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调研报告【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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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调研报告【第一篇】

初步了解了市文化产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市政协“发展现代服务业”于今年五、六月份就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听取情况通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本地文化企业及赴市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

一、市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随着加快实施“文化强市”战略,近年来。市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逐年提高,产业得到较快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文化产业规模初具

省级文化产业基地4个,市现拥有安美文化艺术中心、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部级文化产业基地2个。1个市级文化娱乐试点街区,产业集群效应初步显现。产业分布行业广泛,新闻传媒、出版物流、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和体育产业等初具规模,多种所有制文化产业竞相发展。文化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显着增强,据统计,市文化产业拥有固定资产亿元,比上年净增亿元,占gdp比重达到%比上年上升个百分点,分别高于全省、全国个和个百分点,分别高于、个和个百分点,增速达29%快于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个百分点,占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亿元,占全市gdp比重达%

2、产业结构逐步改善

市文化产业结构渐趋合理,从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层和相关层三个层次看。文化产业核心层的分量明显突出。据普查,市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层和相关层增加值之比为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层)各行业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近七成,为%比上年增长26%提供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相关文化服务”业(文化产业的相关层)增长明显较快,各行业实现增加值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比上年增长38%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中了一批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为主的核心层文化产业,全省文化产业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引领优势明显。

3、文化企业实力增强

广电系统近3年来经营创收平均增幅达15%以上,国有文化企业发展迅速。经营创收总额达2亿元,比净增4000万元,增幅达25%省地市广电行业中稳居第一;文化系统截至底,国有资产达3亿元;晚报经营总收入亿元,广告收入9900万元,发行收入3440万元,总资产已达亿元。

新的文化业态不断出现,民营文化企业充满活力。涌现出“琴港演艺”璀璨明珠“阿里巴巴”安美文博“杏花印务”中设会展“儒林书业”等一批龙头文化企业。截至12月,市网吧、音像、歌舞娱乐等社会文化经营户近3000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印刷、打字复印、出版物批零等经营户1100多家,从业人员万余人,年产值亿元;各类体育经营场所700多家,从业人员5000多人,固定资产投入亿元。

4、文化事业持续发展

以社区和乡镇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初步完善。一批文化体育场馆和重点文化设施兴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市市级财政投入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超30亿元。文艺创作精品迭出,一批作品在全国、全省获奖。文化活动惠泽民众,形成了广玉兰“艺术节、文化新春庙会等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成功举办了第16届世界美术大会、第二届中国书法兰亭奖评选活动、两博会”文博会“等文化会展、文化活动。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规模逐步扩大,获得了2010年全国体育大会举办权。

5、体制改革不断推进

市文化体制改革相继推出一系列举措:一是成立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近年来。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了政企、政事分开,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得到切实转变;二是完成了宣传文化系统5家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事转企”改革和四家电影放映单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启动了文博图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专业艺术院团目前正按照“出人、出戏、出效益”思路积极推进改革。这些举措进一步激发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形成了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文化产业快速崛起的良好局面。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存在主要问题

市文化产业发展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但总体还处于起步、探索、培育阶段,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以上的目标。市的文化产业发展任重道远,一些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1、管理机构有待加强和理顺

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目前我市尚未成立专门的统抓统管的文化产业管理机构,文化产业是文化与经济的融合。致使一些政策和项目的落实乏力推进。

市政府机构改革,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经有关部门批准,市文化局作为全市文化块面的管理机关,单独设立了文化产业处,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工作,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文化和广电合并后,取消了独立的文化产业处及相应的编制和财政经费,相关工作纳入局科技处(文化产业处)处室工作职能中,百分之九十是原广电局科技处工作职责,涉及到文化产业的职能大大削弱,和现在各级领导对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及市场的迅猛发展势头极不相称。

