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报告汇报【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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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第一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6年1月10日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第二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
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2009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
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办公室)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第三篇】
涉密人员行为准则版本/修订状态: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密人员。
公司非涉密人员参照本准则执行。
术语与定义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企业安全的资料;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公司的重大战略与规划、投资与管理;经营管理部门的的生产计划、统计分析、质量管控、采购与成本;营销部门的销售计划、统计分析、营销推广方案、售后服务纠纷、配件成本;技术部门的研发资料信息、专利与成果,如产品调研、工艺与流程、图纸与样品、项目执行与管理等;公告信息;试制试验信息;销售服务商信息、配套物流信息、用户信息、工程基建信息;进出口业务与海外市场开拓资料;公司领导的重要信息资料、日常工作行程安排;重要的生产及办公场所;重要的财务信息;重要的人事薪酬信息、员工档案资料;重要的法务信息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管理和掌握或经常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涉及
采购、技术研发、试验认证、销售、质量、生产管理、基建技改、财务、人事、法务和信息管理等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常接触上述业务的人员。
职责与权限
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涉密主管部门
各本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本部涉密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为本部门涉密人员培训和管理的部门。
法务与审计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准则的执行情况。
每名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并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该问、看、说公司的秘密事项,绝不问、看、说。
管理内容与要求
工作场所准则
工作时间内,非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无故在工作场所逗留,禁止未经批准安排公司以外人员进入
工作场所参观,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办公室、试制车间或生产车间。(外来人员去洽谈室或会议室)
外来人员到公司参观、交流,应填写《参观接待申请表》,呈本部级(含)以上领导批准,由人事
行政部统一安排。凡属于公司秘密产品、设备、材料等,原则上不能参观,不对外介绍,在必要时应予遮盖,妥善看管。严禁未经批准在禁拍区域拍照。
文件管理准则
办公用品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马上归还到指定位置,办公电脑和文件不得带回家,需要
带出公司时必须得到书面批准(即涉密审批)。
下班离开前,清理自己的办公区域,归位办公用品和座椅,重要文件和票据放入文件柜和抽屉中,锁好文件柜和抽屉,关闭各类电源和门窗(5s)。
在使用传真机或复印机后,取走所有原件及副本;按规定销毁不再使用的含有(绝密)机密信息的副本。
未经同意不许翻看他人的文件、资料,不许无保密措施存放涉密文件、资料,不许在非保密场所谈
论涉密话题或内容,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复印、抄录、转借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公司资料、文件;不许隐瞒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行为。
严禁泄露公司秘密和未经披露的会议内容与决议、经营数据、信息,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获取公司保密信息。
不得通过平信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合同等)。
凡需要借阅、复印或借出各种涉密文件、资料,经办人必须填写《涉密审批表》或者《档案利用审
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进行复印时,不得擅自多印或私存复印件(含集团重要文件及领导重要讲话*只限少数人知悉的)。
信息安全准则
涉密人员的计算机设置开机口令和屏幕保密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长度不能少于6位且必须包含
字母)。
涉密人员必须对自己的oa系统登陆口令和密码保密。
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或携带便携电脑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时,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关措
施确保安全。
由信息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个人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
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涉密会议准则
涉及公司保密内容的各类会议、商务会谈,未经公司与会最高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传
递、泄露有关信息。
会议的宣传报道和传达贯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重要会议的报道,一般要相关领导核
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和扩大传达范围,更不准任意翻印和私抄会议文件。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会议结束后,应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收回。
出差或外派行为准则
非因公外出时禁止携带涉密资料。
因公外出只允许携带工作相关文档,携带外出的保密资料需首先通过书面审批,在离开公司时出示
经过审批的有效凭证。
涉密资料在出差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远程登陆办公自动化系统,应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或内部单位电脑,不得在不安全的场所登录系
统。
对外行为准则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签订合同)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印章管理)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包括电视、报刊、网络等)发表意见、消息;(接待媒体)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各类庆典、集会等)
(5)对业务关联单位或人员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供应商、经销商)
除非获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所有人员不得接受记者、咨询顾问等人员的采访或访问
当接到律师、公检法人员、调查人员或其他执行人员的要求,需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资料时,必
须将此要求转交公司法务部门处理。
接待人员不应向供应商/合作商透露业务范围之外的公司技术(保密车型及技术)、商务情况(未发
布的商务政策),不随意做出任何与公司相关的承诺(优惠购车),不在授权范围之外行事, 已经承诺和双方达成意向的事宜应当做正式记录。
