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报告优选【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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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报告 篇1:

根据《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办字〔20xx〕58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福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福利待遇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福利待遇由伙食补助费、夏季高温津贴、健康体检、疗休养待遇、工会福利、五险一金等组成。

二、福利待遇标准

1.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用工单位在职机关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2.夏季高温津贴。夏季高温津贴按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每年一次,体检费标准按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体检的最低档执行。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按区妇联相关规定执行。

4.疗休养待遇。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编外用工每3年参加一次疗休养。公安系统编外用工疗休养安排,由公安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5.工会福利。工会基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享受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相关工会待遇。

6.五险一金。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按上一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的5%缴存。

三、其他事宜

1.规范后的'福利费用(伙食补助费、夏季高温津贴、健康体检、疗休养、工会基金、五险一金等)统一由用工单位转入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支付。

2.编外用工在区机关食堂(行政服务中心食堂)就餐的,各用工单位每季度将伙食补助费转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转入机关食堂(行政服务中心食堂);在用工单位食堂就餐的,根据实际逐步纳入劳务派遣机构。

3.编外用工工会经费划转及结算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与区总工会、用工单位做好衔接。

4.规范后的所需福利经费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5.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编外用工福利方面的规定予以废止。

编外用工报告 篇2:

规范幼儿园编外用工的调研报告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本地区涉及大量劳动用工的是幼儿园。针对新颁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要求,为避免今后出现劳动用工矛盾,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和谐环境,去年,我们联合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幼儿园编外人员管理的办法,经过各地的努力,这项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最近调研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规范用工的单位及人数。

48所幼儿园,100%的幼儿园按照文件要求顺利完成编外用工规范工作。

787名编外人员100%按照要求办理相关保险。

从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在岗的.编外人员规范用工工作,基本无遗留问题。

2.规范用工的经费及来源。

此次规范用工,幼儿园共投入835.956万元,资金来源皆为幼儿园自筹。

3.工资标准及提高的幅度。

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标准总体上在700元以上,最高月工资达1502.5。

编外人员月工资调整幅度在65-300元之间不等,除jxz的yk幼儿园外,其他幼儿园的提高幅度都在100元以上,其中38所幼儿园增幅在150元以上,本地区人均增加月工资163元。

二、效果分析

(一)主要成绩

1通过这次规范用工,使过去的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得到了纠正,一些遗留问题提前得到了消化,减少了幼儿园今后发展过程中与编外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同时,对幼儿园今后的用工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一定程度上,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编外人员待遇总体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教职工队伍稳定。由于规范了劳动关系、提高了工资收入,编外人员的待遇得到了落实,达到和超过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规定的工资标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编外人员的后顾之忧,对稳定教职工队伍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各地及各幼儿园对编外用工规范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一是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二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积极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认真宣传政策规定,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三是想方设法,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了各项保险资金的到位;四是坚持公平公正,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无遗留问题,保证了稳定和谐局面的形成;五是教育助理、幼儿园园长规范用工、依法办园的意识性进一步增强。

(二)问题说明

1幼儿园经费困难将进一步加剧。由于一次性补缴有关保险费用、结清对聘用的编外人员的一切补助,据了解,目前,48所幼儿园中负债的有35所。有很多幼儿园通过借贷资金来解决经费不足的困难,以后,这些幼儿园还要经历较长一段时间消化债务的历程。

2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性支出受到影响。目前,本地区幼儿园都是以公办全民性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这些幼儿园的收费理应当主要用于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但是,现在的收费收入,不仅要用园舍建设、维修保养以及教职工工资的发放,现在,还要用于缴纳各类人员的保险,这样,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性经费便产生了严重的危机,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两点建议:

调研过程中,基层的建议集中在下面两点:

1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目前本地区各幼儿园收费皆低于市教育、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最近,按照教育厅要求,创建优质园以及合格园建设工程任务艰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成为目前幼儿园渡过难关的最有效办法。

