的8个。全县纳税过20xx万元的企业11家,1000万~20xx万元的企业7家,500万~1000万元的企业14家。三是争资融资筹资成效显著。全年向上争资金亿元,增长%。实现国土出让收入亿元,增长%,其中构成实际可支配财力亿元。加强土地储备,完成征地5020亩。融资到位资金亿元,其中发行企业债券5亿元,成为全国首个在资本市场融资的国家级贫困县,筹资融资工作在全省作典型发言推荐经验。加强金融创新和建设,成功引进华融湘江银行在xx设立分支机构,启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并出资6300万元整体收购剩余的不良贷款亿元。四是体制改革纵深推进。财政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乡镇财政预算标准化、资金集中审批等多项改革稳步推进,乡镇财政预算标准化改革在我县试点成功,改革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在省市作典型发言,并在全省推广“xx模式”。五是内部管理水平再上台阶。以“建制度、转作风、树形象”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财政精神大讨论”和“财政管理改革年”活动,培育“惟公崇德,强政兴财”的良好精神和氛围。20xx年局领导班子年终测评优秀率达100%,局主要班子成员个人优秀率100%,成为财政局历年来年终考核测评的首次。局领导班子荣获“全县优秀领导班子”、“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绩效考核评估一等奖”和全县作风标兵单位;全年获省、市、县先进集休、先进个人133项次;年内记三等功和嘉奖31人次。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省市财政工作会议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实现了财政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是明晰了工作思路。针对复杂的经济形势,我们充分研判,未雨绸缪,认真开展了财政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各方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四个三”的工作思路,即强化“三保”目标,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加大“三资”力度,争资、融资、筹资;夯实“三基”工作,巩固基础财源建设,创新基本管理体制,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实现“三创”目标,工作创一流,班子创一流,形象创一流。按照全年工作思路和市下达的财税目标任务,我们切实做到早谋划、早部署,细化了目标任务分解,及时召开了全县财税金融工作会议和财政系统工作会议,将财政收入、筹资融资、支出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部门。在全县形成了人人肩上有任务、人人头上有责任、人人主动抓财税金融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优化了财政政策。改革财税体制,出台了《关于培育总部经济引导矿产贸易企业入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经费保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将分布在乡镇的矿产贸易企业统一至开发区规范管理,做大做强园区经济。加强项目管理,出台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设计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内容的要求、程序,切实改变项目“三边”现象。强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和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公开预算,从严控制支出。xx年的财政收支预算工作在20xx年底召开的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与此同时,进一步严格了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项目评审把关监督,非税收入的稽查考核以及争资立项的审核上报等,从而为财政工作开展提供了良好机制和环境。

三是提升了工作实效。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将全年财税任务及时落实到征管部门和各乡镇,切实加大征缴力度。截止3月31日,完成财政总收入23494万元,为年初预算的%,其中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6143万元。大力推进筹资融资。重点抓好了5亿元中期票据发行和土地储备项目融资工作。华融湘江银行的贷款项目正加速推进。抓好了市人民银行在我县召开的xx县省级罗霄山片区金融扶贫示范县揭牌仪式及政银企签约会议的筹备及重点融资项目的包装工作。农商行改制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加大争资力度。累计到位上级资金7244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486万元,增长%,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35023万元。加强支出保障。完成本级财政支出48409万元,为预算的%,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72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教育支出946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农林水事务支出348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健全了财政内部资金监管评审和预算外资金审批程序,强化了项目评审,审核78个项目,评审金额亿元,审减率%;完成采购预算金额2210万元,合同采购金额完成1868万元,节约率%;完成罚没收入791万元、政府统筹220万元。实现统征税费收入467万元,补征及罚没收入57万元。

四是强化了队伍建设。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转作风、聚合力、树形象、强队伍,形成了同心同德,求真务实,敢于担当,拼争一流的良好氛围。突出建章立制,按照精细化管理需要,制订完善了《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突出学习教育,大力实施德智提升工程,以创建“四型机关”活动为契机,在全局大兴学习之风、调研之风,比业务比品行的氛围日益浓厚。突出岗位锻炼,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年初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竞岗交流,竞岗交流38人,并选调了8名政治可靠、业绩优异的人员充实到业务岗位。通过引入竞岗交流机制,进一步激活了干部内在潜能,增添了队伍活力。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二篇】

5.了解能存村民在医保、社保政策的实施下,生活水平是否有改善

三、活动对象:曾家农村的部分老年人(抽样调查)

