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一体化社会调查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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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案【第一篇】
一、项目总体目标
根据《市区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总投资13,330万元,其中建设公路客运枢纽站2万平米,计划投资7,600万,建设旅游集散中心2万平米,计划投资3,000万,客运停靠点20个,计划投资180万,客运信息化系统1个及农村物流中心2个,计划投资共100万元,公交电子站牌20个,计划投资200万,纯电动客车57台,计划投资2,100万,充电桩12个,计划投资150万。
至2020年,区实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等级为AAAAA级,城区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比率100%以上,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率100%,中心镇建成客运站或候车亭比率100%,城乡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比率100%;城乡客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为0。通过三年的创建,城乡客运发展更加协调、政策保障更加到位,服务质量显著改善,运输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实现与市中心城区、高铁站、区内景区景点和各乡镇无缝对接,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智能、便捷、绿色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实施的绩效
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按批准的年度建设内容实施部分工程,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城乡居民“行有所乘”基本需求,整合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加快实现农村地区交通更便捷、出行更安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该区具备条件建制村通客车率%,且城乡客运由市大道新能源公交有限公司实行公交化正常运营,但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管理也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一)项目申报不够规范
项目申报资料和实施方案中包括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现状、创建工作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进度安排、区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等内容,但缺少融资方案。
(二)项目过程管理不规范
根据《客运一体化示范项目管理制度》、《客运一体化示范项目管理维护制度》、《客运一体化示范项目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要求加强项目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项目实行了招投标制,但未实行监理制。
四、意见与建议
(一)加强项目规划统筹
要积极争取区人民政府支持,把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在区政府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城乡道路客运发展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统筹规划。
(二)强化项目过程管理,注重安全和质量
要制定各项规范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需注重安全和质量。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案【第二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课程体系;教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133-03
城乡发展与交通发展的互动关系是交通运输领域尤其是交通规划与管理领域的基本理论之一,交通规划也是城乡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综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点,而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借鉴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作为交通运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开设城市规划原理课程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从以往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于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的专业关系缺乏实践认知,从而导致对城市规划原理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动力不够,因此有必要顺应城乡规划领域的进展、热点,与交通运输领域的需求相结合,反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课程体系进行重新思考,形成面向交通运输类专业的有特色和针对性的课程体系。
一、专业城市规划课程现状
城市规划类课程的学习能够帮助交通运输类本科生更为深刻的理解交通运输发展的内涵和动力。作为同济大学交通学院的专业基础课《城市规划原理》已经开设20余年,总体来看,这门课程在扩充了学生的城市规划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尚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特色。目前的课程体系基本延续了城规学院的《城市规划原理》教学的主要内容,虽然教师在授课中有意识地突出了城市、城市规划与交通的内容,但从总体上,交通运输领域的本科生与城乡规划专业的本科生在学习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方面的需求有很大不同,需要进一步针对交通运输专业领域的特点,在原有课程的设置上突出本专业的特色和优势。
2.课时安排紧张。作为交通运输类的专业基础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存在教学课时少、理论内容多的限制。城市规划原理具有理论性强、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内容较为抽象等特点。对于交通运输专业的学生而言,城镇化、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均为一章或一节,同时作为专业基础课没有设置相关的课程设计或者实践环节。在34个学时的理论学习中,学生很难完全、深入地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理论。
3.缺少有针对性的适用教材。城乡规划方面的教材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是以面向城市规划和地理学科领域为主的,缺少面向交通运输领域的适用教材。城市规划原理也是许多工科类和理科类专业课程,诸如地理信息系统、建筑学、交通规划与管理等专业的必修课程,该课程涉及到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生态、人文、地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内容,体系复杂,内容跨度较大,针对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应具备的城市规划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各类城乡规划教材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梳理和总结。