2财政可以适当补贴幼儿园。调研过程中,地方负责人、有关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幼儿园负责人认为,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体现一个地区文明建设水平、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家普遍建议政府可以担负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幼儿园公办教师的工资,应该进一步加大补助的额度,以减轻幼儿园经济负担,确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编外用工报告 篇3: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核定用工数量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原则上只减不增,因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增加的,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编外用工控制数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编办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市本级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审批管理单位)尚缺编的,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经市编办核准可顶编使用编外用工。已经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用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的,报市编委审批。编外用工控制数经市编委或市编办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办书面函复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外用工实际使用人数大于控制数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支相关人员费用。

2、差额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备案管理单位)使用编外用工数需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未经备案不得自行聘用编外用工;未经备案已经自行聘用编外用工的单位,需在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按程序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或备案不通过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支相关人员费用。

三、明确分类管理

编外用工使用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及普通事务性等岗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三类岗位:

1、管理类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1)执法辅助岗位: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2)普通辅助岗位:尚未实行服务外包,协助开展业务、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专业技术类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专业技术类岗位可根据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及以下岗位。

3、工勤技能类岗位:从事工勤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和保障。工勤技能类岗位可根据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和高级工及以下岗位。

四、规范招聘使用

编外用工招聘工作在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好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1、编外用工招聘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根据编制、人员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制订年度编外用工招聘计划,填写《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用工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2、编外用工一般实行公开招聘。各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外用工招聘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岗位要求,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

3、公开招聘的编外用工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条件。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4、编外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编外用工招聘后由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用人单位根据《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履行编外用工核准审批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经办部门不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用人单位招聘的编外用工实行劳务派遣的,人员管理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5、编外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在编外用工签订或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人员信息。

6、对于已完成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聘条件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用工,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7、强化考核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教育和管理,设定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分配和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提高工作效率,考核结果要与编外用工的使用和待遇挂钩,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不予聘用。

五、工资待遇管理

1、审批管理单位编外用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工龄津贴、年终考核奖组成。

(1)岗位工资、岗位工龄津贴具体标准详见《审批管理单位编外用工工资标准》。

(2)年终考核奖发放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编外用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编外用工工资待遇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2、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提供的编外用工实有人数和现行编外用工人员预算标准安排编外用工人员经费。审批管理单位编外用工工资所需资金超出年初预算的,用人单位可在人员经费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

3、备案管理单位编外用工工资薪酬福利可与业务量挂钩,可实行“同工同酬”,工资薪酬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行总量控制,但不超过同单位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水平。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成立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

市编办负责审批管理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的审核、下达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备案管理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审核备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办法政策制定、岗位分类、计划核准、人员招聘、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全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经费支付核算以及人员经费支付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年度招聘计划的审核和上报,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编外用工岗位设定、协议(合同)履行、待遇分配、岗位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各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本意见要求核定、招聘、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将核减或停止核拨其编外用工经费,冻结其编外用工核定控制数,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外用工报告 篇4: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并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部分职工群众的生活也遇到了暂时的困难。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十分关心。为协助政府做好全矿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一名职工因生活过不去而发生悲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近日,对全矿困难职工生活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矿困难职工生活状况

1、特困职工情况

全矿共有特困职工269人,其中男222人,女48人,非农业206人,农业63人,在岗232人,下岗37人。主要分布在经贸、粮食、建设、农经、支工办、文教、卫生、部分镇乡、城区办事处所管辖企业和部分单位特殊困难户,涉及64个单位。达不到特殊困难标准,但因天灾病业等原因,造成生活非常困难的职工有1036人。

2、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原因分析

通过这次调查,造成职工生活困难一是职工本人或家属子女患大病,如癌症、疑难病症;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减发工资。三是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四是下岗职工不能再就业;五是单亲家庭较多,如宏源毛纺织厂女工王学珍,本人有病不能上班,丈夫首钢合同到期,又出现意外胳膊摔折,孩子患血管瘤,生活非常困难。粮食系统梁卓静,丈夫病故,两个孩子,每月只发187元工资,没有住处。

