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实用(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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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一篇】
本学期已接近尾声,为确保学期末的校园安全、学校水、电、气的使用安全,以及为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全体老师对校园内及周边设施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是对学校的所有用水电线设施(教职员工宿舍楼的'各分电闸、学校的总电闸、学校饭堂设施)、教学楼的教室、办公室以及电教室,进行了安全检查。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学校内及周边仍存在如下安全隐患:
1.校门口公路两侧虽然设置了警示牌及警示标语,但没有诸如“减速带”、斑马线等安全设施,学生上下学路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教室内插座使用不方便。
3.教师宿舍楼及厨房楼顶有裂缝,虽经维修,但是雨天渗水依然严重。4.接送学生的三辆车子系家长自主联系安排的,但车辆超载问题严重,学生生命安全没有保障。
5.院墙栏杆腐锈严重,多处断裂,给学校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学校的安全工作是头等大事,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安全工作不出任何问题。
20xx-7-2。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二篇】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六)优化了安全检查的程序。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针对实践中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大包大揽”,弱化了源头管理,尤其是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弱化了船舶检验源头管理作用的情况,修订草案在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体系审核等环节联系方面加强了规定,促进各环节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主要体现在,发现的缺陷与船检、船员发证、审核发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应通知上述相关方,并要求相关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上述内容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三篇】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政府今年6月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川县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青川府办发﹝20xx﹞56号)。我局积极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有关安排部署,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谋划,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现将我局今年贯彻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文广新局高度重视,年初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系统召开了20xx年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了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明确了指导思想。
二是要求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目标考覈,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保障了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同时,与直属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单位责任人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重任,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系列安全活动的开展,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完成。
(一)全面贯彻落实市、县下达的安全生产方案,结合文广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20xx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局属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方案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并于5月份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作了自查。
(二)局属各单位进一步完善了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对安全隐患要进行强力排查整治,确保全年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人防、技防、物防、联防和制度防范措施,坚持和加强内部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整改。
(四)把安全生产和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文化部门相关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之中,每年坚持举办1-2次《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应急演练,提升文化系统干部职工和文化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逃生救援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五)对涉及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事项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文化经营许可证照。
(六)凡国家法定假放假前两天,局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对全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仔细督查。
(七)为迎接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对我县的暗访检查,8月中旬,我局以青文广新[20xx]72号文件下发通知,再次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查和安排。
在重大会议召开、重大活动举办和重要节假日前夕,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单位主要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提出详细的工作要求和安排。积极做好文广新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的具体落实工作。
(一)文化市场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执法力量,重点对全县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型或人流量大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敦促各文化经营单位制定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具,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可用。在9月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中,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14车次,检查网吧、娱乐场所64家次。
(二)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管所等公共文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消防设施、器具落实到位,加强管理制度。
(三)艺术团做好演出场所及外出表演团队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确保车辆使用、舞台表演等方面的安全。同时,做好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遇有重大演艺活动时,联系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进行重点保障。