4.学生学习动力不足。目前的课程设置在调动学生积极性方面有所不足。一个方面是由于很多学生认为城市规划原理课不是其专业主干课程,对学科关系和城市规划原理课程的重要性的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对课程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专业的学生在城市规划方面缺乏实践认识和相关知识储备,在理解一些城市规划理论尤其是在空间资源配置有关的内容上有难度,容易造成对学好本门课程失去信心,导致学习效果差,对城市规划的一些新思想、新理论更是不感兴趣。
二、转型思路
1.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学科关系分析。城乡规划理论是关于城市和乡村规划的普遍性和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理解城市发展和规划过程的知识形态。城乡规划本身的复杂性、综合性与实践性涉及不同的理论体系和价值基础,因此,规划理论本身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城乡规划学科方法论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规划作为公共的和政治的决策,是确定未来发展目标及其实施方案的理性过程;第二,综合性空间规划是经济、社会、环境和形态的协调发展;第三,规划既是科学又是艺术,但在理论上和方法上更为注重科学;第四,规划受到价值观念的影响。城乡规划学科的理论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城乡空间发展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描述和解释城市发展现象、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内容,通过这些理论可以认识城乡规划研究和实践对象的发展演变规律。二是关于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是关于如何处理城乡规划的本质内容、如何认识城市及其空间、如何来组织这些内容、依据怎样的思想来规划和建设城乡环境。针对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工程二者之间的学科联系,本次课程建设的重点是城乡规划理论体系如何与交通运输工程结合,因此,在城乡规划的理论体系中主要介绍了区域发展政策与战略、区域规划与城镇化、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城乡生态规划、城乡安全与防灾和城乡建设管理等内容,并且主要考虑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二级学科之间的衔接,兼顾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其他二级学科。
2.课程转型总体思路。基于以上思考,针对交通运输类专业需求,从“交叉融合、突出特色”的角度,将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提升为“城乡规划与交通”,其主要意义在于:课程目标设置的针对性更强,课程设置体现了新时期城市规划、区域规划、乡村规划融合的新趋势,课程内容和体系建设可以更加聚焦、突出专业特色,有利于与城市规划学科优势课程形成互补,有利于与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良好衔接。城乡规划与交通课程建设的基本目的是从城市、城市规划与交通作为切入点,让学生对城市作为复合系统具有初步认识,初步掌握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了解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和编制流程,从城市发展的整体来认识城市及其空间布局与发展、理解城市发展与交通的互动关系,达到拓展学生宏观思路、强化学生空间思维、借鉴城市规划思维方式的基本目的,并且为这一领域的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深入学习土地利用与交通等相关课程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注重培养学生的三项主要能力:城市与交通案例的解读分析能力、与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能力、与规划技术人员的沟通能力。从而在总体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城市发展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三、教材体系与课程内容
1.“1+1”教材体系。本次课程建设将编写一本专门针对交通运输工程方向的教材,考虑到城乡规划体系和理论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本教材编写将突出重点,侧重学科融合,因此在教材体系中采用“1+1”的教材体系。同济大学主编的《城市规划原理(第4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是城乡规划类课程的经典教材,该教材系统地阐述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理、规划设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规划设计的经济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与城市化、城市规划思想发展、城市规划体制、城市规划的价值观、生态与环境、经济与产业、人口与社会、历史与文化、技术与信息、城市规划的类型与编制内容、城市用地分类及其适用性评价、城乡区域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城市生态与环境规划、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城乡住区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复兴、城市开发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总共22章。《面向交通运输方向的城乡规划概论》将突出与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的城乡规划内容,并且结合城乡规划领域的发展趋势,重点突出,脉络清晰,结合特点,提纲挈领。主要章节内容包括认识城市与乡村、认识城乡规划、城乡用地构成、区域分析与区域空间发展、城镇总体布局、城镇空间设计与开发控制、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城乡规划与交通规划等。
2.突出特色的课程内容。交通运输类专业的城乡规划与交通课时有限,在课程内容上需要以教学需求和课程目标为导向,合理取舍,学习内容要“精”而“特”,要有“融合性”、“代表性”、“时代性”和“现实性”,突出城市与交通的衔接。例如城市总体布局、城市土地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乡规划体系与交通规划等内容需要深入,而对于类似市政工程、风貌保护、绿化景观、城市设计等内容则予以精简。在课程内容与课时安排上突出交通公交优先与土地利用、规划协同的观念作为主线,主体内容注重几个方面:城市发展、城镇化与机动化;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与交通规划管理;区域发展与区域交通;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与交通模式;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交通影响评估;城市设计与人性化交通等。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三大板块:①城乡及城乡规划的发展与内涵。