二、近年来矿工会采取的措施和作法

近年来,矿工会按照上级工会的批示精神和矿委的要求始终把做好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的突破性工作,放在工会重点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为职工真心实意办实事,扎扎实实送温暖,尽心尽意解难题。形成了对生活困难职工的保障机制,使职工有了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促进了改革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连续多年被省总工会、唐山矿总工会评为“送温暖工作先进单位”、“扶贫解困工作”、“筹集基金工作”、“保险工作”等先进单位。

(1)建立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当好“第一知情人”。对全矿“两停一亏”企业职工,坚持每年进行两次生活状况调查,由基层工会自下而上逐级地摸底填报,党政工领导会审,系统工会把关,矿总工会本着“深、实、细、准”的原则,深入基层住户进行走访核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在调查基础上,普遍建立了矿工会、系统工会、基层工会三级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个特困职工本人及家庭生活状况,就业情况,帮扶措施等都记录在册,一目了然。几年来作为制度延续下来,为送温暖工程打下了良好基础。并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完善了两档(特困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三卡(联系卡、

报告卡、救助卡)、一书(帮扶责任书)制度。

(2)建立困难职工群体工作机制,当好“第一报告人”。去年以来,为深入贯彻全总、省总、唐山矿总三级代表大会精神,和上级领导关于“要关注、关心困难职工群体”的讲话精神,矿总工会重新调整了工作思路,把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利益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矿总成立了领导小组,下发了文件,摸清了底数,建立了预警预报,重点监控机制,制定了工作措施。20xx年“两节”前夕,对“两停一亏”企业,被长期拖欠工资的困难职工群体进行了重点调查,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矿委、矿政府。矿委、矿政府召开了联席会议,对特困职工生活和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妥善解决,让广大职工过了一个详和的春节。

(3)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协商制度,多层次、多渠道解决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当好“第一帮助人”。几年来,就实施送温暖工程,矿总工会多次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沟通情况,统一思想,为送温暖工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矿政府牵头,矿直经贸委、劳人局、工商局、税务、电力、城建、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建立了定期协商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遇有急办事项临时召开会议。这些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送温暖工程的开展,使送温暖工程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4)深入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

万家心”送温暖活动。矿总工会已连续10多年在全矿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活动,据统计,近几年来全矿各级工会组织共出动万余人次,走访慰问特困职工8190人,送款物折合人民币近百万元。20xx年元旦前夕,矿总工会在对全矿亏困企业职工生活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掌握了情况后,及时做出了送温暖活动的安排,报送矿委、矿政府,并就两节期间送温暖活动向全矿各级工会组织发出通知。据统计:全矿各级工会共出动3896人次,走访慰问困难职工1636户,送款物折合人民币万元。矿总工会两节期间共筹集资金万元,购置米面万斤,会同经贸局、粮食、教育等部门对全矿64个困难企业和新建企业的特困职工进行了走访慰问,矿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深入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家中走访慰问,使困难职工普遍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几年来,矿总工会在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做了些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从实施送温暖工程以来,基本没有发生特困职工上访案件,也没有一名职工因生活过不去而发生悲剧,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改革。送温暖工程实施后,使陷入停产、半停产困境的企业从职工吃不上饭的重压下解脱出来,减轻了企业负担。受到了矿委、矿政府领导

的肯定的广大职工的好评。

三、维护困难职工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

要做好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这项工作,必须抓制度建设,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主要应建立以下四个机制。

1、建立生活帮扶机制。

首先,要实施“送温暖”工程。通过“送温暖”活动,使困难职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树立起走出困境的信心。其次是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由党员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实行“一帮一”结对帮扶,让困难职工心里感到踏实,有助于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再就业等方面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再次是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解决困难职工眼前的困难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2、建立就业再就业援助机制。

