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县司法局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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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情况显示,改革推动了司法服务效率提升,增强了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县司法局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情况的报告”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县司法局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情况的

报告

县委编办:

根据《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相关情况调研的函》,我局现将X县乡镇执法体制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涉及司法行政职能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县乡镇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情况

(一)乡镇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X县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宝委办〔2019〕220号)的文件要求,机构改革后我县7个乡镇均已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并增配了人员编制,但各乡镇均未按编制要求配齐专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办理严重滞后,除灵关镇林指站1名工作人员曾取得执法证外,其余各乡镇均无相关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

(二)法制审核人员基本情况

2020年前,我县各乡镇法制审核主要依托辖区内司法所、法律顾问、部分分管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2020年以后,结合我县近年来行政案件具体办理情况,多方论证后,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组建了一支精通农村土地林地流转、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投资建设、行政复议和诉讼、政府文件审查等领域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专门对我县各级党政机关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大执法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乡镇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安全管理、人口资源环境监管、农村市场管理等领域,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点多、线长、面广执法难度大,加之乡镇执法机构不健全、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缺失、执法权限不清等问题,导致乡镇具体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乡镇执法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1.执法证申领不够及时主动

机构改革后,我县7个乡镇均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并增配了相应人员编制,但是并未匹配相应行政执法人员,加上各乡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理解不准,普遍认为行政执法证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才能申领,或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致使我县7个乡镇无主动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情况。

2.专业化队伍缺失

一是目前我县7个乡镇在职在编公务员、事业人员仅有1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是7个乡镇中具有全日制法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仅有5人左右。三是乡镇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对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不熟悉。四是我县对乡镇执法工作尚未开展过专业、系统性的培训,严重影响行政执法队伍的健康发展。

3.执法权限不明、执法程序不规范

一是目前乡镇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无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致使乡镇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充分法律依据。在发生涉及关系群众切实利益违法事项时,乡镇只能按照属地原则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造成部分行政违法案件处理不及时。二是个别乡镇受委托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于专职人员缺乏、培训滞后、无证执法等客观原因,致使开展具体行政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合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4.委托执法弊端突出

一方面乡镇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专业,执法程序不规范,导致具体行政执法案件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格,极易引发行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也不愿委托乡镇进行执法,由于乡镇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是委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则不愿将自己的执法权力委托给乡镇进行执法。

例如:2017年,县委编办根际我县工作实际,在灵关试点开展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及时下发《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下放灵关镇行政权力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宝府办发〔2017〕72号),将32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灵关镇人民政府实施,但机构改革后,下放权力清单未进行更新,受委托乡镇无法正常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乡镇执法体制改革意见建议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以下意见:

1.规范行政执法事项

当前乡镇行政执法散而不专,建议将行政执法事项归类至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范行政执法事项。针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经常发生的行政执法事项,可通过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直接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下放到乡镇,明确乡镇具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确保乡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有法可依,同时,下放权力时将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人员一并划转乡镇,壮大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弥补乡镇专业执法难点。

2.完善执法机构

一是明确乡镇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并接受相关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明确职能职责,清晰界定乡镇专门机构职责权限,制定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行为规范有序。三是强化执法工作保障,以乡镇地域面积的大小和人口数量的多少为依据合理设定执法工作所需编制和人员数量并严格匹配到位,在编制县级主管部门预算或乡镇预算时统筹安排执法工作经费,确保执法经费和执法设备保障到位、配置到位。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把好乡镇执法人员上岗关,所有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关培训并取得有效执法证件,凡是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二是加强执法人员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质。三是抓好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定期学习考评制度,督促执法人员常态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四是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不断强化执法人员拒腐防变的意识,确保乡镇执法队伍健康发展。五是健全县级主管部门执法协助机制,积极为委托乡镇执法提供服务,尤其要对乡镇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乡镇执法人员开展好执法活动。

4.加强协调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乡镇和县级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县级部门应加强对乡镇的指导,特别是对极易发生的执法事项要有针对性地对乡镇开展执法程序的培训。乡镇则应主动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奠定坚实基础,解决"会执法"的问题。

5.提高法律意识

乡镇情况复杂、专业人员缺乏,采取综合执法的方式更有利于工作开展。当前乡镇要转变观念,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要积极主动申领行政执法证。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乡镇所有人员都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学好法才能用好法。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各乡镇政府要不断丰富宣传手段,多形式多层次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二、乡镇机构改革中涉及司法行政职能的调研情况

(一)职能职责

县司法局在乡镇工作职能职责有9大类: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二是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四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是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局在乡镇的职能职责全部由司法局派出机构司法所承担。

3.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可以下沉乡镇的工作职责有两项。一是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机构设置

县司法局按照每个乡镇设置了一个司法所原则,在全县统一设置了7个司法所,乡镇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仅仅依靠司法助理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因此我县采取了政府购买劳务派遣服务的方式补充司法所人员,使司法所基本能够实现正常运转。

2.考虑到各乡镇司法所功能特殊,涉及司法、行政等司法局专属职能因此不宜与其他派驻机构合署办公。

3.通过在各乡镇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咨询、法律咨询、民营企业服务窗口从而为乡村振兴、综合治理、矛盾化解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4.乡镇司法所工作职责均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又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审批服务等多个模块,若探索将乡镇职责划分为统筹协调、党建、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审批服务、综合执法等几大模块,可能会造成司法所工作职责分散到多人身上,从而不方便司法局不能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造成在培训、指导、协调等方面的资源浪费,并且乡镇工作人员受多头交叉管理。

(三)领导配备

1.司法所为X县司法局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为股所级,配备一名所长。

2.司法所所长由X县司法局司法助理员担任,不存在乡镇领导班子兼任情况。

(四)编制配置

1.司法所为X县司法局立户列编的派出机构,由司法局主管,乡镇辅助管理的形式开展工作。

2.目前全县司法所共有司法助理员编制11个,由司法局负责人员调配,不需要乡镇设置专职工作人员。

3.为满足司法所工作需要我县采用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全县司法所共计配备了9名司法协理员。由司法局保障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但无公用经费预算,因此司法协理员平常工作经费由乡镇承担,从而造成该类人员受多头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并且因缺乏正常的工资晋升办法,该类人员工资长期得不到提高,造成生活压力较大。建议对该类人员的工资晋升给予支持。

(五)经费保障

司法所经费来源主要为本级财政预算和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统一由司法局负责。乡镇司法助理员编制,享受政法津贴和司法所助理员岗位津贴。目标绩效考核与司法局机关绩效考核保持一致。

(六)运行机制

司法局的权责清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编制,司法所权责清单由X县司法局的"三定方案"进行了统一规定,由司法局统一协调。司法所为司法局派出机构,因此不单独进行目标考核。司法局对乡镇的目标考核有"七五普法"方面的内容和权重。办公室设置在司法局的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工作对乡镇也有目标考核的内容和权重。

(七)其他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司法发〔2017〕164号)文件要求乡镇司法所应按照机构单设、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人员充足、保障有力的要求进行建设,目标旨在建设一个功能完备、设施齐全、作用明显的工作平台,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工作队伍,而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又出现人员不足、业务用房不足、经费无法得到保障等各种情况,从而使该项工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建议在人员编制、经费、业务用房等方面加强保障,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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