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调研报告【优推8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地方调研报告总结了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社会民生问题及政策建议,分析了各行业特点,提出了促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旨在推动经济转型与社会进步。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地方调研报告【优推8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地方调研报告【第一篇】

热水器作为一种家庭耐用型消费品,使用寿命一般在5至6年以上,因其与人的安全相关,是消费者购买时关心度最高的一种家庭生活用品。

热水器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故市场普及率达到了90%。由于使用方便和快捷,苏州城市居民家庭拥有的热水器仍以燃气热水器为主,约占热水器市场总量的58%。电热水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经历了多年发展,也具备了一定规模,其中电热水器的发展比较稳定,其市场占有率为35%。太阳能热水器虽然受气温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对安装场地也有所限制,但其发展仍很迅猛,购买群体不仅在农村,顶层住户也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其市场份额也达到了7%。

电热水器市场的快速成长,吸引了众多民营资本和国外品牌加入,国内一些有影响力的家电品牌亦快速进入这一行业,提高了消费者对电热水器产品的信任度,消费者对电热水器的需求量也在逐渐上升。外资品牌中卖得最好的是史密斯和阿里斯顿,该两大品牌占据了近85%的市场份额,两大品牌的销售基本是平分天下。

海尔进入热水器市场比较晚,但海尔借助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在热水器行业内奋起直追,已完全让消费者接受了其生产热水器的概念,在苏州电热水器市场上海尔也占得了8%的市场份额。

燃气热水器由于其发展时间较早,因而其品牌集中度不像电热水器那么高。樱花、光芒、万和、能率和创尔特是苏州市场上主要的燃气热水器品牌,该几大品牌占据了市场75%的份额。

据商家统计,今年苏州热水器市场容量为3万台左右,其中苏州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长久的影响力和信誉占据了约28%的份额,其次为专营店苏宁、永乐、五星共占了65%的份额,其余由其它大型商场分食。

苏州油烟机、灶具和消毒柜市场调研报告

油烟机、灶具的普及率在苏州市区基本上占到了92%。但随着苏州市区的整体改造,大批老城区的居民住进了新房,这也迎来了一次新房装修的大潮,厨房是一个家庭装修的重点,油烟机、灶具作为家庭必备器具,消费者在其购买上也比较舍得花钱,不仅要求产品质量好,而且对款式也有不小的偏好。越来越多的人青睐整体厨房的时尚和美观,且趋向欧式风格,并且比较看重品牌。

目前苏州油烟机、灶具市场上品牌也相对较集中,商家普遍反映方太和帅康两者由于进入油烟机领域时间早,市场占有的份额较大,两者占据了约43%的市场份额,而且两者不分仲伯。老板和樱花的表现也相当出色,各自占据了16%和11%的市场份额,华帝在进军整体厨房后,其市场定位更加明显,突显其品味和时尚,也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占据了约14%的市场份额。其次太太、光芒和普田等也是油烟机、灶具市场的强劲之师,这几大品牌共同占据了15%的市场。

地方调研报告【第二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地方调研报告【优推8篇】”,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现象等等。

三、拓宽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

(一)拓宽备案审查范围。一是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虽然《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仅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未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实践中,地方司法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风险。因此,应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畴,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时,送交同级人大备案审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探索将抽象司法行为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制定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但具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工作问答、业务通知、办案指引等文件。因该类文件属于抽象司法行为,具有付诸实施、转化为具体司法行为的可能,理应也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并参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对改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应探索免去该类人员相应职责的方法和路径,以期名副其实。另外,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下,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任命司法人员的分类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完善监督制度,树立监督权威。

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督。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经常性监督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督工作计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醒被监督方引起注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索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且单靠询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行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规范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免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一是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如果被调查期间不暂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免职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索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行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接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达到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根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管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重。因此,应探索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

地方调研报告【第三篇】

自全县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按照县委开展“六个一”活动要求和本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主题实践活动安排,本人在认真学习、强化认识的基础上,为切实达到学习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近年来在地方志宣传报道这一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就当前如何扩大地方志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读志、用志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志书“存史、资治、教化”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xx县自19xx年开展首轮地方志编修工作以来,经过26年的努力,共编纂出版发行了第一部《xx县志》等17部志书,以及《xx年鉴》等11部地情资料,全县地方志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开展修志工作中,广大修志工作人员通过撰写诗、词、调研理论文章、信息简报等形式,大力讴歌修志工作的艰辛,宣传报道修志工作的目的和重大意义,推广修志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先进典型,全县撰写的修志理论、调研文章在国家、省州方志刊物上发表4。这些资料不仅加深了公众对地方志工作的了解和认识,逐步学会读志、用志,而且也为全县正在开展的第二轮修志积累了全面、翔实的史料。

同时,在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县地方志办公室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通过采取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出宣传栏、编发信息简报等形式,积极认真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及相关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地做好宣传工作,在全县上先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促进了《条例》的贯彻落实,逐步营造全社会认识、关注地方志工作的氛围,为推动全县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年来,通过宣传报道,地方志书得到了一定的开发利用,在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电力、能源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宣传报道,全社会认识、关注地方志工作的氛围正在逐步形成,地方志事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地方志书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从新形势对地方志工作的要求来看,当前我们对地方志工作的宣传尚显薄弱肤浅,还不够全面,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志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1、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够。

少数乡镇、部门对修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还不够,特别是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没有根本的了解,甚至存在地方志办仅是编编几本书,没有什么事情可干,是个很清闲的部门的模糊认识,对地方志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不太引起重视,认为只要能上交材料,交差了事就行。以及对《条例》和地方志法规的认识不够,不仅社会公众绝大部分不能认识了解,且在我们修志队伍中也有许多人还不熟悉相关内容,在工作中也就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并且在平时的宣传报道中也只是注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面,而没有注重对修志工作的宣传,从年7月启动全县第二轮修志工作以来,乡镇、部门在宣传报道上做得很不够,几乎没有对修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社会公众知晓率很低,造成修志工作仍处于停滞不前的阶段。

