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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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费自查报告【第一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八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广告,应当明示有关事项:

(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二)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设备的广告,应当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

(三)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四)邮购商品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五)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出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一)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广告中宣传的商品的生产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三)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

(四)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认证合格或者审查批准,谎称商品或者服务认证合格、获得荣誉称号等内容的;

(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

(七)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效果、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或者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

(八)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

(九)其他主要信息虚假的。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

(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

第十二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

第十三条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处方药品广告。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改善和治疗障碍的非处方药品广告。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只能限于下列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联系方式。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内容的医疗广告。

第十五条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该产品或者产品中的某些成份具有治疗作用。

第十六条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不得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不得含有欺骗性的向使用者表示包购其生产产品的承诺。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十七条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建立广告审核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对无合法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优惠收费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三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含有第二款规定内容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等新闻报道形式广告。

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商品生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的,应当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播放广告的总量、次数和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供有关广告的信息及数据,协助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内容的传播。

第二十五条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广告的,广告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三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经营性互联网站每年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

鼓励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二十九条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包括成品样件),方便公众查阅。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的,由广告主在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

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按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限期提供有效的证据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暂停涉嫌违法广告。

暂停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广告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认定有关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时,可以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根据消费者和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监测资料;根据广告监督管理、广告审查等机关的要求,为行政执法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十四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监测、监督中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应当及时通知广告者,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建议改正、责令暂停等决定。

第三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违法广告,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应当及时在显著位置或者黄金时段免费刊播违法广告公告。

第三十六条 广告协会是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为会员提供广告信息、技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广告协会根据章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制定广告行业自律准则和广告设置、制作、的规范;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告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广告审查员开展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

(五)广告警示;

(六)根据广告信用评价办法,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广告活动的会员予以批评指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者停止,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拒不公开更正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者承担。

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虚假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

虚假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者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广告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五千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的;

(二)发现广告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公经费自查报告【第二篇】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我镇成立了以镇长张龙奇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三公经费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对镇政府三公经费支出进行规范,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压缩三公经费,要求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全力,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狠抓落实,严格自查三公支出

财务办接到通知文件后,积极开展工作,通过近期的加班加点,现将镇政府201 4年度的公务接待、公车运行、公务外出、公务用品购买经费开支四方面内容做了仔细的自我检查。

1、公务接待费用

政府对来客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控制接待标准,陪同人员按来客人数的30%控制,来客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安排的,标准不超过1 30元/人,实行来客派餐单、公务接待清单,不上高档酒、不发烟、不赠送礼品,不到娱乐场所消费,从而降低了接待费用。

2、公车运行费用

政府对车子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统一保险、严禁公车私用,不存在超标准配备车辆和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

3、公务外出费用

政府实行公务出差领导先审批,三公备案审核,再报账制度。

4、公务用品购买

政府执行三公备案商家定点购买,因一些商品备案商家无,需三公n备案审核再报账。

三、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政府严格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提出以下强化措施。

1、严格接待标准,杜绝上高档酒、野生动物、海鲜等菜品。

2、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对一切公务用车外出,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外出;油料统一在中国石化充值实行一车一卡;维修车辆要报分管领导审批,到三公定点备案商家统一修理,最大限度提高车子的使用效率。

3、加强外出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不得安排无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干部出差,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4、加强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规模、简化形式,节约开支。

5、加强培训费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培训,尽量在本镇培训,减少住宿费用。

公经费自查报告【第三篇】

广告宣传是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有效途径,有着不可估量的诱惑力和吸引力。有些真实可信的广告,确实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但也有一些虚假广告让人们吃亏、上当、受骗,经济上受损,甚至倾家荡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主管机关,应如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去年查处的一起房地产广告案件,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一、案情介绍

(一)媒体宣传

当事人湖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底至3月初,先后利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和开发楼盘外墙悬挂条幅做房地产销售广告,其内容为:“中国光谷CBD光谷商业中心光谷中心花园;江城地产第一炮,轰下武汉高房价;响应政府号召,平抑武汉房价;高级住宅原价:8800元起/平方米,现价:6000元起/平方米,5A写字楼原价9800元起/平方米,现价:7000元起/平方米,顶级商铺原价:20000元起/平方米,现价:16000元起/平方米;数量有限,欲购从速;投资这!投资那!都不如投资房地产!!!光谷核心,无与伦比;地段!地段!还是地段!”

(二)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洪山区鲁巷广场第二期楼盘住宅楼,于2008年1月4日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当事人于2008年3月17日提供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008年1月20日销售了一套住房,买受人艾某,购买第B2幢2层202号房,价格为8800元/平方米,该合同文本第二十五条明文约定:“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执法人员于2008年3月18日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房产局核实,当事人仍然未在房产局依法登记备案。其发票为《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第二联收据联,即客户联,发票号为02418524,是房屋交易后交给买受人艾某的收款凭证。其买受人艾某的身份证号为422437197708264712,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08年6月2日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无此身份证编号。据当事人交待,该公司为了应付工商部门的检查而临时签订的合同及开具的发票,且没有销售8800元/平方米的备案记录,事实上当事人广告前没有以此价格销售过一套房屋,当事人为了增加市场影响,虚拟原销售价格,以大幅降价的方式,利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及开发楼盘上悬挂条幅连续广告宣传,广告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长时间的负面影响,武汉新闻媒体均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其一楼事实上为架空层(不是用于销售的商品房),根本不存在6000元/平方米的房屋销售。“5A写字楼原价9800元起/平方米,现价7000元/平方米起。”也是虚拟原销售价格,以大幅降价的假象扩大影响,欺骗消费者。经调查,广告内容中对价格的表示,未能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其宣传广告上多次使用“江城地产第一炮,轰下武汉高房价”、“平抑武汉房价”、“高级住宅”、“5A写字楼”、“顶级商铺”、“数量有限,欲购从速;投资这!投资那!都不如投资房地产!!!”等用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意思。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论焦点

