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工作集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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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工作集【第一篇】

今年,杭后陕坝镇南城区派出所多措并举,进一步深化户籍服务举措,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把户籍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一是宣传入民心。通过入户走访、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户籍政策,让群众了解户籍业务知识,同时进行走访调查,征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发放宣传材料,让群众了解、理解户籍工作。二是服务送上门。民警结合入户走访积极开展送证上门、户籍咨询等为民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答户籍问题。三是业务及时访。走访过程中,对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进行详细询问登记,回所后逐一进行核对,查缺补漏,并录入电脑做好统计。

户籍工作集【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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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xxxx》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xx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xx市区、xx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xx”,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xx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2/3。

忙完了一年一度的新生篮球赛和新生排球赛,院学生会体育部开始了新一轮的工作,在十一月里,院学生会体育部有以下计划:

一:加强部门内部建设。院学生会体育部在十一月里工作的重点是部门的内部建设。严格例会制度,对部门新干事进行培训,加强内部团结,采用新的例会制度――干事主持例会制,挖掘部门内在潜力,提高干事的办事能力和增强干事的积极性。

二:配合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院学生会各部门举办的活动,例如生活部举办的“和谐家园”颁奖晚会,文艺部举办的学生会内部联欢会等。

三:确定院学生会体育部干部名单后,干部进行交流讨论,制定一系列改革和发展方案。

四:制定对各系体育部的考核方案。

五:加强与院学生会各部门的交流,例如和其他部门进行xx篮球赛。六:策划十二月份的院学生会内部趣味运动会。

十一月份总体工作不是很集中,我们有较多的时间进行部门内建设,在这个月里,院学生会体育部将不断完善自我,努力更出色。

院学生会体育部xx年x月x日。

3/3。

户籍工作集【第三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你们好!

今天很荣幸我们邀请到了冯区长来参加此次会议,为他能够不辞辛苦来参加此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各位同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接下来,我代表晋源交警一大队领导班子,向各位领导以及同事们就我大队这半年来专门针对“户籍化”推进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做一个汇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化推进工作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的通知》,为深入推进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工作,实现支队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信息的全面掌握,按照支队关于“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晋源一大队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户籍化”工作,多次召开中队会议,并组织辖区内的3个乡镇、3个街办召开推行“户籍化”工作座谈会,集体协商开展工作的方法和具体步骤。以安全中队民警为主,深入各单位、小区、停车场、饭店等对每辆车进行拍照、信息采集;依托辖区各乡镇、街办的渠道和信息台帐,对属地车辆的信息进行核对和采集;依托辖区各单位,将各单位与职工的车辆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并在宣传中体现服务宗旨,使民警在工作中当好“三员”。

我大队现有3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9个社区,90个行政村庄,共有人口213904人(其中常住人口:居民81936人,村民131968人)。

3月份开始,晋源一大队按照支队工作安排,组织民警以“中队包乡镇,民警包村庄、社区”,结合“中队包镇,民警包村”,开展了户籍化管理推进工作,为搞好此项工作,我大队首先将工作的思路、目的、意义、做法向晋源区政府进行了汇报,晋源区政府有关领导听取大队工作情况汇报后,对交通安全实行户籍化管理的思路表示赞同,并表示全力支持此项工作并下发了政府文件。大队前后多次召集街办和社区有关负责人会议,我大队在每个乡镇、街办、村都配备了一名社区宣传民警,并动员社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员一道首先对社区的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了摸底排查。

截止6月30日,我大队克服重重困难,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了此次集中机动车信息采集攻坚战,在此次行动中我大队共出动警力258人/次,先后深入到辖区农村、社区、企业进行户籍信息采集工作,对停放在小区和村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进行逐一登记,已深入90个行政村庄,19个社区,54个单位共登记车辆11652辆,已属地10668辆,非本辖区车辆1249辆,驾驶人已采集16870人,已录入16304人,目前发现未检验196辆,报废车30辆,转出59,外籍驾驶人176人。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太原交警支队下达的任务。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除了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我大队还出台了社区、村庄宣传员、社区民警每周组织学习,管片安全民警每月组织例会,社区、村庄驾驶人每季一次学习座谈等专项宣传教育计划,做到两者互补,增加宣传的力度和深度。

入户发放宣传资料。为做好“户籍化”推进工作,我们专门制作宣传材料上门发放8500余份。还对部分重点车型的驾驶人发放了安全提示160余份。在节假日,特殊节气或气候条件下,送上我们的安全小贴士。