2、修志人员队伍极不稳定。

部分乡镇和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协同配合意识不强,随意变动修志人员。由于修志是一项连续性比较强的工作,时间跨度大,如没有稳定的队伍,就难以修出比较客观实际的志书。部分乡镇和部门就忽视了这个问题,没有把握好队伍的稳定,随意变动修志人员,造成了工作上的断层,部分修志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志书资料的收集、整理、撰写无从下手,也没有及时做好信息反馈。目前,各乡镇和部门参加第二轮修志工作启动培训会的人员已基本上全部变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工作的脱节。

3、宣传报道方式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改进。

首先是形式比较单一。在贯彻落实《条例》、地方志法规和修志工作中,宣传报道的形式还比较单一,也仅限于张贴标语、编发简报的手段,没有采取如广播、电视等让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公众能够容易接受,致使宣传的层面不广、效果不明显。其次是宣传对象不清楚,不能很好地分层次对象进行宣传,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再次是宣传主体不明确,地方志工作宣传的主体毫无疑问就是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因为他们处在地方志工作的第一线,最熟悉地方志工作的意义、任务和作用等,由他们进行宣传,既方便又有说服力。目前,大部分修志工作人员往往只注意埋头苦干,而忽视了宣传,使地方志工作在电视上无影、广播里无声、报刊上无字。

4、读志、用志的氛围还不够浓厚。

针对领导干部而言,不仅只限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体的宣传,读志、用志更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手段,因为通过读志、用志,让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地方志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而在思想上就能引起高度的重视。目前,由于部分领导干部在平时忽视了读志、用志的重要性,志书似乎只是当作一种摆设,到用时才拿出来翻翻,未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

当前,正值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开展,各级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要利用一切时机,动用一切途径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宣传报道,促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方志工作有更加全面、正确、深刻的了解,提高人们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从而得到全社会的更广泛地理解、重视和支持,促进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值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一时期的修志工作,不单单是编一部书,更重要的是通过认真回顾、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与实践经验,为新时期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借鉴,真正做到用伟大的成就激励人,用成功经验教育人,用历史教训警示人。要看到它是代表、宣传和建设先进文化的载体,是为党立言、为人民立言和为改革开放立言的政治任务,是为人民服务的一项事业。能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有一个更深的认识和了解,确保能编出一部高质量的志书。

(二)明确宣传报道内容。地方志工作宣传的内容直接影响宣传的效果,在宣传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每一个时期地方志工作的重点选择合适的内容。从总体上说,宣传内容大致围绕地方志工作的意义、基本任务、法规和地方志的作用四个方面去开展。

首先,地方志工作的意义是宣传的首要内容。通过编史修志、读志用志,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史为鉴,认识过去、服务现在、开创未来,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做好地方志工作,不仅是当前工作的需要,也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重大事业。对于方志工作的这些重要意义,我们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宣传教育。

其次,地方志工作的基本任务宣传。通过对地方志工作基本任务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地方志部门所做的工作,社会上每个人都应为地方志工作做些什么事情,从而在社会角色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自觉地配合地方志部门做好工作。

再次,地方志工作法规的宣传。当前,主要是宣传《地方志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以及在修志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确保依法依规修志。

第四,地方志的作用也是宣传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有让人们了解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让人们通过读志用志获得益处,才能真正提高人们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也才能取得人们对地方志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地方志作用的宣传,要注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宏观宣传就是向社会公众宣传地方志的“资治、教化”作用。微观宣传就是方志馆要向社会公众介绍馆藏内容,让社会公众了解该馆收藏了那些地情资料,如何查阅。通过宏观和微观宣传,使社会公众对地方志的作用既有宏观的把握,又有微观的了解,有利于地方志工作的开展,便于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力。

(三)准确把握宣传对象和主体。

地方志工作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但是在宣传中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和宣传的内容,确定每个时期宣传对象的范围。首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是地方志工作宣传的主要对象,因为地方志是“官书”,它对政府机关和领导的科学决策有着重要的资治作用,地方志的“官书”性,决定了它的读者对象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各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都认识了地方志的作用,重视了地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就容易开展。其次是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地方志具有教化作用,而其教化作用的发挥,首先要让社会公众了解地方志,读地方志,这就必须面向社会公众做好地方志的宣传,宣传既要有点、更要有面。

只有抓住重点,找准“难点”,扩大层面,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并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地方志工作宣传的主体是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真正把地方志工作宣传搞好,必须发动全体地方志工作者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去影响、扩大宣传主体,并逐步吸纳社会上一些领导、知名人士以及一些科技、文化工作者参与地方志工作的宣传,使地方志工作宣传队伍不断壮大,并呈现层次性、多维性和广泛性。

(四)改进宣传报道的形式。

地方志工作宣传的形式,决定着宣传的效果。地方志工作宣传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简单化,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反复进行。

三是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成就,宣传形象,宣传作用,宣传社会地位,扩大知名度;

五是配合各种各样的活动,推出有地方志特色的配套工程,充分发挥优势。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反复宣传,让听者“不厌其烦”,使他们慢慢接受,从而增强人们对地方志工作和地方志作用的认识。

(五)部门联动搞好宣传报道。

地方志宣传报道不仅只是地方志办和修志工作人员的职责,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配合来完成。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共同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抓宣传报道的格局。通过广播电视和在《八角飘香》、《xx政务网》上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报道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及修志工作中的典型亮点,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字,进一步扩大宣传层面,提高公众对地方志工作的知晓率。为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县地方志办专门制发了《xx地方志通信》,既为广大修志工作人员交流经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创造了宣传报道工作的载体。

地方志宣传报道是整个方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做好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地方志事业才能健康顺利的发展。

地方调研报告【第四篇】

近五年来存贷款总量持续攀升,存款余额由xx年的747609万元上升为xx年的997639万元,贷款余额由xx年的199232万元上升到xx年的5xx4万元。尤其贷款规模增长迅速,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由xx年的26%攀升至xx年的52%。截至xx年5月底,我县银行业机构存款余额94969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517484万元,存贷比为%。