工会组织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形成有效机制,引导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子女走上长久的谋生之道,即由为困难职工送钱给物的输血型,向帮扶困难职工开辟致富门路和造血型转变;由帮助职工解决眼前困难的治标型,向扶助职工自我发展的永久型转变;同时,还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辟就业门路。如我矿工会的职介所帮助400多人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极大地缓解了职工生活困难。

3、建立源头维权机制。

要大力促进建立与完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与同级政府

编外用工报告 篇5: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编外用工问题从上世纪就已存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中,如今扩张趋势明显。适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对于缓解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与编制刚性约束的矛盾有一定现实意义。不断膨胀的编外用工引发了系列问题,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分类管理,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用工模式成为当前缓解机关事业单位人手不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公共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数量不断增多。编外用工虽然缓解了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与编制刚性约束的矛盾,但也存在管理失控、招聘无序、使用不合理、遗留难题多等问题。本文试以分析江苏省淮安市及其他地区编外用工情况,通过查析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动因、形式和弊端,积极探索规范编外人员分类管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逐步缩网友外用工规模,最终解决编外用工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状况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控制日益紧张的前提下,为了解决人员短缺问题,临时聘用编外人员成为一种重要补充方式,操作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淮安市作为江苏省北部的地级市,根据20xx年的统计数据,当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就有6300多人,约占核定编制总数的33%,每年工资支出达到亿元,而且增长趋势十分明显。

从各地的编外用工情况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多集中在公安、教育、卫生、新闻宣传、城管、交通等部门下设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和部分行政辅助工作人员,包括司机、门卫、打字员,以及公安系统的辅警、文员和城管部门的协管员等;二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外聘人员,如教育系统的学校自聘代课教师,卫生系统的医院自聘医生、护士,新闻广电系统的编辑、记者、播音等;三是因公共服务量增加而临时聘用的编外人员,如环卫处、社会福利院等公益单位;四是因照顾性安排或减轻在编人员工作量而由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

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编外用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产生的用人需求与编制管理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的客观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内容复杂程度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量明显增多,原有的人员编制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增加工作人员成为必然要求。但由于财政负担、编制控制等因素,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增编要求很难及时得到充分满足,便开始雇佣“临时工”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第二,机关事业单位乐于使用成本相对较低的编外用工,成为编外用工数量不断增加的内在动因。大家认为1名编外人员经费支出一般只有在编人员的一半左右,而且编外人员进出自由、管理灵活、手续简便,还“听话、好用”,这都导致了一些空编单位不愿招录正式职工,而喜欢使用编外人员。另外,规避严格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程序而便于照顾安排关系人员也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的一个重要因素。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弊端

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管理,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对编外人员管理却缺少统一的办法措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用工单位自主管理,编外人员的招录、使用、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致使编外用工不断膨胀,暴露的问题较多。

1、增加了机构编制管理的难度。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不断膨胀冲击了传统的机构编制管理观念,编外人员作为在编人员的临时补充,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新难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其实上世纪就已经存在,这种临时性用工随着政府公共服务事务的增多和做事理念的转变而大量出现,并且用工时间延长、称谓变化增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依法用工意识的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编外用工而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重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编外人员管理机构,各地对机关事业单位究竟需要用多少人、用什么样的人、用多长时间、通过什么渠道进人等,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部分单位领导对使用编外人员控制意识不强,编外用工管理不规范,很容易引发人事纠纷。机构编制部门只是依法设置机构、核定编制、促使在编人员与编制员额的合理适配,一直没有将编外用工的使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近年来部分地区才开始按照政府要求牵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编外人员一体化分类管理模式成为当前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新课题。

2、削弱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威性。

由于编外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编外人员使用范围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问题。另外不规范的编外用人与依法用工的大环境不相适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编外用工签订用工合同,但多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够规范,如合同期限长短不一,福利保障标准不一,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编外用工随意性仍然很大。并且用工单位对编外人员缺乏统一规范的进出管理制度和考核管理制,一方面容易因照顾私人关系而录用不符合用工标准的人员,造成招聘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却难以清退;另一方面不规范的录用管理使得编外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存在用工隐患,进而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履行。

