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样例(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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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掌握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市管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济国资〔2020〕31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告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一)实时报告。报告市管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1.问题和线索来源。分为市管企业内部部门,国资监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

2.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问题事实、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

3.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市管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企业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问题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市管企业应在发现、获悉或受理属于实时报告范围的问题和线索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实时报告快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送初核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实时报告和初核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

信访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可不报送实时报告快报和实时报告,经初核发现确有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问题的,直接报送初核报告。

2.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数量、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和风险敞口金额,扣减薪酬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情况。

定期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管企业将上一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市国资委。

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主动担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逐级压实各级子企业责任,切实保障报告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市国资委将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对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零报告”和追责“零查处”企业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管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报告机制,规范报告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高效、上下贯通的报告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控报告质量,确保报告内容客观准确、依据充分、要件齐全。要加大报告成果利用力度,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建立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要在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将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信息报送系统,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县市区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二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通委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

(四)违反集团(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

整改措施。

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涉及市属企业管理的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未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通国资发〔2015〕180号)停止执行。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三篇】

年月日,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元,乙方在医院住院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两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应当一次性立即给付乙方两万元人民币。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2)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甲方5000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见证人: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四篇】

为贯彻落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发〔2021〕**x号)及《**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发〔2021〕号)文件要求,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已基本建成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把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系统企业活动的重要抓手,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组织班子注意深入学习**x公司《“三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围绕如何加强企业决策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强化了责任意识。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及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5方面具体内容,为深入推进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办公室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同时进一步充实责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防风险的能力。

四是拓宽线索渠道。要求内部部门,在发现问题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访举报、审计监督发现、谈话发现,把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聚焦权力、资金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人”,同时严格执行定期报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制度》,全面记录、反应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过程,提高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提高部门协作能力,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具体工作开展方面。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追责队伍建设,希望公司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基层追责队伍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运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五篇】

为确保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覆盖,根据省政府^v^组织召开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实追责工作体系建设相关事宜,并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权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设置相应机构,设置专责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具体情况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求,对责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专门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地。

(一)组织体系方面。

一是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处置建议,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统筹安排部署审议核查及处理实施等工作。

二是成立责任追究职能部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作为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已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承办相关违规追责工作。

三是明确建立协同配合体系。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成立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综合管理、组织人事、财务、企管、监事会办公室等各部门组成的违规经营核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持保障工作等。

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基础上,拟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能有效对企业投资风险和资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的工作平台。

五是探索设立其他相关机制。在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尝试建立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及容错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实现有章可循,集团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发了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集团公司根据省政府^v^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是强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集团公司规定权属企业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责任追究机构,配备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出台专项制度,细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将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压紧压实。

(三)加大追责力度方面。

一是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集团公司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权属企业认真梳理各类投资项目,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二是实行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建立xx盐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当前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强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违规经营内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好经营投资风险教育预防。

一是将责任追究嵌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使该工作纳入集团年度考核目标中,同时在起草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中加入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

二是在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下发到各权属企业之后,第一时间要求各企业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

一是权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需尽快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细则。

二是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追责工作提供支撑。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v^工作要求,尽快接入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并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信息系统。

1.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促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做到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全覆盖,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上下贯通,有效实施。

2.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同时从制度层面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又要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敢担当、敢作为、敢负责的同志营造良好氛围。

3.工作协调方面。坚持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方监督力量协作,提高监督效能。对于制度执行和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核查工作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总结反馈,加强交流,取长补短。

4.建立长效机制。将责任追究情形和多发问题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并购等业务逐一对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突出典型问责,通过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六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明确要求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是国资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站在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作用,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推进依法治企的抓手,不断提高经营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责任追究工作,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抓手来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配强配实工作力量,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见附件)报告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抓紧制定修改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文件,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损失标准、启动机制、程序、方式和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请各中央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报送国资委备案。

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及时掌握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处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国资委“一事一报告”,同时定期汇总报告年度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对《实施办法》和企业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培训,确保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掌握有关规定要求,为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案件,及时总结和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同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七篇】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因乙方过错,在xxx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乙方左脚受伤,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人民币xxx作为医疗费、生活费于签订本协议日前已经支付,签订本协议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元。乙方全部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已支付完毕。