图表1:xx年——xx年间xx县银行业机构存款和贷款变化情况(单位:万元)。

(二)全力支持支柱产业。

截止目前为止,各大银行已经为县域煤炭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工作累计发放210000万元。其中,工商银行为华宁焦煤提供50000万元技改贷款,向乡宁焦煤集团提供首期6亿元中期票据融资项目。建设银行为乡宁焦煤提供42200万元贷款,为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提供1500万元贷款。中国银行向乡宁焦煤集团提供并购贷款80113万元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向山西天润德通煤化发放技改贷款83500万元,向山西保利裕丰煤业发放30000万元煤矿技改项目贷款。农业银行向乡宁焦煤发放煤炭并购贷款41400万元、流资贷款17000万元,向山西保利裕丰煤业发放17400万元。农商行向乡宁焦煤提供6xx万元贷款。

(三)积极扶持转型企业。

农行通过农户承贷、公司担保的贷款模式,对双凤祥百万株核桃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信贷支持,累计投放贷款290万元;建行对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对通洋紫陶工艺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对晋晟洋运输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信贷支持,对新鑫隆实业95万元信贷支持;农商行先后对戎子酒庄、琪尔康、云邱山旅游开发公司分别给予5000万元、5000万元和4900万元的信贷支持。

(四)探索服务中小微企业。

我县大多数中小微企业自身管理不完善、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缺乏有效抵押物,融资渠道狭窄,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解决中小微企业的担保难问题,农商行积极探索,与县财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携手出台了《xx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惠商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全新推出“惠商贷”专项信贷业务。今年发放“惠商贷”贷款总额将不低于5000万元,截止今年7月底,已将14笔1990余万元“惠商贷”贷款发放至贷户手中,为有效益、有市场、有信誉的小微企业发展注入动力。

(五)尽力支持特色农业。

农村贷款原因复杂,且贷款量小,呈现出“短、小、频、急”的特点,并且基本没有有效抵押物,但农民有金融需求。邮政银行秉持“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理念,推出了以枣岭、谭坪为中心的果园小额贷款,以尉庄为中心的农户畜牧贷款,截止目前已发放涉农贷款达20xx万元,惠及农户3500余户。农商行以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推手,对全县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符合规定、制度健全、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6个专业合作社发放了810多万元。农行累计支持农户750余户,累计向农户投放贷款4500多万元。

(六)大力开展个贷业务。

图表2:xx年——xx年间xx县银行业机构短期个人消费贷款和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变化情况(单位:万元)。

五年来,短期个人消费贷款和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强劲增长,尤其是xx年至xx年间增加了10倍,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品、生活用品等方面的消费,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主要用于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贷款。截止xx年6月30日,我县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1303万元,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3251万元。

(一)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投放过少。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收回基层行的贷款权限,集中资金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基层行对贷款只有调查权没有审批权,严重影响了基层行业务空间的拓展,也造成地方经济发展缺少有效的信贷投入。xx—xx年间,我县商业银行存贷差(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差)为:xx年428722万元,xx年393002万元,xx年349970万元,xx年365335万元,xx年355201万元。虽然存贷差逐年有缩小的趋势,但进度缓慢,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业在大量吸收存款的同时,没有给本地积极有效的发放贷款。如邮政银行xx年末吸收存款达到了106514万元,但仅发放贷款2927万元,信贷资金没有充分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金融服务存在贷款集中化。

调研发现,我县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投向涉煤企业,存在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投放较少,短期贷款多、长期贷款少的现象。从贷款余额来看,截至xx年二季度,我县银行业机构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52户,贷款余额362700万元,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贷款集中投入较为明显。从客户分类来看,我县银行业信贷投入以效益好、信用佳、偿还能力强的工业企业为主,而服务业与中小微企业由于难以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抵押物且抗风险能力较弱,使银行在资金投入时客观上承受更大的经营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

从我县总体来看,涉农大型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农发行尚未涉足,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仅为农商行和邮储银行,这两家银行机构虽然在农村地区机构网点设置较多,但向农村提供有效的信贷资金却极为有限,多数网点仅吸收存款无涉农贷款权限,存贷业务量极不匹配。农业贷款点多面广额度小,还贷能力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影响,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大成本高,不愿向农村地区发放贷款,使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十分严重,出现了所谓的“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现象。导致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带来了巨大困难,也影响了整体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四)金融发展环境不佳。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但我县金融环境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申贷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要求。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产权不明晰、资产负债率高、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缺乏社会信用评级等,与金融部门的信用评级标准不对称,企业的申贷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要求,获得信贷资金较为困难;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发放以拥有产权的房产为主,但我县95%的房产没有房产证,个人的申贷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要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满足融资需求,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二是相关部门对金融工作重视不够,项目审批周期长、环节多、手续繁琐,间接推高了贷款成本。三是金融法制环境滞后,导致民间借贷盛行。调查发现,我县只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余60多家皆为投资咨询公司,但都存在高吸高贷行为,给金融运行造成潜在风险,对金融系统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极大冲击。如陕西省xx县违法吸存,资金链断裂,存款户围堵政府,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针对以上困难和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

探索建立以政府担保、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诚信发展的“三位一体”联动机制。逐步实现银企对接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要定期组织企业和各家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见面会和洽谈会,促进银企之间沟通交流,实现互利共赢。企业要切实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经营透明度,争取金融部门的更多支持。

(二)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

我县的畜牧、苹果、花椒、葡萄、核桃生产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是我县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商业银行,尤其是农行和农商行要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提供手续简便、效率高的金融服务,科学确定小额农户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加大三年以上的贷款额度,做到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和规律发放和收回贷款。对符合条件发放一年期贷款的农户,银行系统要在农户还款前提前介入审查,以便农户在到期还款后以最简便的手续、最短时间内再贷到款,做到不耽误农民的生产周期。基层农商行信用社要改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农业贷款要面向“三无”(无资金、无信用、无实体)农民,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优势平台,吸纳创业农民,解决“三无”农民贷款创业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农业贷款贴息和机构奖补政策,将已有的农业贷款贴息和机构奖补政策常态化,并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担保并贴补利息政策,扶持“三农”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加强与农民的联系,接近与农民的距离,将更多的金融知识和党的农村政策送到广大农民手中,送到农民心中。

