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年度报告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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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年度报告书1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书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目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0%);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条例》第六十一条所述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在至少相同范围内作出澄清,并将事情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法人年度报告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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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局党组书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2020年度述职报告

2020年,在仪征市委、市政府和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本人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紧密围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团结带领党组成员,按照“树立新观念,拓展新载体,谋求新突破”的指导思想,不断继承创新,找准依法治国的切入点,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度和广度,有效推动了法治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具体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本单位法治建设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本领域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和困难的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立了由本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组成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局务会工作中具体部署此项工作。同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本人带头在全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集中学习了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了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加强法治建设是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根本。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是打好两场硬仗、夺取“双胜利”的坚强法治保障。

二、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法治建设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及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环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按照“网上办、快递送、不见面”的原则,企业直接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申报,我局通过内网平台统一受理、办理。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及时受理办理。二是加强执法监管。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了企业清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一月一抽,对重点监管企业保证一年一次的抽查,一般监管企业按照执法人员数量比例进行抽查。三是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于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企业,我局录入省生态环境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并在局网站和发改委信用系统上进行“双公示”。针对信用等级评定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业,联合供电部门实施差别化电费进行惩戒。四是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对重点污染源监管信息,采用双随机公示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对于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局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制定仪征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在局网站上设置了依申请公开专栏,今年共受理申请7个,答复率100%。五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我局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项目审批到执法检查,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全面从严把控企业准入关、排污关,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联合检察院对扬州伟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涉刑案件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共计费用29万余元。

2、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按时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2020年,共办结人大代表建议1件、政协提案2件,答复率100%。

3、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2020年,我局对5件行政复议按时答复率达100%,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决定执行率达100%。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我局通过12369值班电话、12345市长热线、政府论坛、上级部门转办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投诉,并依法处理,按时完成信访调查和回复。2020年,共接受群众投诉环境信访435件,处理回复率100%。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法律顾问职责作用,全面推动政务公开情况。

1、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党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经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实施行政处罚和重大项目审批集中讨论制度。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和项目审查委员会,对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项目审批提交会议集中讨论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做好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方面工作。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定,作出重大执法决策均进行三级审理、复核,并召开局案审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保障了重大执法决定科学民主合法。

2、长期聘用法律顾问。本人在日常工作中反复强调,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要把执法的合规合法性做为生态环境执法质量的生命线,并针对当前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聘请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及其团队,为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难点、疑点提供详细的指导、解释,保障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公正性。

3、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在局网站上进行。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确立了“双随机”抽查与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与联合交叉执法检查相结合、与强化重点监管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制定《关于印发<2020年环境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双随机工作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企业名单、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等信息在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在局官方网站设置公示专栏,对于所有环境行政处罚作出后7日内,将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开。同时,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行政处罚汇总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切实落实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1、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我局高度重视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尤其是装备建设,先后购入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执法记录仪等一批执法装备,从2019年7月起,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我局在执法现场全过程使用执法平台和执法记录仪。

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局一直来严格执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行政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3、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我局积极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案情、移送案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2020年,我局共移送刑事案件2件,有效地打击了恶意环境犯罪行为。

4、深化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从2010年起,我局在扬州市率先成立环保公众监督员队伍,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情况。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把宪法、法律列入局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干部培训必修课。每年领导班子至少参加2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我局建立了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使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了自警、自省、自励、自律意识。二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用制度管人,确保生态环境工作规范性、合法性,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三是主动公开服务承诺。通过书面和短信等形式公开行政服务承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

六、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情况。

在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方面,加强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我局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复议及应诉机制健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工作任务配比,经费得到保障,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我局严格执行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由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出庭应诉。2020年,共出庭应诉5次。

七、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情况。

1、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开展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为契机,以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为载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进园区活动、环保摄影展、环保小知识进社区等特色活动,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健全环保公众监督机制,开展环保公众监督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支持环保,增强公众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制度。按照司法局统一部署,我局组织所有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同时组织人员参加省生态环境厅业务培训,取得环境监察上岗证,对执法人员要求持双证上岗。

