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调查报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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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调查报告1

一、目的

随着年代的发展进度,我发现有许多的小朋友每天都向自己的爸妈要零花钱,而且每次都向父母们要很多的钱,我更进一步的对小学生的零用钱做了一份调查报告。

二、调查

我首先来到了小卖部,发现了许多小学生都在里面,而且有百分之八十五的小学生买的是辣条,还有玩具,虽然说这些是小学生的日常习惯,但有一点还是不能疏忽的,那些小卖部的老板每天都把这些玩具、吃的上升价钱,为了使更多小学生来店里买东西,老板还故意往里面放一些诱惑小学生的。东西,因此你只要吃一点儿,就会三番五次的去买。

三、分析

1、有些小卖部的老板每天都提升价钱,而且每次都提升一角、两角,让那些小学生以为很便宜,所以为使自己能让别人看到自己很有钱,就每次都去买。

2、有些小卖部的老板还为了使自己的钱包鼓一点,所以他们就往那里放一点儿让人吃了还想吃的东西,让他们忍不住去买东西。

四、结论

那些老板的心好像遇到钱就发黑,一点良心都没有,他们真的都是连禽兽都不如。

五、建议

我觉得那些老板应当好一点儿,不要为使自己的钱包鼓一点儿就做这种下三滥的手法,在当今社会的消费潮流中,我们儿童的消费占有相当的比例。现在同学们在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比起我们的父辈来,有了很大的不同。针对同学们的消费行为, 我做了一份关于小学生消费行为的调查问卷,对班级部分同学进行了一次调查,希望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对同学们有所启示。

通过调查,我发现同学们在消费的行为上受到了很多方面的影响,有来自家长的,有来自电视节目的,有同学之间相互的影响,还有很多社会化的影响。在这一系列的影响因素中,父母和同学之间的影响占了主要原因。

第一,父母的影响。孩子从父母那里学会了采购、消费。父母在子女消费上担当着榜样角色。父母潜移默化让孩子认识了采购的方式,父母还教会孩子如何鉴别产品。

第二,电视节目的影响。同学们从电视广告中认识新事物,接触新产品。 大家看的电视越多, 购买、消费的愿望越强烈。

第三,同龄人群体的影响。不少父母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伴孩子,就以多给零花钱弥补孩子。 同学们手里有了余钱,受相互之间的影响,开始消费。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同学们的消费情况,他们的时间、零用钱大部分花在和学习有关的东西上,在文具和书籍上的花费比重较大。但玩具、交往费用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增多。

为什么会导致这种情况呢我进行了一下分析:

1、出于自身喜好。有的小学生对文具的爱好十分强烈,在调查时我们发现,许多同学有收集各种各样橡皮的爱好。他们把父母给的零用钱花在了收集橡皮上。。 诸如此类的爱好上的消费不菲。

2、出于攀比心理。在我们调查时,许多同学告诉我,伙伴有的东西,他们也很想得到,而且一定要比他们伙伴的好。他们的父母亲由于不想他们受委屈,多半会买给他们。例如:自动文具盒、psp、芭比等。面对同龄人的消费现状,我想呼吁:在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今天,我们仍要讲究节俭。因为地球上仍有许多伙伴在挨饿并陷在失学的困境里。同时,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浪费的最终结果是祸害子孙后代,受惩罚的将是我们人类自己。

上面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整理出来的5篇《消费者调查报告》,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消费者调查报告2

一、收集案例

消费者为什么愿意为下载音乐付费?

