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现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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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XX区聚焦特殊困难群体,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为主体,以临时救助“救急难”为重点,编密织牢了面向困难群众的“全覆盖、兜底线”的基本社会救助民生防护网。

(一)维持社会救助政策帮扶力度。积极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的“四个不摘”要求以及城市和谐发展相关部署,对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上级文件暂未明确作出调整前,延续之前的原有帮扶救助政策一律不退、投入力度不减;对救助政策新作出优化、调整、新增的部分,如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和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等,及时做好解读、宣传并推进落地见效。

(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精准落地。结合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等工作,区民政部门成立了社会救助督导小组,定期到各乡镇办开展实地走访和政策宣讲,指导各乡镇办对死亡、户口变迁、脱贫、就业等应当取消调整户及时清退,把新出现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三)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放。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截止目前,各项政策资金已按月足额发放。

(四)促进社会救助水平显著提高。随时跟踪关注上级政策标准调整情况,在确保每月按时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同时,根据上级文件最新提标要求,及时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XX元、XX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XX元、XX元。

(五)确保社会救助效率逐步提升。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了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规范有序的将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全区乡镇办(街道),使乡镇办(街道)成为了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监管工作。合理有效的分离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优化简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层级时限,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动态管理更具时效性和科学性。

二、问题及成因

(一)城乡社会救助力度和水平存在差距。首先是基层干部力量相对薄弱。城区困难群众相对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社会关系复杂,摸排难度大,而大部分城市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少且往往身兼数职,再加上救助政策上也未组建专门的队伍力量进行结对帮扶,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以及工作报酬的不相匹配严重挫伤了社区社会救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其次是资源投入量相对较少。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一般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固定标准进行生活补助或补贴,而普惠性资金扶持平摊到每个困难群众身上毕竟是有限的资源。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上可以凭借着耕地和宅基地实现吃住自给自足,而城市困难群众的吃穿住行都是刚性支出,再加上城市物价水平相对较高,所以政策救助资金对一些生存困难的城市群众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政府如果不加大资源投入以创新救助途径或形式,救助面就显得较为狭窄。然后就是政策衔接不足,目前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几乎普遍采用资金救助,发展性扶持存在缺口。虽然资金救助在很多情况下是最实在的,但事实上对大部分特殊困难群体来说,资金补助只能满足其当下短期生存需求,再加上城镇现有的其他配套政策,如就业救助和住房补贴等政策在实施中“僧多粥少”且受周期性限制,如果不加强各项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仅靠民政社会救助的给钱给物是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和发展的长期需要的。

(二)信息共享不畅,救助对象认定不够精准。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核对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需要财政、教育、公安、工商、卫计、司法、住建、人社、残联、扶贫等部门参与或配合,但目前区级层面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缓慢,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政策联席会议沟通机制,大数据共享平台也未及时上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核定仍然需要基层工作人员地毯式的入户调查和多方求证。不可忽视的是,部分居民隐瞒隐性收入问题仍然存在,且一些收入指标难以货币化,所以保障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只能依靠审计部门的不定期审查或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比对,由此影响了社会保障的救助时效性和全面性。经访谈调研和查阅资料,近三年来通过审计和市数据平台比对发现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以及“应救未救”线索达百条以上。

(三)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力量配备不足。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民生工作,要惠民到实处,确保公平公正,就需要把好程序关、审核关,在申报审核中,必须做到3个100%,即对核查对象100%入户调查、100%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00%评议公示,其中县区级民政部门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30%以上,各乡镇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经走访了解到,区民政部门虽设有社会救助股,工作面囊括了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落实以及相关配套运行机制的执行,政策保障范围涉及2万多人,但人员配备只有4-5人;乡镇办机构改革后,各乡镇办党政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工作者配备严重不足且兼职居多,年龄结构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普遍不高;各村委和社区基本没有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基层社会救助队伍力量的薄弱尤其是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后,工作量增大,人员却未增多,使得各乡镇办责任主体对救助对象未能做到100%入户核查,仅依据村(居)委会“四议两公开”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审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对象的精准性。经调查统计,全区70%以上的乡镇办未做到对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全区90%以上的村(居)委会没有社会救助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社会救助人口动态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在社会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困难群体被纳入救助序列内,但是缺乏对申保人的跟踪监测、反馈机制,有些贫困家庭有新增人口却未及时上报,无法及时实现“整户保”和“应保尽保”;有些受助人口脱离贫困队伍再就业稳定后,却没有主动退保,造成受助群体“只进不出”;还有的群众基于保障对象的配套救助政策较多,包括廉租房保障、社会医疗救助、电价补贴等多个方面,对社会救助政策形成福利依赖,认为有了社会救助就有了很多优惠,失去救助将失去很多利益,使得现有救助对象不愿就业退出保障。这就暴露出了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忽视了定期资格再审核和退出机制的建设,这样不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也造成了财政的压力,稀缺的社会救助资源未能及时分配给新增的困难群体,不该继续享受救助的人却占用了公共资源。经访谈调研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低保对象纳入前确属失业人员,如:城市人口余洋、阮景福,成为低保对象后,通过个人努力进入法院、教师等公职单位,但本人不及时向社区、办事处民政部门申报,隐瞒就业事实,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发现问题,造成民政部门被动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追回所冒领全部低保资金。

