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研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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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研报告1

摘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实施1年以来,农民工的状况得到有效的改善,特别是工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月均工资比20xx年增加625元,拖欠问题有所缓解,政府给农民工提供的服务有所加强。但是农民工收入低、处境困难等基本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尤其是农民工比较强烈的市民化愿望也远远没有实现。所以必须在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加大相关投入,逐步消除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和资金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最新情况;调查报告

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没有同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估算,20xx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为亿,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全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多人,成为仅次于农民而多于城市工人的第二大劳动力群体。尽管农民工群体为城市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一直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存在各种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弱势群体。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方针政策,设立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生存状况的组织和机构,加强了对农民工问题的治理。20xx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这是国务院首份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综合性文件。《国务院意见》将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升到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的高度,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解决农民工诸问题的思路、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年来,《国务院意见》的实施效果如何?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发生了哪些变化?产生这些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怎样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20xx年2~3月,武汉大学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在武汉、广州、深圳、东莞和湖北省、河南省等部分农村进行了一次农民工最新情况的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1 000份,收回问卷812份,有效问卷765份,接受调查的农民工的就业地分布在19个省市、输出地分布在28个省市,涉及农民工的各种问题81个。以期通过调查获得的数据与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的调查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以及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20xx年的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及其变化,以及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对《国务院意见》的实施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1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状况及其变化

农民工的平均年龄略有增加,仍以青壮年为主

在763个样本中,平均年龄为33岁,其中16~25岁的占%,26~30岁的占%,31~40岁的占%,41岁以上的占%。与20xx年相比,农民工的平均年龄提高了4岁,30岁以下的农民工比重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40岁以上的农民工比重增加了近12个百分点。从性别结构看,女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低于男性。女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1岁,30岁以下的占%;男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4岁,30岁以下的占%。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

从文化程度看,20xx年初,文盲/半文盲占%,小学文化程度占%,初中文化程度占%,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占%,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与20xx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相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重由83%下降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重由17%上升到%。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在本次调查中,农民工的平均文化程度为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仍高达805%。在对阻碍你外出打工的主要原因的回答中,164%的农民工认为文化程度太低是最主要的障碍,这在所有选项中是最高的。

农民工从事的行业部门有所扩大,但仍以制造业、建筑业为主

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就业部门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但是农民工的就业部门仍然比较集中。在720个样本中,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分别占%和%,二者共占%,其次依次是社会服务业占%,批发零售业占%,住宿餐饮业占%,采矿业占%,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其他行业占%。与20xx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相比,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也逐年加大。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20xx年占22%,20xx年占%,20xx年占%,20xx年初达到%;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20xx年占%,20xx年占%,20xx年占%,20xx年初达到%。

农民工家庭务工收入增加,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但大部分农民工认为他们在打工地的经济地位仍然不高

调查显示,20xx年初农民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8 588元,人均收入4 408元,其中人均务工收入3 314元,人均农业纯收入1 094元,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根据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20xx年的调查,20xx年,农民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6 065元,人均收入3 587元,其中人均务工收入2 681元,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与20xx年相比,农民工家庭务工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成为农民工家庭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源泉。虽然,农民工家庭的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并有682%的农民工家庭的经济情况在当地农村居于中等以上,但%的农民工认为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打工地居于中下等以下,这种反差表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东部地区仍然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入地,但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数量增加,跨省、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

调查表明,中部和西部地区仍然是农民工的主要流出地,而东部地区仍然是主要的输入地。在本次调查中,中西部地区输出的农民工比例为%,比20xx年高出个百分点;%的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就业。虽然农民工的输出输入地基本格局没有改变,但出现了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农民工在中部地区就业的比重有所提高。20xx年初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比20xx年的70%下降了12个百分点,而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则较20xx年的14%上升了13个百分点,达到27%。二是跨省、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20xx年跨省和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50%和35%,20xx年初,这一比重分别为%和%,分别下降了和个百分点。

2农民工生存状况的积极变化和存在问题

农民工的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工资水平仍然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xx-2022年,农民工月均工资由659元上升到780元,增长%。而在20xx年初,农民工月均工资超过1 300元,达到1 305元,比20xx年增加了625元,增长801%,可见20xx年以来,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加快。从各月均收入组看,20xx年初月均800元以下的低收入组的农民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如月均收入在300~500元的农民工占29%,比20xx年下降了149个百分点;月均收入在500~800元的农民工占156%,比20xx年下降了214个百分点。月均800元以上的较高收入组的农民工的比重则大幅度增加,如月均收入在800~1 000元的农民工占320%,比20xx年提高了156个百分点;月均收入在1 000~00元的农民工占131%,月均收入在00~1 500元的农民工占172%,1 500元以上的的农民工占192%,三者合计,即1 000元以上的农民工达到495%,比20xx年提高了283个百分点。

虽然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显著低于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农民工20xx年初的月均工资仅相当于20xx年11月全国职工月均工资的854%。此外,20xx年初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 h,大大超过了城镇职工的平均工作时间。如果按20xx年城镇职工每周工作478 h计算,则20xx年初农民工小时工资仅为20xx年全国职工小时工资的628%,农民工的相对工资水平就更低了(20xx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工资拖欠问题有所缓解,但一些行业和地区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峻