3影响了单位的工作效能。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人浮于事、因人设岗的现象依然存在,单位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有所增减,人员自然也需要适当调整,对新增的工作量,会想方设法要求增编,增编不成便通过增加编外人员的方式来应对。由于编外人员的工资远低于在编人员,很多单位便以编外用工成本低为理由,大量使用编外人员,导致编外用工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工作效能却没得到大幅提升。有些单位会把累活、苦活、脏活交由编外人员做,即使工作量一致,编外人员的工资也很低,容易造成编外人员心理失衡,工作积极性受挫。

4、导致政府行政成本明降暗升。

编外用工成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膨胀的暗道。编外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削弱了编制管理在调控行政成本及行政效能方面的作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容易使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变为实际上的固定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编外人员,都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将编外聘用人员可以体外循环的运行机理彻底打破,编外聘用人员将无法规避编制管理。”(葛滨《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影响》)很多编外聘用人员将转化为实际上的财政长期供养人员,清理清退变得更加困难,“花钱买服务”、“花钱办事”异化成了“花钱养人”,违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既大幅增加了财政负担,也增添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难度。

规范编外用工管理的思路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作为当前行政管理的一个新难题,如何实现既能有效控制总量、满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又能规范使用管理、进出有序、依法合规,缓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不足的困难,考量着编制部门的智慧。从各地编外人员管理经验来看,通过更新观念、清理规范、统筹协作,首先实现编内、编外人员一体化分类管理,可以达到逐步缩控目的;进而研究探索编外人员分化转型、消除编外用工现象,最终完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社会需求的完美适配,建立起合理规范、人事相符、权责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科学配置机制。

1、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用工理念。

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机构规模、节约支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已开始探索利用这种模式,以解决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存在质量差、效率低、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购买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日常行政工作所需的服务,如保洁、餐饮、会务等;另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涉及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市政服务等多个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明确提出政府将会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中央要求各地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缩控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问题指明了方向,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完成从“花钱养人”到“花钱办事”观念的彻底转变。

2、合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总量。

政府购买服务的优势显而易见,但要控制有度、区别对待,否则会弱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难以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食堂、维修、会务等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以及市政、绿化、环卫等辅助性、服务性和竞争性的岗位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机构编制部门需要把各单位购买服务的用工量指标作为编制资源的一个重要部分纳入总体规模控制和管理范畴,建立用工量指标核准制度,强化总量管理。一方面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费用的细化控制,对申请购买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量、人员编制

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协助财政部门把服务项目打包外放,彻底解决购买服务单位的编外用工问题。另一方面对当前暂时无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事务外包的机关事业单位,如公安、城管等这些编外用工数量较多、不宜市场化的岗位,则采用“总量控制、经费包干、人员备案”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适配、精干、高效、合理的原则,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深入挖掘编内人员潜力,适时调整编制,积极探索文员制度和公共服务义工制度,逐步减少编外用工数量。

3、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管理联动机制。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通过制定完善编外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当前确需使用的编外用工岗位、职责要求、审批程序、管理方式、录用渠道、监督检查等。其次加强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编制、财政、人社、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协同负责、各司其职的编外用工管理联动机制。由编制部门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核准下达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建立完善规范编外用工管理的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的经费核拨、监管;人社部门参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负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服务及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编报、审核和下达,并对系统内用工单位劳务合同和用工情况实施监管;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落实本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管理,包括具体考核、清退,按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等。

4、实行绩效考评,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一些有资质、信誉好的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各单位签订的外包合同报编制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通过经费使用情况实现对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管,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建立公众评估制度,对不能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的外包机构,及时终止合同更换机构。而对于无法实行服务外包的机关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向机关单位派遣人员。编制部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信息库,将编外用工指标、人员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在网上公布,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实时跟踪了解,监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合法合理使用,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部门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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