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问题研究调研报告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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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问题研究调研报告(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对人民不负责。但在实践中,巡察整改成果运用的方式、成效各地市还存在很大的差异,为进一步提升巡查整改和成果运用成效,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特点

巡察整改重在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成果运用重在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被巡察单位规范化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巡察直指政策执行情况,整改须有“力度”,成果运用落点在“见效”。巡察的根本任务是做到“两个维护”。巡察重点是看制定的方案、预案和措施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操作性针对性是否强。因此,对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必须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必须坚决纠治选择性落实、虚假落实等问题,在“三个相结合”上下功夫见实效,以有力监督推动有效落实。一要立行立改和全面整改相结合。抓立行立改,边巡边改,推动全面整改。二要整改问题与业务工作相结合。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整改中认真落实职能责任,基层党建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业务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三要快改严改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在整改过程中,被巡察党组织均坚持立即整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通过抓纪律建设、增强规矩意识,抓作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抓意任落实、强化“一岗双责”要求,抓党建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固化巡察整改成果。

二是巡察直面人民群众,整改须有“温度”,成果运用落点在“为民”。巡察的根本标准是人民满意。巡察成果运用好坏群众感受最真切,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立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始终把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和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巡察监督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真正做到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巡察直指基层治理,整改须有“硬度”,成果运用落点在“强基”。巡察的重要任务是建强党组织。必须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因此,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落实,只是巡察的基础内容,更要把巡察重心放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和廉洁情况、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口碑、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等。

二、巡察中需要改进的问题

总的来说,通过强力推动巡察整改,成效比较明显,抓住了治理的“牛鼻子”,找到了破解难题的“金钥匙”,走进了人民群众的“心窝子”。但一些问题和现象不容忽视。

一是靶心偏移,整改成效打折扣。有的被巡察党组织没有正确理解政治与业务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没有从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上去查找问题,没有把业务问题放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层面去分析、去整改,偏离了政治巡察整改方向。有的党组织没能有效利用巡察整改的契机来优化政治生态,因而没有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在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

二是前紧后松,甚至新官不理旧事。少数被巡察党组织对“被巡察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认识不到位,存在“过关”“交差”心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做得不够,在集中整改初期推进较有力,但在之后的持续整改阶段产生懈怠思想,敷衍应付,前紧后松。班子成员发生变化、调整分工之后,未把长期整改的工作列入移交,出现整改“断档”。甚至有的对有整改难度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实就虚,放之任之,新官不理旧账。

三是就巡而改,举一反三查摆问题不够。有的党组织对问题的梳理“全面性”原则把握不够,仅认领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对中央和省市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没有吸收融入,对其他巡视巡察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没有举一反三,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没有同步整改。有的党组织就问题而整改,就整改而整改,没有认真把脉、查找病灶,没有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对已经出台的制度效果怎么样、执行情况怎么样,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有的整改措施不能体现延伸性和拓展性,由点及面、制度治本作用发挥不够,整改质量不高。

四是就巡而巡,成果运用还有差距。巡察数据成果运用还不够充分,就巡而巡的多,对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的还比较少。巡察整改评估机制不健全,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的分析研判还不够。巡察成果、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运用得不够,还未真正体现在考核等次确定和干部提拔使用的工作中。评估检查以群众的认可度检验巡察整改效果做得还不够,多数是落实领导的指示要求,还未形成一种有效的制度机制。

三、提高巡察整改质效和成果运用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以巡察组组长为主导的督查机制。分“集中整改阶段”和“持续整改阶段”。集中整改阶段,由巡察办统一协调,成立以参加本轮巡察的巡察组组长为组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组、组织部门相关科室参加的整改评估小组,对集中整改期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全面分析研判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效果。持续整改阶段,由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参加本轮巡察的巡察组组长配合,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防止整改一阵风。。

二是建立巡察后续整改情况年度报告机制。集中整改期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当年年底将巡察整改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和巡察办进行报备。对需要长期坚持整改的,被巡察单位要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指定班子成员专门负责。被巡察党组织班子成员发生变化,或调整分工后,必须把长期整改问题列入移交,并形成会议纪要,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巡察办及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

三是建立巡察整改情况与晋升评优挂钩机制。将巡察整改情况纳入对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评先评优。对整改不到位的、弄虚作假的、长期整改坚持不好的,尤其是对整改期间边改边犯、改后再犯或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的相关部门同时记录在案,明确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优先提拔使用,并按程序启动问责程序,严肃问责。对被巡察单位负责人在调动、提拔、退休时,未进行整改工作移交,导致单位又发生类似问题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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