三、

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1)社区、村庄属地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容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包括外籍车,宣传无遗漏,管理无死角,为交通安全管理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2)宣传教育随时可以进行,既方便社区、村庄或民警开展工作,也给驾驶人或车主节省了时间,与大规模集中起来教育相比,显得更务实、更灵活。

(3)对于涉牌涉证车、盗抢车、事故逃逸车等便于发现,便于调查摸排。

通过户籍化管理工作:民警在进行户籍化工作中,结合“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发动群众,深入群众中与群众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高质、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形势,明确任务,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持续推进交通文明创建,大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创造我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努力。

谢谢大家!

二0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户籍工作集【第四篇】

户籍工作总结(4)|返回目录户籍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分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完成,我们户籍组始终把户籍管理作为全组工作的重心。,我们户籍组在分局总支和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及分局的工作中心,依靠兄弟科室、组的大力支持和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并重点抓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电子定税、电子申报、户籍清理等工作,使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月中旬开始,我们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们首先组织全组人员和相关科室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了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局、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分局总支和科长的领导下,全组二十几名成员和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的6名业务骨干组成了专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确保综合考评结果真实准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对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涉及我局企业7户,占现有企业总户数的50%,每一个企业涉及的考核指标都有五大类个,工作量非常大。为了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我们把五大类个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考评专班的每一个人,明确提出谁主管谁考核,谁考核谁打分,谁打分谁负责;我们要求每一个考评人员必须从机内和机外广泛搜集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稽查等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所有扣分项目都要求必须事实清楚,扣分适当,既不可多扣,也不得少扣;我们还从组内抽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黄丹、张桂秀同志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从而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经过对7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逐户认真评定,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0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6户;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75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6户。

(三)认真核对,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确定等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对具有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或者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形的,一律从a级中剔除。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定为c级。经过对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户,c级8户;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8户,c级9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0户纳税人,一律定为b级。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0%。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等。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

户籍工作集【第五篇】

一、引言(200字)。

户籍工作是一个相对冷门的行业,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然而,作为保障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工作承担着统计人口、管理身份信息和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任务。在从事户籍工作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刻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还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和大家分享我的相关经历和感受。

二、掌握法规(200字)。

户籍工作涉及众多法规和政策,了解并熟练应用这些法规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始终将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不断钻研和学习,我对于户籍相关的法规熟稔于心,能够准确地进行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和身份证办理等工作。同时,充分了解法规还使我能够更好地指导和解答来办事的群众,提供合法、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三、注重服务质量(200字)。

户籍工作是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工作,因此,注重服务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则。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我时刻以“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为指引,用心聆听、真诚倾听每个人的需求和问题。同时,我还通过举办讲座、宣传册等方式,向大家介绍户籍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了大家的认知度,并努力提高服务效果和质量。

四、保密意识的重要性(200字)。

户籍工作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我从事户籍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将保密意识贯穿于每一个环节,并时刻注意保护群众的隐私。在遇到敏感情况时,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只有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让群众对户籍工作更加信任,使他们愿意把个人信息交给我们,并放心地享受我们提供的服务。

五、积极学习和创新(200字)。

户籍工作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需要保持持续学习和创新的精神。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始终保持对新政策、新技术的关注,并及时将其应用到工作中。通过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我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中的各种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我也积极借鉴其他单位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创新,为户籍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六、结语(200字)。

户籍工作是具有一定专业要求的行业,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来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我通过长期的从业经验,深刻认识到了户籍工作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掌握法规、注重服务质量、保持保密意识和积极学习与创新,我相信户籍工作必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户籍工作集【第六篇】

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狠抓基层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热心服务的同时做到严谨规范、细致周到,以实际行动夯实基层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

樟树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通过发放便民服务手册、警民联系卡、公布办公电话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张贴居住证、异地证、变更主项信息等常见咨询问题的具体规定解答,一次性告知。推行预约、延时等弹性工作制,为节假日期间办理急事或放学、下班后办理身份证的群众提供便利,尽可能多为群众想一点、多为群众做一点。

