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工作报告汇报【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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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合规管理范文【第一篇】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1]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2]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3]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4]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5]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般说来,农业保险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从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规制理论。其中有三种重要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1)公共利益论。农业保险监管的第一种理论解释就是农业保险是担负公众利益的行业。由于垄断、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人们呼唤政府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激励的部分予以替代。在此背景下,规制的“公共利益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是为了使人们从不公平和无效率的市场中解脱出来,监管的目标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或某些政治危机的资源误配,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6]它强调消费者利益,如当技术导致自然垄断或存在外部性时就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政府应出面干预,因而监管被严格地看作是一种“挽救行为”,它主要是为了消除或降低与市场失灵有关的成本。监管者被认为是对公众利益需求做出反映,并以修正市场实践的无效或不公平为目标的独立的中立的仲裁人,其监管的过程有助于通过消除垄断的滥用而产生的限制性贸易实践,促进市场价格竞争。公共利益论还隐含着政府规制是无成本的,这种观点后来遭受了大量的批评。公共利益论的另一问题是它缺乏明确的机制,利用它所宣称的公共利益能够被规制行动所实施。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规制常常不能纠正这些市场失灵,规制被认为是失败的。虽然公共利益论总体上还不够健全,但决不能完全废弃。对于农业保险监管,它还是一个重要的论题。

(2)捕获论。实证经济学的私人利益监管理论则认为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最大化。[7]Peltzma提出监管者们是出于自身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监管捕获论(又称占据理论、追逐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为被监管的行业所占据并为其利益服务。[8]捕获论本是政治学领域的一种监管理论,并由此衍生出许多经济学版本。但一般均认为监管的最终后果是有利于生产者,即被监管者。其实,捕获论的本意也是要保护消费者,但认为通过政府监管是无法达到的。捕获论版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arverBernstein在1995年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公共利益论是天真的,会产生理论误导。为了解释为什么规制机构会逐渐为被规制者所利用(捕获),他是这样推理的:被规制者最初可能反对规制,但当他们对立法和行政过程逐渐熟悉时,就会行动起来,对规制当局施加影响,最终还是通过法规和行政工具,借助规制当局的力量达到给他们带来更高收入的目的。他们影响规制当局的一个例子是,与规制当局进行频繁的人事往来,由此创造密切的联系和合作的基础,甚至进行行贿等“寻租”活动。因此,规制的最终效果是生产者受益,消费者吃亏。既然被规制者可以通过疏通的办法让规制为他们自己增加福利,那么规制机构的生命循环就始于年富力强地保护消费者而终于僵化地保护生产者,所以应放弃政府规制。但是,捕获论也经常经不起经验验证,它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始终从某些规制中得到好处的事实。不过,捕获论确实发现了规制有可能被受规制者所利用以及规制效果未必是保护消费者的问题。

(3)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监管是在相互斗争的社会集团之间实行财富再分配的政治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该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之上,即不论怎样的监管都是在分配资源。而在这个分配过程中,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任何被提出的监管方案都会引起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注意,他们会通过政治的或经济的渠道提出反对或赞成的意见。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阶层间转移资源以获得对方案的最大支持。

在解释农业保险监管时,上述三种理论都非常重要。公共利益论提出了农业保险监管应遵循的标准,而公共选择理论则有助于解释农业保险有些领域的监管背离了这一标准的原因。

2.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没有特别说明,下文农业保险均指政策性农业保险)担负着国家支农的重担和公众利益。虽然政府资助的农业保险成本高昂、运行复杂,会导致潜在的巨大的效率低下,但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者来说,效率标准并不通常是支配性的目标。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都必须从该国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意义上来考虑,这也使得由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越趋复杂。对它的监管有利于未来我国农业保险法将确立的目标——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工具,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现。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而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大多数法律素质又偏低,复杂和艰涩的农业保险合同使投保人对它们的理解造成困难。农业保险监管将对保险合同进行严格彻底的审查并保证由农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公正和定价的合理,故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农业保险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会越来越多,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包括农业保险基金)问题就会凸显现出来。因为,先前的寻租者可能将注意力从通过农业救灾转移到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和执行农业保险来寻取租金。中国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和出现在社保基金中的腐败现象给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一旦行政机会主义与市场机会主义相勾结,监管权力市场上的寻租和创租行为就会泛滥,这不仅会提高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费用,而且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净损失,最终将会侵蚀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因此,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必须未雨绸缪。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