四、活动方式:走访调查

制定关于农村医保、社保的调查问卷,将其发放到被调查的村民手中,通过村民的填写情况对医保、社保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清醒的认识。通过此次调研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民村民对医保和社保的认识。因为此次实践活动的调查深入农村,深入农民,深入农村医疗现状,采农民心声,从而了解农民对医保、社保的参保情况和农民对医保、社保政策的知晓程度,以及对医保、社保政策的满意程度。

度的满意度很高,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导致很多老人不敢买医保和社保。下面我将把我们“创造者队”走访调研活动的成果展现如下:

五、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国际地位明显提高,政治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和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科技文化教育发展呈加快趋势,农村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正在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如:国家对农村医保、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也就是说,正式国家对农村的关注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医保、社保制度才相继出现在农村,给农民带来好处。

六、农民对医保、社保制度的态度

大多数居民对国家实施的医保、社保政策表示支持和参与,就曾家村民抽样调查显示参与率较高。当然也有部分居民对此制度缺乏了解,持观望态度。由于医药费用的不断上涨,广大农民在看病方面不堪重负,看病难、看不起病的相当普遍。调查了解,有些被调查者有病有,应就诊而不去就诊,该住院而不住院。因病致贫、因贫拖病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通过与被调查者聊天,不难发现农民迫切希望改变现状的愿望十分迫切。而农村医保、社保制度正是以为群众解决这些难题为出发点,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落脚点,使大多农民在医保和社保的保障制度下,安享晚年。

七、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购买昂贵的医药不划算,这些都是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国家去解决。

2.根据调查可知农村医保、社保制度在农村进行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农户认为买了医保就没必要买社保,买了社保就没必要买医保。从这就可以说明有些农户还未弄懂医保与社保的区别,这就说明了关于农村医保和社保制度在农村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宣传农村医保、社保制度时要耐心细致的做宣传工作,要使这一制度家喻户晓,将主要内容做到人人皆知。

3、据被调查者反映,部分人觉得报销手续比较复杂、报销比例较低。在调查的总人数中,绝大多数都希望国家能“提高报销标准”和“简化报销手续”这两条。被调查者说病人就诊后到拿到报销的医药费,特别是转院治疗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才能报销,这样就被需要较长的时间。另外,他们认为报销的范围太小,补偿的标准也较低,起报线较高,难以达到农户们预想的效果。

八、活动总结

我国农村在医保、社保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益处,一定程度上在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就我们小组对曾家农村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医保、社保制度还并不完善,这需要我们的大力支持和大力宣传,让农民了解医保、社保带来的好处,当然,国家还要根据农户的反映情况对农村医保、社保制度进行调整完善,让人民真正受益于医保和社保,从而让农民心甘情愿的参加医保与社保。

九、建议意见

1.国家要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完善调整农村的医保、社保政策制度

2.不断提高农户的知识水平,从而使他们提高对医保、社保制度的认识

3.国家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适时扩大农村医保、社保制度的保障费用。

4.国家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了解农村农户们的真实想法,从而对症下药,让农户明白对医保、社保制度的好处。

5.农户们要积极主动地了解有关农村医保、社保的相关政策,主动参加到农村医保、社保的队伍中去。

十、活动感想

在这次曾家实行的医保、社保实践调研活动中,我真是受益匪浅。身为一名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的接班人,理应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事。而这次的实践调研活动就给我留下了美好的回忆。尽管在调研中有幸苦、有埋怨,但是我还是立志将实践进行到底,因为我相信:我实践,我快乐!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三篇】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陈旧简陋、低矮拥挤的泥石砖木老宅难以满足农民对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日益增长的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越来越成为农民的头等大事。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加上老宅基地面积小,卫生差,交通不便,条件恶劣,大多数新房建到了村庄周围和道路两旁,于是出现了“新屋不断村外建,老房破屋村内留”的现象,致使村庄占地面积逐渐扩大,而土地的有效利用率不断下降。我县下辖的镇街均有“空心村”,个行政村中有个村庄存在“空心”问题(个村庄空心率达到%以上),空置住宅房屋处,闲置土地达到亩,主要分布在镇、镇和镇。

“空心村”现象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是:农民缺乏土地法制意识。不少农民没有土地法制观念,认为在自己的责任田盖房子是自己的事,与别人不相干,这样责任田或自留地就变成了宅基地,村里的老房子空下来闲置、倒塌。还有一些农民互相调换责任田建设新房,而执法部门的罚款惩处力度不足以对他们形成震慑。

农民传统的宅基地私有观念浓厚。许多农民认为,宅基地是私有的,千方百计批地建新房,新屋建成后不拆旧房。

有的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老房子是祖业,再穷也不能拆祖屋。

有的农民认为拆旧建新不划算,新房建起后自己住新房,父母老人住老房子,旧房还用来堆放杂物及圈养禽畜。

有的老房子是子女或家族共有,由于经济条件不一样,有的建新房搬走,有的还住老房子,或者全部建新房搬走了,但由于先前居住产生的矛盾、隔阂以及补偿等问题,导致房屋所有人间无法就老房子权属及拆建达成一致,无法拆除旧房。