音乐爱好者愿意花高价去买周杰伦的演唱会门票、也愿意花钱买 Beatles的纪念品。但他们愿意为原来可以免费下载的音乐付费吗?在很多人的想象里,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人们可能认为,只有这些音乐产品不容易获得时,用户才会花钱购买。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日Magnatune官方公布了它们的历史销售数据,让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番景象。

Magnatune是一个在线音乐交易平台,音乐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直接出售音乐给听众,它实际上是一家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唱片公司。Magnatune创始人认为,乐迷不愿意花钱买正版音乐,是因为他们认为其付出的钱大部分落入了唱片公司的腰包,并没能真正达到支持他们喜爱的乐队的目的。Magnatune的模式是让购买者清楚地知道,他们付的钱的绝大部分将被其所支持的歌手获得。

基于这种销售模式,Magnatune还引入了用户议价功能。用户可以为他们购买的音乐(包括数字音乐和CD)自行确定价格,价格在5~18美元中选择,默认售价为8美元。上图正是Magnatune自2003年下半年运营以来平均每张专辑的销售价格。从这个图中可以看到,大多数用户并没有选择5美元的最低价,而是选择超过8美元的默认价。由此说明,用户存在为所支持的歌星付费的动机。 Magnatune公布的数据显示,平均而言,采取这种模式销售的CD介质音乐专辑,每张获得的收益要比数字音乐专辑高出2美元。同样是议价,用户更愿意为物理介质的音乐付出更多。这说明用户存在对高品质音乐和对存储介质付费的动机。

二、提出问题:

明明可以用5美元买到的音乐产品,为什么很多人愿意付得更多?

三、分析问题:

很显然,消费者有为音乐的动机:

(1)Magnat

une的模式是让购买者清楚地知道,用户可以为他们购买的音乐(包括数字音乐和CD)自行确定价格,他们付的钱的绝大部分将被其所支持的歌手获得。

(2)用户存在为所支持的歌星付费的动机

(3)用户存在对高品质音乐和对存储介质付费的动机

四、解决问题:

音乐提供商如果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就要把握好消费者需求的动机。

(1)根据消费者对外界刺激不同的心理反应理论:

心理学研究表明,购买动机的形成,是在刺激的作用下所产生的需求欲望,然后上升为购买动机,导致行为活动的。音乐营运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刺激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

(2)根据价值观与购买动机理论:

价值观是关于理想的最终状态和行为方式的持久信念。值观是消费者对客观事物是非、善恶、好坏、重要性的评价。音乐营运商可以根据消费者不同的价值观提供不同的音乐。例如,比如音乐质量好的可以付费。制作简单又流行的可以免费来吸引消费者。

(3)根据期望水平与购买动机:

期望水平是指消费者从事某种活动所要达到某一标准的心理欲望。音乐营运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刺激消费者的期望水平。

(4)联系实际:

音乐消费心理贯穿于音乐购买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 一旦掌握了消费者心理, 就可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来刺激音乐消费者, 激起他们的欲望, 继而让音乐购买行为成为他们的需求。举例来讲, 若我们熟知一些年轻音乐消费者的偶像艺人, 如周杰伦或李宇春, 继之提供与这些艺人相关的、高质量的、各种组合的音乐产品及其衍生品, 由于这些年轻消费者是他们的忠诚粉丝, 所以只要跟其偶像有关的音乐产品, 他们就有可能产生购买行为。

五、结论:

购买动机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直接出发点,它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要而驱使或引导消费者向着已定的购买目标去实现购买活动的一种内在动力。音乐提供商如果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就要把握好消费者需求的动机。同时注意推行付费下载制度,必须在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消费者调查报告3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为了充分了解人们的消费需求情况,我们以旅游网络消费为例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我们以网络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400份,有效率为100%。

二、数据统计

1.职业情况:企业基层员工占9%,企业管理人员占6%,公务员占2%,学生占67%,教师占2%,自由职业者占5%,其他职业占9%。

2.月收入情况:1000以下的占55%,1000-3000的占27%,3000-5000的占16%,5000以上的占2%。

3.旅游的重要性:认为不重要的2%,认为可有可无的占38%,比较重要的占31%,重要的占18,非常重要的占11%。

4.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的原因:出于好奇的占13%,价格便宜的占24%,个人喜好的占7%,方便快捷的占24%,朋友推荐的占2%,其它的占30%。