2、文化产业总量和比重偏低

但主体“小、弱、散”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比较薄弱。与长沙和昆明两城市相比,市文化产业虽然门类较齐全。长沙、昆明文化产业增加值分别实现亿元和亿元,占gdp比重分别是%和%而我市实现增加值为亿元,占gdp比重为%明显低于长沙和昆明。因此,不论是从产业规模还是从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来看,市文化产业发展尚显滞后。

3、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不均衡

但是总体实力弱小。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传统文化服务业增加值(核心层)占据了大半壁江山,而在已经处于一般竞争性和完全竞争性、国家已经向非公有资本完全放开的文化创意、网络游戏、广告会展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以及文化旅游、文化休闲娱乐、文化经纪等高成长性新兴文化服务业(层)方面,市与文化产业发达城市长沙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核心层、层、相关层增加值的比例看,市为长沙为::全国平均为421840三层次结构与长沙乃至全国有明显的差异。相比之下,以新兴文化服务业为代表的层,占有比重低于长沙个百分点,增加值比长沙少亿元,虽然我市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迅猛。市新兴文化产业仍处于弱小的产业发展阶段,透视出我市文化产业结构不均衡,新兴产业发展空间亟待开拓。

4、文化产业和产品存在特色危机

科教人才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三国名城、包公故里、科教基地、滨湖新城已成为“名片”同时,作为省会城市,还有着融汇各地文化的优势地位。但是文化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整理挖掘和开发利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业态尚未形成。现有的文化产品多处于粗放型经营,缺乏文化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后续的配套经营。大多数文化产品缺乏创意和创新,缺少能够体现地域特色和人文风情的文化精品。

5、配套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政府支持和鼓励文化产业的决策受到文化企业的普遍认同和欢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合发〔〕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通知》合政〔〕89号)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5等,对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为止,尚未出台具体的专门的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文化产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没有建立,许多统计数字都是普查数据;政府扶持、政策倾斜、税收及土地优惠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文化市场、行业规范和投融资等体系还不健全;为文化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还没形成完整、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平台,特别是民营文化企业的待遇尚待提高。

6、文化产业精英人才缺乏

夺取文化产业发展制高点的决胜因素。文化产业需要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是缺乏文化创意人才。文化创意人才是文化产业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尤其需要既通晓文化产业内容、又具有自主创作能力的本土人才,既懂产品研发又懂艺术创作的实用专业人才,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层次文化领军人才,而现有的人才储备远远不够;二是缺乏文化经营人才。文化经营人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军人物,数量和质量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市的文化经营人才屈指可数。

三、发展我市文化产业的建议

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为文化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文化是城市的灵魂,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文化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可以说,没有文化的发展繁荣,就难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因此,针对存在问题,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的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确立文化产业的支柱地位

即进入到文化消费的快速启动阶段;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即进入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阶段。人均gdp达到3853美元;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这预示着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阶段已经到来,文化产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战略期。因此,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大的气魄,把文化产业的发展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把文化产业作为支柱性、战略性产业加以推动,确立文化产业在全市的支柱产业地位,力争到2010年把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增加值占全市gdp8%以上的支柱产业,成为经济结构优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推动产业发展2设立专门机构。

一项系统工程。现有的工作机构已经适应不了产业发展的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协调不了各种关系,必须建立健全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议成立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宣传、文广、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可参照芜湖的经验,定期召开协调会和企业家座谈会,协调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听取意见,改善投资及政策环境。政府职能部门设立文化产业办公室,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和财政专项经费,具体实施和落实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行使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日常协调推进和统一调控、监管职能。

扎实有力推进3修订完善规划。

缺乏权威性、持久性和可操作性,市的文化产业规划目前还停留在行业规划和部门规划层面。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建议在十二五规划制定中,将文化产业真正放到支柱产业的战略地位,作为全市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提升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层次。同时,强化规划的贯彻力度,由市委、市政府来推动落实,用规委会、土委会的工作力度来大力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做大做强文化企业4培育龙头骨干。

