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所需资料有哪些?【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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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办理所需资料【第一篇】

(一)初办出生证明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2、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3、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审计报告所需资料【第二篇】

审计报告所需资料

1.审计期间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含分公司)

说明:含年报主表、附表和报表附注以及季报、月报表

2、全部账目

说明:内审期间

3、全部会计凭证

说明:内审期间

4、科目余额表

说明:内审期间各年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5、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说明:内审期间各年所有帐户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和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产权证明(鉴定书)

7、长短期投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

说明:截止会计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

8、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

说明:内审期间

9、固定资产盘点表

说明:标明固定资产各称、规格、数量、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

10、存货盘点表

说明:截止会计报表日的盘点表,标明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11、纳税申报表、缴款书、税务检查报告

12、所有往来明细

说明:含应收(付)帐款、预收(付)帐款、其他应收(付)帐款

13、收支明细表

说明:内审期间各年主营业务收支明细、其他业务收支明细

14、费用明细表

说明:内审期间各年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明细

15、支票的领、用、存及作废情况表登记簿

说明:内审期间期

16、发票使用情况表

说明:领购票号、金额;已使用的。票号、金额;剩余的票号、金额 备查类资料

17、营业执照 说明:工商

18、税务登记证 说明:国税、地税

1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说明:质量监督局

20、纳税鉴定文件 说明:国税、地税

21、公司章程、协议说明:工商备案

22、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23、以前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说明:内审期间内

2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说明:内审期间内

25、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说明:含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2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

27、单位组织结构框架图

28、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 说明:内审期内

29、上级部门对企业检查的处理、通知文件

其他备查类资料

30、其他重要经济合同

说明:含租赁、贷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长期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

31、工程承包合同

32、招投标文件

33、总、分包

34、工程预算及决算书

35、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

说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副本、工程施工结算单等

36、销售情况汇总表

37、涉及收入、成本的所有合同

38、房屋销售明细清单

出生证明办理所需资料【第三篇】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办理所需资料【第四篇】

(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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