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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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建议1

安全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全体员工健康、幸福和生命的保障。目前,公司即将迎来迎峰度冬攻坚阶段,又即将实施1号机组C级检修,生产任务异常繁重和艰巨,安全风险压力巨大。为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完成公司全年工作任务,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以下建议:

保障安全,从我做起

全体员工要自愿做安全生产的践行者和监督者,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文化理念,在每项作业中都本着质疑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级人员针对所管、所见和所从事的作业,要主动履行安全职责和承担监督监护责任,及时提醒、制止和举报违章违规作业行为,争做安全管理的监督者和守护者。

履职践诺,甘于奉献

各级管理人员和党员干部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履责承诺,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要明确责任,积极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和协调解决问题;要以身作则,甘于奉献,带动全员在主体、监督、实施及管理四项功能上发挥作用;要敢抓敢管,以铁的面孔、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狠狠打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一切违章行为。

牢记责任,发挥作用

公司全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牢记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吸取经验教训,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做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一线党员、团员、青年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示范作用,积极落实安全责任、杜绝违章行为、创造一流业绩,争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明确目标、坚定信心

广大员工要以"零事故、零伤亡"为目标,统一思想,积极行动,以安全为基础,计划好每一个任务,管控好每一个现场,履行好每一项职责,完成好每一项工作。

要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只争朝夕,全力以赴,确保完成公司年度各项任务。

安全是一项责任。

在公司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需要全体员工的智慧和责任,也需要全体员工的奉献和付出。

让我们秉承"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爱护岗位,爱护崇信发电,团结一心,全员重视安全,为自己、为家庭、为他人、为企业,请珍爱生命,履行责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稳定,为圆满完成公司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提高安全工作质量建议书2

亲爱的后勤员工:

城市交通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质。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一、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二、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三、要注意安全走路。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四、要做到安全乘车。乘车不要乘坐无牌无证及由无证人员驾驶的机动车、电瓶三轮车和拖拉机,不要乘坐车况差、超载的车辆和违规经营的社会“黑车”。上车后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

最后,衷心祝愿您工作顺利,合家欢乐!

安全生产建议总结3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6·10”个性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我们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峻形势估计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未能把“预防”真正放在第一位,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重要资料,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真正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投入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仅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生产的错误倾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纠正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努力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纠正各自为政、执法不严的错误倾向,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纠正作风飘浮,搞形式、走过场的官僚主义,把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职责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人;纠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与己无关的错误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纠正满足现状、松懈麻痹的错误思想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长抓不懈的思想;纠正片面强调客观困难的错误倾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纠正重生产经营、轻安全设施建设的错误思想倾向,努力增强企业安全防范潜力。

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具体措施,作为检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个重要标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与经济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真正做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社会和谐的统一,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防火安全职责制,严格实行职责追究制度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和区县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市、区县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组建市、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2、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的管理。

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我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规定,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点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巡查。以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巡查队伍,按照“一企一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并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巡查状况的记录备案。

3、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职责制。市政府除继续与各区县和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签订职责书外,还要与市政府各成员单位、直属机构签订职责书,构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和防火安全职责书的基础上,对职责书资料逐条细化,抓好落实。要真抓真管真督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安全生产第一手状况,深入了解基层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和帮忙。

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职”安全生产职责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职责;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职责。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实行企业“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职责自负”。督促帮忙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企业到达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建立生产安全和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安全预警和防范意识,建立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求援体系。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具备快速反应潜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重点加快制订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及黄厝围等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场所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6、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快市、县二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带给信息技术平台。

7、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制。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追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职责。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订出台我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办法。

8、实行行政许可职责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贴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按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以及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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