既要有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文化产业要成为支柱产业。又要有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建议政府对我市各类文化企业有重点、有阶段、有针对的扶持。一是对特色鲜明、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文化企业如“樱艺缘”动漫、综艺、音谷“与中科院声学所合作)等科技含量高,有较长产业链,能够形成企业集群的好项目,通过出台土地、税收、规划、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将其打造为上市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及股份制方式运作,形成一批有实力、有影响的文化企业;二是对一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体制不顺、竞争乏力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经营体制改革。例如三个专业演出团体,如果还在国字”号概念上兜圈是走不出困境的必须转变思想和机制,通过产权交易、共同投资、公司化运作等形式,挂大靠强,实施重组,实现新生,及至做活做强。

发挥项目带动作用5实施大项目战略。

发挥大项目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一是借助外力,强化项目带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特别要吸引具有雄厚资金、经营策略和营销人才优势的外来文化投资企业落户有重点地打造象芜湖方特这样的产业航空母舰;二是确定重大项目,实施定向招商。结合老城区改造,将桐城路打造成文化戏曲休闲一条街;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底蕴的类似于“合钢”这样的老企业,其所闲置的部分厂房,可以作为早期工业文明遗址保留下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文化产业开发,改造成为具有文化、艺术特色的创意产业集聚区,等等。可采取政府先投入,做大做强后,再退出方式,如无锡尚德公司那样,政府投入的资金可以逐步退出。这部分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支持新的企业发展。通过大项目的实施,既能做大做强文化产业,也能带动周边传统餐饮业、商业、旅游业的繁荣,形成文化搭台,多方唱戏,各方共赢局面。市应抓住10年举办全国体育大会的契机,有力带动文化产业的大发展。

成立文化产业投资公司6设立专项基金。

使其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骨干文化企业的组建和发展。尽快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像城建投资公司那样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可多渠道筹措,一是帮助骨干企业尽快上市融资;二是大项目、大工程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三是可以广泛动员社会资本投资于文化产业;四是可以通过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同时,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成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以及风险担保公司,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政府引导、资本运作、扶优扶强的模式,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投资结构,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

现状调研报告【第二篇】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近几年来,我市家庭暴力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从各县(市)区及市妇联接待处理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等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扶养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还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子打、皮鞭抽、开水烫,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泼、汽油烧等等。绝大部分是丈夫殴打妻子,也有少量虐待老人、儿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到妇联反映需要维权的妇女来信来访人次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家庭暴力投诉也是逐年上升趋势。从市妇联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的统计数字来看:2003年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571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17件,占总数的%。在婚姻家庭类中,属家庭暴力的有149件,占%。2004年共接待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1046件。其中,婚姻家庭类727件,占总数的%,较2003年上升了%。在婚姻家庭类中,属家庭暴力的有385件,占%,与2003年相比上升了个百分点。2005年共接待来信来访和法律投诉1225件,其中,婚姻家庭类734件,占总数的%,在婚姻家庭类中,属家庭暴力的有309件,占%,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的,这两年每年都在100例以上。

还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被打伤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寻求组织保护或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投诉、报警。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的《1995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中国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性。同时,知识分子实施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如原东川矿务局落雪矿的吴再珍,几十年如一日被丈夫曹金全折磨,2003年9月15日,吴再珍与曹发生矛盾,准备收拾衣物离家出走,被曹一顿毒打,打昏迷后用菜刀按在凳子上砍死。长期的家庭暴力酿成了家破人亡的悲剧,曹金全受到法律制裁,而吴再珍几十年来对曹的唯一反抗就是咒骂“我嫁给了一个坏人”。某区一对夫妇,家庭矛盾时有发生,2005年9月28日,因争吵矛盾激化,丈夫就将已怀孕7个月的妻子活活掐死在床上,造成腹中胎儿一起死亡。

