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报告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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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第一篇】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1、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

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2、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3、涉案款物情况。

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5、处理建议。

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

(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

(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

(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案件调查报告【第二篇】

《药品管理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也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中,稍有不慎或失误,就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造成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因此即使是一些小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降低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执法风险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整体形势逐年好转,执法案件质量也有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方法A要用,方法B要用。

如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对药店处以500元罚款。本案中,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比下位法更有效,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的错误,包括适用法律和付款中的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封了一家销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药品的药店,认定该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因为这一条包含三个内容,不能说是一般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而应该说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逻辑严密。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诉讼法,我国药品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督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公正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有几起药品监管程序违法的案例。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些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他们来检查,但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没有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大前提,也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的最低要求。作为行政处罚程序,它至少有三层含义:

(1)尊重当事人,树立公务员形象;

(2)注明法定处罚主体或资格;

(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不服处罚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避而不避。撤诉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知道自己的亲友,就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只是把回避的理解变成对某人的仇杀,要求当事人回避。从我们的实践来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该程序是非法的。主要表现在管理相对人被给予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提前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的同时,不给予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并强制当事人签署“对通知书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和辩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没有理由从轻或者从重处罚,不能说服人。

4、应适用一般程序,但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和财产应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有些情况下,罚款不当场收缴的,应当当场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主要是:(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2)未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

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缺少违法时间和涉及的数量、价值和违法所得;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忽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和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明,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未收集成证据的;收集的证据和非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4)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从目前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事实上、证据上、程序上的问题都是个别的,最重要的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这也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

1、被处罚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执法文书。括号内的内容不根据情况做取舍,需要划掉的不划掉。

2、无销毁假劣药品记录,无罚没物品处置记录等。

3、备案时间不准确,如下午4:00申报时间,下午4:00备案时间,下午16:00或4:00备案时间准确,不会导致败诉,但我局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不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个别案件笔录的当事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签署意见。

5、先登记保存项目审批表,保存项目只填写“药品”,不指定药品名称。“监督检查类”记录不准确,如日常监管、药品等。

6、在撰写个案文书时,混淆了“劣药”与“按劣药处罚”的定义。

二、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努力把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对此,要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实。其类型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检查记录和现场笔录。确凿证据不仅是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也是降低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关键因素。证据不确凿的,行政处罚必然存在风险。证据一般分为:①常规类型,如现场检查笔录;2核心类,如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渠道”资质证书,如假劣药品检验报告;③支持证据,如证人证言、发票账户等。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重视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证明力。第一,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数据为依据或证据。第二,要注意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对于提前登记保存的项目,信息既要注意法定时限,也要注意内部的事先审批和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取证、补充证据。第三,要注意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发票、帐目等)。)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由两名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执法人员签名。第二,证据的关联性。第一,证据必须有关联性,结合在一起就会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第二,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尤其是证词不能出现矛盾或不同的结论。

第三,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从众多证据中筛选提取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而不是认为证据越多越好。第三,证据的证明力。第一,必须有满足处罚定性的核心证明。如处罚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必须写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二、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有必要围绕违法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仍将无效,因此遵守法定程序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而言之,就是事情的顺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并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来说: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为了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能由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必须由一般程序处理。这两个程序不能混淆和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首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第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种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字,不能掉以轻心,出现错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证据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准确规范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也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做到定性准确。第一,在违法活动中一定要有分量,要准确;第二,案件定性条款要规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相应的处罚项目条款”。二是要写法律条文全称,不能缩写或缩略,也不能擅自造字。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经不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三,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项目和目的绝不限于条款和段落。第四,适用条款要全面。药品被污染的,应当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并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才能以假药论处。

四、把握规模,加强审计

“尺度”是由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所体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这一重要的动态因素,它与前三个要素形成了紧密的辩证统一关系。轻微的过失和错误,一是关系到我们公正、公正的执法形象,二是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是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变更判决或决定败诉的把柄。因此,一方面要制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规则。第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统一标准,互不关心。第三,要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在处罚标准上要平等对待性质相同的案件。另一方面,要从头到尾把握和坚持复习。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庭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度;第三,建立并实施由法律人员具体承担的案件审查和审计程序。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考评结果,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五、文件规范,文字严谨

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直接反映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任何违法和不当的执法都会在执法文书中得到体现。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是保证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措施。第一,事实描述要清晰准确。非法医疗器械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批号、产地等。对违法行为应当准确描述。二是告知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必须在文书中明确记载,必要时可以当场向当事人宣读。第三,笔录中执法人员的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而不是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

综上所述,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实施《药品管理法》和实施行政执法的同时,也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的高质量、高效率和权威性。

案件调查报告【第三篇】

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的函》(商市运函20xx28号)文件要求,现将印江自治县商务局对全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建设情况

(一)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包括:粮食、食用油、食盐、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等6大类。由工贸局负责管理粮食、食用油2种商品;由盐务公司负责管理食盐储备;由商务局负责管理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类3种商品。

(二)目前我县各储备商品计划储备与实际储备:计划储备食用油58吨、小包装面粉26吨、小包装大米46吨、食盐27吨,肉类商品170吨,蔬菜18吨。截止20xx年12月底实际在库规模为食用油40吨、小包装面粉16吨、小包装大米30吨,食盐20吨。猪肉140吨,蔬菜8吨。

(三)各商品品种以政府储备形式开展储备。

(四)各商品品种储备以实物储备形式开展。

二、市场调控机制建设情况。

(一)我县针对肉类、食盐、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储备方式。政府部门宏观指导,承储企业市场运营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科学、合理的完成各商品储备工作。对肉类、蔬菜、粮油、禽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联系企业,商务局采取优惠扶持政策优先考虑的办法,对于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勇于主动承担社会政治任务的企业,在分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时优先考虑。

(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能够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目前我县应急商品数据库系统样本企业总数已达3家。

(三)应急投放网络健全,科学选定3个供应点用以储备商品的'应急投放,明确了商品运送车辆的调集和使用内容,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后运送及时、投放到位。全县目前已建立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的有22个,乡镇覆盖率为100%。

(四)建立了由商务、发改、交通、财政、公安等单位组成的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各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应急响应机制,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同配合以确保机制运转协调、通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

我县在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和建议

(一)由于地方财政预算紧张,此项工作在我县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储备资金短缺和市场调控基金不足;二是各乡镇均未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三是商业储备制度建设尚未起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多为租赁经营,销售商品采取短期备货形式,而对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中生鲜类或者保质期相对较短的商品,一般采取随时配送方式。

(二)需要财政部门在储备工作管理、市场调控基金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同时税务部门在承储企业税收方面适当有所减免,金融部门在承储企业信贷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三)希望能够争取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扶持,使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协调发展,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市市场供应、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案件调查报告【第四篇】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对某一基层人民法院XX年至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诉案件统计发现,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3件,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件,同比增长100%,其中调解2件、撤诉1件,调撤率%。

一是审查把关不严,盲目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纸诉状,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双方争执较大,而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收集定案证据,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成”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对立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要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审查自诉 案件有关 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极其慎重稳妥的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四是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一来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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