介绍城市和乡村的概念和产生,城市的特征及其与乡村的区别,城市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特征;介绍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定义、内涵和指标计算;介绍现代城乡规划学科产生的社会背景、发展历程和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使学生了解城乡发展特征、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理解当前城乡发展、城乡规划的背景与趋势。②城乡发展及规划控制要素。主要包括:区域发展与区域规划,掌握区域发展特征与趋势、空间布局模式,理解区域空间管制分区,理解城市群发展与区域交通网络的互动关系,了解区域规划内容和控制要素。城乡用地分类与布局要求,介绍城乡规模与用地选择的分析方法,城乡用地分类与比例结构,各类用地的组织特征、布局结构要点。城镇总体布局,介绍城市总体布局的影响因素和典型布局模式及其各自特点,城市交通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城镇空间开发控制,介绍城镇空间环境设计和开发控制的理论和原则,各类开发控制指标及其要求,空间环境控制与交通规划设计的关系。③城乡规划法解读及城市规划的工作框架。介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和修编重点,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体系、工作内容,城乡规划各阶段的审批流程。了解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与工作内容层次,理解城乡规划的法定内容和审批流程,理解交通规划与城乡规划各个阶段的衔接。
四、教学方法研究
教学方式对于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合理的教学方式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针对城乡规划与交通基础课大班教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在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需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效结合,适当采用案例教学、交互式教学、模拟式教学等方法开展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教学效果。
1.案例教学。收集国内外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案例,形成教学案例库。按照教材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将基本理论学习融合到实际案例中。主要采用描述型和解释型的案例教学法,即给学生一个或若干城市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或者要求学生就某一城市的规划问题,进行资料搜集和分析,并由现象深入到本质,针对某一城市的发展问题提出分析和建议,由教学团队对每个案例分析进行评价,从而使学生加深对城市规划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与实战能力。
2.交互式教学。教师的单方面授课无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在本课程中,将结合典型内容与问题,安排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课堂上公开发表,接受其他同学的问询,进行互相交流。
3.网络教学。通过大量图文并茂的网络课件,为学生课后的拓展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便于学生随时、随地、随意地自主学习,既培养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又便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学习,还可以弥补课堂教学学时不够等局限性。网络教学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从被动接受式学习向主动探究式学习转变,这就要求学生要有选择地获取知识,通过协作学习,最终形成知识体系,从而培养了学生获取、分析、处理各种信息的能力。
4.模拟式教学。针对规划的综合协调特征及法定规划流程内容,设置情景模拟,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锻炼学生的协作能力、交流能力和沟通能力,在情景模拟过程中,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引导学生理解各个利益群体的价值判断和出发点,体现社会公平和综合协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本课程将理论教学、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学生汇报等多种形式融合到课程教学中,强调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的实践能力培养,以及学科交叉与集成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上具有鲜明的特点,更适合于强化学生的思维训练以及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
五、课程中心与案例库构建
以课程转型和体系建设为契机,建设“城乡规划与交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优化教学资源,构建起开放的、系统的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依照精品课程建设要求,从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课件、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整合已有的教学成果和教学资料,形成分层次的“城乡规划与交通”网络课程中心。依托网络课程中心,建设网上教学案例库,作为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教学基础和资料库,有利于学生自主、预先对案例进行研读学习,提高课堂时间的利用效率。城乡规划研究的对象是城市和乡村的空间资源配置,在案例库中的教学案例选择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①典型性。案例能紧紧围绕教学内容中所涉及的思想、理论、原理、方法、观点,让所学理论知识尽可能体现在案例分析之中。②熟悉性。尽可能选取学生熟悉的城市和区域,如上海、北京等,大部分同学对这些城市都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上海,学生学习生活在这个城市,日常认知较多,更容易引起共鸣。③延续性。根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安排,案例选择的区域范围可以适当压缩,向某些城市集中,不同章节的案例之间有延续性,这样能使学生对案例理解和解读更加深入。④时效性。针对教材中的案例往往缺乏时效性,在案例选择中需要结合城乡规划的新动态和新进展,将当前的热点问题融合到案例分析中去。⑤凝练性。真实案例往往涉及的约束条件过多,分析解读过于复杂,并且不容易突出某些教学主题,教师应根据教学需求,对真实案例适度的抽象凝练,还可以自己设计制作一些虚拟案例,聚焦主题,突出重点。
在城乡规划与交通的课程转型中,如何明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互融合点,如何判断交通运输专业的课程需求,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课程体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这就需要教学团队具备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并不断更新,认真研究学科融合中城乡规划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在教学中探索多样化的、富有成效的教学模式,这样才能建设好面向交通运输领域的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
参考文献:
[1]崔红萍。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方法创新研究――以城市管理专业为例[J].中国建设教育,2013,(7):25-28.
