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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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第一篇】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邪教的认知能力,增强广大群众反邪、防邪的自觉性,靖州县普法办、610办以文化大院为依托,利用农村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进农家活动。

2月7日上午,首场活动在该县坳上镇先锋村文化大院展开,通过观看反邪宣传片、展板,发放宣传品,扫描二维码关注网络反邪教宣传平台等方式,使广大村民群众、回乡度假大学生、中小学生认识到邪教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活动中,共向村民群众、学生发放宣传册1370份,发放反邪教宣传袋等宣传品1240份,悬挂发邪教条幅4幅,摆放展板8块,同时利用音响循环播放反邪教知识和法律常识,并就有关邪教问题现场为群众、学生解疑释惑。

此次活动的开展,把反邪教知识送到农村群众、学生的家门口,促进提高广大群众、学生自我防范邪教的意识,调动全社会和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此后,该县反邪教普法宣教部门将陆续在全县各村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第二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分享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5篇】”,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分享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5篇】”,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分享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5篇】”,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第三篇】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本周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也是全国第三个网络安全宣传周。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从今年开始网络安全宣传周于每年9月第三周在全国各省区市统一举行。随着《烟台大学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发布,学校201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也将在9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逐次进行。

系列活动的开展将结合“文明烟大”建设,通过组织广大师生亲身参与,宣传倡导依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活动分为三个板块:宣传教育板块、知识技能板块、网络建设板块。宣传教育板块,包括举办网络安全讲座、培训,发放《网络安全小常识》《如何应对常见网络安全风险》,集中播放公益广告视频等活动;各学生班级、学生组织通过组织“网络安全与文明烟大”活动,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学会利用互联网”教育、防电信诈骗教育。知识技能板块,举办烟台大学网络安全技能大赛,组织参加教育部指导的第三届全国高校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和省教育厅、团省委主办的第五届山东省大学生网络安全技能大赛,通过比赛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兴趣,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期间还将开展“无手机日”活动,让广大学生切实体验无移动互联网是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倡导合理利用移动互联网。网络建设板块,学校将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优秀网站评选活动,以实际行动维护校园网络安全;召开网络安全工作座谈会,成立烟台大学新媒体联盟,创新媒体宣传联动方式,净化校园网络环境,便利网络信息共享,丰富学校“微平台”建设。

举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总体国家安全观。烟台大学201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必将增强全校师生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网络素养,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打造校园网络文明。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第四篇】

为增强我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根据中央网信办、市区网信办相关要求,我校决定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xxxx年9月19日——9月25日,其中9月20为主题教育日。

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

(一)氛围营造。

学校在宣传活动期间,用led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网站、q群等多种形式宣传网络安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电子屏滚动播出。

利用学校大门处的led电子屏,滚动播出网络安全宣传知识,介绍防信息泄露、防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相关知识。

(三)开展活动。

学校以网络安全宣传为主题,通过开展主题队会、举办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班主任和德育处提供图片)。

(四)网络宣传。

学校网站、学校q群、班级q群和翼校通多渠道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班主任提供发家长q群、发翼校通的图片)。

(一)各部门、每一位教师要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按学校方案落实好每一项工作,学校将组织人员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班主任务必将活动开展图片于9月23日上午12:00前传余xx,邮箱:xx,联系电话xx。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大全【第五篇】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提高我校校园网络安全的防范能力,加强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学校对整个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活动作了详细的布置,明确了人员的职责。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活动、课堂等有效形式,在全校广泛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强化全校师生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全校各部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宣传活动的方案拟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学校行政人员、各班主任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学校做好本次宣传周的活动。

1、针对活动意义和活动目的,确定宣传标语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2、充分利用板报、班刊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教育相关知识。

3、学校组织学生观看影像资料,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上好网络安全第一课。

4、全校进行了一次校园网络安全隐患大排查。

5、利用家长微信群,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敦促家长配合做好校外时段学生使用网络的管理,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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