(三)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金融机构要切合实际进行金融创新,开发适应我县中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特点的产品,采取变通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收费项目,降低相关费率,同时掌控土地、房产等抵押审批手续的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实施限时服务,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融资的时间耗费。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加快办理各种有效抵押保障财产权利,规范抵押登记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房产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颁证、林地使用权确认登记颁证进度,下决心解决遗留问题,尽快将财产权证发放到所有者手中。加快这类业务的办理,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个人的融资难题,推动个人投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解决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和专业户的融资难题,推动三农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人行和银监部门助推、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促进诚信水平提高,将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作为银行借钱给公民的重要依据,有“信用污点”的人将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审、“信用工商户”评选活动,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增强公民信用观念。出台信用等级、评级企业、个人优惠贷款政策。进一步健全法制,合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政府可控资本,有序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门槛,减少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满足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地方调研报告【第五篇】

近年来,xx县通过举债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拉动社会投资、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xx年,xx县进入还款高峰期,全年还款1。9亿元,20xx年预计需还款4。8亿元。按照20xx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的要求,xx县还将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上投入大量的资金,这给财政基础薄弱的xx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在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xx县在化解旧债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做法是:

(一)从源头规范政府债务。

为了控制和化解债务,xx县发挥预算的控制力,来约束债务发生的随意性,从而加强预算控制,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的发生。一是整体推进,把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正确把握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快增长,积极消化和处理历史债务问题,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政府性债务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维护好政府形象;强化对政府性债务的绩效评价和监测预警,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二是统一领导,理顺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办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实现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坚决杜绝多头举债、监控乏力等问题。未经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举债。三是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化解。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积极筹集资金,逐步消化。对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层层严格明确偿债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擅自举债、违规担保、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故意欠债不还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债务监管的具体措施及做法。

1、整合资源,集中管理融资。我县成立了“金融办”,对举债行为“一个口子”管理,统一调度,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规模,集中管理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权,规避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

2、实行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管理。县金融办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做到规范、有序,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

3、完善地方债务统计体系,加强偿债能力分析。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根据20xx年6月审计债务情况,将审计出来的债务全面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管理,真实、完整反映债务借、用、还全过程。

4、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保证到期债务能够按时归还,保证政府信用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中单独安排偿债准备金,建立了还贷准备金制度。

(一)面临政策尴尬,项目融资困难。

我们以创新建设模式进行实施并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未来争取金融信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融资贷款日趋困难。

(二)收支矛盾突出,支出压力巨大。

近年来xx县发展较快,历史欠账较大,20xx年全县偿还历史债务总计1。9亿元,20xx年需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亿元以上。同时,由于政府融资到位不足及土地转让有限,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占用大量预算资金,加之国家陆续出台调资、公务员规范津补贴、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等增支政策,再加上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上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给财政收支平衡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工作中既要将以前的欠账填平,又要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因此,还得继续科学合理举债才能确保小康目标的实现。

(三)体系尚待完善,制约企业融资。

由于xx县中小企业发展起步晚,现代企业体系未完全形成,很多企业规模不够、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权不明晰(如股份制、租赁承包等)、无抵押条件(如无土地所有权、产品或库存)、担保方难找,以及过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等,对全县中小企业信贷规模造成很大制约。

(四)债务信息不够真实。

导致债务信息不真实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上级部门对政府性债务还未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债务核算、统计口径;二是各部门出于各自的利益,不愿准确及时提供债务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由于债务无统一的、可操作的统计口径,债务预警的监控指标也难以运用。

(一)完善地方债务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确立地方政府举债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地位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当务之急。即使在发达地区,仅仅依靠地方财力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仍然困难,在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其迫切性则更加突出。同时地方政府直接融资还可以拓展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渠道,扩大内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入新动力。二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审批的重点是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膨胀,防止资金过分向富裕地方政府倾斜,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社会应债能力的关系。三是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体系。目前运用较广泛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作为约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标尺。

(二)扩充地方政府举债形式,改善债务结构。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形式单一,主要是银行贷款,造成政府与企业争夺信贷资源的局面。大量的非营利项目融资还降低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蕴含了极大的金融风险,也限制了资金在项目间的调剂使用,增加了地方政府建设筹资成本。地方政府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形式举债可以改善政府债务的期限结构和债务品种结构,促进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调剂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将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综合平衡地方政府预算。

一是编制单独的建设资金预算,并纳入地方政府综合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强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平衡预算综合的责任。债务规模必须在适度范围内。地方政府在编制公共预算时,必须同时做出下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计划,并将有关与计划一并报有关权力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与公共预算一起作为财政活动予以执行。二是建立严格的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集中一部分,或从预算中单独安排,建立还贷准备金。财力允许时还应建立还贷周转金,用于临时垫付周转。

(四)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

为了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的责任。同时,为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应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到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全面监督。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甚至利用主管项目之机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整顿债务。

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公共物品建设支出的债务应以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义务人,逐步将这类业务企业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新增债务,应实行严格的债务责任制,按市场化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理清偿债责任,规范债务清偿行为,坚决杜绝偿债主体的转移行为。同时应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管理新机制,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

(六)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增加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最终依赖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以建立稳固、平衡的财政为目标,发展经济,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工业要上规模,农业要保基础,第三产业求发展。通过引导和政府支持,实现区域经济新的飞跃,以建立广泛的收入来源。集中区域内所有可用的资源,对已经存在各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财权,并强化财政调控的权威。中央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缩小其收支差距。在支出发面,地方政府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控日益增长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要引导社会资金进行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长期以来,干部考核和任用往往把一个地区的显著变化作为重要目标,导致主要领导在任期内趋之若鹜地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没有相应财力支持的情况下,必然表现为举债。通过举债投资还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区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经济指标。举债出政绩,举债出干部。所以必须强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偿债责任,杜绝那种不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的盲目举债行为。将其任期内新增政府性债务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和绩效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调研报告【第六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党中央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要求,应对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结合基层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做法经验,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制统一。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完善备审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有序开展。下面,以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为例,作个简要说明。

