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汇编4篇】
【导言】此例“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汇编4篇】”的文档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一篇】
一、总体情况
xx月末,全行资产总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其中,信贷类资产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不良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不良占比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非信贷资产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不良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不良占比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
全行负债总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同比xx万元。
全行利润总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同比多xx万元。
二、信用风险状况分析
xx月末,全行各项贷款余额xx万元,按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余额情况,占比情况,较上期变化情况;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贷款贷款情况,占比情况,较上期变化情况;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情况,占比情况,较上期变化情况。
外信贷资产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垫款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表外业务保证金余额为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风险敞口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
(一)不良贷款变动情况1、处臵及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
xx月末,全行处臵不良贷款xx万元。其中:清收不良贷款本金xx万元,盘活不良贷款本金xx万元,接收抵债资产xx万元,核销呆账贷款xx万元,其他方式xx万元。
本期新发生不良贷款xx万元,其中法人客户发生xx万元,占比xx%;个人客户发生xx万元,占比xx%。新发生不良贷款较多的支行是:xxxx;主要客户是:xxxx。
说明:其他方式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好转等因素或者其他原因,贷款分类由不良类上调至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的情况。
2、贷款风险分类形态迁徙情况
本期,正常贷款(不含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共向下迁徙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向下迁徙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其中,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向下迁徙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向下迁徙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
不良贷款中,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向下迁徙率为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向下迁徙率为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
(二)客户结构分析(可列举一至两个典型案例)
1、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结构分析
xx月末,全行共有法人客户xx户,比上期xx户;贷款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其中,AA级以上(含)客户贷款余额比上期增加xx万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xx%,占全部贷款增量的xx%。
2、法人客户规模分布结构分析
截至xx月末,大型客户贷款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xx%;中型客户贷款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xx%。大、中型客户贷款比上期共xx万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xx%。
从贷款质量看,截至xx月末,全行法人客户不良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其中,小型客户不良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中型客户不良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小型客户不良率xx%,比上期xx个百分点。
3、法人客户行业结构分析(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几个重点行业,如贷款余额占比前五名、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等)
xx月末,法人客户贷款主要集中在xxxxxx等行业,以上行业的贷款余额xx万元,比上期xx万元,占全行贷款余额的xx%;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行业为xxxx。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乡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乡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乡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方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乡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乡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乡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月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乡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月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乡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方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方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凡不按本方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乡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乡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乡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三篇】
2011年,《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业界称之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面世,这一协议既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又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必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规定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现状
1、资本充足率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分别不低于5%、6%和8%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建、工、中、农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核心资本充足率为%、%、%、%,均高于最新标准。这表明,总体看我国商业银行已达到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规定其比例不得低于100%。从实际看,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为%,存贷比为%,也满足相关要求。
3、贷款损失准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分别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011年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为11898亿元,拨备覆盖率为%。在2012年4月初已经披露年报的12家银行中,有8家上市银行拨贷比小于%的规定,其中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为3家低于2%的银行。可见,这一指标还未达到预定目标。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1、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进行了更新,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计提留存资本,建立逆周期资本,动态化、差异化的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这种管理理念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仅注重利用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来进行风险监管,而且创新性的运用了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如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将获得资本充足率的节约等,这将鼓励其采用更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2、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性,一方面,它引入并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的具体监管标准,用以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它强化了短期流动性风险监管,如规定按月监控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这就必然引起银行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重视。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两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标,更加凸显了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
3、对商业银行其他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等指标来控制贷款规模、防止信贷过快增长,这既对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关注各类信用风险如贷款信用风险提出了新要求,也有利于帮助其进行信誉风险等风险防范。第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鼓励了商业银行发展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第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强调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如强调着力推动IT系统建设、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等利于控制操作风险的多项举措。