决定农业保险监管能否取得满意的监管效果的因素之一是监管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化的监管目标。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分为内在和外在目标。所谓内在目标是指根源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固有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取得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成功运行。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靠: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能使农业风险管理部门促进、支持和监管可靠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从而保护和加强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性,因此,保证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监管终极目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监控农业保险人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农业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合理:合理是指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保险价格的合理,另一方面是农业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它确保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农业保险(也就是农业保险的可获得性)。因此,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的监管措施便是实现合理性的基本手段。合理的农业保险合同条款是提供给农民实在安全的基本手段,不公平和有害的合同条款将破坏农业保险合同所声称的安全。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为了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需要对农业保险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准确、清晰、公正和合理。

公平:公平要求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无歧视的对待。一个不公平的例子就是农业保险人过分地延误农民的保险索赔。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弱,农业保险人过分延误农民的保险赔付不仅影响抗灾减灾和农业的再生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受灾农民的生存,因此,农业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证农业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

平等: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要求农业保险计划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一视同仁,不管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大小。比如,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农业保险申请和保险面积,报告建立农业保险担保和计算保险费的数量,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过去的损失清单和生产信息,在导致已保险的农作物损失的风险发生时,以此来决定保险赔偿的数量;不管农业生产者参保的农作物面积是10亩还是100亩,在提供和搜集信息方面没有任何差别。

安全:农业保险监管还要保证我国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农业保险基金,其建立的强制性、使用的专项性、给付责任的长期性和基金的增值性等特点都对政府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运行的前提。

农业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是指来源于农业保险的外部世界,为了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加于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其深层原因是国家的政治态度。基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治态度,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定位于保证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使所有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到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自身的全面、和谐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如没有政府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难以实现。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它为农业分担风险,并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农业风险。“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实现,不仅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经济行政职权,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三、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目标的路径

(一)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农业风险管理局

成功的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理所当然地包含某种机制,以便管理和协调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表明,成功的农业保险监管的关键因素在于监管机构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它必须在实现国家的支农政策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监管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区别在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其功能在于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福利;其目标定位于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9]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仍然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理念的重合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再者,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而是专门的监管机构。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来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

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有助于确保监管农业保险过程中的协调性和全面性。农业风险管理局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和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农业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其专业化和自治性更高,更能够做出独立的判断,更能建立用以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来监督农业保险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可能会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因为,它的相对独立性和功能都是基于一项明确的法令,该法令将清楚地界定农业风险管理局的功能和目标。

在行政权力和行政级别上,农业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效力会得到增强。这使得相关机构之间更容易实现协调,并因此提高监管的成功率和效率以及提高协调与合作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而提高相关部门的效率、回应性和有效性。再者,它能更好地向农业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农业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这将有利于实现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

为在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国家就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职能、其他的与监管农业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力与职责和监管的适当程序。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担负着广泛的职责: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清晰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有助于促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手段;以及能够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其被有效遵守

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基于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更好地平衡、更有效地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从而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要求减少农业保险的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如在勘损、理赔的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与受灾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的利益)。

监管规则要保证农业保险信息的质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应减少农业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再者,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给农业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的、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应该进行精心安排,以使所有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严格遵从“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一样,“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一切强制行为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10]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有助于保证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得到高度遵守,有利于实现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条文以及监管规则

长期以来,用平实的语言起草保险监管规则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必要性一直得到了保险发达国家的重视和认可。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要确保监管目标、战略和要求都清楚地传达给了农业保险的被监管者。这样,被监管者以及社会利益相关者都能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从非专业的角度清楚地和明白无误地理解。此外,保持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其得到高度遵守和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法律素质偏低的农民,加之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为了保护投保农民的正当权益,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农业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这一点,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尤其重要。

2.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透明度

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不仅要修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且更主要在于规范农业保险人和监管者自己的行为,弥补“政府失灵”,防止“寻租”和“创租”行为的产生,保障国家通过农业保险的支农政策的实现。保持透明度是市民社会群体的核心要求,它服务于基本的开放性民主价值。在农业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监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监管规则的出台,再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以及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中,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透明度对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性根源于下列事实:它能克服导致农业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如监管俘获和偏袒强大的利益主体、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人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僵化性、要保人与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盟、缺乏问责机制等。透明度有利于减少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从这个角度讲,透明度是反对在农业保险及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的最有力的武器。透明度可以提供相对方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预期,让农业保险监管在阳光下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选择,防止农业保险监管机关的“寻租行为”和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而增进农民对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监管的信任。因此,为保持农业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未来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必须建立农业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未来的中央信息数据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全国农业保险企业财务状况、农业保险监管数据标准、农业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农业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农业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被有效遵守