有的妇女不堪忍受丈夫打骂、虐待,离家出走或被赶出家庭,走投无路,因而采取投河、上吊、喝农药、割腕等办法结束自己的生命。例如:某县妇女吴某,在昆明开一小理发店维持生活。认识了一个离婚并带着两个孩子的同乡男子,未办结婚手续就同居,该男子性情粗暴,稍不满意就打她,甚至当着他人的面把吴的衣服剥光暴打,她不堪虐待,跳楼自杀未遂,以后又割腕自杀,幸被他人发现救活。

在农村,还有部分受害人经常被丈夫打,但是由于家里的收入主要靠打工的丈夫,受害人只有一直忍气吞声,她们担心如果一声张,万一丈夫抛弃了她,日子就会更难过了,在怕影响孩子、不敢离婚的前提下,很多人不愿对外诉说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她们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方法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例如某县有一对夫妻,开始关系不错,生有两个小孩,后来丈夫染上好酒贪杯的恶习,不仅家务事不闻不问,而且连农活也不去做,喝醉后还狠打妻子,其妻尽量忍耐,不料丈夫越打越频繁,其妻再也忍受不了,便将家中的农药“甲胺磷”倒入丈夫喝的酒中,使其当场死亡。还有一个妇女,年幼时被亲生父母遗弃,靠养父母养大成人,对其养父母感情很深。参加工作后表现很好,还成为一名预备党员。可是其丈夫性情乖戾,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就打她,并且越打越凶,还扬言要杀掉她和她的养父母。这个妇女非常愤怒,在丈夫熟睡之时将其杀死,她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入狱。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而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性的特权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权力的表现,是男性维持对女性权力的一种方式,而这个权力是社会文化和性别制度所赋予的,这一点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2、经济的原因。妇女一般受教育的机会比男子少,文化水平较低,技能单一,就业率不高,加上近几年来在深化改革中,农村征地、旧城改造、区划调整、企业改制、失业、下岗,失去经济来源的人较多,妇女再就业又往往受到性别歧视,因而不得不依靠丈夫生活。农村妇女普遍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只有依附丈夫。由于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她们固守着“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是她们结婚的主要目的,她们完全依附于男人,让男人养活着,心甘情愿地做“锅台转”,不能走出家门争取自己的经济地位。这部分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不能主张自己的意愿,稍不留意就可能换得丈夫拳脚相加。由于男方在经济方面的绝对优势,当他们做出有悖道德、有负家庭和妻子的行为时,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还要对家人实施暴力。

3、法律的原因。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上述各部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范围是什么,怎样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文仍是空白和盲目的,显得欠缺而无力,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执行机关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又如,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有劝阻、调解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劝阻”、“调解”并无多少力度,劝而不阻、调而不解是常态,也正因为这种“调解”无约束力,使这些机构的劝阻和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往往导致了施暴者更进一步加害受害者。再如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妻子的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家庭财产共有,使得这种赔偿毫无实际意义。人们在谈及家庭暴力的问题时往往抱怨妇女不会应用法律武器,实际上,妇女之所以不敢奢望法律的帮助,虽然有很多原因,但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救助缺乏实效,寻求法律帮助的结果无法预测,使受害者失去了求助法律的信心。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重要原因。一些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人自信心的彻底打击,施暴者通过控制受害人接近家人、朋友来隔离受害人;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人的暴力行为;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施暴的施暴者常表达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人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个阶段的再次重复并更加严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标准还让施暴者不能体会他人的感受,他们甚至不认为施暴是对妻子的虐待和伤害,他们只是从自己的标准出发,对别人的痛苦视而不见。如果一个人感受不到他人的痛苦,施暴就成为很容易发生的,经常的事。

5、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而女方不会持家,讲吃穿、贪玩、说话不注意、要求过多、管得过严却又弄不清事情的主次,导致家庭矛盾的激化。在部分人群中,还有不经结婚登记就同居甚至生孩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很不稳定,经常发生纠纷,妇女被男人施暴就成了家常便饭。

6、社会的宽容态度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愿意劝阻,社区居委会只进行调解,说服教育,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构不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从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在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中,有很多曾求助于法律保护,在当时就报警,但警察到现场后,因受法律限制,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说服教育施暴者,不能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惩处。