1、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xx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xx年6月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根据《监督法》及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20xx年10月,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翔安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及程,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实施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3、20xx年—20xx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20xx年,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4、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情况。对于收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办负责接受、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迄今为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一些不合法、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也屡有出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卓有成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和减少随意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因此,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基层人大还是刚起步,仍然较为薄弱。

1、审查范围界定难。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无疑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必要的前提。但从各地的实践看,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得不到统一。如: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标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由谁来审查?对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不该列入审查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成为困扰和阻碍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的羁绊之一。

2、审查标准把握难。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践中,关于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比较清晰的,主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有无限制、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况,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等。但合理性审查就面临难题了。《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种情形”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是指“越权制定”或“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违法而不适当,不合理而不适当,还是两者兼指?如果是指不合理的不适当,不合理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标准很难把握。

3、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审查的出发点是备案,落脚点是审查,只有通过细致的审查才能判断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但目前基层人大“备而不审”、“备档存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仅仅负责收文、登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在登记基础上由各相关工委做形式上的审查。

4、纠错程序实施难。有错必纠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从目前各地备案审查的结果看,审查合格率很高,发现问题、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情况较少,人大常委会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的更是寥寥。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纠错法律制度,使纠错程序的实施比较困难。如果制定机关不依法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该如何处置;如果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5、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政治性、法律专业性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主要依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还无法与全面备案审查的新要求相适应,人大备审工作力量整体不足,所需专业人员更是匮乏,无法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推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多地基层人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值得参考。有的地方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适度提前介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报送备案机制、主动审查机制、被动审查机制、督促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地方将问题分为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等几类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区人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无论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应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不断增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方面,作为报备机关,要认识到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简单告知与存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报备手续,做到“有件必备”。

另一方面,作为审查机关,要认识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审实质,动真格,做到“有备必审”,进而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正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是顺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判断一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报备,不能拘泥于文件外在的形式名称,而应正确把握《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着眼于文件的实际作用和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秉持宪法监督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逐步拓宽报备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把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是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有拿不准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与审查机构进行沟通。

二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按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同时注意创新主动审查方式,尝试借助外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三是完善被动审查机制。细化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强化公民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公民权利诉求作为重要动力源泉,借助公民个案启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民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服,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法院就可以初步审查,中止当前的诉讼程序,而将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适当作为先决问题,依照程序提请相应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审查。通过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能有效解决审查动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激发备案审查制度活力,促进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是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备案件,与制定机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依法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体系,既包括审查机关的审查责任,也包括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责任,也包括程序审查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责任,也包括合理性审查责任;既包括审查机关违法审查责任,也包括不作为、延迟作为责任。

一是审查主体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责任。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自身应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该听取意见的要听取意见,该反馈的要反馈,该公开的要公开,否则应承担程序违法责任。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审查应坚持社会公开原则。也就是说,从备案审查的起始阶段至进行审查和发布审查结果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予公开的内容时,不仅应向制定主体,还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审查内容,将审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促使审查行为合法有效。

二是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制定机关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在被确认撤销或改正后,制定机关有责任在法定时间内撤销或改正该规范性文件。因该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

首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其次,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通过对《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查能力。

再次,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库,广泛吸收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参与,充分利用专家智库,为提高审查质量,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与水平。

最后,要积极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增强实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要做好工作,需要各职能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人大内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文件接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常委会法制委负责备案件及审查意见的登记、综合和存档。

二是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之间,即人大与政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审查机关内部,即人大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四是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扩大社会影响,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地方调研报告【第七篇】

地方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基础。这是1篇关于地方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调研报告。

供您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xx镇人大组织镇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全镇xxxx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加强“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是总结成绩、寻找问题、研究探讨镇社会事务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镇党委、政府乃至县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是落实镇人大年初。

工作计划。

安排的一项重要的调研任务,以丰富基层人大活动的内容,开展这项活动意义重大。

开展这次调研首先得到了镇党委的高度重视,为调研活动提供了支持。乡党委书记在听取调研安排时作出批示:“开展这项调研活动非常必要,很有意义。”党委会也作出了安排、建议。其次是形式多样,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以人大主席团发文通知,明确了调研内容和安排。于x月xx日召开了由xx名不同岗位的县乡人大代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代表们集思广益,畅所欲言,畅谈和肯定了xx镇xxxx年工作的重要成果,指出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xxxx年政府工作的建设性建议,乡人大会同相关部门整理梳理、撰写调研报告。最后是各村、相关部门以及全体代表们高度负责,按要求完成各项调研任务,整个调研过程体现了深入、细致、全面、真实。

1、狠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一年来镇政府始终把水、林、田、路的综合整治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围绕道路建设、水利整治,基础产业各个方面,大力争取项目资金投入,利用“一事一议”,引导群众筹劳集资,建成人饮水利设施(xx)处,安装管道(xxxx)米,有效改善全镇农民的饮水条件;实施公路建设项目两个,整治村道路x条(xx)公里。规划新修村道公路x条(xx)公里,新修和改扩建村级活动室x个,全面改善了村级组织办公条件;全镇已经实现村村通,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建制、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全面推进了村党支部“两推一选”,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讲奉献、有知识的农村能人、致富能手进入“两委”班子,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农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全面建立和推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把群众关心的事情全部公开,村中重大问题向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征询意见,将财务公开延伸到村民小组,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一致认为还有不尽如人意和不够完善的地方,有的需要县及县以上部门统筹考虑,有的属镇村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有的需要部门相互配合改善工作,才能使之更加完善,更加合理,群众更加满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镇的农业总体上还是粗放生产,加工能力低,产业化经营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农作物种植和畜产品养殖过程中,更多地追求数量的增长,不注重质量的提高,更忽视了品牌效应,盲目效仿和低水平发展,且多以零散种养为主,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

免征农业税后,我镇农村的基础财力巨减,财政“缺口”大,加之各村历史上形成的债务都很大。县下拨的转移支付无法维持镇、村组织机构运转所需财力。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严重不足。调查显示,由于受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瓶颈制约,部分行政村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土地治理根本无法开展,导致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

