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变动情况说明样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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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情况说明【第一篇】
人员变更情况说明我单位施工的南阳常绿·林溪谷1#楼、商务中心及1#临街商铺、10#楼工程,由于我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原取(送)样员张新民改为宋丽英担任现场取(送)样员。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
汇报,汉语词语,[释义](动)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汇报。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
人员变动情况说明【第二篇】
三、聘任年限:2年。
四、岗位聘任资格和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原则上拥有硕士(含)以上学历;
4、具有硕导资格或担任校级以上精品课建设的教授。
五、岗位职责:
(一)、学术管理工作。
全面负责本专业方向的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具体应做到:
4、负责组织本学科方向教改(包括精品课建设、特色教材)及科研纵向课题(特别是国家、省市级课题)的申报,应调动每个教师的积极性,做好课题的选择、人员的组织及项目申请书的撰写或审核工作。
(二)、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工作。
负责本专业方向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具体应做到:
1、主持本专业方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本专业方向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听课、教学质量检查等);
4、本专业方向研究生毕业生毕业环节的论文指导及答辩工作组织;
5、新学位点及博士学位点申报的准备及申报工作;
6、与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本人教学、科研任务。
1、每学年平均主讲2门以上的主干课程,指导6名以上本科生的毕业设计;
2、每学年指导2名以上硕士研究生,主讲1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
3、年计算教学工作量大于等于350学时;
5、任职期间科研业绩分大于等于60分。
(四)、担任班导师工作(可配副导师一名)。
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年横向项目经费超过20万元,可申请暂时不做导师工作。
(五)、其他工作。
1、承担校级(含)以上公益工作3项(其中一项应为校外学术兼职工作);
2、完成校、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六、考核:
2、学年度考核岗位职责不能完全履行或工作出现明显差错,由学院提出告诫,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结束聘任,任职考核未完成岗位目标,下届聘任时将降级聘用或不聘用。
人员变动情况说明【第三篇】
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
由于不能扣除已征税款,所以同一种商品,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少的总收负担就比较轻;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多的,税收负担就重。从企业角度来看,全能厂生产出的商品,从原材料到法经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少,因此税负比较轻;专业厂生产商品,从原材料到零部件再到最终商品,需要经过几个甚至更多的厂家,生产流通环节多,因此相对来说税负比较重。实行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不论商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固定不变的,这样就能够做到税负公平。因此,增值税一般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2)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使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把出口产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产品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单位,使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值税实行了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后,商品的税率真正体现它的税负,按照税率退税,能使税款退得干净、彻底,不会出现多退或少退的现象。这样既鼓励了产品的出口,又不会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对进口产品,也要按增值税税率征收一道增值税,这样可以使进口产品负担和国内产品相同的税负,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3)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前实行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所负担税款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它所经过生产流通环节的多少;另一方面,当企业间实行联合时,税收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实行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比以前更加严密,税收收入也不会因商品流通环节变化和企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有利于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1993年12月13日^v^颁发的《^v^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人员变动情况说明【第四篇】
我国自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这除了因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而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以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人们对增值税会计属性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上所存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所致。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虽然它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但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为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界定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债权),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结转出口退税等则系其减项或调整事项;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销项税额转出、抵顶进项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等则为其减项或调整事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所有这些,都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有机构成,都需要在会计上按其经济属性依照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了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有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依据税务会计的要求,把应交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收征管分项汇集数据资料的流水账或登记簿,为编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由此在会计实务上,也就出现了下列难以理解的问题: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交税金”科目系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款及其清算情况,其核算内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税金,本期发生应交的税金和已交的税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税金。但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做法却是把许多本应属于有关资产、负债的项目都罗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而该账户中的各个专栏又只分别汇总有关的发生额,彼此之间并不对应稽销,无法核算、反映应交税款的形成过程和相关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致该明细科目罗列一大堆项目数字,但在其众多的专栏中,却偏偏没有反映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专栏,也就是说,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看不到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纳税申报表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通过表上计算后才能看得到,这究竟算是“以表代账”还是别的什么样的会计账目?谁也说不清楚。
二、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注:《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中列为3级科目,显然有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增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专栏,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能是方便计算报税,反而使会计核算上更加扑朔迷离。第一,如上所述,既然会计账面上看不到当期应交税款数字,又何来确定未交(多交)的税款,这样的会计记录是否不够缜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不是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税,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名称与核算反映的内容互不一致,可谓名不符实;同时因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未交(多交)的税款混淆在一起,将会影响到“应交税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实。第三,“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反映的,仅是期末未交(多交)税款,并不连续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的应交、已交税款总况。关于当期已交的本期税金,仍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这样便把当期交税与当期补交上期的欠税分割列账,这无疑对计算报税是一大方便,但却破坏了会计上同一业务账务记录的统一性与连续性,难以查考缴纳税金总额。第四,在会计上,所谓“应交”与“未交”其实是同义词,都是指应交纳但尚未缴付的意思,但现在却人为地加以区分,赋予不同的解释,未免过于牵强,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冲转“应收补贴款”科目。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专栏按原来的科目说明系反映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列到“应收补贴款”科目,只不过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事项,并没有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因此,如按上述会计处理,就会把同一会计事项一方面列为应收未收,另一方面则反映为已经收款,显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实。其次,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贸易上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补贴,更不能视为出口补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把它列入补贴范围,与其他国家对企业的补贴等同看待,这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容易引起误会。
四、按照税收法规,内贸、出口企业的内销和自营出口的货物及其进项税额必须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因为前者是实行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即未销售的存货进项税额也列在当期抵扣之列,但后者则是按实际出口数计算应退税额,未出口的存货不予退税。同时,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上也分别分为3个档次。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增值税的核算上,需要分设到4级或5级明细账,才能把各项因素清楚体现,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适当的修改,在此谨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一、保留原有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但取消原来规定的各个专栏,明确其核算内容限于反映期初及本期应交增值税额、已纳税额及期末未交(多交)增值税等情况。
末结转应由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
由于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性质销售的税务征管、退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同时从事各种不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来说,其进项税额应按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流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贷方核算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借方核算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含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相抵后期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之数额。本科目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参照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以别于“应收补贴款”科目,本科目借方核算按核定出口退税额自“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的应收出口退税款;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按照上述科目设置,将可以把增值税的整体业务运作过程核算反映清晰,同时也不会影响计算报税资料的收集。
麦锦学。
人员变动情况说明【第五篇】
**百***单位:
本人***,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度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问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
申请人:**答*。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内*性别:女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容**年**月**日参加工作日期:****年**月**日
本人医疗手册(卡)编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属街道:******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