三、在处理家庭暴力投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作为国家层面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的规定明确了一些反家庭暴力的精神,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大多数受害妇女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但就实效性而言,一个正受家庭暴力袭击的人,如果暴力行为很轻,其本人具有抵抗能力,多数人不会选择向公众求援。如果暴力行为较严重和很严重,多数受害者受控于施暴者时,很难在“暴力正在实施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寻求援助。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妇女,大多数都存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但是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家庭暴力作为引发这类案件的一个基本事实在司法审判中不能体现,遭受家庭暴力仍然难以直接作为家暴受害者无罪和罪轻的根据。

2、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途径是调解,但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来看,调解对解决家庭暴力起到的作用不是很大,无法保护受害者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者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伤害。而且调解更多的是导致维护施暴者的利益,既维护了婚姻现状,又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有的施暴者既没有工作单位,又蛮横不讲理,妇联组织没有执法权,无法制约施暴者的行为,调解根本起不到效果。

3、在来访人员中,多数受害者都没有经济来源,大部分需要法律援助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但因经费、援助条件等的限制,使她们得不到帮助。还有的妇女主张不明确,经常多变,导致救助工作难以开展。由于亲情难以割舍,很多受害女性因不忍心让孩子没有完整的家而忍受暴力。有些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施暴者的威胁,只好凑合着过日子。虽然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家庭暴力隐私性的特点,受害人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难真正获得赔偿。

4、举证困难,权益得不到保护。有多少证据才能够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涉及证据标准问题,要达到证据标准还要进行具体的认定。多数受害人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会及时收集有效证据。由于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但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左邻右舍和知情人仍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与个人隐私联系在一起,外人不好干涉,给执法部门认定家庭暴力性质带来困难,导致家庭暴力在实际中出现没有法律依据,管不了的现象,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四、关于做好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1、尽快制定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目前,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难以预防和隐秘的特点,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已成为危害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的社会公害,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和28个地市制定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还有部分省市目前正在起草和讨论中。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施暴者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受害人的救助、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施暴者所在单位要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帮助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动上有专项的法律可依,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2、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婚姻道德风尚,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采取黑板报、墙报、举办讲座、上街宣传等形式,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对公众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提高社会尤其是男性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即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施暴者对受害者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的伤害。把反家庭暴力的理念、知识、方法、救助途径进行广泛的普及。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

3、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我市110报警受案范围。为了及时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建议我市建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明确家庭暴力接出警工作制度,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110快速反应的优势,本着“及时出警、果断制止、确保安全、妥善处置”的原则,对家暴投诉案件做到专项登记、专项办理、决不推诿、拖延。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好现场取证和记录工作,对构成刑事案件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构不成案件的,对施暴者进行训诫教育和治安处罚,受害妇女要求提供保护的,则对施暴者予以强制约束。

4、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即妇女庇护中心,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伤害,束手无策,甚至是流落街头,无处可逃,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用自杀来解决问题。如何救助这些受害妇女,让她们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和实际帮助十分必要。建议成立妇女庇护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现状调研报告【第三篇】

乡村债务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由来已久,情况复杂,矛盾众多,已成为制约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县作为中部地区典型的农业大县和人口大县,乡村负债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乡村债务现状

二、债务成因分析

1、灾害损失成债。自五强溪电站1994年蓄水发电以来,沅水成洪水位抬高,导致**县洪涝灾害损失明显加剧。特别是1995年到1998年,全县连续多次遭受特大洪灾,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为抗御洪水,县委政府举全县之力,不仅新建县城防洪大堤,还开展了“百库整治”工程,特别是对重点堤垸进行全面加固处理,共投入资金亿元,由于该县未列入洞庭湖一、二期治理范围,基本上由县乡村三级自筹,仅堤垸建设一项就负债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8%。