有些老村庄自然条件较差,比如地势低洼、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等,富裕起来的农民开始注重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人首先选择离开原来的旧宅,另选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新房,原来的旧宅也就成了无人居住的“空心村”。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着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有些农民通过经商等手段积累了一定财富,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还有些农民在城里打工站稳了脚跟,并落了户籍。这些人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和责任田,形成了空置,却不同意村集体收回。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通过考学、当兵等方式实现了从“农民”到“市民”的转换,不愿将父母接走或父母不愿入城,就通过关系建新房供养老人,因而将老房子闲置。

另一方面,许多村庄出现无处建房现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不在有限的耕地指标中划出一部分来解决缺房户的建房问题。三是影响了村民居住环境。“空心村”的废弃房屋大多破旧不堪,蚊虫滋生、杂草疯长,导致环境卫生的“脏、乱、差”,严重影响居民的居住环境和身心健康。四是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空心村”的存在,使农民居住地分散散乱,农村的村落分布面积过大,村庄外延拉得过长,增加了农村进行水、电、路、通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延伸建设的难度,延缓了农村经济发展。同时,由于建新房的成本要高于修旧宅的成本,村民要花费不少资金盖新房,也影响了村民自身和家庭发展。五是潜藏了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空心村”内的废弃宅基地多年未曾使用,到了第三、四代之后,邻居之间的土地界限必然会有些模糊。随着农村土地的日益紧张,由老宅或宅基地财产纠纷引发的一些矛盾问题也时有发生,影响和谐稳定。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村镇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土地利用的科学化,我县近年来在治理“空心村”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治理改造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比如镇成立“空心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指挥、调度、督导和问责工作。明确各村委会为农村“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村相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国土所负责“空心村”整治数据统计上报、业务指导、土地增减挂和工程验收工作;城建办负责科学编制“空心村”整治规划和拆后建设规划工作;财政所负责“空心村”整治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做到了目标清晰,分工细致,人员明确,责任到位。

二是给予政策支持。比如镇建立“空心村”治理建设基金,基金来源采取财政支出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和土地置换后向占地企业征集一定资金的办法解决。对搬迁建房的经济压难户,要积极协调信用社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对孤寡老人和无人赡养的五保户,由镇、村和民政部门安排到敬老院集中居住。对通过治理腾出的建设用地能够复耕的予以复耕,国土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集中用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在园县和工业基地办企业、上项目,以确保全镇经济发展用地需要。

三是借助土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治理。这是我县实施“空心村”改造的主要方式。通过实施整村搬迁、土地复垦,将闲置土地解放出来,腾出建设用地指标。我县正在推进的土地挂钩项目还有个,已经通过验收的个。

当前,“空心村”改造已成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共识,经过调查发现,%以上的村民都迫切希望改造,可以说改造“空心村”得民心、顺民意,但由于以下诸多问题,使“空心村”改造面临较大困难:

一是部分镇村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镇街经过算账,认为拆迁建设成本,上级奖励的资金远远不够,失去了改造的热情。特别是有些镇街属于“吃饭财政”,面对空心村改造“心有余力不足”。还有的认为拆迁难度大,需要处理很多的矛盾问题,产生了畏难、发愁情绪,导致改造工作推进缓慢。

二是改造资金严重匮乏。目前我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建新拆旧,腾出土地指标,经过验收后,每亩可奖励万元。但由于这个奖励资金是后置的,必须腾出土地指标、待通过经过上级验收后才能拨付,导致村庄改造先期启动资金严重匮乏,我县个土地挂钩项目,经过多年的推动,目前仅通过验收个,项目仍然进展缓慢、举步维艰,资金缺口巨大。

三是老房拆除难度大。农民“宅基地私有”的陈旧观念和“老房是祖宗家业不能拆”的封建思想还比较严重,加上老宅养猪、关牛、堆放稻草等实际需要,造成村庄老房拆除难,特别是要腾出自己的旧房宅基地给别人建新房或建公益设施就更难,致使“一户两宅”现象在农村中的占比还比较重。

四是村庄建设规划严重滞后。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规划意识,大部分村庄建设都没有规划,村民建房随意性大,想建哪里就建哪里,只建不拆、乱搭乱建、少批多建和排水、通路不畅、采光不足等情况比较严重.虽然目前都认识到了规划的重要性,但由于缺少规划资金,导致有些村庄要么无规划改造,要么花很少的钱应付规划,有的甚至不按规划进行改造。

