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思想汇报(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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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第一篇】
公安局看守所:
我叫xxxx、原籍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是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农民。xxx年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贩卖xxx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
20xx年2月25日看守所将我投送到xxx,xxx因我右上肢及下肢烧伤后瘢痕畸形、功能受限而拒收。年5月9日经xxxxxxxx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实我身体大面积烧伤、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xx年5月26日看守所以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在看守所羁押为由,报请xxxxxxxxxx中级法院分院对张永奇监外执行,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xx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我监外执行。
20xx年2月27日看守所依据xccccccccccc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将我收监。20xx年x月xx日ccc看守所将我留所服刑。20xx年12月9日经cvvvvv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为右上肢肘腕关节屈曲僵硬固定,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目前、由于长时间的关押,我身体健康情况越来越差、痔疮发作比较利害,被烧伤的皮肤经常瘙痒、有时一挠趟血化脓,为此特向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
此致
保外就医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第二篇】
一、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约束不力,容易引发重新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所执行的附加刑。从暴力型罪犯所被剥夺的四项政治权利看,对他们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对其约束显得较为苍白。执法人员对这些主观恶性深的罪犯监管作用无法体现。由于暴力型罪犯固有的自控力差,逞强好胜、文化偏低、法纪淡薄等特点,一旦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处于长期脱管的他们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加大对剥权罪犯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二) 行刑活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不严,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一方面,由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内部未设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警署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对罪犯的监督、管理,但后二者仅是起"配合"作用。另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治安任务繁重,基层公安警力紧张,在人、财、物大流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监禁刑"的暴力型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组织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执法人员对罪犯监管实行"单线"联系,未按规定公开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执行期限及监管组织成员等。由于不具备公开性与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管不到,以致对罪犯的监管无法做到社会化,"配合"任务无法落到实处。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对假释罪犯仅要求每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二是个别监外执行的暴力型罪犯对基层组织人员(经调查,主要是所在地居委会成员)视而不见,或用言语相威胁或无理取闹,致使基层组织人员产生畏惧、厌烦心理,不敢管也不愿管。三是居委会承担繁重社区任务,精力分散,力不从心。
(三)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对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制裁难上加难
1.假释犯"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问题
第一,刑法第86条第3款中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统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如假释犯违反民事法律是否应当收监执行,违反地方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第二,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明确给执行刑法第86条第3款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如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监督机关批准,如有违法,根据86条第3款,应予以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执行。如罪犯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10月被法院裁定假释回沪。假释考验期间,郭未经监督机关批准,擅自离沪至新疆两月余,期间也未报告活动情况,经查确无其它不法行为。对于郭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分歧,原因就在于刑法84条未规定违法的具体标准,即假释罪犯未报告情况达几次,脱管达多长时间应收监执行。
2.假释犯收监执行的执行主体问题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刑法86条第3款规定之行为,应当收监执行。但是,是由其原服刑地有关部门执行,还是由其假释后居住地的有关部门执行,在法律上都无明确规定。如前述郭某,即使要对其收监,到底是由何地执法机关收监,尚需进一步讨论。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中的有关问题
修订后刑法对监外执行的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均规定了严格的制度,从而保证了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监督和考察,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遵守哪些制度却没有相应规定。在保外就医中,由于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在法律中没有明确,造成担保纯属名义性质。司法实践中担保的虚无性往往使罪犯无所顾忌,司法部门又将其监督管理委于保证人,造成了法律空档。为此,《监狱法》一般回避保外就医的提法,一并于监外执行。但随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沿用了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并行的旧制,这样,毫无法律意义的担保依然是其法律程序。其实从技术上看,用监外执行涵盖保外就医是简便可行的,司法实践中它们适用同一程序,具有相同机制。
(四)生活无源、就业困难,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这从法律上保障罪犯刑满回归社会后,能够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对这部分人的安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他们过去长期处于同社会相隔离的状态之中,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二是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低下,又无一技之长,使就业难上加难。三是他们重返社会后,往往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比如家属和亲友嫌弃他们,某些怀有偏见的群众歧视他们,某些企事业单位不愿录用他们,而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又在不断地刺激和影响着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置措施不落实,他们就会沦为无业游民,无所事事,生活无着落,到处游荡,甚至恶习不改,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介绍,有的罪犯一听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便断然回绝。有的工作几天,就半途而废。个别暴力型罪犯还经常至街道、居委会要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动辄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街道、居委会正常的工作。如罪犯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8月假释回沪。赵不断到所在居委会要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居委会根据其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情况,安排其打扫环境卫生,月工资300元,另加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200元(主要用于缴医疗保险金等)。但赵只干了几天,便以工作重、吃不消为由,放弃了自食其力的机会。
二、建议和对策
对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工作,即劳改机关的教育改造质量与社会对这部分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就有可能使改造所取效果前功尽弃。因此,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1.加强与执行机关的配合协作,严格执法,将暴力型罪犯的监外执行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对这部分罪犯,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收监执行,构成犯罪的,予以坚决打击。