2、公益事业成债。从债务的支出用途来看,乡村两级用于农村学校建设、道路水利建设、计卫优抚等方面的公益性支出,占债务总额的大头,乡村合计亿元,占负债总额的%。特别是前些年各种考核达标项目过多,乡村配套压力十分沉重,自身又没有建设资金来源,不得不举债完成配套任务。

3、垫缴税费成债。1996年前,国家实行单一粮食收购渠道,户卖村结,粮款代扣,农民欠缴税费的情况较少。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粮食价格大幅下跌,严重挫伤了农民上交的积极性,导致税费尾欠急剧上升。同时,乡镇税费任务还包括国地两税,因此,在农业税拖欠、国地税源不足的情况下,乡村两级不得不借款完成税费任务,这样共形成债务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0%。

4、乡村企业成债。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政企不分,乡村两级主导办企业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组织出面为企业集资、担保、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县以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纷纷改制破产。但乡镇企业这一块,依法破产没有法律依据,以往乡村出面借贷、担保的债务无法解脱,因此承担了巨大的债务包袱。全县乡村两级共因此负债亿元,其中乡镇一级亿元,占乡村负债总额的%。观音寺、九溪、双溪口3个乡镇情况尤为严重,分别负债8188万元、6500万元、3093万元,占乡镇债务的%、%、%。

5、财力不足成债。农村税费改革前,该县每年乡统村提收入有亿元,其中乡统筹收入3368万元、村级提留收入3428万元,此外,还有诸如乡村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各种不规范收费4000多万元,国家取消乡统村提后,乡村两级基本失去收入来源,全部靠县级财政和转移支付来保障运行,特别是村级经费一块,就比税改前减少1500多万元,维持基本运转尚且十分困难。1995年以来,乡村两级为保运转负债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2%。加之近几年新农村建设、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很多时候不得不举债运行,此项债务规模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三、化解债务对策建议

乡村债务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更是严峻的政治问题。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化债难度日益增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新农村建设向纵深推进。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化解庞大的债务包袱,仅靠乡村自身的能力很不现实,必需在上级的统筹安排下,整体推进,逐步实施。我们认为要化解乡村债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加快农村综合改革步伐,进一步精简机构,扩大国家投入,切实减轻乡村两级公共服务的负担。建议从转变管理体制入手,对乡镇站所进行彻底改革,由国家拨出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操作,对现有站所人员实行全员置换,再因事设岗,公开聘用,由“花钱养人”变“花钱养事”。属于公益性的岗位,纳入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属于经营性的岗位,推向市场,自负盈亏。

2、 出台化解乡村债务政策。鉴于目前县乡财政困难,无力化解巨额债务的现实情况,建议按照“依靠法律,依靠政策,依靠群众”的三依靠原则,出台化解乡村债务的相关政策,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一是对政策性负债,建议国家给予全额转移支付,逐年安排偿债资金。特别在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后,迅速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二是对农村公益性建设负债,在“谁受益,谁负担”的总体原则之下,建议国家充分考虑乡村两级的财力实际,给予适当的化债补贴。三是对农民历年尾欠税费任务负债,税改前历年税费尾欠,建议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公开评议,确无偿还能力的对象,可以挂账或减免,确有偿还能力的,立足现实,做出规划,逐年偿还;税改后的农业税,建议采取依法依规清收。四是对兴办企业形成的负债,建议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进行处理,属于企业的债务从乡村行政组织剥离,并依法实施破产、改制。另外,对人为新增债务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坚决杜绝人为新增债务。

3、提高乡村转移支付规模。农税改革后,尽管上级财政对乡村给予了一定转移支付,但很大程度上需要县级财政给予补助,使本来就较为困难的县级财政更加不堪重负。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村级组织维持基本运转,每年约需万元的经费保障,目前实施的万元补助标准还远远不够。对此,建议国家在每年新增的支农资金中拿出部分比例,提高对乡村的转移支付,保证乡村基本运转,不发生新债。特别是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民政优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农村经管等社会事业,国家应出台专门补助政策,彻底解决资金无来源的问题。

