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职律师工作总结范文实用【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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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工作总结【第一篇】
20__年的脚步悄然间已经离我们远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可能重新来过,20__年留给我们每一给人365个脚印,每一个脚印都是一部充满不同感情色彩的故事,留给我们无限的回忆。20__年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幸运的,七月份告别了大学校园,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切实的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中自己有幸通过,这的的确确的让自己兴奋了好长一段时间,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些已经都成为过去,留给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怨天尤人没有任何作用,坚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动,坚持一点点,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功。如果给自己的20__年定位的话,我觉得可以定位于:学业的成功,事业的起点。
当“20__年”这个字迹不断在工作日志中出现的时候,自己才明白过来:原来20__年已经来临,我们已经生活在20__年。新的一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张白纸,在年初的时候发给我们,经过自己一年的描绘,在年末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风景。
展望我的20_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个新的突破,因为这一年对于自己非常的关键,这一年不单单是步入律师行业纯粹实习的一年,更重要的是这一年是自己事业的起步年,是自己社会角色转变的一年,这一年的实习、生活、做人等各个方面都将会对自己以后的路产生定性,将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去荒废这一年,相反没有尽心尽力的去吸收周围优秀的环境和人给自己带来的没有穷尽的知识都是对自己的极大地不负责任,是对自己前途的一种扼杀。所以,在步入20__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在20__年飞得更高,更好,给自己一个安静的空间静下心来好好的计划计划自己的__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_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律师事务所这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和谐的团队中来,成为了这个团队中的一分子,开始了自己的实习阶段,迈开了事业的第一步。20__年将自始至终的将贯穿与自己的实习阶段,站在__的起跑线上,我想我会用自己百分之百的努力去跑完20__年,如果对自己20__年做一个展望概括的话,我想仅仅用二个字就可以了:学习。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其次,以积极的行动来吸收周围环境带给自己的营养。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实习期是一位律师步入这个行业的前奏曲,对于这个行业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一年的实习期将会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于这一角色的转变,律师所带给一个实习律师的将会对他以后从事这一行业产生定型。对于我个人来说,非常幸运的加入到了龙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我会不断努力地去吸收它的点点滴滴,让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再次,在不断巩固以前法律基础的基础上,加强对以前未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不懂不会的要敢于大胆提出,坚决不止步与模棱两可,做出任何结论都应该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要处处做一个有心人,需要自己去学习的地方并不仅仅是上面的几点,那仅仅是一小部分。在所里处处都是自己学习的空间,多看看律师老师们以前的案卷,总结其中的注意细节和办案技巧,有疑问的地方大胆的向经办律师提出疑问,请其解答。在跟随老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多看多问多记多总结。对所里的各项工作都多多参与,我相信其中的每一步都会使自己得到提高。
20__年,我会严格按照自己的计划走好每一部,明年此时,我会告诉自己:20__年,我成功走过。
在此,感谢律师事务所诸位老师和同事对我的指导和帮助。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第二篇】
我于20xx年10月开始执业,执业至今已经两年多,现对这一年度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一、纵观全年,今年办案种类比较单一,大多数为批量案件。案件多数是买卖合同纠纷和银行金融合同纠纷。因为大量案件的操练,我对于办案流程已经相当熟悉,并不同法官的办案特色也有所了解,能更好的沟通法官。但是还是不能准备判断法官态度,对于法官的问话不能领会其含义。这方面的能力我尚欠妥,需要不断加强。
作为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和当事人沟通能力非常重要,有时律师保证不了案件结果,但一定要和当事人沟通,给当事人讲我们对于办理案件的思路,让当事人了解所付出的劳动,知道他花钱请的.律师在一直帮助他,一直为他的事努力。
二、开拓案源是律师生存的基本技能,要把自己推销出去,并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基础是准确把握法律,经常看到有因为律师不当阐述而败诉的案例,自己应该尽量避免因为自身失误或者是对法律的不当理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每个案件无论大小都应该尽力办好,并且在案件中保持与当事人的及时沟通。这样案件结束当事人也会向身边的人推荐。当然自己的向外推销也很重要。
往年做方律师的案件,案件量大而种类繁多,不能完全记得每个案件,时间节点更是容易忽略。今年针对这点做出了改进。因为多数是批量案件,针对各自公司制作了详尽的表格,时时记录。这样案件进展一目了然,每个时间段要做的事也明确,不容易疏漏。
1、不断深入学习相关的知识;。
2、服务好既有客户,努力开发新客户。
以上是自己一年的工作总结,也祝自己新年新气象。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第三篇】
第三十九条省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可以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省税务局应当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11。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第四篇】
20xx年转瞬即逝,还没找到冲刺的感觉,就到年尾了。回过头看看今年的工作内容,总结一下今年的办案体会,希望能对明年的工作有益。
一、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今年办案数27件,接待上门咨询45件,电话咨询30余件。所承办案件中包括诉讼案件26件,非诉案件1件;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19件,刑事案件7件。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还是局限于往年的办案范围,没有新突破。对于自己不熟悉的业务领域缺乏工作热情,学习态度不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方面做的不够。希望自己明年在新领域加强学习,多向其他律师取经。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态度有待提高改善。
在办案过程中,还是会受当事人态度和素质影响,经常出现不耐烦,没耐心的情况。日常生活中也存在懒散、贪图安逸的心态,想到工作中会遇到的困难和繁琐就产生退避的心理,缺乏直面面对的勇气,希望明年能改善。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心理了解还是不够,存在几次因沟通不到位而跑案子的情况。律师朋友曾私下跟我说过我们这个职业要学习心理学,对与当事人沟通很有助益。希望自己明年能对这方面有所学习。
总之,工作中存在很多不足,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存在缺乏激情,不求甚解,害怕吃苦等众多严重问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争取在明年能有显著的提高。
三、对本所的建议和祝愿。
律师行业是个离不开同事之间合作的行业,希望主任能在新的一年里扩大本所的律师队伍,让我们的业务蒸蒸日上。
综上,在20xx年里,非常非常感谢各位同仁的热心帮助,我都记在心里,真诚的祝愿各位在新的一年里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祝我们共同的家园——xxxx律师事务所大丰收!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第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一)税务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四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四)(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三)勤勉尽责执业;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五)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具体职责由省税务局确定。
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九条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报请司法部审批。
省税务局机关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市、县税务局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四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第十七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系统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税务机关及其部门没有公职律师,或者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申请,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征得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向公职律师办公室作出说明。
征得同意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将工作任务推送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提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服务单位不配合的,公职律师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经公职律师办公室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接受服务单位存在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或者提出严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给执业活动造成较大风险的,公职律师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同时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并充分说明。
第六章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相关材料按类别归入人事档案,并纳入“数字人事”干部个人信息管理。
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对本人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再复核。再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需变更等次建议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要求被申请方限期重新作出等次建议。
第二十九条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书面责令其改正。
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执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
上级税务机关选调、遴选税收法治相关岗位人员等,公职律师应当优先。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
第八章执业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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