2.强化对暴力型罪犯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积极开展"三查"活动。即一查罪犯的监管组织和措施是否落实有效;二查近期罪犯在社区的思想动态和表现;三查罪犯有否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三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保证其深入性和针对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对该类罪犯的教育引导。采取集中座谈或逐个谈话相结合的方法,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生活来源等。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予以教育引导,促使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能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进一步制定、完善对监外罪犯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1.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假释考察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假释犯收监执行主体等作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要规定应遵守的制度,对保证人要制定相应的保证制裁措施。可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没收其保证金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撤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立即收监。
2.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国外刑事裁判的执行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一般均属司法部的权限。如在法国,司法部不仅对监狱设施、监管人员及其他狱政实施监督管理,还负责解决徒刑执行、缓刑、监外执行、犯人刑满后重返社会等一系列有关判决执行方面的问题。在瑞士,作为非监禁执行方面的公益劳动的组织和实施由各州司法局的社会服务处负责。因此,建议加强和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力量,使之逐步承担原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执行方式的刑罚制度。
3.尽快制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法。《监狱法》的颁布,对我国改造罪犯、创造"人间奇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监狱法的颁布未能像1954年那样在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公布施行《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因此,要通过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对需要安置帮教、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回归人员提供保护,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于促进在押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促进回归人员的再社会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阶段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
做好对监外暴力型罪犯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是现阶段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完成对其再社会化的重要举措。帮教和就业安置在预防犯罪,确保他们回归社会过正常生活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的失业,就会使他们脱离社会群体而成为游民。以真诚的帮助、扶持来感化他们,有利于增强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第三篇】
第一节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xxx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xxx。xxx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xxx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xxx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xxx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xxx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xxx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xxx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xxx。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xxx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xxx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xxx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xxx。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xxx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xxx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xxx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xxx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xxx。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xxx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xxx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xxx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xxx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xxx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xxx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xxx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xxx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xxx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第四篇】
我叫***,现任***市消防支队**中队政治指导员。二〇xx年我在支队党委、大队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认真学习政治军事及业务知识。以xxx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带动中队开展各项工作。在执勤备战和灭火应急救援战斗中,严格要求、严密组织、英勇顽强、身先士卒,圆满完成历次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在此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一、学习政治、军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一直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xxx理论及xxx“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xxx有关文件及新形势下改革开放的新举措,思想上、行动上时刻同xxx保持高度一致。前段时间进行了“xx大专题教育”的学习。在学习中同干战一起讨论,一起学习。通过学习,思想觉悟不断提高,从而更加坚定了为消防事业奉献终生的的决心。坚决抵制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坚决响应党的号召,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部队正规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基层一来,我认真钻研消防业务理论知识,仔细观察,虚心请教,在实际灭火战斗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自己的的火场指挥能力和协调作战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对火灾案例认真学习,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使战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消防业务知识更加丰富。为顺利完成火灾扑救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二、严格条令、条例,注意养成。
根据中队的实际情况,为了能更好的用部队的条令、条例来管理部队,首先自己对条令、条例进行学习。自觉约束自己,组织纪律观念逐渐增强。在管理中从严要求,严格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狠抓落实,时时留心,对战士多了解、多观察,发现违纪现象及时指出,使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如:发现中队战士有着装不整现象,就提醒他们注意,帮其改正,并组织班长协助监督,中队出现良好的气氛,纪律作风紧张有序,形成了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的状态。干部关心爱护战士,战士尊敬干部的风气尉然成风。这一切全是严格条令条例和平时养成的结果。
三、日常管理以身作则、为人表率。
日常管理工作是一项即复杂又繁琐的工作,从战士的思想到衣食住行都要过问,作为一名指导员,想把这项工作做好,首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做战士的表率,要求战士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战士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工作中做到“三勤二靠”,三勤,即腿勤常转,观察队伍,了解战士,及时发现问题;嘴勤常说,督促干工作,尽快解决问题;手勤常做,亲自动手和战士一起干。二靠,即靠中队,时刻保持在岗位;靠队伍,和战士打成一片。及时了解战士的思想,了解战士的工作,使战士思想这根弦时刻绷紧。对战士的思想问题始终坚持疏导方针,坚持以德服人,以情感人,绝不采取压制手段,经常找战士谈心,分析其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做通思想工作,使其自然解开思想疙瘩,安心服役,努力工作。
四、严格组织训练不断提高军事业务素质。
根据中队具体情况,结合支队战训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在实施训练过程中,严格要求、严密组织,重点突出一个“严”字,时刻靠在训练场,研究、操作示范、改进技术、科学训练,在训练时间、人员、内容上保证三落实。训练中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从而大大提高了训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班长骨干,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有效的带动了全队同志的训练热情,在训练时思想工作没有放松,及时有效地解决思想问题,既提高了训练效果又预防了事故的发生,适当进行表扬和奖励,来激发训练热情,开展整体性训练活动,从而加强了综合素质,提高了整体战斗力。干部投入训练,整个中队掀起了练兵*,训练中发扬不怕若、不怕累的精神,有的脚扭伤了,腿拉伤了,手磨破了,但是没有一个因此退缩,做到轻伤不下训练场,相信辛勤的汗水一定会换来可喜的收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坚决按照各级领导要求:加强自身业务素质,转变旧的思想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为淄博消防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更好的完成任务,争取使中队的各项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日期: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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