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自检自查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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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自检自查报告总结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措施,确保了使用安全,提升了管理水平,保障了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燃气安全自检自查报告相关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燃气安全【第一篇】

通常情况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成有五部分,即安全管理、生产条件、作业环境、作业行为以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履行的标准化。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将安全当做重要的前提,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机制,进而有效地防范并控制潜在风险,使得事故发生的几率不断下降。与此同时,一旦发生异常能够尽快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应急策略。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需定期检查生产装置以及生产设备,并严格考核生产管理工作人员,以保证人员、设备与生产环境是安全的。

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以某燃气企业为例,其下设有六个部门,总人数是50人,其中,涵盖了集中供热站一座。针对其生产经营工作的现场展开进一步调研了解到,该燃气企业的锅炉异常且经常出现燃气泄漏与漏电等多种类型的事故[1]。第一,燃气企业的集输天然气管线设计存在诸多不足,引发了严重的燃气泄漏与输压偏大的问题,对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样一来,现场工作人员中毒与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几率明显提高,严重伤害了现场工作人员生命与财产。第二,企业内部电气设备与变电室都没有接入零线,而且电气设备的设计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线路绝缘被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工作人员与电气设备亦或是电气元件接触,就很容易引发触电的情况,最终带来生命危险。第三,选择锅炉与管道材料的时候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影响了材料的质量,致使运行的压力明显增加。这样一来,就很难在短时间之内将能量释放出来,损害了锅炉与设备。第四,由于巡检工作人员的违? 而检修工作人员因为作业违反规定要求,致使元件意外坠落。该燃气企业针对所发生的事故展开了总结,并且系统化地采取了检查与完善的措施。针对事故的发展予以梳理和归纳,可以将仪器设备、现场安全保护与辨识危险源三个方面作为入手点。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合理地选择使用整改的手段。1.应将隔爆墙设置在供气设备和用户家之间,以保证与安全距离的要求相适应,不断完善消防验收程序。与此同时,应在输气管线附近增加设置防碰撞的防护栏,有效地规避车辆碰撞所引发的天然气管线事故。2.对输气管线的压力进行严格地监测,在压力表中使用红线标注出最高的工作压力。而作为巡检工作人员,则能够借助压力表采取防护的措施。另外,可以将吊装装置安装于锅炉之间,积极采取防爆防碰的措施,以免形成静电火花。在此基础上,需设置门禁,在锅炉门口要合理地设置出导静电棒[2]。3.对压力表、仪器接地电阻与安全阀开关等予以定期地检查,以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全天候对巡检的内容进行详细地记录与备案。4.燃气企业安全质量部门应针对现场作业环境、仪器设备的危险源展开全面识别以及风险评估,细化潜在风险与隐患等级,积极地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在此基础上,要正确地识别现场危险源的标志,详细地进行检查与记录。

三、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的有效策略

1.宣传力度的适当加大。燃气企业应在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活动,要求各个部门将安全生产规范化作业落实在实际工作当中,进一步推动标准化建设的进程。与此同时,应积极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开展,对企业生产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予以有效地维护,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的不断完善。2.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的贯彻与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主体,所以,应当对各部门予以积极地调动,以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此过程中,可以在企业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当中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安全考核的比重适当地增加。与此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安全生产责任书,且不同部门的负责人应签字确认。除此之外,应与达标企业跟进,制定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回头看机制,对不同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状况予以全面地监督[3]。3.积极开展考核评优活动。在评先进和评优活动中,需要将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达标工作当做必要的前提条件,保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地挂钩。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特定时间范围之内,保证企业与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等级相适应。在此过程中,应针对安全生产理念落实效果理想的企业给予奖励,并且将其安全生产的许可时间适当地延长,亦或是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如果企业难以满足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要求,则需将其生产许可证吊销,要求其参与到相关性的培训活动当中,只有满足考核的标准要求才能够重新开展生产作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背景下,伴随燃气行业的发展,对安全生产以及环保的重要作用严重忽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安全生产和技术以及管理严重脱节,对企业后续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燃气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标准化重要性,贯彻落实责任主体的作用,以保证企业长效机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辛燕。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应用研究[J].化工管理,2016(25):130-131.

[2]肖玉雪。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研究[J].化工管理,2017(4):179-180.