在此次调查中,654%的被调查对象从未被拖欠过工资,188%的偶尔被拖欠过工资,158%的经常被拖欠工资,人均拖欠工资384元,而且大多数农民工通过与雇主协商等方式已经追回其中的85%。与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20xx年的调查数据相比较,偶尔或经常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降低了137个百分点,人均拖欠工资也下降了近600元,追回的工资比例则上升了12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近两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从行业和地区的工资拖欠情况看,工资拖欠的行业结构基本保持不变,而地区结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建筑业的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最为严重,制造业次之,服务业最好。在工资拖欠问题最为严重,政府集中治理力度最大的建筑业,工资拖欠的比重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本次调查中,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仍达到445%,比全国平均值高出97个百分点。在服务业,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占194%,比全国低152个百分点。从农民工输入地的地区结构看,作为农民工最为集中的东部地区,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的地区,因而也一直是政府治理的重点地区。从本次调查的结果看,这种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西部地区已经超过东部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地区,东部地区则成为程度最轻的地区。在西部地区,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达到583%,比全国平均高出237个百分点;而在东部地区,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比全国低2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的情况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比全国高出23个百分点。

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有所改善,但大部分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和工作的途径仍然以非正式途径为主

调查显示,有174%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政府组织,70%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职业介绍机构,而这一比例在20xx年分别为19%和126%,两者合计共提高了99个百分点。表明农民工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有所改善。但是农民工的非正式信息渠道和就业途径仍然居于主导地位。20xx年初,756%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过政府组织和职业介绍机构,854%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823%的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依靠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只有42%的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和政府组织,58%的农民工则是将街上张贴的招工广告作为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而上述对农民工找到工作最有帮助的信息渠道与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基本上一致。由于缺乏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的帮助和政府与职业介绍机构的依靠,仍有116%的农民工认为找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没有就业信息和没有人帮助。

调查显示,使用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找到工作的时间,816%的是在1周以内,117%的是在1个月内,66%的是在1个月以上,而未使用过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找到工作的时间,这一比例分别为704%、176%和120%。虽然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比不使用个人关系能够更快地找到工作,但是通过政府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及人才市场等正式渠道获取工作信息或找到工作的农民工的平均工资,要高于通过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和街上张贴的招工广告等非正式渠道获取工作信息或找到工作的农民工。在本次调查中,前者的月均工资为1 348元,后者的月均工资为67元,前者比后者高出81元。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也显示了类似的结论。那么以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打工主要目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愿意选择能够给他们带来较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政府组织或职业介绍机构呢?主要原因是相关组织机构宣传、服务的不到位以及这两种方式本身的不规范、不完善,导致农民工不得已而选择其他的非正式途径。在本次调查中,68%的农民工认为以上两种途径费用太高,266%的农民工对以上两种途径缺乏信任,害怕被骗,130%的农民工仍然不知道利用以上两种途径,536%是由于有了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的介绍等原因而放弃使用以上两种途径。

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依然严重,大部分农民工享受不到法定休息日

调查显示,20xx年初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每周平均65天,每天平均100 h,比20xx年3月的每周平均66天和每天平均1001 h略有下降,但大大高于城镇职工的平均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超时加班就成为农民工工作的常态。609%的农民工表示他们要经常加班,541%的农民工表示在节假日不能得到休息。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是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就业,很多工种岗位具有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特点,超时加班工作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虽然农民工要经常加班,以牺牲健康权和休息权为代价,但是很多农民工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在经常加班的农民工中,有406%的没有加班费。在节假日的加班中,更有601%的没有加班费。

虽然农民工对企业和工种岗位的满意度较高,但农民工的社会满意度较低

20xx年初,农民工对目前打工的'企业和工种岗位的评价较好,满意度较高。在农民工对打工单位的评价中,对打工单位很满意的占52%,较满意的占253%,一般的占525%,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仅占146%和24%。农民工对目前的工种岗位感到很理想的占54%,较好的占297%,一般的占495%,较差和很差的仅占128%和26%。与20xx年相比,农民工对企业和工种岗位的满意度都有所提高。从社会地位方面看,657%的农民工认为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打工地居于中下等以下,476%的农民工认为他们的社会地位一般,203%的被访者感觉社会地位不高,个人尊严方面曾经受到过伤害,96%的农民工担心受城里人的歧视。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实际参保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与20xx年相比,20xx年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实际参保率均有所提高。20xx年初,有665%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参加社会保障,比20xx年的参保意愿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实际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占总人数的262%,80%,130%和48%,比20xx年分别提高了198,62,112和41个百分点。说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程度依然很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实际参保率都有待提高。