我镇总体上的医疗卫生、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农民生一场大病往往意味返贫。xxxx年,自大多数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生病问题相对来说有了保障。但村医务人员水平低,医疗卫生状况令人担忧。科技文化投入不足,底子薄、基础差、人才缺、资金少、设施差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弱势群体保障体系薄弱。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意识不强。村干部、党员沿袭于传统工作思路,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思想僵化、工作被动、疲于应付。二是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不高。目前,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三是工作作风不扎实。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对农村工作的热情和对农民群众的感情,做“撞钟和尚”、做“太平官”。四是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组织难以正常发挥作用,部分村没有集体经济收入,因此村组织作用无法发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同时由于包产到户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发展,也致使了无人关心集体事业的现象的产生,村委会虽实行村民自治,但一些政策、规划在本村因无力参与支持而无法实施。五是农村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村务公开不及时,财务公开内容不全面,当地群众有意见。六是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的xx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面对当前城乡发展的差距和矛盾,要始终把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放在第一位,全面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都要切实向农村倾斜,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要抓好统筹规划、城乡市场的统筹发展、城乡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城乡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的统筹发展和城乡社保制度的统筹,让农村和农民真正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建设成果。

一是先备后察的多,明察暗访的少。被视察单位根椐代表视察组织单位视察前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汇报材料,准备现场,代表视察时只能是被视察单位汇报什么就听什么;按照准备的“样板”、路线叫看什么就看什么。代表明察无路,暗访无门,掌握不了真实情况。

二是上面定题的多,群众点题的少。代表视察的选题基本上都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党委的中心任务来确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人民群众所关注、政府所关心、代表曾提出的问题选题视察的少。

三是集中视察的多,分散视察的少。因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有声势、便宣传、易掌控,所以代表自己持证分散视察意识就差,就不会主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都以安排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很少安排、要求和鼓励代表自己持证分散视察。

四是领导陪同的多,接触群众的少。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往往都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出于对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尊重和对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支持,全程陪同视察,所以代表无法接触群众开展视察。

五是走马观花的多,深入实际的少。往往由于集中视察日程安排较满、时间安排较短、参加代表较多,组织人员包揽的多,视察中代表主体作用发挥的少。代表们大多只能座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即使下了车,也只能是先听汇报,后看现场,没有时间、没有办法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

六是泛泛而谈的多,提出建议的少。代表们在参加视察过程中的所见所闻只是一个初浅的感性认识,视察一结束,代表们忙着各奔东西,无暇顾及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人代会及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泛泛而谈,只有原则性建议,无实质性建议,有的甚至无建议可提。

七是考虑形式的多,注重实效的少。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过于讲究排场,过于考虑形式,车多人多,看似有声有色,氛围浓厚。但很少有代表在视察中边视边察,察找存在的问题,视察一阵风,视后无影踪。

八是有始无终的多,建议落实的少。有些地方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无视察报告,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即使有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些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督办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甚至敷衍了事,不了了之。

第一,必须掌握人大代表视察的概念、类型及形式。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视察的概念,应包括两个含义:

一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职权;。

二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对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视察,这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地方人大代表视察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进行的代表集中视察;。

二是对一个时期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的重点目标、重要项目的视察;三是针对某个行业的突出问题或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项视察;四是由各代表团(组)组织的对区域工作进行的视察;五是部分代表联合或代表个人持证进行的视察;六是组织代表进行的知情知政视察。地方人大代表视察,应根据视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选择不同的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即由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和乡镇人大统一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视察。这一视察形式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采用,所视察的内容比较全面、广泛;这种视察有助于代表直接了解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要求,为参加人代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出较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代表行使各项职权作准备。

二是专题视察。即代表就某一方面的情况或特定的问题进行视察。这种视察,内容专一,针对性强,便于摸准弄清情况,是开展调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一种有效方法。这种视察形式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采取较多,以便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依据。

三是持证视察。即代表持本人代表证或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办发的视察证可在选区内就地进行视察。可以代表个人单独进行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约定一起进行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可以事先将视察的意愿、要求告诉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由其联系安排,也可以不打招呼,持证进行临场视察。这种视察方式具有小型、灵活、便利等特点,有利于随时了解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必须掌握人大代表视察的目的和作用。地方人大代表视察,是地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联系选民、倾听选民意见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为了开好人代会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人大代表视察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在本地区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三是及时将广大人民群众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看法,经过进一步分析、归纳、整理成建议,转给“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能够有效地发挥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正能量。地方人大代表视察的目的,决定了视察活动必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这是组织代表视察工作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工作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到精心组织,周到服务,按照深入实际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视察计划,突出视察重点,认真做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三,必须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视察内容和重点。要提高地方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就必须选择好视察内容,要结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和本地区实际,科学确定视察重点,把“三个服务”作为视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抓好会前准备视察,为开好人代会服务。主要应围绕本选区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等开展视察。为撰写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二是抓住重点问题视察,为促进地方发展服务。这主要是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视察专题,围绕重大改革举措以及关系地方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视察内容,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运用地方人大工作的特点和法定特权,为本地区的改革和发展出谋献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围绕热点问题视察,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这主要是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问题。确定视察专题内容,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医疗改革、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工作进行视察。通过视察,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党的xx大确定的奋斗目标,使本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四,必须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科学确定视察计划。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是提高地方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质量和实效的重要保证。

一要注重视察内容的选择。每年年初要科学确定视察计划,提前做好视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计划安排上,要长短结合。如在制定年度视察计划时,对本地区改革、发展中的某些重要工作,计划中作为长年安排,但各个阶段在内容上又有所侧重,做到长计划、短安排,长短结合,这样有利于视察工作的系统性、连续性。在单位的选择上,要好、中、差相结合。克服视察中存在的参观式、考察式。听到好的、看到好的就赞满口,看到差的就绕道走。不能光看好的或比较好的单位,而不看一般化的和差的单位,好、中、差单位都要看,方方面面群众意见都要听,这样有利于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避免看问题的片面性。