(四)电视台、网络公司、电影公司做好重要文化广电活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一)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基础上,在重大会议召开、重大活动举办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新闻宣传报道,作好舆论导向,营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严格岗位责任制。认真实行重大会议召开、重大活动举办和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强化单位负责同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待加强,个别乡镇文广站灾情上报机制仍需完善。
(二)为巩固上半年的工作效果,并进一步做好文广新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局党组明确提出了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逐步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四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五是积极争取改善文物保护安全条件。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四篇】
我镇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县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的通知》有关精神,对开展政府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有关情景汇报如下:
我镇成立了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及时、认真地组织涉密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和政治职责感,尤其加强对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抓好新形势下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能认真按照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申请、发布、保密和审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坚持做到严格把好审查关,防止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公开,保证镇政府信息公开资料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做好电子政务内网交换工作,一是安排了政治素质高、工作职责心强的同志负责对党政网上的文件进行签收、办理,确保文件安全签收;二是配备了专供上党政网的计算机,该机不做任何涉密文件的处理,确保了“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2、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景。办公网络属非涉密网,不存在混用现象。没有经过涉密人员的电子邮箱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或以往存储、处理、传输过密信息。
对连接互联网的内部重要计算机,均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严格信息发布及其他上机人员的安全职责,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内部重要资料)没有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处理,需要在网上公开(布)的信息经保密审查经过后才进行公开。
在计算机的使用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的漏洞进行检测并升级,重点检测“木马”等网络病毒,同时定期给系统及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3、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情景。经检查,党政办用于存储重要内部文件资料的计算机没有连接互连网,配备专用移动储存介质(u盘),并有登记,编号明确为内部使用,未出现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其余部门的计算机和移动储存介质(u盘)的使用程序并不严格,有时还在公私混用的现象。
1、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及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必须风险,对系统漏洞缺乏有效防范措施,今后将逐步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计算机的使用程序。
2、由于保密员(信息员)为兼职人员,受水平本事限制,对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处理不够专业,从而加大计算机的安全隐患。今后将加强保密员(信息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保密员(信息员)的操作水平。
3、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导致工作较为被动。今后将加大工作和宣传力度,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和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的自觉性,坚持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不松懈。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五篇】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我校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净化学校网络环境,不断提高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本事,从而为学生供给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进一步提高教育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我校建立了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网络管理员组成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协调处理全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等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的调查和处罚。学校网络管理人员要在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网的安全保护工作和设备的维护工作,必须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进取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预防网络安全的发生。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重视安全工作的思想教育,防患于未然。
2、遵守“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凡进入机房的人员除须遵守校规校纪外,还必须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机房内的所有财产,爱护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更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实验室用电线路、仪器设备性能及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6、实验室使用的用电线路必须贴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检修。
7、杜绝黄色、迷信、反动软件,严禁登录黄色、迷信、反动网站,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8、工作人员须随时监测机器和网络状况,确保计算机和网络安全运转。
9、机房开放结束时,工作人员必须要关妥门窗,认真检查并切断每一台微机的电源和所有电器的电源,然后切断电源总开关。
(二)操作人员权限等级分配制度。
1、校领导统一确定操作人员职能权限。
2、电教组成员负责管理、维修学校所有计算机,出现重大应及时报上级领导。
3、教师用户帐号、密码由网络管理员发放,并统一管理。
4、学校计算机管理人员需定期维护计算机软件和数据,重要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备份。
5、网络管理员负责学校用户计算机系统能够正常上网,为用户供给日常网络维护服务和日常数据备份。
(三)账号安全保密制度。
1、网络用户的账号、密码不得外传、外借。
2、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账号进入学校网的,追究该帐号拥有者的安全职责。
(四)计算机病毒防治制度。
1、学校购买使用公安部颁布批准的电脑杀毒产品。
2、未经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携入软件使用,防止病毒传染。
3、凡需引入使用的软件,均须首先防止病毒传染。
4、电脑出现病毒,操作人员不能杀除的,须及时报电脑主管处理。
5、在各种杀毒办法无效后,须重新对电脑格式化,装入正规渠道获得的无毒系统软件。
6、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移动存储设备上,以防遭病毒破坏而遗失。