燃气安全【第二篇】

一、我市燃气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油田、炼油厂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燃气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广大市民的用气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截至目前,全市天然气民用户已达47万户,燃气锅炉达700余吨,建成不同压力级别天然气供气管线公里,20**年全市天然气销售量为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销售量万吨。但是,由于燃气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相对滞后,加之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规范,致使燃气工程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天然气方面。

1.非隐蔽设施、设备的隐患。包括:调压箱柜被人为破坏,阀井被填埋、压占,架空低压管线、厂站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户内低压管线、表具使用不当(城区约有5万户燃气计量表和3万只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已超出使用年限)等。

2.隐蔽设施的隐患。主要包括埋地金属管线、PE管线被圈占、压占、施工破坏等。

3.其它隐患。燃气管网经过多年运行,部分设施已开始老化,而且运行过程中受到多种腐蚀的作用,埋地管网开始出现渗漏,部分燃气管网因地基沉降出现变形拉裂现象。一些用户违规私改燃气设施、私接管线的现象突出,已多次造成天然气泄漏进而发生爆炸事故。

(二)液化石油气方面。

“黑站”、“黑点”及流动式“黑倒气员”非法倒灌液化气、换注水钢瓶,经营者及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验钢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等。

(三)其他方面。

燃气报警器销售市场混乱,存在销售不合格燃气报警器或假冒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名义销售或以其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为名向用户推销燃气报警器的行为。燃气汽车发展和车用加气站建设方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职责分工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天然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巡线人员的责任感,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及跟踪机制;定期为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现安全隐患时能及时整改;采用先进技术精确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管线管位,及时掌握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状况,尤其是城区管网的隐蔽工程部分,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并限期整改。

液化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运营的资金投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按照不同液化气经营企业钢瓶喷涂不同颜色标识的规定,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对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及时送检;加快对报废钢瓶的更新步伐,禁止将报废钢瓶流通使用;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从事重量与标准不符的违规充装行为;加大对所属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液化气行业的经营行为。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各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辖区内非法经营和违法存放液化气钢瓶及在早夜市和其他场所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的行为;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配合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自身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限期整改;依法对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督促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巡查、安全举报机制;严厉打击无资质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严肃处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充装、使用不合格钢瓶行为;监督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对钢瓶喷涂不同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建委、消防等部门对民用液化气钢瓶质量、车用燃气钢瓶质量和车用加气站的安全管理进行整治,督促经营者做好民用液化气钢瓶的托管和定期检验工作,制定车用燃气钢瓶按期强制检测制度,加大对车用燃气钢瓶的检测力度;会同市建委、工商、消防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消防局负责全市天然气门站、车用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换气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燃气火灾事故进行处理;会同市建委、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演练;配合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会同市建委、质监、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配合市建委对运输不合格钢瓶、流动销售液化气的行为进行处理;结合我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在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制定公交、出租汽车分时段加气的具体措施,合理回避用气高峰期。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配合市建委等部门对非法存放、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为进行处理,会同市交通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车用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燃气行业安全专项联合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整治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对经批准的占道、挖掘等涉及燃气安全的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配合市建委对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燃气安全【第三篇】

一、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我县辖区内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管网设施、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重点

1、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消防、防雷设施是否合格;液化石油气储罐、自动灌装秤、压缩机、配电、钢瓶等充装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过期钢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气瓶充装等专业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完整的销售备案制度;是否有违法违规销售,特别是违法销售大钢瓶倒气现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对用户进行了安全用气宣传。

2、所有有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设置在专用建筑物(房间)内;是否与周围建筑物、道路、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保持了一定的安全间距;对符合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按规范配置了必要的安全设施;是否有用钢瓶相互倒气行为;是否存在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和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3、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合格;凡报废钢瓶坚决予以没收,过期钢瓶要强行送检;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客、货混装,是否有摔、打、砸等危险行为;居民用户,特别是商业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

4、对县城区内有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清理、拆除。

5、对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灌装和使用,消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市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全县燃气行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方法步骤

(一)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30日至1112月2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

各乡镇政府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应按照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1、对县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面检查,未获得相关证件的,责令立即停业依法查处、取缔整顿;对已获得相关证件的,加强气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经营销售的管理,发现违法经营销售的,坚决予以查处。

2、对县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的非法门点,立即查处、取缔;对有证但不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倒气、溜街卖气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有关证件,责令立即限期整改;对证、照不齐全的,督促尽快办理。

3、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拆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法建筑物。

4、全面清查、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

燃气安全【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燃气输送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加气站、燃气气瓶充装站、供应站(点)、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等燃气设施以及在建燃气工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燃气场站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实施的情况。

(二)是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燃气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三)燃气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违章占压管线重大问题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情况。

(五)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过去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七)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八)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违法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效的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十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客户端安全用气宣传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十四)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十五)城镇燃气中违规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十六)严厉打击燃气气瓶充装站未经许可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报废、“二甲醚”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上旬)

市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自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公司、气站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8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督查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检查组,对全市燃气行业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燃气办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企业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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