改造”空心村”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耕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举措,必须要科学组织,精心实施,创新举措、破解难题,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

建议有关部门合理制定“空心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评估标准、验收办法和补偿安置方式,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房证统一”的原则,确定产权关系。

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明晰农房产权,完善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促进耕地、宅基地的流转。

二是县别对待、分类整治。

根据每个村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控、收、挂”等多种方式进行整治。有的村可以采取严格控制村外新房建设、压缩村内老房占地的办法,鼓励青年村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有的村可以采取以老宅基地换新宅基地的办法,进行宅基地互换,确保村庄房屋面积不扩大。

有的村适宜土地增减挂钩的就进行挂钩,实行整村搬迁。通过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动“空心村”改造扎实进行。

三是因地制宜搞好村庄规划。

目前,我县大多数村庄,还不具备全部推倒重建的条件,应以整体整治、局部改造为主,关键是要搞好规划。要充分尊重民意,认真研究各地农村发展方向和定位,加快村庄规划修编,将“空心村”改造列为村庄规划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整体规划。结合村庄人口、用地规模、现居面积、自然生态、历史人文环境等情况,细化建新拆旧规模、用地布局、耕地保护等详规,做到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要加强批后监管,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约束和控制,严禁乱搭乱建,引导农村合法建房、规范用地,讲究实际效果,防止浪费。

四是形成科学机制。

在“空心村”改造过程中,借鉴参考外地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宅基地管理、流转等运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储备制度,尝试产权流转和收益分配操作办法,提高闲置宅基利用效率,显化宅基地隐形交易市场。对于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的,鼓励村(居)可将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经营,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工则工,统一招标承包或是拍卖,创造更多价值。同时,把“空心村”整治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大型户用沼气池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合力。在改造中,可注重培育和树立典型,选择若干个重点村,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发挥多部门职能优势,以点带面,稳步实施,用典型引路、典型带动,增强对群众的吸引力和参与的积极性。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农村中“宅基是老祖宗传下来”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就轻易改变。要注重普法宣传,破除传统观念,提高村民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克服村干部的畏难情绪,着力转变农民传统观念,让群众逐步澄清错误认识。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对凡是有旧宅基又要申请新宅基的,必须无偿将旧宅基交回村里。

先前已建新宅未退回旧宅、已形成“一户多宅”事实的,坚决收回旧宅基,使“空心村”治理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四篇】

按照20xx年沙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文件和部署,20xx年xx月xx日,在夏科长和庄科长的带领下,圆满地完成对沙市区实小、沙市区实验中学等8所中小学体育常规管理的调研及考核打分。

在这次检查中,各校都能以教育部制定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为依据,各学校体育管理的政策规章和督导评价机制基本健全,学校体育课程普遍开齐开足,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得到保证,学校场地设施明显改善,学生体质监测制度逐步完善。所到的8个学校(沙市区实验小学、沙市张家三巷小学、岑河镇岑河小学、关沮镇关沮一小、沙市区实验中学、沙市区观音镇观音中学、沙市十六中和沙市特殊学校),都能将下发的沙市区中小学体育常规考核量化表,按照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中心工作和加分六大块c级45条进行整理材料和自评打分。下面就六点加以说明:

第一各校都很重视、成立了学校体育领导小组,制定了20xx年体育工作计划和各种相关的制度,包括意外伤害应急机制、阳光体育工作方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方案和措施,而且有职责分工、过程或测试,原始记录,听课笔记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二依据体育与课程标准为目标,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

齐开足课程内容,面向全体学生,认真组织好体育教学。各校还利用自身优势,充分挖掘校本研究,开发校本教材。如实中以田径、足球为主;张三小以乒乓球为依托;岑小以跳绳、抖空竹,关小以民间体育踢毽、滚铁环,十六中、观中和特校以篮球等创办本校的特色,各校一把手和分管校长亲自听课,确保教学秩序正常化,全面提高素质教育。

操及其他活动的展示。

第四坚持长期运动队训练。在检查过程中,多数学校能够坚持体育运动队训练,提高学生竞技水平。在这里实中、实小和张三能长期做到。实中在今年的市足球联赛、田径运动会代表沙市取得了优异成绩;实小在田径上也是如此;观中、十六中和关一能在比赛前组队坚持训练;特校在今年,也参加了特奥会等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五条件保障是根本。在检查过程中,学校都能加大体育投入力度,推进学校场地建设,明显改善体育设施条件和办公环境。(如岑小、观中、实小、实中和特校。)各校同时注重教师参加培训,继续教育,为我们的体育教学、组织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五本年度全区继续加大力度做好了《国家学生体质数据上报》工作。检查过程中,八所学校都能结合实际都制定了上报方案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时间、测试人员、上报统计、动态分析一系列措施。既做到了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体质数据库、又按要求对测试进行了统计、分析,圆满完成湖北省交给我们的任务。尤其是实验中学,做到了学生每人在初中阶段各年级的成绩状况表,其他学校分别做到了学生有身体形态分析表、素质测试合格表。成绩评分表。在我们复查中,绝大学校数据真实、可信,尽管少数学校数据又差异,但表现在操作上或仪器上有差别。

