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实践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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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实践报告1

关键词: 高职建材实践教学问题教学改革

《建筑材料》是高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建材试验、实训是这门课程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是教师将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课程上融合、交叉并有序地传授给学生的重要途径。根据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与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岗位能力相适应的建材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1.目前高职建材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历史来看,课程设置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主要是课内试验,并被当成理论课程的附属试验。目前高职建材课程虽加强了实践教学,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建材试验往往仅限于室内试验操作,试验项目和内容陈旧,相互之间联系少,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传统建材试验偏重于所学知识的验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教材规定的试验项目、步骤和方法,对理论教学知识进行验证,然后按规定的格式写出试验报告。由于试验内容都是教师或教材设计好的,并有详细的指导书,因此,学生只能在教师规定的框架里进行试验,处在被动的地位,难以激发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

试验时间分散,许多试验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传统建材试验每次课只有2课时,有些试验等待时间较长,课内经常做不完,不但影响试验的效果,还影响下面的课程,如水泥净浆凝结时间测定、水泥安定性试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等。

试验仪器设备少、场地小,不能满足人人动手的要求。建材试验一般分成若干试验小组进行,每个小组人数较多,大多是成绩较好、勤于动手的学生做试验,其他同学旁观或作记录,弊端很多。试验结束后,组内成员统计出统一的试验结果,多数学生对试验内容缺乏深刻印象,因而影响了学生做试验的积极性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建材实训开展较少,尤其是针对施工现场材料进场验收的岗位能力实训项目。

2.高职建筑材料实践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明确建材实践教学的具体目标。

根据高职建筑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建材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主要建筑材料的选择、工程应用及材料的进场验收上,如水泥、混凝土、砌筑材料、建筑钢材等,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岗位需要。因此,建材实践教学的具体目标应为:

(1)使学生掌握水泥、骨料、混凝土、砌筑材料、建筑钢材等主要建材的技术性能,提高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能力,能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材料的进场验收。

(2)使学生掌握常规建材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规程,熟悉试验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3)提高学生编写试验、实训报告的能力。

(4)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交流沟通、科学决策的能力,以及吃苦耐劳、踏实严谨、团结协作的职业品质。

建立提升岗位能力的试验项目。

改变以验证性试验为主的局面,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与创新性的试验,以适应建筑工程施工员岗位能力要求。具体做法是:保留部分验证性试验,将普通混凝土试验、建筑砂浆试验等调整为综合性和设计性的试验。这些综合性、设计性试验均要求学生自行完成资料收集、原材料性能测定、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数据测试与处理、结果分析等内容。

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要求学生根据实际工程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和施工要求坍落度等条件,初步计算混凝土配合比,自主选择原材料并对原材料的基本性能进行测试,再做混凝土配合试验(包括坍落度和抗压试验),调整配合比参数,得出混凝土最佳试验室配合比,然后实测工程现场粗细骨料的含水率,换算施工配合比。在试验过程中把原来水泥、砂石、混凝土三项相对独立的试验内容整合为一个综合试验。

开展适应岗位能力要求的实训项目。

针对建筑工程材料员的岗位要求,以施工现场主要材料进场验收为具体工作任务,设计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实训项目,如钢筋验收实训、水泥及砂石验收实训等。

钢筋验收实训。

钢筋是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建筑材料,学生必须掌握钢筋进场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实训内容包括确定钢筋检验批、查对标志、外观检查、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要求学生编制钢筋抽样检验方案,完成一个完整的钢筋验收实训过程。

水泥、砂石验收实训。

水泥、砂石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的,也是用量最大的建筑材料。水泥进场验收实训包括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混凝土用石子进场验收实训,按常规进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等项目检验。

建立开放式试验、实训教学管理模式。

调整试验、实训的时间和课时,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对于综合性、设计性试验、实训,采用开放式管理模式。所谓开放式管理,就是将试验、实训室开放,学生按教学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间进行自主设计的试验、实训。

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和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等,由学生根据所学知识,自主选择实际工程项目,独立设计试验方案,并完成试验过程。该类试验内容应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试验小组由学生自由组合,每组2―3人。做试验时,学生首先和指导老师预约,由指导老师负责对试验方案进行审查,然后安排试验仪器设备,并在试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指导、启发,引导学生最终完成试验报告。

开放式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能有效解决试验实训场地小、仪器设备少的问题,提高试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现教、学、做的良性互动,增加学生多动手、多接触试验实训仪器的机会。

3.结语

改革高职建材实践教学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大为提高,岗位职业能力显著增强。由此可见,明确新形势下高职建材实践教学目标,优化试验、实训项目,改革试验、实训室管理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劲松。关于高职建筑材料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山西建筑,2008,(36):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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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实践报告范文2