7、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情景和提示,根据要求调节电脑参数,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教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学校负责对本校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教师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校管理中心对信息源接入的骨干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资料。
(六)、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填写好《安全日志》,在1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2、理解并配合区电教中心和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供给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经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3、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计算机安全案情的,应在12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
4、计算机机房设管理员一名,其职责是每一天不定期浏览主页或自我页面,负责领导还应经常巡视操作者,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网安全领导小组。
(七)、应对大面积病毒应急处理方案。
1、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景;
2、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
3、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4、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5、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6、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7、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8、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除以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外,我校也认真落实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基础措施良好拥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设有学校重要部位值班制度,做到昼夜值班,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微机房。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六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
(六)航行设备;
(七)载重线要求;
(八)系泊设施;
(九)无线电设备;
(十)推进与辅助机械;
(十一)防污染设备;
(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船方应出示有关文书 证明,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上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签发《小型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注明所检查的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记录簿》内,一份由船长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海事机构存查。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按照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如检查人员认为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将船舶缺陷情况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如乡镇船舶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应将船舶缺陷情况通知乡镇政府。
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并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旅客及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第十四条经过海事机构安全检查的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上述限制:
(一)客(渡)船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三)被举报船舶状况低于标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七篇】
我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后,项目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了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组成安全检查小组对本公司的在建工程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综述如下:
项目部成立了由项目经理挂帅,安全生产、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6人小组,对在建工地进行了逐个对照上级要求,开展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对层级负责人敲响警钟,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并准备迎接节日到来。
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在3月9日对在建工地进行了安全检查,工地办公室及仓库走火通道均有指示,且在显眼的位置挂有灭火筒,设有专职安全责任人,公司及工地设门卫保安员24小时值班来回巡视。火警报警电话号码贴在电话榜,漏电保护开关完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工地办公室列出工地安全责任人、值班人员名单,火灾、报警电话贴在电话机旁。全部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全部更换。做到防火、防盗,没有发生任何安全意外。
程施工安全日志,施工用电匹配情况,电箱标准化情况,均符合jcj59—99安全规范要求。且对施工机械、机具进行检查,对带病作业的机具检修合格后才能使用。没有岗位上岗证的操作人员责令施工班组不准使用。重点对施工外用电梯、塔吊、消防安全、施工用电、围墙、边坡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另对“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模板支架、外脚手架、钢井架(包括人货笼)、塔吊等易引发事故的项目进行严抓。对电梯井、楼梯口,预留洞口、坑口防护采用定型化、工具化进行防护,通道口设置防护棚。对于本工程高层建筑施工采用6cm模板加厚进行防护或搭设两层防护棚进行防护。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采用钢筋焊接或钢管成型进行防护,并安装牢固。
对于施工用电:首先对接地、接零进行重点检查,对三级配电三级保护措施是否实行,各级漏电保护器参数是符合要求;保护零线是否从总电房电源侧线引出,不得通过闸刀、不得断开,并接到二级箱、三级箱体,箱体的接地线应重复接地;对电焊机检查焊钳绝缘是否良好,配电箱、开关箱是否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并且位置是否设置得当,周围有无杂物等是否不便操作;配电线路、现场照明是否符合要求,以上工作内容等一一逐项进行检查,把工作做细、做精,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全面进行整改。
施工机械:对于现场各种施工用的机械设备设置地点的地基一定要平整坚实,排水畅通,位置合理;传动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电器设备完好,有保护接零(接地)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另部件完好,运转正常,润滑良好,无漏油,操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齐全;必须专人专机,持证上岗。加强对钢井架、塔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操作人员要随身携带上岗证。定期对钢井架、塔吊机械的钢丝绳进行保养、维护,检查卡口是否牢固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钢井架、塔吊联系信号要清晰明确,指挥要得当,遏制事故的发生。