[2]赵万民,赵民,毛其智。关于“城市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学术思考[J].城市规划,2010,(6):46-54.
[3]李德华,吴志强。城市规划原理[M].第4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案【第三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夯实基础,突出重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道路运输稽征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规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运管稽征队伍建设,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为全县道路运输稽征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作贡献。
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城乡公交一体化网络,规范公交运营,加强站场建设,提升客运服务质量;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稳定费源,确保各项规费稳步增长;强化监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动维管、驾培两大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深化文明创建、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行业文明建设。
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着力提升客运行业服务质量。
——在全县行政村“村村通公交”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公交站场建设,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网络的建成。要用好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乡镇加快五级站的建设,列入建造计划的有:秦山、于城、西塘、大桥新区;同时,根据城乡公交服务标准,对建成的公交一体化网络实施日常监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地运营和发展。
——推动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创造公共交通发展的良好环境;要以“公交优先”为契机,通过财政补贴、补偿机制的落实到位,改善城市公交经营亏损状况,使城市公交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为群众创造更为优质、便捷的出行条件。
——切实加强出租车行业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力争建成统一的GPS调车服务平台,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出租车行业的动态监管;发挥行业管理中队的力量,重点对出租车的车容车貌、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现场监管;通过规范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从而在源头上促进提升出租车行业形象。
二、培育货运市场,引导运输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好“放水养鱼”的政策,以培育市场,引导以货运站场为主的运输服务业的走上又好又快的发展道路,主动加强与重点企业联系沟通;
——以年度审验为契机,将运输服务业纳入管理正轨。
三、积极引导机动车维修行业大力提升服务水平
——在对维修企业做好信用考核、维修质量排行榜评定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DB33/T626—20*)质量管理要求,选择1至2家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试点执行,在企业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按《规范》要求制订统一制度;同时,以点带面,带动全县维修企业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以检测站为检查点,加强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要特别针对客运车辆的车辆性能、车容车貌加强监督,确保客运车辆车况、外观保持良好状态。
四、加强监管,规范驾培行业经营行为
——深入调研,引导规范全县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收费行为。
——加强监管,规范驾培企业教学工作,做好机动车驾培企业信用考核和驾校质量排行考评工作;加强驾培行业行风建设,提升驾培行业服务质量。
五、多管齐下,确保国家公路规费应征不漏
——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遏止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秩序。
——强化现场稽查,继续开展好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对摩托车、拖拉机规费征收力度,确保国家公路规费应征不漏。
——倡导优质服务,从方便广大群众缴费着手,继续实行好“下乡便民征费”、预约缴费、银行、网上缴费、“月末无双休”、办证缴费“午间绿色通道”等便民措施,营造良好的征费环境,抓长效、促征收,提高实征率。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教育,继续实行好每周“晨会”、每天“五分钟晨学”等学习制度,不断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整体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案【第四篇】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4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紧扣舒适、便捷、安全、精致目标,在转变发展方式、塑造特色风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宜居品质上下功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一年打基础、起势头,两年重攻坚、有看头,三年建长效、争一流” 的工作要求,走出一条顺应人民期盼、彰显阳信特色的城市发展之路。
二、重点任务
(一)风貌特色提升行动
(二)蓝绿空间提升行动
以上内容由住建局提报。
(三)空气洁净提升行动
(四)道路交通提升行动
(五)城市功能提升行动
(六)城市管理提升行动
25.安全运行提升工程。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以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建筑标准,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发展、双拥共建和模范城创建。(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支队、县发改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内容由住建局提报。
(七)重点片区引领行动
以上内容由住建局提报。
(八)城市文化提升行动
三、方法步骤
城市品质提升行动自2020年开始,为期三年,至2022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
县政府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城市品质提升工作目标,对亟需提升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分别制定本行业城市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依据。
(二)品质提升阶段(2020年5月—2022年9月)
各部门根据确定的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落实项目资金,排出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调度、督导、通报,适时组织现场观摩,推动工作整体提升。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2年10月—12月)
聘请专业机构,对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核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城市品质提升各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发挥职能作用,会同责任单位制定好配套政策和行动计划,迅速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确定牵头部门,落实部门责任和分工,积极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加快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建章立制步伐,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构建“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标准导则+结果评价”的工作体系和推进模式。优化政务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检查、督查、通报、点评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体系。
(三)实行试点引领。每年培育一批城市品质提升试点项目(工程)、街道(片区),确定1个不少于2平方公里的城市品质提升试点片区。以生态修复、城市更新、城市设计、垃圾分类、清洁取暖等为重点,作为城市品质提升专项试点,探索破解工作难题、政策约束的机制、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标杆,推动全县工作均衡发展。
