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情况报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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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1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又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深造,获法学硕士学位。谈到遵纪守法,××说,个人遵纪守法应当有三个层面:一是知法,二是守法,三是用法。20*年,××到省国税局工作。因为是法律科班出身,局领导一开始便将其分配到法制工作岗位。知法是遵纪守法的基础,在深入研究种类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抽出大量时间将与法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并按工作需要总结出来,一方面便于工作中查阅,另一方面也作为单位内新任公务员法律培训的材料。
××说,守法是遵纪守法的核心,要求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筑牢道德防线,提高奉公守法的自觉性。他说,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守法的重要内容便是保证依法治税。在他所负责的行政复议工作中,他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对待每一件复议案件,认真对待每一位申请人。一次,一位纳税人因为车辆购置税纠纷到省局申请复议,××在细心调查和审理后,认为其主体资格不符,无法申请行政复议,局里最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多次到局里闹事,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知识,××终于让对方心服口服。
用法是遵纪守法的升华。××说,作为税务干部,特别是党员,不但要知法守法,而且要进行法律宣传,以求达到全系统乃至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积极投身到年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为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作出了贡献。此外,他负责××省国家税务局“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经验材料以及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的系列活动,从收集材料到出版印刷,从编写资料到图片整理,他亲力亲为,认真负责地把每一个细节做好、做圆满。这次经验材料和展览充分展示了全省国税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就,推广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
专家点评——××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读着××同志那些平淡而动人的事迹,你会读出两个显豁结论。
遵纪守法2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遵纪守法3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公务员之家:
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范文4
一、加强纪律修养,做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模范
所谓纪律修养,就是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接受考验,养成遵守纪律的意识、维护纪律的意识、同违纪现象作斗争的意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加强纪律修养,就是要培养上述“三种意识”、切实增强自觉性、坚定性,这是一种起码的要求,也是一种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
(一)把自我养成和组织教育结合起来,强化纪律意识,增强自觉性
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与其他阶级政党的纪律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党员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的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进一步提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每个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有关加强党的纪律的决定、规定,使自己熟知党的纪律及其重要性,真正明确应该怎么做,从根本上提高用党规党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言行的能力。
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把纪律教育融入理论武装工作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融入党性党风和反腐倡廉教育中,融入机关文化建设中,坚持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增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党员干部在坚定政治信仰、端正价值追求中打牢严守纪律的思想基础,增强用纪律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自觉性。
(二)要严格遵守组织生活制度,自觉地按照党的各项纪律去奉公行事,约束自己
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不仅是党员个人主观努力的结果,也是党组织教育、帮助、监督的结果,是党的组织生活长期培养熏陶的产物。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是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的重要渠道。因此,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都要把遵守组织生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纪律来看待,自觉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同组织贴心,向组织交心,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教育、批评、监督。高度的纪律性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形成的,而是通过长期教育、点滴养成的结果。要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纪律养成渗透到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严守纪律逐步成为我们党员干部的一种习惯、一种修养。要对国家法律法规心存敬畏之心,严格执行,丝毫不能懈怠。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专横跋扈、个人说了算,凌驾党组织之上,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
(三)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自觉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作为一名党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更还应当努力同形形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这既是保证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胜利前进的需要,又是切实履行党员干部义务和责任、弘扬正气的需要。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有极少数党员干部面对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不讲正气,奉行“关系学”,照顾关系、照顾面子,不斗争、不反对,对一些主张正义的人不支持、不表态,有的甚至对党组织做出的正确决定不能从大局出发维护,而是从个人和私人感情横加评论。这既是党纪观念淡薄的表现,更是对共产党员基本标准缺乏理解的反映。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都应当站在党性的立场上,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始终做一名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这也是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政治品德。
二、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党纪的遵守和维护
对于作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想要成为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模范,除了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严守组织纪律、严守廉政规定外,还应该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加强工作纪律,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党纪的遵守和维护。
一要转变工作态度
对待工作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这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无论是全局工作、还是各处室的工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就是按照局党组的要求想怎么样才能把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位党员干部都要明白这一基本道理。对于个别党员干部而言,要进一步克服观念狭隘、想法偏颇、相互猜忌、敷衍塞责等现象,要多从自身找原因、看差距、查不足,高标准、严要求,树立集体意识,一级对一级负责,共同把工作抓实、落靠。
二要提高工作效率
安监部门工作任务交叉较多,机关各处室既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又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流程性,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在工作上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日常与阶段性的关系、紧急和重要时期的关系,始终使工作处于高效快速、紧张有序的运行状态。个别党员干部要切实克服心浮气躁、工作漂浮、推诿扯皮等现象,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克服小集团意识;增强责任观念,克服事不关己意识;增强协作观念,克服观望意识。特别要培养凝心聚力、互相补台的团队精神,齐心协力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要提高工作质量
工作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每个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各位党员干部要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摆在首当其冲的位置,增强岗位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要提高准确把握和运用政策的水平和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以过硬的业务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四要加强工作纪律
遵纪守法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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