(一)主体认定

当事人在媒体上所的广告,系由某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垫付广告费。由于在媒体上广告的广告费不是当事人直接支付的,某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又不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是不可能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对象是谁成为争论的焦点。争论的焦点指导了行动的方向,执法人员针对某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当事人关于垫付广告费一事进行了调查,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查了当事人利用开发楼盘外墙悬挂条幅做房地产销售的广告,进行了拍照取证和调取了制作条幅的票据。调查结果形成了证据链,确定处罚对象为湖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适用法律法规

对本案当事人制发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曾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查处,理由是:其一,《广告法》后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普通法;而《广告法》是专门调整广告行为的特别法。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罚则仅针对商品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四,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幅度不及《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幅度,按法规竞合择一、从重处罚的适用规则,本案应适用《广告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是:其一,两法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广告法》的标的是商品和服务,本案与此不吻合;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却涵盖了虚假广告宣传。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都相应地对商品作扩充性解释。

(三)自由裁量理由

在处罚金额上如何裁量也是焦点。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中程序合法,调查其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取证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理由有三:一是当事人的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涉嫌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长时间的影响。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二是案件初期调查核实时,当事人有意向执法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房屋销售发票、房屋销售合同),为案件调查增设障碍。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是案件调查后期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同时能够及时拆除外墙宣传条幅和停止在媒体上继续其违法广告,属于从轻情节。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该案件终结。

三、当前房地产市场广告现状

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广告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十几年来,这个行业由兴起到兴盛,发展十分迅速,此案件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尽管颁布了《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规章,也有一定的监管和处罚,但是房地产市场的广告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采取虚高原销售价格,然后采取大幅降价或打折的方式来表示价格,也没有明确表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此案件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根据调查,当事人为了增加影响,虚高原销售价格,再以大幅降价的方式,在媒体及开发楼盘上悬挂条幅连续广告宣传,广告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长时间的负面影响,武汉新闻媒体对此均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同时,其广告宣传没有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二)房地产广告中表示的项目位置,应以从项目位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本案中的广告也出现“中国光谷CBD,光谷商业中心,光谷中心花园;光谷核心,无与伦比;地段!地段!还是地段!”及以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

(三)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和年限。本案中的广告也出现“数量有限,欲购从速;投资这!投资那!都不如投资房地产!!!光谷核心,无与伦比;地段!地段!还是地段!”及信贷服务的承诺,误导消费者。

(四)五花八门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房地产广告中承诺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涉及资产评估的则模糊表示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虚拟或引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不表明出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标明开发企业名称、不标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等等,均系违法宣传。

四、加强广告监管的几点思考

2007年以来,在国家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形势下,房地产业发展呈现回落趋势。据《武汉晚报》2008年7月9日第二版报道,2008年1-5月房地产增加值下降%,十余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2008年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套数分别下降%、%,销售额下降%,而空置房面积上升%,商品房销售同比下降%,房价涨幅趋缓。而另一方面,商品房市场供应量又在不断增加,上半年房屋竣工面积与套数分别增长%、%。房地产企业资金日趋紧张,各大银行对房地产业均不再加大支持。在此严峻的形势下,房地产商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大肆多种形式的广告,其间存在的违法行为也花样百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主管机关,应如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抓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注重发挥基层工商所广告监管职能作用,除了对报纸、电视、广播的广告活动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外,其它媒介的广告,由辖区工商所负责监管,从而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监管得力、职能到位。

(二)抓宣传,营造良好监管和执法氛围

通过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曝光一批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大力宣传《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遵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整治广告市场的良好氛围。

(三)抓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加强与土地、房产及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互通情报,联合查处房地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章广告,对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公经费自查报告【第四篇】

一、加强领导,建立专项检查长效机制

根据市有关规定,学院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书记喻国良为组长、纪委书记李强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主管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门下发《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从制度上对全院三公经费支出进行规范。并多次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自查中发现的学院三公经费偏多的情况,要求学院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种预算外支出

1、公务接待费用

学院20xx20xx年公务接待费明细表

2、公款出国(境)费用

20xx20xx年学院没有公款学习考察及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3、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

我学院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实行单列记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修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经查,在公车管理及专项治理中,学院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学院对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九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省、市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

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修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规范用车程序,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部门(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从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非专业司机驾驶公车。节假日三天以上实行封车制度,特殊情况需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派车。

五是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开展我节约,我文明节约型校园建设活动,以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办公、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为重点,加强办公室、食堂、教室、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等重点部门的检查,增强节约意识,营造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宴请、接待规模和规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务消费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接待,且做到三不,即不上高档菜,不上烟,不上酒;严禁公款私请。

七是规范激励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奖励与工作业绩挂钩,以精神鼓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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