二要科学组织代表视察。每次视察,都要根据视察的内容来确定代表视察组的构成。同时,还要征求代表个人的意愿参加哪个视察组的视察,也就是尽可能地把那些熟悉视察内容,专业对口的代表编在同一个视察小组,以利于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并提出有分量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组织形式上,要大组和小组相结合。如每年为开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必要的准备工作,既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闭会期间的乡镇人大集中统一的视察,又要由各代表团、代表组织一些小规模的视察,这样既有利于广泛地听取、收集、研究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在视察方式上,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明察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大的视察,它可以造成较大的声势,对面上的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促进作用。暗访的方式,适宜组织较少的代表视察,便于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促进一些具体问题情况的掌握。明察与暗访各有长处,只要相互有机结合,就能取得较好互补效果。三要搞好视察前的学习和培训。代表视察前,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与视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材料及视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视察的目的、内容、时间及方法,让代表提前介入前期工作,以便于在视察时能够及时进入角色。

第五,必须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建议跟踪督办落实工作。地方人大代表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问题的解决,促进工作的开展。因此,每次地方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代表要站在全局高度,进行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充分体现在视察报告上,体现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审议发言中。各级负责地方人大代表视察的组织者及有关办事机构要认真抓好视察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跟踪督办工作。对那些需要解决且在现实条件下,经过本级“一府两院”或部门的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总之,只要地方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敢于碰硬,善于叫真,地方人大各专委或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人员为民务实清廉,认真做好代表在视察中建议的跟踪督办落实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就一定会得到解决,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稳定繁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更加深入人心。

地方调研报告【第八篇】

狂年2月份,全国律协地方律协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全国律协秘书处会员部向各省径律协发出调研函件,了解、掌握地方律协建设的最新情况。截止到20xx年6月底,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南、湖北、河南、广东、云南、宁夏18家律师协会提交了调研报告。全国律协地方律师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各地律师协会的调研报告和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形成《地方律师协会建设调研报告》。本报告从律协建设基本概况、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加强协会建设建议等四个方面,对本次调研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希望其内容能够对地方律协建设工作发挥指导作用。

1、组织机构建设基本情况。

控至20xx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共195,170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共17,230家。全国共有26家省径律协设立了常务理事会,占省径律协总数的84%,其中北京、广西、黑龙江、海南、广东5家律协未设常务理事会(注:20xx年3月上海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共有11家省径律协设立了监事会,占省径律协总数的35%。

2、党组织建设基本情况。

控至20xx年底,除西藏律协尚未成立党组织外,其余30家省径律协中,广东、天津2家律协成立了党工委,23家律协设立了党委,另有5家设立了党组,全国律师事务所共设立了8,270个党支部。

3、律协会长任职基本情况。

控至20xx年底,除贵州、云南、青海、西藏、河北5家省径律协会长仍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外,其余26家律协会长均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任期每届为3年的律协共19家,每届为4年的9家,每届为5年的3家;会长可连续任期两届的律协共26家,任期为一届的为上海、吉林2家,广西、河南、河北3家律协未规定连任期限。

4、三级律协建设基本情况。

控至20xx年底,我国设区的市及直辖市下辖区(以下简称“地市级”)共443个,地市级律师协会357家,其中由司法行政机关代管的律协共247家,占全部地市级律协比例为71%;实现“两分开”的律协共110家,占全部地市级律协比例为29%。

1、深化党建工作,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级律协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的领导,并积极推进党组织的全面覆盖建设。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党委结合律师行业党组织工作的实际特点,制订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党委议事规则》,对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统一进行指导,负责对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发挥其在律师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处理律师党委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互关系上,一是党委对律师协会工作为导向管理,党委应了解和掌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件;党委对这些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贯彻于理事会中,以体现党在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二是党委负责律师协会秘书处的重要人事安排。三是党委对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进行具体管理。

2、夯实发展基础,加强协会内部基本规则和基础制度建设。

各地律协在《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工作特点,积极完善规则与制度建设工作,为律协建设的系统化、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制度建设可分为几个方面:

(1)行业规则体系建设。湖北省律协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湖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选办法》、《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等规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律师规范执业、诚信执业,引导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律协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上海市律协确立了协会“议、审、决、监、行”治理结构,明确了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了各个环节的关系和工作程序。

(3)地市级律协组织建设。重庆市结合直辖市行政层级设置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尝试依托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设立区县分会。分会作为协会在各区县的工作联络和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区县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是协会职能在区县的延伸。分会负责人由各区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兼任,日常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管理部门负责,不设专职工作人员。与设立区县律协相比,设立区县分会减少了协会管理层级,更有利于统筹利用行业管理与服务资源,提高行业管理与服务的效率。

3、抓牢工作重点,积极维护律师权益并提升律师福利水平。

律师工作特别是律协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提升律师行业的福利水平。山东省律协配合省司法厅、省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律师争取行业税收政策;配合省司法厅、省物价局于20xx年3月联合下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使律师服务收费更加规范。为解决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三难”问题,受省司法厅委托,组织起草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解决律师执业的后顾之忧,在省律协的监督指导下,各市律协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工作,济南等11个市已为全体律师投保了执业责任险,烟台等10个市组织律师定期查体。

4、体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协会专业与专门委员会职能。

各地律协在工作中充分体现律师的主体作用,发挥“两委”的职责功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安徽省律协以政府重大活动为平台,多个专业委员会以“抱团”形式,共同参与政府搭台的重大活动。并制定了《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各专业委员会人员,为扩大交流、规范活动奠定了重要基础。20xx年开展专业委员会主任竞选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

5、注重实际效果,创新协会律师培训方式。

各地各级律协开展了针对性、专业化、即时性的培训工作,得到了广大律师的认可与欢迎。浙江省律协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开通“浙江律师培训网”,为全省律师免费提供在线网络培训,是全国律协系统首家开通律师培训网的省径律协。制定了《律师调解业务操作指引》等12个业务规范,同时出版了《浙江省经典刑事辩护案例选》等出版物。