(四)落实要素保障。优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财政资金投入结构,重点用于有利长远、非经营性、短板明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用好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渠道筹集项目资金,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强县场化运作。在城市品质提升工程当中,优先保障县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品质提升相关工程的手续办理要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缩短手续办理时间,加快项目进程。
(五)强化实效核查。制定出台城市品质提升综合评价办法,加强信息共享、结果互用。综合分析应用大数据、民生热线、暗访检测、民意调查等数据、案例,增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实绩实效核查的准确性和便捷性,每年通报,三年总评。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形成城市品质提升良好工作氛围。
(六)营造浓厚氛围。城市品质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要整合各方面力量,整体策划宣传方案,明确宣传任务、突出宣传重点,多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拓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的知晓率和覆盖面,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案【第五篇】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作了修改。现行条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我省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水平、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的规范等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燃油税和交通大部制的改革,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当前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一)修订条例是适应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2009年国家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以经济手段促发展方式的转变。成品油税费改革,一是从发展模式实现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通过车型结构调整、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等方式,降低企业经营费用,实现节能减排;二是消除了运输车辆由于缴纳规费差异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推进了统一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需要新条例在行业管理方式上做出相应调整,并通过规划、指导等方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二)修订条例是适应交通大部制改革,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需要。交通大部制改革整合了政府相关职能,形成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大部制改革,对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必须统筹考虑如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做好有效衔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布局,并统筹考虑城市、乡村、城际之间运输需求。因此,需要新条例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方面作出导向性的规定。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协调发展的步伐,惠及民众生活和便捷出行;二是金融危机倒逼经济转型,包括物流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将是经济转型的重点之一,作为能耗较高的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大物流系统的形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能耗,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因此,需要新条例对此做出一些引导性、鼓励性的规定。
二、关于条例的修订过程
修订条例是2011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的一类法规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我厅成立了条例修改课题小组,进行条例修改课题研究,同时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初稿完成后,多次征求了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相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1年1月底报送省政府。
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即发函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机构)的书面意见。5月下旬,省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到宁波、绍兴、金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相关政府部门和道路运输从业企业参加的座谈会。6月,省法制办主持召开了由相关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此外,还通过互联网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2011年9月2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体例和基本内容的主要变化。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成品油费税改革和大部制改革,突出构建综合运输体系、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行业管理职能转变以及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等内容,删除了相关收费类条款,并根据近几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相关管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在保持原条例主要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增加“道路运输安全”一章作为第四章,将原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的结构作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三节修改调整为五节,由原来“客运”、“货运”、“其他规定”三节的分类改为将客运进行细分,第一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物运输经营;第五节:共同规定),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一节“汽车租赁经营”。条例修订草案结构上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由于修订的内容过半,即使内容上未作修改的部分,也在文字表述上作了较大调整。因此在修订的体例上,采取了废止老条例、制定新条例的办法,以方便行文。
(二)删除原条例中有关养路费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的规定,删除原条例中有关养路费方面的规定。
(三)根据交通行业管理职能的变化,增加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最新“三定”方案,条例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内容,并相应增加公共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1.公共汽车客运。
(1)最新一轮的国家和省机构改革中,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管部门由原先的建设部门划转到了交通运输部门,城乡公共交通的管理体制不再分割。为此,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行城乡公共交通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体制,统筹城乡交通协调发展”。