制定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尽量使农业保险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操作水平,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目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法规得不到实质性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有时只是一纸空文,在很多情况下,几乎很少有人去关心和关注法律的效力或适用。对法律的遵守和忠诚是法律的生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也不例外。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问题的泛滥;煤炭生产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社保基金被大量挪用和侵占;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腐败丛生都说明了相关的监管失灵,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没得到充分和实质性的遵守。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为使我国未来农业保险能被有效实施,必须保证农业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之遵守可分为形式上的遵守和实质上的遵守。所谓形式上的遵守是指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遵守;实质上的遵守是指确保农业保险基本监管目标实现的行动遵守。形式上的遵守可能无法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要实现监管目标,我们必须使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设计鼓励实质性遵守。因此,成本——收益原则在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设计时必须加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算计被监管者(包括农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或遵守监管规则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包括物质或非物质)。因为,如果不遵守的回报率很高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制裁压力可能不足以导致对监管规则的遵守。同时,我们还必须赋予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足够多的可利用的资源(包括财政和行政),以确保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否则,被监管者不遵守的行为被发现和被强制执行的概率可能就会非常低,从而通过制裁性措施就无法实现监管遵守。此外,被监管者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认同度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其被遵守的程度,对它认同度越高,其被实质性遵守度越大,反之亦然。

四、结语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而不能走商业化道路。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作为国家支农政策工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其政策目标。由保监会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一般性商业性保险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由于监管目标和理念的差异,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因此,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农业部内建立相对高度独立、具有充分职权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并由它来监管农业保险。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高度透明,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并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从而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标——国家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1]参见冯文丽、林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6期;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以下;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5期。

[2](英)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3]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4]赵学军:《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Wright,B.D.,&J.D.Hewitt.(1990).AllRiskCropInsurance:LessonsFromTheoryandExperience.GianniniFoundation,CaliforniaAgriculturalExperimentStation,Berkeley,April.

[6]HaroldD.S.&RobertW.K.,InsuranceRegulationinthePublicInterest:ThePathTowardsSolventCompetitiveMarkets,TheGenevaPapersonRiskandInsurance—IssuesandPractice,10/1/2000(25)(No.4):482—504。

[7]CumminsJ.D.,Deregulating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WashingtonD.C.:AKI-BrookingsJointCenterForRegulatoryStudies2002.

[8]DECDProceedings,InsuranceRegulationandSupervisioninEconomiesinTransition—SecondEast—westConferenceonInsuranceSystemsinEconomiesinTransition,Paris1997(2):53.

[9](美)埃米特·J·沃恩,特丽沙·M·沃恩:《危险原理与保险》,张洪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1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杨玉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合规管理【第二篇】

(一)消极层面1、发展水平低基于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保费的正常水平需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到5%,而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到8%到10%左右。但是,就我国近年来看,其保费只占到2%到3%左右,严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实质需求,发展水平明显较低。但是基于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环境来看,全国人均保费已经由发展初期的10元发展到现在的100元(人民币),翻了十倍左右,在全球排名大概在80名左右,与排名靠前国家的人均保费2000美元具有相当大的差距。2、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现阶段,我国整体经济区域化差异较为明显,而基于保险行业来讲,相关企业的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一般业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与地区,整个行业存在不均衡的发展趋势,其与金融保险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宗旨具有一定冲突,不利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3、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整个市场都过于重视直接保险市场,而对于再保险市场则缺乏正确的认识与培育,给保险人的投保带来巨大的风险问题。相对来说,在再保险市场混乱的体系中,其同业间的信任度将受到较大的影响,而大部分外币保险业务则偏向国外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来说存在较大的损失。4、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在构建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其有效监管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对于监管机构、监管规范以及监管体系等建设与保险业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还处于被动性监管的过程。例如,涉及到行业稳定发展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以及再保险安排等层面,其监管空间空白,相关不法分子钻监管的漏洞较为明显。