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背景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1、推动转型发展合理分散风险
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以及零售类等业务风险权重的调整要求商业银行采取转型发展的策略来进行风险管理。一是要更加注重利用内源性融资和附属资本融资工具来补充资本、利用留存收益来降低资本补充成本,构建一种留存收益、股权融资、债务工具融资比例合理分配的长效机制。二是要注重银行业务的转型,尤其是非利息收入对改善银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大力发展非传统业务,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金融等风险较小的零售业务;发展理财、信用卡、国际结算等资金占用较少的中间业务等。三是根据市场需求有目标的创新一些金融产品,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合力贷”――让父母和子女共同成为借款人的新型模式都是在风险控制下的有效创新。
2、强化指标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构建和进一步完善指标风险预警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信息收集,对各类指标进行及时更新和预警,强化对变化速度过快、突破或即将突破临界值的指标的监控。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指标的分析与研究,深入挖掘各类数据所隐藏的风险,并分析导致这类风险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撰写专项分析报告以供决策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夯实基础提高识别和管理风险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引入和培养专门人才进行风险管理,这类人才不仅要具备识别和处理能力,而且要有“封闭”的工作环境,以使其在进行风险分析时不会受到外部干预。二是改善现代风险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各类分析软件、信息网络系统等,提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三是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体系,如贷款审批、贷款使用跟踪、市场风险动态评估等,促进各部门的协同合作。
参考文献:
[1]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2011;8:25-32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中外资银行;操作风险;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月27日
一、中外资银行操作风险管控主要差异
(一)认识差异。中资银行对操作风险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不能准确把握操作风险的本质。一是认为操作风险就是一线人员操作中产生的风险,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二是认为各种操作风险事件之间是孤立的、无法计量,也不能为其分配资本。
外资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认识较为系统、全面,形成了自己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一是认为操作风险涉及银行各个业务领域,银行全员都担负着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责任;二是认为表面上孤立的各操作风险事件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在有足够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定量分析。同时,外资银行管理层注重加强银行全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和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文化,营造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环境。
(二)管理架构差异。中资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分级授权经营模式,其内部组织结构一般有4~5个层级,管理链条过长,易导致决策权力层次过多、责任界限不清,总行对下级分行的掌控能力削弱。尽管不少中资商业银行近年来进行了扁平化管理改革尝试,但由于技术、人力资源等因素所限,实际效果不太理想。
外资银行组织结构逐渐向扁平化发展,多采用矩阵式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下总行对分行的业务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实现,银行管理层次减少。银行通过建立横向与纵向交错的组织管理系统和报告关系,能够促进业务运作在横向和纵向上的交叉制约,有利于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管理政策差异。中资银行缺乏全行统一的、标准化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一是中资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权责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力;二是关键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标准和目标不一致,不同部门及人员之间理解存在偏差,无法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外资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一般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整个银行层面的管理政策,明确了从董事会、管理层到各业务部门、内审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同时制定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整体程序;二是各个部门的具体操作规程。以操作风险管理的整体程序为指导,贯穿于操作规程各个方面。外资银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标准和目标,有助于对业务活动及其支持过程进行监控、计量和管理,使银行基本能够识别、计量和监控重大的操作风险。
(四)识别、评估和量化管理差异。中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尚不能进行主动的、事前性管理,在风险事件发生后一般采取“亡羊补牢”式的被动补救措施。由于中资商业银行未能建立全面的损失计量数据库,即使引进了国外操作风险计量工具和模型,但因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相关计量工具也很难得到有效应用。
外资银行建立了操作风险量化模型,使操作风险的定量分析得以实施。外资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评估和量化使管理层能够识别银行能否承担多大的风险,对需要缓释的风险进行优先排序,从而实现操作风险管理端口前移。此外,操作风险的定量监测还能为银行设立风险限额、对未来损失进行预测以及将操作风险纳入绩效考核。在具体的管理手段上,外资银行对操作风险管控十分注重风险的事前控制。以笔者所在的外资银行为例,在所有分行中除设有专职合规负责人以外,还设有日监查人员。该日监查人员主要负责对本日所发生的所有业务单据进行合规性检查,包括签章是否完备、业务单据是否符合内控制度要求等。由于银行日常业务均有复核人员把控操作风险的第一道关口,但是设立日监查人员可以再次对操作风险进行把控。
(五)管理报告机制差异。中资银行尚未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一是报告制度不够标准化,缺乏统一的报送模板;二是报送时效性差,实行逐层报告制度,总行难以及时了解那些影响全行的重大事项;三是报告覆盖不够全面,对日常性的、单笔损失较小但发生频率较高的操作风险事件尚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外资银行制定了详尽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一是确定了统一的报送模板,对报送时限、数据确认等其他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二是操作风险报告涵盖面较广,包括银行面临的关键操作风险、拟实施的应对措施、已实施措施的有效性等信息;三是操作风险报告机制的系统化和标准化使银行管理层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外部制约差异。中资银行外部压力较小。一是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长期集中于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专门针对中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规章;二是由于市场环境、会计准则差异、信息披露要求等因素,中资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压力较轻。
外资银行的外部压力较大。一是由于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管理环境,对内部资本评估程序进行检查;二是发达国家信息披露制度较为严格,从监管部门的要求到国际会计准则都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二、对中资银行相关建议
(一)把握操作风险本质,培育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中资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准确把握操作风险本质,全面、系统地认识操作风险;充分识别和评估所有业务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改变操作风险不可量化的思想,致力于操作风险量化模型的开发。管理层应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现状,积极倡导建立覆盖面广、执行有力的操作风险控制文化,从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价值标准、行为规范等方面形成本行的风险管理文化。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矩阵式管理有效性。中资银行在深化扁平化管理改革的同时,应大力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约束,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并试行矩阵式管理模式。为提高矩阵式管理的有效性,中资银行应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明晰内部权责关系;二是及早建立业绩评价系统,科学量化业务考核标准;三是全面完善信息系统。
(三)统一管理政策,明确操作规范。中资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确定操作风险管理标准和目标,全过程、立体化监控操作风险。在明确各部门操作风险管理权责的基础上,中资银行应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蕴含于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之中,并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更新和调整,同时将其清晰地传达给各个部门,以维持全行标准统一,并通过加强培训和督促整改等措施,确保统一执行。
(四)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模型,进行科学化定量管理。中资银行应完善操作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收集操作风险损失的定量和定性数据资料,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对操作风险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量化管理和模型化管理手段,定期监测操作风险的状况和重大损失,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反映有关操作风险的变动,以此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