(2)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首先突出公交优先的理念,其次要妥善解决开行至农村的公交和客运班车运行难的问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公共交通在道路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通村率和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3)由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订,但这两个办法一直未出台。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规定了许可条件和程序,并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分别规定了通用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2.汽车租赁。新一轮的国家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都新增了国家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职能。条例修订草案对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要求备案,以方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和进行有效监管,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至于要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须有自有车辆10辆以上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并参考了山东、江西、重庆等省、市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而九座以下车辆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绝大多数租车人不拥有九座以上的驾驶证,如要租车,势必要连同驾驶员一起租,而这又改变了汽车租赁的性质,成为包车了。(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四)加快推动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1.推动现代物流发展。对物流信息化、建立物流发展资金、引导物流场站转型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2.鼓励并保障货物配送、快递服务的发展。(第三十一条)
3.促进运力结构调整,对重型、厢式和甩挂运输方式的车辆的通行费进行优惠,对鲜活农(水)产品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绿色通道问题做了相应规定。有关通行费问题的具体适用要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4.加强货运站场节点的建设。货运站场应当组织评估,应当按照批准的功能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七条)
(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修改和完善了原条例对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1.客运方面。
(1)规范客运班线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班车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了“班车客运线路的许可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不足三个,且班车客运线路急需开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由本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可按照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底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2)规范包车经营行为。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升温,包车作为主要的出行方式,在道路旅客运输中所占比重也逐步上升,导致各种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冲击了道路旅客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需要对包车经营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规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行为。一是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客运站经营环境,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发班时间和班次,并如实公开票务信息;二是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规定执行客运统一售票制度。(第四十三条)
(4)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一直是行业管理的难点和热点,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出租车营运权投放方式、经营期限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经营权配置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81号)中明确指出:“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为此,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了“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经营期限等,制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二是经营权配置方式。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方式是国务院明确禁止以出价高者得的拍卖方式后,由我省首创的一种招标投标方式,前几年交通运输部在全国推广,并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2004〕81号(经国务院同意)文中明确指出:“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另外,由于国务院明确把出租汽车的管理权赋予了城市人民政府,因此,我们还在该条中作了一款授权性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是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四条)
四是解决出租车的停靠收费问题。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候客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收取候客停车费。(第二十八条)
2.机动车维修经营方面。
一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要采用格式合同。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维修项目作业,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不得损害托修方利益。
二是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废弃物和修理后的排放进行了规定。维修竣工的机动车其尾气排放、噪声污染等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标准;对废机油、废蓄电池等应当集中处理,减少污染。
三是加强了维修配件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减少因伪劣配件带来的维修纠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随着近年来驾驶员培训人数不断上升,各种学驾矛盾也成为社会热点,条例修订草案对驾培经营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了对机动车教练车辆条件的规定,规定教练车辆应当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二是规定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规定了教练员的行为规范如禁止教练员酒后教学等。(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
(六)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管理永恒的主题。条例修订草案单独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监管,规定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安装并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还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是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增加了对工程车辆安全监管的规定。针对目前工程车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专门就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问题分别从管单位、管车辆、管驾驶人员三个方面对其行为作了具体规范,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
五是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千岛湖水源污染事件,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责任落实给经营者和驾驶、押运人员。(第三十四条)
六是加强对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管。对有道路运输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建立重点监管制度即黑名单制度。(第八十二条)
(七)超载超限治理问题。超载超限治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由于超载超限治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在国务院最近制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有专章共13条详细规定,法律责任一章中有7条相应的具体处罚规定;早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有一些规定。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中对此仅作了一款原则性的规定,在第二款中作了一个转致性的规定。
(八)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规范。对从业人员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建立累积计分制度,对达到20分的要教育和考试,以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