(二)积极层面1、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明显提升我国金融保险业在发展初期的业务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承保业务,而资金运用也更多的用于国债购买与银行储蓄等较为稳定的投资方向,因此利润空间相对较低。而发展到近些年,其资金运用逐渐得到拓展,涉及到金融市场债务、企业基金、企业股权、股票以及境外投资开发等等,对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完善发展具有绝对的意义。例如,在2012年前半年,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资金余额大概为万亿元,较年初上升%。其中,股票、证券以及基金占总投资额度的%、债券大概占%、银行存款大概占%,收益远达亿人民币左右,平均收益率约%。从以上数据可以知道,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已经走向多元化与稳健化。2、业务结构积极变化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市场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几乎处于全垄断的地位。而从十六大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与深化发展,国外的保险企业相继在我国设立子公司,我国也利用闲余资金建设了多家保险企业,目前在我国金融保险市场中大概有150家左右企业。在财产险业务结构层面,之前占重要位置的车险在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而非车险则保持较为均衡与快速的发展趋势,其比例提升了%左右。而在人身险业务结构层面,由于近年来政策与结构调整出现一定的变化,其投连险与万能险开始下滑,整个业务结构趋向于成熟。3、逐渐对外开放在我国成功加入WTO体系后,金融保险业开始迎来自身的高速发展时期,目前大部分知名跨国金融保险企业已经成功进驻我国市场。同时,中国保监会也基于WTO规则出发,对市场监管进行不断完善与改进,提升了监管工作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为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开放市场的过程中,保监会也积极寻求与其他更监管体系的沟通与交流力度,并全面参与国际性保险市场开发,在全球地位得到显著的升。

二、强化我国金融保险合规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树立合规的管理理念在以往的合规监管工作上,我国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其弊端同样较为明显的。在具体工作,监管部门过于强化保险企业的监管控制,大部分保险企业在进行合规管理时缺乏主动权与自,完全背离企业的市场运行需要。因此,对于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与改革工作来说,如何理念与手段已经迫在眉睫,下面主要从三点上入手探讨。1、要从高级管理层开始,积极学习与执行全新的合规理念与手段,在公司内部起模范带头与有效监督的作用,促进合规管理在日常工作上的重视力度,进而形成更为完善的价值观与道德观,积极倡导诚信体系。2、要积极促进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在具体工作上可以基于内部级别出发,对相关管理与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地培训与教育,在公司内部形成合规管理属于整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氛围。3、对于内部监管体系,一定要不断强化其与内部制度、规范的有效链接,使公司内部员工具有严格的规范参考,在监管体系启动监督前,内部员工就可以自觉、主动地去规范与调节相关行为,以积极的态度强化合规理念的执行。

(二)构建合规管理体系1、确保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对于金融保险公司来说,其在设立合规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充分独立性属于最为重要的原则,其关系到管理职责的有效执行。在具体工作上,可以自主地对相关合规风险进行管理,并有足够的权力去查处违规或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在构建合规管理机构时,其同样需要配套相关完善的政策与文件,并明确其具体权利与职责。另外,还要基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性的给合规负责人部分安全层面的保障,避免内部出现恶意打击、报复的行为出现,确保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与权威性。2、构建合规管理部门与组织结构基于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市场经验来看,其在构建合规部门与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集中化管理与条线式报告属于重要的发展方向。其中,对于集中化管理来说,其主要是把公司内部具有合规管理职责的员工进行集中安排到相应的合规机构与岗位。同时,还要基于公司总部出发,构建一个掌管各区域的中央性合规管理机构。例如,在公司总经理层下构建一个合规风险管理机构,由副经理兼任或直接成为负责人。而对于报告路线,主要存在条线式与矩阵式,在具体工作上主要以条线式为主,由下级合规人员直接面对上级管理人员呈报,以矩阵式汇报为辅,下级合规人员向上级合规管理人员呈报时,也需要向所属区域负责人呈报。同时,还要确保汇报路线具有垂直性与跨越性,在汇报时如果相关管理人员不受理或可以隐瞒时,可以跨级汇报,甚至可以汇报到董事会。

(三)构建合规制度体系1、按照我国外部规范的相关标准,要构建相应的制度清单,并细化相关规范要求,然后基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构建完整的管理制度,对业务流程、合规规范、政策等进行制订。2、基于公司业务拓展、战略目标以及合规管理等层面出发,构建相关管理制度。例如,制定可供各岗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合规管理手册和操作流程图,清楚的界定从公司高管到基层职工、营销人员的职责和问责标准;制定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让员工和营销员清楚自己的行为操守;制定对违规的处罚制度,建立合规问责机制等。3、在公司内部构建一个针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数据库。在实际工作上,由于合规管理面对的法律、规章以及监管政策等条律较多且复杂,大部分公司较难完成按照具体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因此,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状况的风险数据库显得很有必要。将与合规相关的外部规范加以整理、归纳和储存而形成的风险数据库,可以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查找、理解和使用,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合规风险的效果。