第六、我们的中心工作。检查中发现,各校很乐意参加区组织的体育竞赛,在八所学校中,每校至少参加了全区xx项体育竞赛。全部参加的有实中、实小、观中;参加三项的为张三、关一和十六中。

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

xx、各学校体育工作常规管理,注重过程化,事务管理越来越精细化。建议各校是否考虑应尽快成立学校体卫处(或体卫部),尤其是首批和即将成为校园足球的学校成立足球办公室、规划未来三年计划、上好每一节足球课,以足球为抓手,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身体素质。

2、随着今后几年,学校体育教师老龄化越来越突出,有些体育老师走向领导岗位、足球进课堂等促就体育专业教师整体差编,需要大量教师充实我们的体育教师队伍来。

3、竞赛项目较多,争取少而精,合理安排比赛项目,让大家都有认同感。

4、落实体育教师待遇:主要表现在每年体育服装费用要落实;大课间、赛事安排、体质测试上报统计包括8小时之外训练、课外组织学生带队或比赛等,要算工作量。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五篇】

为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大学习深调研要求,总结梳理《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08号)、《韶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韶法审〔20xx〕9号)和《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韶法审〔20xx〕10号)文件精神和县社保局,根据我辖区实际情况,经医院开会讨论如下:

a、普通门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设起付线1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这是远远不够的,就普通感冒而言就诊3-4次都可以将这些报销额度用完。

b、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虽然较大,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但很多患者都不知道特殊病种有哪些,报销额度有多少,而且还要二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诊断证明才可以办理(手续繁琐)。综合上述,我们是要提高门诊报销额度,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

2.住院最高限额是否调整;

一级含以下医院: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100元。

报销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支付报销90%,乙类药品报销比例为75%,高精尖药品报销比例为70%,但现在实行了“基药”制度,很多基药在医保方面是没有报销(限报),而基层是心脑血管之类的慢性病比较多,很多患者年住院率都比较高,而现在医保采取了按病种分值计算,到年终结算时这笔费用一旦超过了数值,按医保政策是不返还的。

3.大病保险贫困人员及特困人员的待遇是否一致;

贫困人员及特困人员这两类都是生活比较困难的特殊人员,其待遇应一致。4.住院起付线是否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

出处

住院起付线如同职工一致的,那就加大基层群众的医疗负担。以上是我院对医保局的一些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六篇】

近些年来,上级党委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取得许多明显成效,使农村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稳步提升,有力保证了各项事业发展。当前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学习教育,不断转变干部作风。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在线学习、主题教育实践、先锋远程教育学习等,通过学习教育,有效提高了乡村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特别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大力整治“四风”,促进农村党员干部作风实现有效转变。

(二)党委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围绕决策、执行、监督三个重点环节,乡镇党委认真制定完善细则,对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形式以及执行、监督、纪律等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使党委议事和决策严格按规范程序运行,确保了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尤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严格按程序操作,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乡党委负责人做到不抢先发言定调子、不压制发言堵路子、不强制拍板作决定,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做到有主见不主观、能果断不武断,突出班子的集体领导,充分调动了班子成员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营造了和谐氛围。

(三)按照“抓班子,强队伍,促发展”的思路,抓好村级班子建设。立足于培植“领头雁”,将“书记抓,抓书记”作为提升班子凝聚力的核心来抓,着力提升支部书记的自身修养、领导艺术和工作能力。加强软弱涣散村班子整治,大力解决干不成大事的“软”班子、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散”班子、工作慢半拍的“慢”班子的问题,发现村班子力量薄弱及时充实加强,为推进村级组织发展与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四)注重引导和发挥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托双向承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双培双带”、星级创评、流动党员双向带动等党建载体实践活动,培养和壮大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骨干带头作用的先进群体队伍。

(五)积极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模式。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整合组织资源、硬件资源和财力资源,大力构建城乡一体党建工作新格局,完善城乡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有效加强了城乡基层党组织的联系,改善了基础设施条件,有力保障了农村党组织建设。