现状调研报告【第四篇】

关键字 食品安全 海产品 深加工

1.活动背景

“三鹿奶粉”事件再次把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见诸于报端,这不禁使广大消费者心存疑虑,中国老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急剧下降。食品安全问题首次提升到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

2.活动概况

我们来到南澳岛调研当地的海产品加工现状。参观其加工流程,考察其加工过程是否卫生,是否符合规定的加工标准,一方面在学习过程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另一方面探讨当地是否具备发展海产品深加工业的条件,并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3.调查情况与分析

南澳海产品状况

南澳海域海洋生物资源,据我们从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给我们参考资料《南澳县渔业资源调查与区划报告书》及《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发展调研报告》中,可以看出南澳海区的生物种类打7000中,其中经济鱼类70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有:

中上层鱼类:蓝园鲹(巴浪)、金色小沙丁鱼(姑鱼)、脂眼鲱(强鱼)、鲐鱼(花鲱)、颔园鲹(长腰巴浪)、竹筴鱼(阔目巴浪)、羽鳃鲐(白面)、扁舵鲣(水棍)、干金枪鱼(青甘)、鲔(阳棍)。

底层鱼类:枪乌贼(鱿鱼)、带鱼、乔氏台雅鱼、金带细鲹(白身仔)、二长棘周、长蛇鲻、星斑裸颊周、大头狗母鱼、条为鲱鲤(红鱼)、黄带付鲱鲤(大红鱼)、短尾大目周、真周(赤鯮)、细鳞三梭鲈(厚鲈)、三线矶鲈、大头白姑鱼、高体若鲹、刺鲳(肉鲫)

岛上淡水鱼、虾、蟹、贝类

岛上已知淡水鱼类有: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鲮鱼、鲫鱼、福寿鱼、非洲鲫、梭鱼、乌鱼、胭脂鱼、鲴鱼、鲃鱼、麦穗鱼、攀鲈鱼、斗鱼、中华鳗鱼、日本鳗鲡、黄鳝、鲶鱼、胡子鲶

淡水虾、蟹、贝类有:长臂虾、招虾、田螺、石螺、蜗牛、中华绒毛蟹、河蟹、日本沼蟹等类品种。

主要种植植物:龙须草、海带、紫菜

南澳海产品的加工现状

在我们实地调研和对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采访中发现,岛上没有专门深加工海产品的加工厂,有的只有初加工的工厂、作坊。我们在后宅镇西山村参观了奇佳宝加工厂,该工厂收购当地从当地收晒干的紫菜,主要做为食品的添加物如饼干上的海苔,紫菜的质量只要根据厂家的要求选取,一般紫菜的质量不会很高。紫菜的加工过程很简单,用手把紫菜撕成较小的块状后,将其投入到搅拌器进行搅碎。紫菜颗粒的大小,由商家的订单决定。整个加工过程简单,没有任何化学添加物。加工成品主要销往岛外的加工厂进行进一步加工。据厂中负责人介绍,不仅是紫菜,当地的海带、龙须菜等也是直接晒干或晒干后再搅碎。

而在位于后宅镇的前江码头的南澳县水产综合加工厂则主要对海产品进行冷冻加工。该厂主要的工作为制冰。前江码头捕获的海产品除了部分留在当地销售外,大多送到该厂进行冷冻保鲜,然后销往汕头、福建等周边地区。

除了专门的加工厂外,当地的小作坊还将海产品如最常见的鱿鱼直接晒干,夏天在海边经常能看到成片的晒鱿鱼。但当地基本不将其进行包装而是散卖或运到汕头再进行包装。我们访问了多家的海产店,店长都向我们介绍了,即使一些印有南澳产的渔副产品基本都是当地的海产运到汕头或周边地区加工包装的而不是当地的最后加工成品。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南澳加工流程简单,海产品基本无添加防腐剂之类化学物,总的来说当地对海产品进行的加工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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