6、重视社会责任,着力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

凯苏省律师协会引导全省律师帮助企业进行风险调查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省律协秘书处组织13个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在各地市民广场统一开展了“全省千名律师大型广场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并在新闻媒体以“凝神聚力共谋发展,同舟共济化危为机”为题,大力宣传律师在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活动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7、加强诚信建设,致力律师惩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北京市律协专设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纪处委),纪处委设调查委员会及裁判委员会,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分别由调查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律协已初步制定了《纪处委规则》、《立案规则》、《调解规则》、《听证程序》等相关规则。

8、重视失衡现象,加强欠发达地区律协建设。

广东省律协及福建省律协在调研报告中均强调了因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省内律师行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

对欠发达地区律师协会的扶持帮助方面,福建省律协20xx年设立了“行业发展扶持基金”,对发展滞后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同时在全省9个设区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之间开展“结对子”活动,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帮扶制度。

9、实践两个结合,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

各地律协在践行“两结合”方面,做出了不少有关的探索。河南省律协在两方面强调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的有利效果: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重要人事安排提供政治保障,在审查主要候选人资格及推荐秘书长人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以及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支持会费收缴工作。

1、三级架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影响了地方律协工作职能的发挥。湖北、湖南、河北3省律协的调研报告中均指出,由于目前省径律协与基层律协的职能分工还不够明确,影响了基层律协工作的开展。

2、基层律协与同级律管机构重合,造成协会比较缺乏独立活动能力。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地市级律协实现“两分开”的仅110家,占全部地市级律协总数的29%,绝大多数地市级律协存在与司法行政机关过度依赖的关系。如黑龙江省共有13个市(地),加上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除森工总局外都成立了律师协会,全部与当地司法局律管科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基层律协基本建设仍显薄弱,自身规范化运作压力很大。由于存在上述第1、2项问题,各地在基层律协建设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困难。如湖北省律协指出,全省符合条件的市州都建立了律师协会,但能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时换届,全面履行职能的协会不多。河北省、山西省、云南省律协也认为,基层律师协会建设薄弱,主要体现在律师协会办事机构人力不足、流动较大上。多数州市级律协秘书处没有专职人员,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人员兼任,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往往疲于应付。

4、律师协会规则制度不够健全,自身组织建设水平仍然欠缺。各地律协均指出,在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上仍有不足之处,值得进一步改进。如河北、宁夏律协尚未制定自己的章程,河北省、市级律协均未设置监事会,影响了律协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宁夏律协也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秘书处借住在司法厅,也没有专门的编制。云南省律协指出,目前各级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服务律师的意识还不强,服务能力仍需提高。

5、秘书机构建设尚待加强改进,专门与专业委员会作用有待发挥。湖北、宁夏、山东、黑龙江律协均在报告中指出,目前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行业引导、业务指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6、地方律协社会地位需要提高,在维权和改善执业环境方面作用有限。由于体制因素和自身社会地位难以被公权力机关认同等原因,多年来地方律协在律师维权工作中虽竭尽全力却难有作为,在为律师争取库决“三难”问题、改善执业环境方面虽不懈努力却收效甚微。

7、地方律协建设差异现象普遍,区域协调发展问题比较突出。广东、福建、宁夏及云南律协在调研报告中均提及,当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律师地域分布不平衡,业务发展不平衡,会费收入不平衡,进而导致律协协调建设的障碍。

8、律协行业管理规律把握不足,对律师及行业发展理论研究不够。广东省律协认为,目前律协开展深层次的理论研究较为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业的综合竞争力。不少律师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现实的生存压力,其对于业务理论研究的热情和积极性逊于开拓案源和办理业务。

1、科学设置“三级架构”,明确各级律协职能。要把完善“三级架构”建设的改革力度更多地侧重于基层,全心全意夯实基层。要科学划分三级律协的各自管理职能,特别应当厘清省径律协与地方律协职能上的分工。同时,要解决“两结合”如何落实到基层县(区、市)的问题。

山西省律协也建议,全国律师协会或授权省径律协制定地方律协(尤其是设区的.市级律协)的“标准要求”,如对人员、机构设置等内容提出一些量化指标要求,以促进、指导地方律协建设。

2、细化落实两个结合,协调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山东省律协指出,要处理好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会商、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机制。律师协会对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事前汇报、事后报备。加强信息沟通,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夯实律协管理基础,加强律协自身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地律协都在报告中指出了进一步加强律协自身组织、制度建设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湖北省律协认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协内部组织规则,应根据章程分类细化,包括律协组织法、程序法,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组成、职权、产生程序、条件、议事规则;各专委会的性质、产生程序、条件、任期等,使各级律协有章可循,运行统一。

4、注重律协机构建设,强化秘书机构及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各地律协均十分强调秘书处和专门(业)委员会的作用,并就进一步加强该机构组织建设提出了建议。

5、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江苏、浙江、宁夏、重庆律协都强调,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逐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使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6、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律协和律师的社会地位。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与各级各类主要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律师宣传网络,形成律师宣传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氛围。

7、加强律协调查研究,打造学习型协会和行业。广东省律协建议,应着力建设学习型和研究型的地方律协。地方律协除开展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以外,要充分发挥凝聚人才、集中智慧的优势和作用,打造学习型和研究型的“律师之家”。

8、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整个律师行业更大发展。宁夏律协提出,实施律师行业优秀人才和青年律师培养计划,集中优势资源,有意识地在本协会范围内引导和培育一批精英律师和领袖型律师,建立律师人才库,为地区内律师的整合与发展奠定必要的人力资源基础。

9、重视地区发展差异,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律协组织的扶持力度。云南省律协建议全国律师协会加强协调,争取出台切实可行的支持基层律师协会建设的措施,对边疆民族地区律师协会工作经费给予一定的倾斜扶持,对律师事业发展落后的民族地区,适当降低律师准入门槛。

10、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对基层律协在财政方面给予扶持。湖北律协认为,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议利用司法体制改革和落实中办发[20xx]30号文件精神的机遇,争取揩省径地方律协纳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加编制和经费,保障律协工作正常开展。

35 3439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