(六)认真履行管党职责,严格推进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几年来,乡党委始终把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第一职责,牢固树立“不抓党建就是失职,抓不好党建就是不称职”的观念,坚持乡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每个班子成员联系一个村支部或非公有制经济党支部,定期到点上指导工作、总结经验,帮助解决问题;并突出抓责任落实、督查指导、考核激励,有效促进了乡村党建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七篇】

据调查统计,目前全校共有班级xx个,在校小学生xxx名,少先队员xxx名,入队率90%。有少先大队辅导员x名,中队辅导员xx名,辅导员配备率达100%;大专以上学历的占100%。

为了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我们始终认为,小学少先队工作的成功与否,在学校工作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搞好小学少先队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或随便应付了事。我校少先队工作努力更新观念,提升理念,讲究方法,活跃实践,切实提高少先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完成少先队工作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对重点工作进行了重点以下几方面的活动。学校结合本校的特点开展四好少年活动,用评选评选五项竞赛等形式创新活动形式,在评选的基础上又根据不同学生的个性在品德生活、学习、体育、综合能力等方面设立各种奖项,起到了少先队的育人作用。民族精神教育方面。学校依托升旗仪式、主题演讲、班队会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小队员心灵从此播下了爱国种子,增强了民族荣誉感。

1、少先队工作没有独立的课程。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家长、学校把学生的学习成绩看作衡量学生的主要标准,忽视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中,并没有少先工作的课程,学校开展少先队工作更多的只是流于形式,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少先队辅导员兼课过多。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都是各个学校的骨干力量,承担了繁重的教学任务,无法保障开展少先队工作要求的时间和精力,辅导员兼职问题突出,少先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精力受限。学校没有配备专职的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由班主任兼任,最多达到一周20节课,这样的兼职很难保证老师有足够的精力开展少先队工作,这些辅导员是有名无实开展的大多数活动没有体现少先队特色,虽然少先队员参加了,但并不知道是由学校少先大队组织开展的,也不清楚组织者是辅导员,少先队的育人作用没有很好的体现。

3、少先队活动经费的不足。少先队的活动经费没有正常、稳定的来源,导致少先队的活动难以正常开展。有些辅导员都是凭着对少先队工作负责的热情,自掏腰包开展活动;有些辅导员先垫付活动经费。极大的影响了少先队工作的开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少先队组织的荣誉感、骄傲感和吸引力。

4、少先队辅导员的专业知识有待于加强。通过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少先队员对少先队的一些基本知识了解不足,无法明确的描述少先队的标志,很少有接触少先队的网站刊物等等,学校少先队对少先队员的教育不到位,活动开展少、内容单一,缺乏创新。

1、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指导校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通过专家指导学校开展少先队工作,联合教育、人事等部门,对学校辅导员的活动开展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和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切实调动和保护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学校还要结合实际开展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要以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为目标,以加强辅导员自身修养,提高进行少先队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少先队工作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调研报告【第八篇】

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赴xx省实地了解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有关情况,研究了xx、xx等外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同时向我区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各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统计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的通知》,全面了解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围绕行政裁决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框架和主要内容、行政裁决范围和原则、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相关思路。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现状

在国家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而只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作原则性规定,对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等基本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等等。这类法律规定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用“裁决”表明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与此相对的是另一种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在这类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行政“裁决”一词,而是用“处理”等用语来代替,但事实上说的就是行政裁决。我国的一些行规也规定了行政裁决,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等等。这些行规在对行政裁决进行规定的时候,也和有关法律一样,将行政裁决灵活地称为“处理”“裁决”等。

在地方立法或者省本级制度建设层面,目前只有xx、xx、xx等省出台相关行政裁决制度或者在其他制度中对行政裁决作出规定。xx省在《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程序等进行界定,但未就行政裁决进行专项立法。xx省于20xx年1月出台《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8号),从明确行政裁决范围和原则,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等方面对行政裁决进行了规范。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政府批准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裁决工作职责,行政裁决的范围、原则及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等。综合看,外省对于行政裁决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行政裁决的概念。《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如下:“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8号)认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行政裁决定义为“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明确了行政裁决的种类。《xx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裁决种类未作规定。xx省、xx省均列举了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3.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xx省对行政裁决基本原则未作规定。xx省和xx省规定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大致相同,均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回避原则等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要做到处于中立地位,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实现裁决的公平;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此外,xx省增加了调解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即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担任)、效率原则。xx省则强调便民原则,提出繁简分流理念,对简单的裁决事项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4.规范了行政裁决的程序。为了确保行政裁决工作的规范有序,各省结合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将行政裁决的步骤、方式设定为申请、受理、通知、答复(辩)、审查、裁决。其中xx省对受理审查的时间和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间均明确要求为5日,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审查方面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或听证为辅;先行调解;行政裁决书的格式要求和内容均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一致。xx省、xx省未对受理和答复时间作出规定,但均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之所以规定一般案件需在60日内作出裁决,主要是参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而作出规定。另外,xx省未对延长期限的问题未作出限定;xx省则根据行政管理实践的需要,参照行政复议法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规定行政裁决案件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加强了行政裁决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xx省对行政裁决的工作体制机制未作规定。xx省建立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监督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六大配套机制建设,确保行政裁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一是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二是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集体讨论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三是建立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四是建立行政裁决行政协作机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为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五是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六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裁决、送达以及文书使用等制度,在20xx年年底前,所有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制定裁决办法;省级行政机关要制作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和文书,指导市、县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xx省强调行政裁决机关要落实行政裁决责任,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还要求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工作机构,案件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决决定,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由行政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接待、立案、组织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协调有关事宜等相关工作;完善调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宣传机制。

