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述职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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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计述职报告1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关于虚假报告鉴定制度的探讨

信用社会计述职报告2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会计信息 披露 构建

随着双汇瘦肉精事件、皮革老酸奶事件,以及毒胶囊事件的相继曝光,致使我国企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何化解危机,重整企业形象成了当务之急。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及其信息披露就为此提供了化解途径,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会计制度,规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仅可以让公众更好的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而且也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重整企业声誉,为企业创造新的核心竞争力。

一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目前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来看,虽然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强制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是在实务上已有部分企业开始对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不过披露内容相当有限,格式也不规范。

1.披露内容不充分

杨亚娥(2006)曾对我国80家上市公司2000~2003年度的年报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披露社区贡献和员工福利信息的公司较多,每年约有17%的公司披露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约23%的公司披露了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信息,有4家公司披露了公益性捐赠信息。

2.披露信息失真

双汇在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坚称在采购过程中经过层层检测、严格把关,产品安全无害、质量优良,但这与事实严重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使得难以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3.披露模式单一

披露报告以文字叙述为主,并且多为绩效信息,缺少会计要素信息的披露,没有构建及应用相关指标来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缺乏数据支撑,难以给信息使用者一个直观的便于理解的印象。

二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目前国内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披露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经济责任方面

经济指标仍然是衡量企业对社会贡献的基础性指标。一个企业要顾及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经济指标中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与股东的利益有关指标有市盈率、每股盈利、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股利支付率等;体现纳税情况的指标有缴纳税种的数量、应交和已交的税款金额、因逃漏税或迟交税款而缴纳的罚金等。

2.企业环境责任方面

环境责任指标应包括能源耗用情况,处理废水、废气、废渣情况,以及治理环境所做的努力程度。其中反映能源耗用情况的指标主要有单位产值能耗、能耗净利润率、新能源投入使用情况、单位收入原材料耗用量等;反映处理废水、废气、废渣情况的主要指标有单位净利润排废量、废旧原料回收率、单位收入排废量等;反映治理环境所做努力程度的指标有环保投资率、环保设备使用情况、环境恢复治理效用率。

3.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社会责任指标应包括对消费者和客户的贡献、对员工的贡献,以及对政府和社区的贡献。反映对消费者和客户的贡献的主要指标有产品返修率、产品质量保障率、顾客满意度、消费者投诉量、准时交货率、订货完成率、合同履行率等;反映对员工的贡献的主要指标有职工培训情况、职工收人水平、职工社保缴纳情况、职工安全事故率、劳动条件保护情况、员工知识层次结构、职工满意度等;反映对政府和社区的贡献的主要指标有公益慈善捐赠额、活动赞助比率、无偿参与社区服务次数、提供就业岗位数量等。

另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运用科学合理的确认、计量方法来构建适合自己的各种披露指标,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越来越精确的需求。

三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披露模式包括披露形式和披露工具两方面。披露形式是指会以什么样的手段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报告。可以是报表,也可以是文字叙述的形式。披露工具指会计信息以什么渠道披露出去。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实践看,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文字叙述法、报表反映法和改进传统财务报告法三种。文字叙述法就是用文本方式描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报表反映法就是采用表格的方式,通过一定的社会责任指标,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改进传统财务报告法就是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添加新项目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新内容的方式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比率逐渐增多,虽然在披露内容上不尽相同,但至少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在披露模式上,大多数企业采用描述性的文字对某一会计期间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叙述反映,而没有采取以报告的模式来列示社会责任会计科目或者信息。

报告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补充报告模式。在企业另行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对传统的财务报表的项目加以适当补充,在现在报表中添加一些项目披露一些可计量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进行调整,平时主要通过年报加以披露,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等。另一类是独立报告模式。采用表格、文字、图形和数量、技术指标等多种方法列示一系列社会责任技术和货币指标的报告模式。通过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能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规定企业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收益表”、“增值表”等。一般而言,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由一组不相关联的报告组合而成,其内容应包括:企业业绩指标、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环境污染报告、员工医疗和教育情况、参与社会活动的资金流量,以及社会审计报告等。我国企业在初始阶段,应鼓励企业以灵活多样的文字叙述方式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逐步发展为在现有会计报表中增加相应栏目来反映社会责任内容直至编报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收益或增值表。

四 结束语

众所周知,每一项制度体系的建立都需要经过不断的摸索、反复的实践和持续的改进,西方国家也不例外。而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还较短,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更是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所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进步余地。如果我们积极找出问题所在,认真分析其原因并立足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建议,同时政府部门积极出台及落实相关政策,企业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保质保量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消费者、供应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在配合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到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中来,那么就一定能够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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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建红。杨亚娥。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

信用社会计述职报告范文3

美国会计学会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认定,“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这个观点曾受到我国许多会计大家的推崇,迄今仍有可取之处。但其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则今非昔比。在我看来,现代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至少应该包括6个子系统:

对外报告子系统,即财务会计,是为企业外部相关利益者(股东、债权人、客户、

社区和政府等)提供信息的系统。财务会计信息在形式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操作层面上,主要是按照复式记账原理对企业经济业务(或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由于现代经济生活日益复杂,现代财务会计也令人眼花缭乱。