在日常户籍工作中,樟树市公安局户籍民警对所有信息仔细核对,以点带面,融会贯通。对所有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采集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办理婚迁、死亡注销等业务,变更关联人婚姻状况等信息;注意查看居民出生地、籍贯等信息是否因系统升级导致错误;注意查看核对是否存在重人重户现象。在此基础上,樟树市公安局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对缺失档案记录逐个见人建档,开展核查工作,对个别户口已迁出的人员甚至走访至其乡镇老家,以完善社区证明、谈话记录、证件信息辅助材料。在工作中清理维护无照片人员14人,发现清理错、重户口、死档户口2人,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樟树市公安局经常组织全体户籍民警学习居住证的最新政策、规定及有关的典型案例通报,全体民警严格把关,核实信息真实性,并严格受理审批程序,完善受理民警调查签字、所领导审核签字、户籍民警核实材料完整并存档入库的'办理机制。1月至8月,全市共办理居住证1401张。

户籍工作集【第七篇】

不知不觉踏上户籍工作岗位已是第三年的时间了,作为办证中心的一名户籍民警,每天与老百姓面对面的打交道,从事着一线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比较密切,在日常的工作中有艰辛也有肯定,有欢笑也有泪水,有群众的不理解也有群众的表扬。户籍工作带给我很多的感触和思考,我想分享自己的一点体会给大家。

刚刚走上户籍工作岗位时,我对户籍工作方面的知识只有简单的认识,总以为户籍工作很轻松,就是每天坐在电脑面前落个户口、办理个身份证什么的。接管了户籍工作以后,才发现事实上并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轻松,刚开始接手户籍工作,我就感觉户籍工作可谓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尤其是如何更好的与群众沟通,很是头疼,导致对户籍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畏难情绪,随着不断的学习、总结,对户籍工作的熟悉和与群众的接触,我心里的那点小抵触也就慢慢消逝了,特别是看到办理业务群众求助的眼神,我深深地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及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户籍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户籍管理工作十分繁琐,工作量极大,而每天又要重复相同的工作,时间久了就难免有厌烦情绪。我们必须克服这种不良情绪,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培养自已的工作耐心。我们应该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反思自已的言行,不断改进服务态度,真正了解群众的需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重视群众的要求,不可漠然置之。同时户籍管理由日常无数的细小工作组成,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错误,而我们的一个小错误不仅会给日后的公安管理工作带来隐患,还会让办事的群众多跑很多路,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情绪。所以作为户籍民警,耐心细致、认真负责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事关成败的关键。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我们解决了群众最关心的事情,解决了群众的每一个难题,那么我们的户籍工作就算做好了,我们离真正的警民和谐也就不远了。

户籍室作为一个窗口,每天接待无数群众,期间,难免会遇到一些态度恶劣、胡搅蛮缠的群众,无论你怎么解释,只要没有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就会招来谩骂侮辱甚至诽谤。有些群众不理解办理户口的手续,以为我们故意刁难而吹胡子瞪眼的事常有,而我们由于特殊身份,发生这种事还不能跟他们起高腔,既不能还口,也不能还手,更加不能胡乱满足群众的无理、非法要求。我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更加耐心细致的给予解释答复并且要勇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已,提高维权意识,维护人民警察的尊严,同时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做为一名户籍工作人员,做一名公安工作的“窗口警察”,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以更优质的服务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自己这里,筑起一座和谐警民关系的桥梁。在户籍这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我愿用我的勤快、热情与执着,擦亮这面窗口,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户籍窗口的便捷与户籍民警热情的服务,使户籍工作更顺畅,警民关系更和谐。

户籍工作集【第八篇】

第七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五)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第七十六条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四)家庭户口除本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本市已实行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原五县不在市区通迁范围内,使用准迁证,网上一站式办理)。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第八十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十一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四)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二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三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四)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迁移人相互关系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购房入户需整户迁移。

第八十四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保荐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六条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无工作的配偶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待业、失业等无工作证明;。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四)军官证;。

(五)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结婚证。

第八十七条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件;。

(三)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细则第八十条或者第八十三条办理。

第三节迁出市外。

第八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九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并收缴居民户口簿或者迁出人户口簿内页。

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九十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细则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十一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九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四条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三)户口迁移证(加盖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九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职业中专学生落户,凭市教委《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四)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零八条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四)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五)其他能证明其准确出生日期的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十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十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十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第一百十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一百十六条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当审核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第一百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十八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十九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开具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生产、发放、领取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提供或者出具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户口档案应当按《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三十条党政机关、部队因工作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合法或正当事由,公民因寻亲访友的,可以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员查询时,应当出具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介绍信中明确具体事由、查询人和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对象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的,可另附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履行社区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因社区管理、服务民生等工作,需批量查询辖区内居民户籍信息的,由相对应的公安派出所,审核经办人相应的身份证件后予以查询,同时报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备案。