目前,我国高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学校组织一部分学生到施工工地开展实习工作;(2)学生自己去应聘或者联系而到相应的施工工地进行实习工作;(3)某些学习成绩优异,早已找到就业单位的学生则由该就业单位安排分配实习工作。高校在学生最后一年的实习阶段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就显得比较呆板,只是通过一些生硬的程序和格式进行管理,如让学生交实习任务书、实习周报、实训报告、实训总结等,经过对学生上交的这些报告和总结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这些报告和总结的内容大多大同小异,毫无新意可言。而高校对于学生在施工工地上的管理很明显不到位,只是通过学生上交的实训周报、月报、实训报告等方式来对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了解,高校教师也没有对学生的实训状况进行相应的指导,这就制约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发展。

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校企合作的探索

1.实施“多段式”教学模式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不可复制、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具有阶段性和随机性等特点,而学校的教学目的主要是为了有计划地进行教学且还需要保证教学过程的稳定,这样就导致了学校和施工单位二者在目的上很难达到一致。因此,学校的教学模式必须更加有弹性,我国高校在保证学校基础教学培养学生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项目具有的特点和建筑工程施工的目的来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更好地开展教学。

2.高校在教学过程中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工作岗位具有露天作业多、工地流动性大、工作条件艰苦、环境差等工作特点。通过对毕业生的应聘情况调查可以发现,企业在聘任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时候,更加看重学生的道德品质修养,然后再看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这就说明了现今社会中,企业更加看重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力。因此,我国高校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

(1)高校可以通过校内理论实践课程和校外实习课程的开展来培养学生“安全至上、质量优先”的工作态度。

(2)重点培养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使学生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不懂的问题时可以及时地请教,让学生形成善于沟通的工作协调能力。

建筑工地实践报告3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理期限;折价受偿;拍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47-02

《合同法》第286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地位不平等的现状。然而,合同法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就这项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期限作出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分别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地位、期限和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作出了初步规定。就目前而言,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仍不能应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如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时,如何使其与一般抵押权相协调;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需要依照哪种法定程序等,这些都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应该重视的程序问题。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批复中的竣工日期,第一种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二种为约定竣工日期。第一种适用于实质上的竣工,是指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经法定程序验收后的实际竣工;第二种适用于形式上的竣工,指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终止履行等原因而致工程未竣工或出现“烂尾楼”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到来后,工程即视为竣工。

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有多种观点和意见:第一种认为是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第二种认为是竣工交付使用之日,第三种认为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第四种认为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根据国内外建筑业的惯例和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因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送交发包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而并非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或工程交付之日。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部分就有如此规定。

二、承包人的催告通知及催告合理期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前,必须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可见,承包人欲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除须具备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效成立及行使该权利的实质条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程序性条件,即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并且给予发包人一个合理期限。而承包人何时可以发出催告通知,以及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合同法》和《批复》均未就此作出规定。

在讨论发出催告通知的时间和合理期限之前,笔者拟根据《示范文本》和国外的惯例,梳理一下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过程。一是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三是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若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四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的协议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协议方式,将所建设工程的部分产权转让给承包人,用以抵销工程欠款。很多学者认为,以房折价抵款的方式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其中的问题不多,法律一般不需要去干预。

事实上,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抵款的过程中,不仅仅只涉及这两方当事人,还可能涉及抵押权人和消费者。

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属于可抵押的财产。在实践中,发包人为了筹得建设资金,获取银行贷款,一般都会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建设工程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一起抵押给银行。银行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实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物权法》第195条和《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拥有优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均可就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并进行优先受偿,若发包人对抵押权人的债务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均未按期履行,抵押权人和承包人均主张折价以抵销债务或工程款时,如何处理?首先应该确认两者所要求折价的是否为同一物。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建设部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该办法第11条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结合这几条规定和建筑实践情况,发包人与银行约定的抵押物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设工程建造之前,发包人单独将其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二是除了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外,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将抵押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纳入抵押物范畴;三是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发包人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归纳起来,抵押权人拥有抵押物的情况为,第一种是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建设工程,第二种为单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工程”,该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承包人将这项“工程”折价时,应该包括建筑物及其建筑物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建设工程。可见,抵押人的抵押物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建设工程时,两者就可能会出现权利冲突。

2.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协调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批复》中的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据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了一个初步的定位,即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当抵押人和承包人均要求折价受偿时,承包人可以优先获得受偿。