(四)培养公司合规文化软文化属于公司合规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对来说,当某一金融保险业司的内部合规文化良性发展时,其将可以为企业提供价值提升空间与核心竞争力等。因此,对于金融保险公司来说,在日常合规管理上一定要重视合规文化的建设,从制度与流程两方面创设合规文化,基于制度出发体现合规管理理念,然后充分结合奖惩与问责体系提升内部员工的意识;另外,相关公司在符合自身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组织相关主题性文艺晚会、座谈会、征文活动等等,以积极的方式使合规文化扎根基层,并成为每一位员工的潜意识。

三、结论

合规工作报告【第三篇】

关键词AS5;内控审计指引;区别

一、两者的出台背景

(一)PCAOB审计准则第五号的出台背景

受2001年安然、世通等事件的影响,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SOX法案。为了保证其有效实施,SEC于2003年11月了《最终规则――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及其对定期披露的证明》。为了贯彻SOX法案和SEC的要求,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于2004年了《第2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协同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以下简称AS2),用以具体指导审计人员对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自AS2实施以来,PCAOB的监督结果显示,AS2的部分条款不清晰或者与SEC的要求有差别,也有部分条款规定过细,不利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或不适合小企业审计的要求。因此,2007年PCAOB又了《第5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以下简称AS5),以取代2004年的AS2。

(二)我国2010年审计指引出台背景

美国SOX法案出台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行业自律视角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2008年6月,为了配合《基本规范》的施行,中注协又了《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和指导。此征求意见稿将内部控制审计界定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虽未能正式出台,但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建设所起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的出台,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第二条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AS5与我国2010年的内控审计指引的区别

(一)关于审计范围

基于注册会计师风险规避和成本效益原则,美国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我国最初推动内部控制审计发展的是中注协,出于规范审计工作、规避审计风险的考虑,将内部控制审计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当政府相关部门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开始重视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时,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被扩展至广义的管理视角下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与要求企业完整而全面地贯彻实施《基本规范》相一致,《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不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是覆盖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但是,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承担能力,该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而对相关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则要求其增加描述段予以披露。

(二)关于审计流程

内控指引认为审计流程包括: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工作、评价控制缺陷、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记录审计工作。而AS5则认为审计流程是计划审计工作、使用从上至下的方法、测试控制、评估识别的缺陷、总结、内控报告、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内控指引将使用从上至下的方法和控制测试放在实施审计工作中,而AS5单独列出,并详细地将使用从上至下的方法分为:确定公司层面的控制、确定重大项目、确定相关论断、确定主要交易类型和重大流程、选择控制进行测试。将控制测试分为:测试设计有效性、测试执行有效性、确定风险和证据的关系、未来年份审计的特殊考虑。此外,内控指引所说的完成审计工作其实也就包括了AS5在总结中规定:获取书面申明、形成审计意见、通报某些事项。

(三)关于审计方法

认为整合审计是一项强制性要求,AS5规定必须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准则明确规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应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两个审计的目标虽然不同,但审计师必须计划并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两个审计的目标。而我国《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当然,此处所指的“整合”,不包括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企业既做咨询又做审计的情形。《内控指引》第十条明确规定,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要求审计师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中那些可能会导致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不能被发现或预防的高风险领域。由于从上至下方法对审计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影响,第5号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中,包括对重要的公司层面控制进行测试时使用该方法。并要求审计师在每一决策点的风险评估中采用从上至下的方法。对重要账目和相关论断的确定要求审计师应清楚存在的相关风险,以及风险如何影响其决策。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并将方法作为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同时,该指引强调,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

(四)关于审计报告出具

1.标题。指引规定出具审计报告需要有标题、但是AS5强制规定必须包含“独立”一词的标题。

2.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控报告是否合并。如何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所关心的问题。与审计范围相对应,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两大方面。AS5审计师可以选择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控的合并报告或单独报告。

3.报告类型。指引提供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分别是: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而AS5因为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控报告是否合并而不同。

三、总结

本文通过比较了AS5和内控审计指引的区别,发现我国内控审计逐渐国际化,虽然有一些方面还不是完全与国际接轨,但是相比之前的规定,对进一步提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同时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1]邓美洁,吴国萍,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1(4):69-72.