对内报告系统,即管理会计,是为企业内部各级决策者(包括普通员工)提供信息

的系统。管理会计主要包括成本计算、决策分析和管理控制系统。随着战略理论、流程观念和人类行为学说的引进,随着平衡记分卡、作业成本制度和新型预算管理系统的出现,现代管理会计焕发出勃勃生机。

自我约束子系统,是指对内和对外报告系统中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旨在保障对

内和对外报告系统所报告的信息真实完整,这就是内控制度和职业道德。内控制度强调当事人相互制衡,是一种最优化、最简捷和最理性的作业方式或流程,与ISO9000相仿,是一种信息质量保障体系。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判断是非的标准,表现为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如果说在严格的内控制度中,人们只能做好事而不能做坏事,那么,在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上,人们只乐意做好事而不乐意做坏事。

鉴证子系统,即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与自我约束子系统的宗旨一样,

也是保障对内和对外报告系统所报告的信息真实完整。其不同点在于:审计是来自外部的约束,更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强制性。在我国,外部审计正处在转折关头,内部审计才刚刚起步,审计的变革和创新任重而道远。

动力子系统,是指驱动上述4个子系统中各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利益系统,也就是以

会计信息为主导的激励制度。在我国,会计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社会财富分配的依据、业绩考核的标准、解脱经管责任的手段、经济契约的基本要素。据此,我们有可能解释各种会计现象、预测某些会计事件的发生,而所谓解决会计问题又无非是“摆平”该会计问题所涉及到的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技术支持子系统,是指与会计相结合的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它支撑着上述5个子系

统的运行。现代会计离开计算机正如过去会计离开算盘一样,既不可思议,也不可行。在计算机基础上,我们有可能设计财务会计系统和管理会计系统,可以设计两者集成的会计系统,还可以设计会计系统与MIS、ERP以及CIMs集成的高级系统。与计算机结合,会计系统的操作简化成了“傻瓜相机”,从而使得泛会计化趋势(非会计人员做的正是过去会计人员的工作)与非会计化趋势(会计人员做的工作不像会计)并存、会计人才两极分化(只有少数的设计、维护系统的人和解读会计信息的人需要高深的学问和丰富的经验,其他操作性工作也许高职生或中专生就能做)。

信用社会计述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职责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等一些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里,相继出现了因注册会计师职业不当,审计报告存在问题,投资人和债权人过分信赖其审计结果,从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的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被股东和债权人控告的案例急剧增加,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给注册会计师的出现创造了的条件。但是自其产生以来,委托、利益主体并没有真正形成,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优良条件。此外,我国目前在理论层面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较多,实践层面还在进一步探索。

科学并合理地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需在其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重新做出制度安排,寻求新的平衡点,并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与损失的平衡(蒋,2010)。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核心的一部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没有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谢荣,2002)曾提出用两维审计职责域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他认为,审计职责是一个由审计目标范围和审计行为依据所组成的二维职责域。(颜,孙,& 牟,2004)认为审计真正的目标是完成公众委托,满足公众期望,所以可以把公众期望作为审计职责域的一个维度,把公众期望获得法律和判决的支持度作为审计职责域的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问题现状。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被案进行了解分析,发现其主要以行政性质的处罚为主,较少有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我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1月出台,自此,投资者依据法律索取各方面的赔偿有了法律支撑。但关于“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问有所差异,应该根据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进行判断就成了一大难题(徐 & 俞,2010)。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诉讼案急剧增加的背后,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其法律责任占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地位。以下简要分析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被社会大众予以较高的期望值,他们希望企业所有的错报都被注册会计师一一查出,没有任何差错。然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不够充分,缺乏相关认识,一些不合理的期望与要求施加给注册会计师。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也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出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一切错误和舞弊行为。实际上,这种做法使得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没有得以明确区分。

(二)经济因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在增加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事务所在选择客户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一些注册会计师更是为了自身利益,置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于不顾。更甚者,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明确拒绝,对财务报表中的舞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

(三)法律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在发展,行业环境随之改变。由于对会计信息的认识不同,从而产生了很多民事纠纷。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因素。

(四)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因素。首先,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违约和欺诈行为,给被审计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其次,某些被审计单位上下串通一气,且内控体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高层管理者权利过大,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这也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重要因素。

四、解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向委托人提供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这是起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虚假的审计报告会给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随着经济形式发展的多样化,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只有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才能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内部的白律管理作用,建立诚信记录制度,诚信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建立对犯错者的惩罚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树立起诚信标杆,要求事务所做到靠质量得到长远发展,而不是依靠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一切要求而谋得客户。

(三)国家和社会的应对之策。成立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政府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与监管。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审计市场,对存在违规操作的公司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使其犯罪成本高于收益。建立健全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和发展才经历了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作为法律界和会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在进一步的发展中。本文选取了其中一些焦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并不是对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由于作者学识和眼界的局限性,看待问题与讨论问题所涉及的范围与角度可能会比较狭窄,因此有很多相关的问题没能想到完美的解决办法,还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专家投入到探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问题上来,共同推进我国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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