模板支架、外脚手架等方面重点检查外脚手架拆除是否符合要求。特别对剪刀撑、立杆、扫地杆、踢脚板的拆除顺序是否符合要求。新建幢号全面检查钢管材质、规格及脚手架的搭设是否符合要求,做到有隐患,马上进行清除。特别部分幢号现阶段外脚手架进行拆除,应设设警界线,设专职安全人员,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工地建筑垂直运输机械较多的情况,详细检查工作如下:
1、我司机械全面落实使用机械登记制度,每次进行机械初安及顶升均告知手续。
2、检查安装机械单位具有安装拆卸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
3、我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具备持证上岗资格,其中检查包括指挥、司索、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现场符合要求。
4、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装拆方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具备审批手续,并按方案进行实施。
5、新安装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全部按规定进行检测及验收,一切机械运行全部正常。所有机械有建立检修、保养制度,执行定期机械的进行报废。
今后,对安全问题项目部要更加重视,长抓不懈。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强化“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补工程能顺利保质、安全完成公司下达的施工任务。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八篇】
按照《关于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整改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进取组织相关人员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自查情景总结如下:
为切实加强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公司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职责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1.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努力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强化安全职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职责,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职责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落实的情景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景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3.开展了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车间存在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并将隐患排查以及整改情景备案存档;各车间和安全职责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并将情景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
1、不得使用自制挂钩。
2、不得乱接乱焊挂钩(主要一楼大门和柱子上)。
3、车间二楼扶梯有部分变形。
4、打木片的电动机尼龙棒应更换。
5、精整区杂乱,硅袋应摆放至机修车间,每日定量领取使用。
6、配电箱上堆放杂物。
7、出炉人与未佩戴护目镜、工作服、面罩。
1、把硅袋放入机修车间,每日领取使用。确保精整区域不杂乱。
2、打木材的电动机的尼龙棒、车间扶梯让机修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更换。
3、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电工操作,并定期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
4、车间配电室的电路需电工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电路的整齐。
5、车间二楼配电柜需更换,并上锁。
6、加强出炉人员佩戴护目镜、穿工作服、戴面罩的重要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
7、严禁车间内乱焊乱挂,确保车间的规范。
在这次“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自查自纠下,我公司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排除,车间也根据所提的整改意见迅速进行整改,整个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九篇】
2010年度海事处拟计划船舶安检总数155艘,复检总数133艘。2010年,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保证船舶检验、船员管理等海事管理职能的“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充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质量。现将2010年度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的监管任务,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继续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老龄船舶(船龄超过15年)以及拟进沪船舶的船舶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提高船舶缺陷的跟踪检查率和整改率。
三、夯实基础性工作,不断优化船舶安全检查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于每月的最后5日内填报季度数据报表,第四季度最后5日内填报年度数据报表。上报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十篇】
为认真搞好秋季安全大检查取得实际效果我们所自查领导小组本着求真务实,扎实深入的工作态度,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整改措施,结合安全性评价手册的要求,坚持“自查自改”、“边查边改”、“严查严改”的原则,我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全面开展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为主要资料的五查活动。
从自查的结果来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好于以前,首先对我们设备缺陷及资料完善情景进行了汇总检查,对于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补充完善资料。
1、首先对安全工具及施工器具进行检查,组织专人进行耐压实验,无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2、对所辖10kv线路、低压线路进行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我所所辖台区有部份剩余电流保护不能正常投运;高压引下线大部分不是绝缘线;配电箱门、锁锈蚀严重;台区标示牌不全;跌落保险熔丝不合规范;拉线绝缘子装设不全;低压分支线路无编号;低压线路电杆破损较多;低压线路树障较多;刀闸、漏电开关烧坏严重;低压线路瓷瓶破裂较多;居民套护线松跨混乱等,我们将组织专班对上述问题在十一月底前进行处理完毕。
3、结合《襄樊供电公司创立“无违章企业”的活动实施细则》的精神,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违章作业违反施工现场的技术措施,突出预防人身伤亡,加大对农电工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聘用临时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用工合同。
4、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程,认真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进入工作现场的施工人员坚持“两穿一戴”,要求营抄工作必须填写线路第二张工作票,并认真执行监护制度。全面落实了“两票三制”杜绝了搭票、无票和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的现象,我所在自查过程中,抽查两个工作点,检查结果十分满意。
在安全学习方面,组织全所人员学习《电业工作规程》《营业管理》和《两票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认真贯彻传达上级文件,安全通报,组织大家讨论,认真分析原因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灭隐患,树立起“职责重于泰山,隐患隐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忧患意识。
经过这次自查活动,提高了全所管理水平。我们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三铁”反“三违”的方针进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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