3、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我局专门设置了法制科,配备3人,包含法律专业人员1人,负责全局的法制建设、法制审核工作,同时长期聘用法律顾问,协助开展法制工作。

八、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人员、执法车辆与当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不匹配。由于受垂改影响,编制冻结,我局已有4年未招录新人,目前我局一线执法人员仅有13人(含化工园区),负责全市一千多家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很多时候依靠执法人员通过常态化周末加班来弥补人数上的不足;车辆不足的矛盾也很突出,全市按照扬州市局统一部署,分成5个中队进行管理,但只有3辆执法车辆,极大限制了现场执法的效率。二是缺少法制专业性人才。目前我局2名法制审核人员均不是法律专业,也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人年度报告书3

部队个人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06年部队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部队干部述职报告

部队营教导员述职报告教师(班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团区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公路管理处处长兼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消防中队安全管理员述职报告团区委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xx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2005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432)

乡本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95)

乡镇党委书记工作述职(,2006年8月10日,420)

200*年稳定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30)

##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346)

人劳局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90)

陪审员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29)

市畜牧局局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31)

政协委员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41)

廉洁自律|情况报告(,2006年8月10日,356)

乡党委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53)

办公室秘书年终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534)办公室秘书年终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534)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评议报告(,2006年8月10日,342)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58)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436)

办公室主任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54)

职工代表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32)

乡镇党委书记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41)

分管农业副镇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338)

财贸副镇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95)

镇人大主席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303)

乡镇人武部长述职(,2006年8月10日,298)

乡镇副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09)

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52)

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27)

水电站副站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18)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2006年8月10日,221)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22)

乡镇个人廉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32)

县卫生局局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41)

法院法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32)

职业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28)

副县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46)

县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49)

处级领导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44)

部队干部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21)乡长审计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44)

物业公司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60)

卫生局局长履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34)

车队个人述职(,2006年8月10日,343)

派出所所长述职(,2006年8月10日,343)

刑警大队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52)

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2006年8月9日,366)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2006年8月9日,271)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述职报告…(,2006年8月9日,270)

(副市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述…(,2006年8月9日,266)

企业党委副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8月8日,278)

运销公司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竞岗演讲材料(,2006年7月24日,283)

*公司用户服务部副经理竞聘演讲(,2006年7月24日,263)

竞争上岗演讲稿(,2006年7月24日,360)

团委书记竞争上岗演讲稿(,2006年7月24日,312)

银行副行长岗位竞聘报告(,2006年7月24日,345)

某县法院纪检组长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30)

(纪委监察局)班子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08)

述职报告(纪检监察工作)(,2006年7月13日,410)

纪检监察审计系统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42)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412)

公务人员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7月13日,472)

纪检监察员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28)

信用社主任的离任审计报告(,2006年7月13日,368)

教师述职报告范文库(,2006年8月25日,16911)关于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的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957)

倾情教育写青春(教师述职)(,2006年7月7日,635)

学年度教师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766)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7月8日,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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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5月15日,633)工会主席上半年廉政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524)

稳定述职报告(一岗双责)(,2006年4月7日,680)

述职报告(蹇洁,2006年3月10日,1184)

述职评议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蹇洁,2006年3月10日,467)

2005年述职报告(鲍小平,2006年3月2日,1098)

年度工会工作述职报告(,2006年2月24日,1555)

治安保卫办公室副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802)

电视台资源部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859)

法院副院长在县人大的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579)

厂办室副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744)

部队营长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766)

部队政治教导员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927)

烟草局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2月17日,582)

县烟草局长2004年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499)

烟草局营销部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862)

县卫生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665)

个人年终/年度述职报告专题(,2006年1月20日,10351)

2005年度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1月15日,5165)

中学高级教师述职报告(,2006年7月8日,1911)

(大学教师骨干)优秀党员事迹(,2006年1月15日,990)

教师(班主任)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1月15日,2499)

美术教师年终述职报告(,2006年1月15日,1593)

各类各行业述职报告集(,2006年7月5日,4209)

公务员个人年度述职报告(佚名,2006年1月9日,2657)

法人年度报告书4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第第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信息的申请、审核、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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