5.旅游的费用情况:1000以下的占56%,1000-3000的占29%,3000-5000的占9%,5000以上的占6%。

三、情况分析

从上面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人们的旅游需求还是比较大的,其中认为旅游不重要的或好有可无的占40%,这部分人中大部分是出于经济收入问题,如果在经济方面允许的情况下,是极有可能参加旅游活动的。其中在消费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旅游消费都在1000元以下,高消费的旅游仅占9%。在网上购买游泳产品的还是占大多数,其中认为价格便宜的情况比较突出,说明现在人们的旅游消费心理还是正常的。

就是根据市场调查、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市场对商品的需求状况以及于此有关的资料的文书。换句话说就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市场现状,揭示市场运行的规律、本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消费者家庭收入水平,实际购买力,潜在需求量及其购买意向,如消费者收入增加额度、需求层次变化情况,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程度的变化、消费心理等。

消费者调查报告4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对中国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

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xx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xx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xx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与20xx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与去年同比增长%;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

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xx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浙江省各地消协20xx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

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xx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xx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xx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差异网★)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xx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消费者调查报告5

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因此在做消费者调查研究(市场调查的一部分)的时候有必要对消费者的态度进行调查研究,因为他们的决策受态度影响着。首先我们要知道消费者态度的概念。

态度总体上由三部分组成:情感、行为、认知。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ABC模式。学术界对态度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态度主要是情感的表现,或反映的是人们的一种好恶观。前面介绍的瑟斯顿以及赖茨曼对态度的定义就反映了这种观点。第二种看法认为,态度是情感和认知的统一。美国学者罗森伯格 ()写道:“对于态度客体的情感反应,是以对客体进行评价所持的信念或知识为依据的,所以,态度既有情感成份又有认知成份。”第三 种看法则将态度视为由情感、认知和行为构成的综合体。前述克雷奇、弗里德曼等人对态度下的定义就反映了这种观点。

(专业的市场调查)认为:消费者态度是对一个特定的产品,所学习到的持续性的反映倾向,而这一倾向代表这个人的偏好兴趣等的个人标准。消费者的态度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它的行为取向,由于态度是习惯性的倾向,具有激励的特质,因此会驱使消费者或者避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调查研究指出: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或企业形成某种态度,并将其贮存在记忆中,需要的时候,就会将其从记忆中提取出来,以应付或帮助解决当前所面临的购买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态度有助于消费者更加有效地适应动态的购买环境,使之不必对每一新事物或新的产品、新的营销手段都以新的方式作出解释和反应。从 这个意义上,形成态度能够满足或有助于满足某些消费需要,或者说,态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

(1)适应功能:它是指态度能使人更好地适应环境和趋利避害。人是社会性动物,他人和社会群体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形成适当的态度,才能从某些重要的人物或群体那里获得赞同、奖赏或与其打成一片。

(2)自我防御功能:是指形成关于某些事物的态度,能够帮助个体回避或忘却那些严峻环境或难以正视的现实,从而保护个体的现有人格和保持心理健康。

(3)知识或认识功能:指形成某种态度,更有利于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事实上,态度可以作为帮助人们理解世界的一种标准或参照物,有助于人们赋予变幻不定的外部世界以某些意义。

(4)价值表达功能:指形成某种态度,能够向别人表达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外开放的大门刚刚开启的时候,一些年轻人以穿花格衬衣和喇叭裤为时尚,而很多中老年人对这种装束颇有微辞,由此实际上反映了两代人在接受外来文化上的不同价值观念。

作为消费者,我们每个人对产品、服务、广告、直邮广告、互联网和零售商店都产生了许多不同的态度。无论何时我们被问到是否喜欢或不喜欢一件产品、一项服务、一个零售商、一种直复式销售商,或者是一句广告商时,我们正在被要求表达我们的态度。

而消费者的态度往往会营销消费者的购买离,其主要表现为:消费者态度将影响其对产品、商标的判断与评价。其次,态度影响消费者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最 后,态度通过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进而影响购买行为。费希本()和阿杰恩()认为,消费者是否对某一对象采取特定的行动,不能根据他对这一对象的态度来预测,因为特定的行动是由采取行动的人的意图所决定的。要预测消费者行为,必须了解消费者的意图,而消费者态度只不过是 决定其意图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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