调研组认真分析研究了xx省、xx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文件资料,并与xx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面对面座谈交流,兄弟省对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一是既要重视制度建设,也要重视推动落实。在出台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要对行政裁决实施成效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检验,对各行政裁决机关是否已制定相应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或争议处理办法以及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工作机构等情况进行考核和指导。二是进一步细化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提高行政裁决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以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进一步整合相关行政资源。

(二)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组通过仔细分析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兄弟省份关于行政裁决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和顶层设计。由于国家缺少对行政裁决的总体理论构想和总体立法设计,学术界对行政裁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关于行政裁决的性质、功能、范围等基本理论问题仍未形成共识,对其标准、程序、救济等都缺乏明确界定,造成现实中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零碎不全,随意性很大,行政裁决所能产生的实际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并不作出裁决决定,而是以行政复议代替裁决,行政裁决工作无法高效推进。

2.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种类。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和范围,社会公众往往分不清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的区别,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应当适用行政裁决,既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长,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能,也不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用行政裁决的方式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的要求。

3.缺失统一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可以遵循,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行政裁决有程序上的规定外,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裁决应遵守的程序,很多行政机关因不知道如何实施行政裁决而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虽然实施裁决但裁决程序五花八门,造成行政机关工作非常被动,影响到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和行政裁决作用的有效发挥。

4.行政裁决的主体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行政裁决主体分散,尚未形成统一体系,多数裁决机关没有设置专门裁决机构,行政执法权与行政裁决权由同一主体行使,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基本要求。另外,组织管理制度的缺失,从业资格及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位,导致行政裁决主体独立性与专业性不足,严重影响裁决权威。

5.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不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往往不履行行政裁决救济途径的告知义务,老百姓也不懂得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裁决本身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它的救济理论上应包括行政复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截至目前,广西尚未建立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但是相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相继开展了行政裁决工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区行政裁决事项及行政裁决工作开展情况,为建立全区行政裁决制度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调研组对全区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裁决纠纷类型、行政裁决事项、法律依据、实施主体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进行了调查统计。据不完全统计,20xx-20xx年,全区共办理各类行政裁决案件4528件。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2228件,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裁决1860件,民间纠纷调解348件,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异议裁决60件,专利侵权纠纷16件,计量仲裁运营商检定裁决8件,拆迁补偿安置裁决3件,企业名称争议裁决3件,征地补偿争议标准裁决1件。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行政裁决制度看,部分领域建立了制度规范。如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针对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2.从行政裁决涉及的领域看,行政裁决事项比较集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裁决占裁决案件的%。行政裁决之所以集中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领域,一是由于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增,涉及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日益增多。二是建国以来部分农村土地权属固定或者变更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留下了大量的权属争议隐患。三是过去征占农民集体土地时有关手续不够完备,随着土地资产不断增值,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被重新翻出来引起纠纷。四是上述领域的法律和行规把行政裁决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亦有相同的规定。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等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进入多发期,行政裁决也大量集中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

3.从行政裁决的主体看,行政裁决主体既分散又相对集中。行政裁决工作分别由相关行政机关实施,尚未推进行政裁决权的相对集中。绝大部分的行政裁决案件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由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实施裁决的较少。

4.从行政裁决案件数量看,近年来案件较为平稳。20xx年行政裁决案件2298件,20xx年是1168件,20xx年是1062件,无明显增长或者减少趋势。

5.从行政裁决具体实施机构看,我区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多样。一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兼管行政裁决,如自治区法制办按照原国务院法制办的规定办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行政机关根据裁决纠纷的性质,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裁决,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三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裁决机构,如调处办。但大多数行政机关都没有单独设置或者根本不明确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和人员。