[2]刘玉廷。全面提升企业持续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解读[J].会计研究,2010(5):5-18.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2010-4-15.

合规管理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工商银行;综合经营;合规治理

一、综合经营条件下强化合规的可行性

综合经营作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可以跨行业经营的一种金融制度,其实质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经营多领域金融业务,得以实现现代商业银行资本节约、收入多元化和竞争差异化的目的和要求。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实现经营模式战略转型已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和现实。从国际银行业经验看,综合化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降低和分散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国际金融业尤其是西方商业银行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非利差收入。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看,从1993年我国金融业正式实施行政性分业经营,至20__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治理公司试点治理办法》的出台,我国金融业经历了一个由分业向综合转变的过程。20__年10月,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从法律上为我国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预留了发展空间。工商银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在规模、机构网点、客户、品牌、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尤其是近年来,工商银行紧紧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与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目标,通过发展非牌照类投资银行业务和跨市场的交叉销售,合资设立基金治理公司,境外投资银行机构,以及通过控股银行涉足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综合化经营的经验,综合化经营体系已具雏形。

在适应综合化经营,强化内部控制方面,工商银行在初步形成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稽核体制基础上,20__年10月,又根据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改组了内部审计委员会。在原稽核监督局的基础上设立了内部审计局,在原跨区域设立的6家稽核专员办公室的基础上扩充组建了10家垂直治理的内部审计分局,内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了更加完善的体制保障。同时,在全行系统重组成立了合规机构,内部控制和合规治理职能得到加强。“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治理体制不断完善,总行对一、二级分行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综合成本、依法合规经营以及负责人履职等情况的综合监管能力增强,各一级分行对基层领导班子和治理人员的授权控制、考核评价和监督治理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建立在两级监管体制基础上的对主要业务和机构的警告、限期整改和市场退出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对于规范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增强全行的风险控制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重组了风险治理委员会,借助国际闻名咨询公司设计了全面风险治理总体框架,实施了内部评级法工程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步伐日益加快。

20__年10月28日至20__年10月28日,工商银行经历了财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等一系列向现代金融企业迈进的过程,为工商银行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遵从国际惯例,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治理指引》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使工商银行适应综合化经营要求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可能。

二、综合经营条件下强化合规的切入点

强化合规的内涵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其内涵:一是强化制度约束。即商业银行在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组成的权责分明,有效制衡,规范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二是实现风险控制。即促使商业银行为实现资本充足率、总资产净回率、成本收入比、资本利润率、股本收益率、不良贷款率等经营目标,依靠各项制度、规章、流程,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有效进行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三是提高制度执行力。即商业银行各级治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即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提升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率、资本利润率、股本收益率,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实现价值最大化。

加强合规治理应协调处理好四大关系

1.正确处理好合规治理与决策层价值目标趋同的关系。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决定了

决策层价值趋向,而银行内部合规治理必须紧紧围绕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价值趋向,严格遵循董事会审批的各项合规政策,协助高级治理层有效治理银行面临的合规风险,才能确保全行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使银行价值实现最大化。

2.正确处理合规治理与业务经营协调发展的关系。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规定,“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合规治理部门这种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风险的过程,既是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创造间接价值的过程,也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增加直接价值的过程。

3.正确处理好合规治理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而合规治理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使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所以加强合规治理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方向一致、目标一致,两者实现良性互动,更会使银行增加客户的安全感,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市值和持续竞争力。

4.正确处理好合规治理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的关系。实施合规治理既要与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又要与银行内部公司治理相协调,更必须精心核算合规风险控制成本,核心就是要落实“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部门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规治理部门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的作用,有效建立起一个合规治理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营运机制,促进银行合规风险最小化、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

明确合规治理的重点

1.树立科学的合规工作理念。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其各项业务治理和运行必须置于严密的制度控制之下,而不是人为的控制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合规治理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被动合规治理的思想,按照公司治理“分权、制衡、问责、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全行公司治理和经营转型,立足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努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覆盖所有经营治理和操作环节,使决策层和治理层的决策意图、治理目标及时有效地传导到全行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防止全行经营活动因发生内控疏漏而产生违规,确保决策层和治理层对全行整体治理的有效实施。