当承包人要求折价受偿时,首先需要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协议之后将要对所涉建筑工程进行产权转让,以抵销工程价款。但如果在之前,所涉建筑工程之上设置了抵押权时,建筑工程产权如何转让和办理过户手续就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若抵押权人不同意发包人将建筑工程折价给承包人,其可通过此条规定向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此时建筑工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就会出现障碍。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僵持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批复》中关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能否对抗《物权法》第191条抵押财产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之规定?显然,就法律位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只能算是一个司法解释,而《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必须遵循。所以,在法律未就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寻求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先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若抵押权人不同意建筑工程的转让,承包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建筑工程上的抵押权。承包人在取得建筑工程的所有权后,可以再将其转让给其他人,以取得工程价款。这个处理办法,初看是对承包人有利,因为其拥有了优先受偿权,而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出,抵押权人和承包人的实质上处于同一地位。所以,如果按照目前的处理办法进行,并没有体现出法律为保护建筑工程合同中劳动者报酬权和改善发包人与承包人地位不平等的立法原意。

参考文献:

[1]陆静。试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J].学术交流,2007,(12).

[2]宋宗宇。建设工程合同原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建筑工地实践报告4

[关键词] 任务驱动教学法;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课程性质、目标及特点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时也是工程技术类专业的拓展必修课。从课程体系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属于平台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在联系,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建筑业及其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从知识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特殊作用,认识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律,需要经济学的知识。编制施工方案,需用到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编制报价书,需用到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后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的基础;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对于学生来说,不但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二、就业岗位及其工作过程分析

对于大多数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学生来说,毕业后将到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建筑施工企业投标、项目施工管理等单位从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所需要用到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不尽相同或侧重点不同,对应岗位及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与能力可以看出,对于高职学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所需要掌握的主要知识点,基本上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得以应用和体现,因此该课程的知识传授完全可以基于工作过程[2]。

三、课程设计的思路

1.课程设计理念

专业教师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工作中,大多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偏重理论教学,使课堂气氛比较呆板,显得枯燥乏味,导致学生丧失学习兴趣降低,对学习效果是一个较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学生完成整个课程的学习后,还是只局限在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缺乏实践,针对这类现象,如果我们让学生在校内的本专业课程学习中,以实际工程项目作为实训任务的背景和线索,在实训教学中模拟工程实际设计多个实训任务驱动学生来完成,这将使得学生在校内课程实训中就可以获得一定的项目经历和锻炼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4]。

2.课程设计思路

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我院办学模式的要求,按岗位能力设置课程体系,以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为项目主线,以招投标任务为载体,按招投标流程分解工作任务,让学生模拟不同角色完成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的工作过程和教学过程相统一,以任务训练单项技能,先按照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设置相应的任务,用布置学生完成相应的单项技能,再综合各单项技能,训练学生的综合技能,实现教学做合一的工学结合模式。

四、设计内容

本课程采用项目导向进行课程教学。项目导向教学推崇以项目导向或任务驱动课堂教学过程,突

出课堂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我们设计以下几个项目:

课程分为三个教学模块,建筑市场认知模块、施工招投标模块、合同管理模块。每个模块的教学内容都与岗位能力培养紧密结合。

项目一:建筑市场认知模块通过建筑市场认知模块的教学,使学生明确课程的重要性,认识有形的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的主客体,了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及交易各方的行为,体验工程发包与承包以招投标的方式在交易中心完成的过程,掌握交易过程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建筑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任务1 通过学生分组调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调查、问询、请教和收集为主,掌握招投标中心的一般运作程序,并完成调研报告。

项目二:施工招投标模块掌握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流程与主要工作内容,使学生能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组织投标预备会、编制工程标底、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后中标通知、拟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使学生能完成投标项目的前期工作,申报资格预审,提交相应保函,编制投标文件。

任务1 选取一个最新的招标工程项目,提供一份完整的电子图纸等资料,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结合工程量清单,依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完成工程项目从报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结合广联达等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完成招标文件的相关任务,边教、边学、边做,在学生训练的同时,课程组分工完成同一工程完整的招标文件。

任务2 利用同一套图纸资料,让学生完成投标的工作流程,结合工程量清单,用软件编制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完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与商务标,结合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课程的知识,完成技术标部分。

任务3 模拟开标、评标与定标,模拟合同签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方法等,完成模拟开标、评标与定标,模拟合同签订。

项目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使学生能拟定合同条款,签订工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正确确定索赔事项,编制索赔报告,成功索赔。

任务1设定具体案例,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以集体的智慧完成任务。

五、结语与展望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建筑市场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建设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始终把握学科的前沿。基于工作过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能够使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得以学习,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唐钱龙,李玮,基于项目导向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改革探讨, 职业时空,

[2] 尉胜伟《基于工作过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初探》中国经贸导刊,2009,(22)

[3] 罗冠鑫,浅谈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的几点思考, 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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