在对外交流、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参加各类展览活动,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
章时,不得涉及公司秘密的实质性内容。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通讯、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及公司秘密事项;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图纸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参加宴会或陪同外来人员参观游览。
涉密审批
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密级和解密参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确定。公司秘密事项由产生秘密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机密和绝密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外的宣传推广工作中,如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实际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附则
任何违反本准则的员工,都将受到公司行政处分以及经济处罚等,触犯法律的还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若上级未能对其下属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承担连带责任,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罚。
增强保密意识、自觉保守秘密、制止他人泄密、勇于揭发泄密行为。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第四篇】
公司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共中共《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涉密人员:(签字)
日期:2011年4月20日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第五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机关涉密计算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的安全和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是指由省局保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所处理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密级标识。
第四条省局办公室是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汇总涉密计算机需求,制定计划,协助设备的采购和配发,定期组织安全保密检查。
信息中心是涉密计算机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种由保密办指定的软件安装、维护工作;负责机关涉密计算机的维护。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装备实行“统一配备、按岗配发”原则,由办公室根据涉密业务工作需求,提出涉密计算机装备计划。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实行逐台备案制并纳入涉密载体管理范围。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装备标准
(一)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使用国产计算机;不得配备网卡、无线网卡等联网设备;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具有无线功
能的键盘、鼠标等装置;不安装摄像头、扬声器等视音频设备;或对上述硬件通过技术手段使其处于禁用状态;计算机系统内要安装违规外联监控系统。
(二)移动存储介质配置标准:采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配备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使用省局保密办统一配发的移动存储介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外部设备配置标准:要配备保密专用打印机、保密专用电源、计算机干扰仪、计算机系统加密锁;同时,应配备存放秘密载体或介质的、经国家保密部门核定的保密柜。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发放与登记
(一)省局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统一登记、配发。
(二)设备领用人对所领用的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管负管理责任。各部门申领涉密计算机,设备领用人为部门负责人或机要人员,做好本部门的设备使用登记,落实具体使用人员并报保密办备案。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须报保密办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三)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其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定级和标识。低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高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办公环境
(一)涉密计算机的摆放要尽量远离窗口,显示器的正面不
得正对着窗口。
(二)涉密计算机只能在登记处室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随意移位,在处室间调剂使用须报保密办备案。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操作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
(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三)未经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或转为他用;
(四)如在使用中增加软、硬件设备,须经保密办核准后,由省局保密办统一安装;不得擅自拷贝、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五)涉密计算机的口令管理。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登录加密和口令设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1.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
2.采用组成复杂、不易猜测的口令。口令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
(六)使用涉密计算机时,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详细记录使用起至时间、工作内容、使用人等情况,并对工作日志按密级资料保管,工作日志簿以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
查应使用保密办认可的专用检查工具,并不得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使用人、被检查处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维护
(一)涉密计算机的维护由省局保密办负责。需设备供应商提供服务时,应在本单位网络人员、使用人的监督下,现场或在单位内专用区域内进行维护;如需将涉密计算机送出维修,须报保密办核准后,将硬盘拆下,妥善保管。
(二)省局保密办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补丁升级和病毒库更新。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的回收与销毁
(一)涉密计算机回收、销毁,由保密办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硬盘。
(二)涉密计算机的销毁应到本地区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和,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