(五)宣传不到位,干群对救助政策理解存有偏差。一方面,部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对业务工作缺乏深入研究,尤其是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初期,对各项政策和制度解读及把握不够细致,政策吃不透就会对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识别不准,审核、审批程序把关不严,在政策落实执行上就不够到位。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扶贫相关政策惠及困难群众的方方面面,一部分群众把社会救助政策尤其是低保政策当成“万金油”,家中一旦有成员生病、致残或者出现短暂性的困难,再或者自身利益稍有受损,就迫切希望被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却对低保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线全然不顾,忽略程序、不听解释、不想把握正确的政策内容,有的甚至对工作人员产生误会。如一些“占地保”、“拼拆户保”、“信访保”家庭,使社会救助政策失去原有的“救急解难、保障兜底”意义。

三、意见与建议

(一)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救助协调发展。以问题为导向,从薄弱环节入手,把对城镇困难群众的救助放在建设美好的总体布局中谋划,注重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部署同向合拍,在帮扶农村贫困群体的同时不忘分析研判适用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措施,如把在乡镇坚持的“保人”与“保户”相结合的救助政策,在城市街道(办事处)对“重病、重残”群体同样扩大“单人保”范围;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城市困难群体特点的政策,对一些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员、失业后流离失所的人员、以及多元因素致困的人员,摸清底数,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尤其注重就业指导和救助以及住房补贴的加持,对严重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政策叠加,并根据城市物价情况适度提高救助水平,让他们享受到公平的保障政策。同时,积极引导慈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能力建设,发动爱心企业、社会团体加大资源投入并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就近就业、提供闲置场所收容流离失所之人,支持发展互联网慈善,引导慈善和志愿服务、群团组织力量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活动,引导力量进一步向城镇最困难的地方聚集。

(二)加快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相关责任部门的日常沟通联动,按照《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召开社会救助政策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同讨论协商,合力攻坚克难,形成全区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议上级部门加强对区级层面社会救助信息共享系统开发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设的支持,建立健全县区级信息核对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改进救助对象核查、认定办法,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的服务水平,实现信息化、精准化、便捷化救助;在实现数据共享中,确保社会救助主体责任部门全面加强与扶贫、公安、医保、残联、人社等行业部门以及金融部门的信息比对,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发展中存在的错、漏、重等问题,夯实城乡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基础,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三)增加资金投入,强化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建议上级部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体系人员配比。确保每个乡镇办预留3-5名专职社会救助干部,每个村(居)确定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增加政府购岗投入,结合当前城乡全覆盖的社会工作站建设,优先吸纳专业组织的专业人员加入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借鉴兰考人才培育经验,通过公开招考等方式积极引进复合型人才,注重把复原军人、务工回乡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中的优秀分子选拔到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岗位,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同时申请上级部门加大资金保障,按政策要求足额预算工作经费,并建立基层工作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以调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定期教育培训,提升其运用科技手段的水平,提高政策解读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配合能力以及服务群众能力,并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纳入各乡镇办干部年度整体培训计划之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培训,以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

(四)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的主动发现机制,减少“应保未保”现象。首先需要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动态信息跟踪系统,对城乡困难群体的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并不断地更新反馈。其次,要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返贫、致贫风险高的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潜在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最后,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定期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困难群众近况的入户核查。注重数据分析,对存在风险的强化跟踪,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政策保障。对保障对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排查“应退未退”情况。一些社会救助政策如低保、特困供养认定审核周期长,易出现救助对象与核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障对象的退出滞后。因此,需要加强核查力度,对于家庭结构和月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进行半年核查一次;而对于家庭结构不稳定、月收入处于起伏状态的家庭进行每月核查一次,根据一定时期内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人员的变动来及时调整发放金额。还可以不定期的抽取某一个阶段的救助数据导入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大数据比对,发现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及时纳入,脱贫、就业和死亡人口及时清退,恢复劳动能力人口及时与人社部门对接,或提供公益性岗位或进行就业指导甚至介绍工作岗位满足其基本发展需求后,取消救助资格。

(五)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造势力度。一方面,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责任,在社会救助各种审批权限下放阶段,定期下乡镇入街道组织政策宣讲会,把政策的动态调整和正确解读及时传达给每一位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确保权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只有经办人员自己学深、悟透,才能将政策向困难群众讲清楚、说明白、算好账,对困难群众做到有问必答,使好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建议在各乡镇办便民窗口设置社会救助接访员,专门向群众释疑解难,也便于对不符合条件以及被取消社会救助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人员讲清道理、说明情况,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运用好信息时代的多种宣传方式,通过电视、村广播、印发宣传册、上门宣讲等手段,扩大政策宣传范围,拓宽宣传渠道,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进村委、入社区、全覆盖。还要强化基层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长效机制的落实落地,在村(居)委会把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等主要内容,采取公开栏长期公示的方式来营造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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