行政裁决对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调研组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一方面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活动合法、公正,使行政裁决工作真正发挥化解矛盾主渠道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家出台行政裁决的相关文件后,要立足广西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尽快建立广西的行政裁决制度,理清行政裁决的原则、范围、主体、程序、依据、时限界定以及救济途径等,整合行政裁决资源,畅通行政裁决渠道,行政规范裁决程序,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全区行政裁决工作开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法治政府建设服务。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裁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行政裁决工作依法开展,确保行政裁决活动合法、公正,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二)强化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裁决工作是具有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办案保障措施。具有行政裁决职权的行政机关要认真梳理本机关行政裁决清单,进一步厘清职权,规范工作流程,努力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裁决实施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我区自20xx年起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xx]35号)的规定,批准征用土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而是将行政裁判申请作为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但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坚持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否则就以行政不作为起诉自治区人民政府,且行政复议机构即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并非具体实施征地审批的部门,对涉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审查,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和把握更为合适。

2.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效整合现有行政裁决资源,提升行政裁决效率。广西在下一步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探索同步推进行政裁决相对集中改革,集中行政裁决职权,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决行为,按照集中原则,实行一口受理,集中裁决,相关业务部门不再具体实施裁决。制定行政裁决格式法律文书,提高行政裁判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行政裁决人员专业化建设,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行政裁决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总结行政裁决方面的工作经验,牢固树立法定职权和依程序履行职务的办案理念,提高行政裁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法制部门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指导职责,及时研究指导和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裁决工作,扎实推进全区行政裁决工作开展。

3.强化考核评价机制。我区在研究建立行政裁决制度的同时,可以将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行政裁决工作的合法、有效。

(三)不断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1.依法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处理特定民事纠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按照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没有行政裁决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不得越级或者超范围处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裁决决定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律、法规,还要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

2.畅通行政裁决渠道。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对没有规定法定期限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审结。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受理或久拖不决。

3.坚持公正中立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中立者意识和程序、证据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平中立为原则,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同时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实现裁决的公平中立。二要遵守行的回避原则,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三要坚持职能分离。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要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担任。

4.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一是依据行政效能原则,对行政裁决案件进行合理的繁简分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凿且争议不大的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简单调查的基础上,可直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裁决。对其他案件则采用普通程序,完善申请、受理、通知、答复、审查、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要公示办案流程,便于当事人知晓;及时受理申请,按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对证据材料进行查证、核实,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组织听证、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行政裁决;规范制作行政裁决文书并送达,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5.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实施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特别是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较多,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将调解、协调作为行政裁决工作的必经程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长期以来国家层面并无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目前司法部也只是正在起草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尚未统一部署行政裁决工作。我区行政裁决工作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职责、程序不完善,调查取证不认真、全面、细致,文书使用不规范,裁决质量不高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且容易导致行政裁决机关滥用行政裁决权或者行政不作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建立我区行政裁决程序制度,确立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完善基本程序显得尤为重要。课题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区行政裁决制度作出规定。

1.界定行政裁决的内涵。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行为。在界定行政裁决的内涵和特征时,应当把握以下方面:一是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与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二是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三是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四是明确行政裁决救济途径。对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要依法告知救济途径。

2.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

考虑到我国民事纠纷的现状、救济途径的有效性以及国家权力配置等情况,调研组认为行政裁决的范围应当包括主要以下几类纠纷:一是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纠纷都可归入此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指民事主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的侵犯,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三是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指民事主体就有关安置补偿方面的争议可以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裁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四是其他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除了前述的主要三类纠纷外,鉴于行政裁决事项的分散性和复杂性,设此项兜底条款,将诸如医疗机构名称争议、政府采购答复异议等纠纷纳入此类。

3.确立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行政裁决应遵循行政裁决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回避原则、行政调解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便民高效原则,并贯穿于行政裁决全过程,这是法治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行政裁决依法、公平、公正,提高行政裁决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4.明确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

确定行政裁决事项的主管或管辖机关和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规范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人员的职权;在行政裁决申请受理量大的领域设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而非目前的由行政机关内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治机构兼顾,裁决人员依法独立裁决。而在案件受理量较小的领域,裁决机构也应当实现与执法机构的分离。

5.规范行政裁决程序

程序正当是公正裁决的保证,也是行政裁决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优势,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裁决程序,明确申请、受理、答辩、审理、裁决等相关流程和程序要求。一是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迳行裁决。四是行政机关收到书面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质证、听证程序,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的除外。五是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属于重大行政裁决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后方可作出。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6.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1)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案件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裁决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裁决。

(2)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3)建立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4)建立行政协作机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应当采用公文方式,及时协调催办,保证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

(5)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行政裁决的使用率。行政机关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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