2.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价值趋向和行为规范,要具体落实到全行员工的每项业务操作和经营行为中去。一是要确定并贯彻落实银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银行明确鼓励和禁止的行为等。二是要改变规章制度的制定范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制定,同时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并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调整,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三是要严格有效地落实问责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等。四是针对合规机制建设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银行业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准确界定合规治理部门的定位。合规治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治理活动。合规治理部门作为全行的监督治理职能部门,直接对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负责,具有独立的向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直接告工作的义务,其人员配备、审计、培训、治理费用和绩效工资由董事会决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中具有较高和十分重要的地位。

4.科学确定合规治理工作的职能。合规治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治理下协助高级治理层有效识别和治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其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是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治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是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治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三是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四是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五是组织制定合规治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六是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七是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八是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5.合理配置合规治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合规治理部门的人员涉及全行各个业务领域和治理部门,其人员由专职和特聘两部分组成。专职人员包括各级行专门从事合规治理的人员;特聘人员包括从全行各个业务部门聘任的兼职合规治理人员。专职和特聘合规治理人员承担着建立健全本行合规风险治理框架,治理、监督、纠正本行、本专业内部治理和业务操作合规性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将自身职责范围的风险和控制状况向本行合规治理部进行告。

6.准确把握合规治理工作的切入点。第一,要积极发挥内控治理委员会秘书处的作用,组织开展合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合规治理渗透到全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并推动辖属各级行、各业务治理部门建立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内部控制治理水平。第二,认真开展合规审计工作。首先,加强对全行各项业务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的监督检查,通过制定非现场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岗审计、责任审计、后续检查、内控综合评价等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合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合规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其次,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督控制系统,通过即时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部门经营活动偏离合规目标的行为。再次,加强对各项经营治理数据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督,及时排查疑点和薄弱环节,确定合规审计重点。最后,要与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协调、沟通和联系,对合规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与专业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对重点岗位、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促进业务治理部门定期梳理整合各项规章制度,避免新旧制度交叉而造成的执行矛盾和风险隐患,使制度在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活动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第四,健全违规操作问责规定。为遏制各类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合规治理部门要按照精细化治理原则,建立严格的制度落实问责制,对于有制度、有要求而不执行的,要追究责任;对于有制度、不要求、不坚持的,要追究治

理者责任;对于该查未查或未查出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对于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要追究处理者责任。第五,开展内控评价。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的严密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缺失和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第六,建立合规治理例会制度。合规治理部要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和控制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召开由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合规治理例会,将全行内控治理、业务操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治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7.建立合规风险治理长效机制。首先,要落实合规风险“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部门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自己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其次,建立违规举机制。各级行要为内部员工举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保护机制。再次,要变以往“部门银行”为“流程银行”。为有效防止对客户服务内容单一、业务创新单一、监督检查内容单一、风险控制不全面,出了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相互推卸责任等弊端,要按照业务线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整合业务流程和治理制度,开展制度检查,要将每一个业务岗位涉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检查范围,进而通过流程银行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服务水平和对合规性风险的掌控与驾驭能力。

8.理清合规治理部的告途径。合规治理部要建立定期向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直接告工作制度。应依据业务治理部门制度执行和检查情况告、专职和特聘合规治理人员的工作告、日常合规检查及即时非现场监测、内控评价,全面把握全行每项业务的运行细节,定期综合分析判定全行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和控制状况,直接告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进而确定全行风险控制的基调,客观地评价全行公司治理状况,对全行业务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

9.加强信息沟通。为保证合规治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各业务治理部门专业会议应邀请合规治理部门人员参加,专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治理办法要送合规治理部会签把关,各种业务表和检查告必须抄送合规治理部门,确保合规治理部门及时把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合规治理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调、沟通和联系,对综合分析判定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查行和专业部门进行双向反馈,促进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10.健全合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相应的合规操作程序和尽职标准,完善主动合规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合规治理成本,确保合规治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是要树立合规风险防范意识,密切跟踪银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密切跟踪全行经营活动面l临的各类风险,建立完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机制,提升对合规风险识别防范能力。三是要树立合规治理服务意识,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四是要建立内控培训定期评审机制,定期对全行合规文化建设进行研究和评估,及时纠正内控培训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五是加强合规队伍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全面、具备一定从业经验、胜任合规工作要求的人才选配到合规部门,努力培养一支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合规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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