对寻亲访友的,必须在征求被查询人的意见后,再视情提供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应当与查询事由密切相关,不得超出涉及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照片项目。超出前述范围的,应当经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

人口信息证明应当由查询对象的户籍派出所出具,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格式打印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民因本人申报曾用名、更正出生日期等事项,需要查找公安机关登记的、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以外其他户籍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在房产交易中需要查询购买房屋落户情况的,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该房屋落户情况。公安机关对此类户口登记情况查询仅作有或者无户口登记的答复,不得透露登记户口人员身份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首接民警即为责任民警负责申请事项的解答、办理、转交、上报、告知等,不得推诿扯皮。

户口协管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户籍管理岗位民警为责任民警。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迁移;。

(四)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五)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出生登记申报;。

(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三)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六)社区(村)托管户立户申报和社区(村)托管户的户口迁入;。

(七)申报单位集体户立户;。

(八)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四十条公安分(县)局户口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一)学生集体户立户申报;。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申报;。

(三)出生日期更正;

(四)民族变更;。

(五)性别变更。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三)公民在国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身份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证件应当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安分(县)局。

(二)公安分(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经驻外使领馆核查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细则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分(县)局对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运用本细则无法办理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请示上报,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人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细则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予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与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户籍工作集【第九篇】

第一段:引言(字数:120字)。

作为户籍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户籍管理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与权益,是国家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工作之一。多年来,我积极投身于户籍管理工作,深知其中的不易与挑战,也对于户籍室工作有着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细致的工作(字数:240字)。

在户籍室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做到工作深入细致。户籍管理牵涉到每一个居民的基本信息,任何一处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每当有居民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我都会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需求、了解其情况。同时,我也始终保持学习的心态,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政策与法规,以便更好地为居民提供服务。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我不仅提升了自身的业务水平,也获得了居民的认可与信赖。

第三段:沟通与协调的能力(字数:240字)。

户籍室工作中,我亦懂得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例如,在居民的迁入迁出信息核实中,有时会遇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这时,我不会简单地认为是居民提供的信息有问题,而是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核实并解决问题。此外,我们也经常需要与其他户籍室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进行密切合作,共同办理各类业务。通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我与同事们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合力,提高了办事效率,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第四段:细心与耐心的态度(字数:240字)。

作为一名户籍室工作人员,细心与耐心是必备的素质。在每个业务的办理中,我总是细致入微地为居民解答疑惑,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同时,也会有些居民由于个人原因或业务复杂性而心情低落,这时我会耐心聆听其诉求,给予他们安抚与鼓励。我深信只有细心与耐心,才能让居民在办事过程中感受到温暖与关怀,同时也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情感与责任的体现(字数:240字)。

户籍室工作中,情感与责任是我们的基石。作为身处户籍室的一员,我时刻怀着对国家、对居民的责任感。每当有居民来办理户籍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时,我常会思考,这背后可能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工作与权益。因此,我不仅要全力以赴地办理好每一项业务,还要通过与居民的互动与沟通,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关怀与用心。只有在这样的情感与责任的体现下,我们才能真正满足居民的需求,为户籍室工作生命注入更多的意义。

结尾(字数:120字)。

回顾多年来在户籍室的工作,我深知自己的不足与经验的不足,但我也清晰地看到了自己的进步与成长。户籍室工作并不容易,但工作中的点滴进步与努力都值得。我深爱着这份工作,更深深地理解了其背后的责任与意义。我将会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国家的户籍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工作集【第十篇】

10月27日10时许,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户籍室发生这样一幕:民警在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时通过查询比对发现,吴某与江西某村民吴某人像信息相同,疑似重户人员信息。

民警遂向吴某讲清户籍政策管理规定及重户信息的危害。在户籍民警耐心教育引导下,当日中午,吴某带注销证明到容城派出所将其江西重户信息注销,并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

据悉,10月中旬以来,监利县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各派出所复核收养户口、遗漏补录人口、外地迁入户口、出生日期、民族等人口主项信息的卷宗材料1000余份,及时纠正非农迁入农业户口性质错误、身份证编码错误、户口地址错误、材料不齐全、审批不符合规定、卷宗材料与数据不一致等多种户口现象400余份,坚决杜绝重户口、假户口问题,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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