二、乙方受伤事件不涉及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赔偿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乙方身份存在问题,或就该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应退还上述赔偿款,并承担两倍赔偿款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时间:时间:

收据。

根据20xx年x月x日的协议书,我已经收到人民币xxxx元全部赔偿款,我保证不再就该事故主张任何权利,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八篇】

20xx年是采油厂实现“十二五”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企业步入内涵式发展轨道的开局之年。国际油价持续走低,转型升级压力巨大;两降两保任务艰巨,提质增效迫在眉睫;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内涵式发展要求,为全力保障我站20xx年持续高效运行,全面提升综合管控能力。

以集团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油田、采油厂二届五次职代会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发展形势,紧紧围绕原油处理中心任务,以“管理升级、运行提效”为总目标,以党建文化工程为统领,持续强化“三基”工作,稳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优化成本管控措施,切实发挥党建引领职能,努力提高站点顺应发展要求和推动内涵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各项生产经营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采油厂20xx年原油生产计划和上游采油单位的产能现状,保持48万吨以上的含水油接收量,处理净化油27万吨左右,达标处理污水26万吨以上;全面提高计量和化验精准度,降低产销误差,控制库存盈亏率,保证产销衔接有序;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实现安全环保“双零”目标;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提高成本管控水平,保证处理成本在计划线内运行;持续深化党建文化管理工程,创新党群工作思路,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和工作绩效。

围绕企业发展形势和既定工作思路,为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我站20xx年的主要工作措施概括为“五提一降两促进”,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提升成本管控质量、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提升全员综合素质;降低生产成本投入;促进作风改进、促进管理升级。

(一)强化生产组织,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结合采油厂机构整合调整和“四定“工作要求,全面梳理岗位职能,合理分配岗位编制,提高工作运行整体质量。一是理顺工作思路,针对原运销和采油部门派驻人员的调整,加强与上游单位和生产运行科的工作衔接,保证生产数据准确无缝对接;二是根据“四定”工作要求,按照用工总量缩编要求,结合岗位职能和管理现状,合理设置岗位,优化人员编制,根据员工履职能力和业务特长,进行大幅交流调整,提高全员工作效率;三是不断完善岗位工作流程,细化岗位工作职责,加强节点管理措施,强化节点运行标准建设,细化节点管理监管和考核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节点管理质量,打造一支“履职尽责、执行有效、运行规范”的干部职工队伍。

(二)狠抓降本增效,提升成本管控质量。树立成本观念和“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力开展“全员节支、全程降本”活动,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营造“管控有效、节支有方”的管理新格局。一是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制定费用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方案,完善费用基础数据和定额管理资料,提高预算的依据性和准确性,按月与企管、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数据对接,定期进行成本运行综合分析,不断优化管控措施;二是开展“我为降本献一策”主题讨论活动,汲取全员智慧,研究制定降本增效新策略。大力开展“修旧利废、设备内修”活动,开发一批节能降耗项目课题,力争取得显著成效。三是加强材料和资产管理,健全材料出入库账目,建立岗位固定资产和易耗物资登记台账,严格执行材料申报审批工作流程,规范材料领用环节监管,对岗位生产材料和后勤物资消耗量进行定期公示,探索低值易耗物资定额管理,降低材料消耗费用。四是制定“节电、节油”具体措施,降低公共费用支出,严控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压缩办公印刷费用,加强成本基础管理,使生产成本始终在计划线内运行。

(三)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整合各类安全标准化创建资源,总结hse管理经验和成果,将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各类理论成果和制度要求转化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九篇】

为贯彻落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发〔2021〕xxx号)及《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发〔2021〕号)文件要求,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已基本建成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把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系统企业活动的重要抓手,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xx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xxxx、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组织班子注意深入学习xxx公司《“三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围绕如何加强企业决策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强化了责任意识。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及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5方面具体内容,为深入推进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办公室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同时进一步充实责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防风险的能力。

四是拓宽线索渠道。要求内部部门,在发现问题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访举报、审计监督发现、谈话发现,把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聚焦权力、资金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人”,同时严格执行定期报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制度》,全面记录、反应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过程,提高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提高部门协作能力,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具体工作开展方面。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追责队伍建设,希望公司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基层追责队伍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运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违规经营责任认定报告【第十篇】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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