尽管大部分农民工愿意市民化,但他们融入城市仍存在很大的障碍和困难

只有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过程才算完成,只有尽可能多的农民工成为市民,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格局才能改变,农民工问题才能最终消失,三农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解决。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大部分农民工愿意脱离农村、实现市民化,而且这种愿望还在增强,但是他们融入城市仍存在很大障碍和困难。在接受调查的757位农民工中,在条件或政策许可的情况下,678%的希望脱离农村,成为真正的市民,这一比例比20xx年提高了133个百分点;不希望脱离农村,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仅占322%。农民工希望成为市民的原因主要是城乡在收入和生活水平、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距。调查显示,在农民工希望成为市民的最主要的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城里人收入高,生活更好、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农民负担太重、农民社会地位太低,分别占337%,210%,139%,106%(见表1)。农民工不希望成为市民的原因主要来自城市的工作、生活压力和风险。农民工不希望成为城里人的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城市压力大,不如农村生活舒适、城市就业风险大,害怕失业后生活没有保障、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住房、城市生活费用太高,分别占227%,219%,146%,112%(见表2)。

尽管大部分农民工希望脱离农村,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市民。在694个样本中,870%的农民工认为还没有成为市民,58%的农民工不清楚自己是否已经成为市民,只有72%的农民工认为已经成为市民政策性因素是阻碍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最主要原因。在没有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中,256%的认为是政策原因造成的,只有113%的是不愿意成为市民。此外,虽然有631%农民工的认为是自身还不具备成为市民的条件,但这并不是说这部分农民工真的不能在城市生活下去,而是恰恰反映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政府对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条件要求过高,从而农民工也按照政府的标准来审视自身的条件。在农民工认为成为市民的最主要标志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取得了城市户口和在城市购买了住房,分别占379%,256%和177%。这些成为市民的标志或条件本身就是由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设置的,在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背景下,农民工确实很难具备这些条件。在影响农民工成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农民工认为最主要的因素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过高的房价,还有66%的农民工认为是农村土地制度。

表1农民工希望成为市民的主要原因(%)

项目最主要的原因第二位的原因第三位的原因合计

城里人收入高,生活更好

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

农民负担太重

农民社会地位太低 27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5篇中国调研报告,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调研中国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中国调研报告2

中国药妆产业发展调研报告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国药妆产业发展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在中国国内经济继续维持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国内居民收入和购买能力持续提高,这成为国内消费增长,尤其是国内药妆品消费增长的强大动力,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xx-20xx年中国药妆行业市场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xx年,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为800亿元,其中药妆市场销售额为80-100亿元,约占化妆品市场销售额的8%。xx年,中国限额以上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为1291亿元人民币,而作为其中细分领域的药妆市场,份额增长至18%左右,销售总额达到180亿元人民币。中药化妆品作为药妆品中的一个新生力量,目前正处于快速成长期。

图表1:xx-xx年中国药妆市场规模及预测(单位:亿元)

鉴于药妆需求市场的不断增长以及行业自身的发展,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未来我国药妆行业将呈如下发展趋势:

1、药妆渠道加快发展或成趋势

随着消费者对药妆概念的了解不断深入,对药妆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未来药妆渠道加快发展或成趋势。很多药店渠道加大药妆产品销售比例、逐渐摒弃医药业务,转型成为药妆渠道;另外,更多新品牌计划在未来进入药妆领域,使药妆类产品更加丰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药妆渠道加快发展。

2、集团企业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

金融危机留给市场的机遇与挑战将进一步促进化妆品行业洗牌。大型集团企业通过收购其他小企业旗下品牌,一方面补充和扩展自身产品线,使产品结构更加多元化,增加企业的防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打通、扩展市场渠道,有助于集团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渗透。可以看出,未来大型集团企业将更多的通过收购兼并扩大集团品牌数量规模,提高竞争优势。

3、药妆竞争日趋激烈

尽管中国药妆市场存在巨大发展空间,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药妆行业,竞争也必然更加激烈。未来谁拥有更有效的营销平台、更有效的销售渠道,谁就将真正立足市场。在最好的渠道已被三大品牌霸占的情况下,如何将不够强势的渠道改造得更有吸引力,是对新晋品牌最大的考验。

4、药妆品种更加丰富

随着药妆行业的发展,药妆的品种将更为丰富,在除臭化妆品、祛斑化妆品、育发化妆品、皮肤护理化妆品等领域将占有更大的市场,而外资企业也会加快对药妆市场的开发,中国药妆市场外资仍将占有较大份额。

中国调研报告3

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

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

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

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损害企业利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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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

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中国调研报告4

第一部分: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制度、文化背景

引子

传统观念认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是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妇女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根源于私有财产与社会制度;后期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还认为,父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结合从而导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依据这种学说,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依赖父权性的劳动划分,而资本主义又强化了父权的发展,在这种性质的私有制社会里,工人阶级的男人和妇女固然都受着同样性质的剥削,但两者所受剥削和压迫是不同的。男人虽然是工资的奴隶,但在家中是当然的“老板”,直接对妇女(妻子)的劳动进行控制,因此妇女是工资的奴隶的奴隶。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妇女与男子的权利在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为什么在公有制为主体、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今天,妇女仍然不能获得与男子真正的平等。妇女受歧视的根源究竟是什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社会主义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父权社会的影响,父权又是怎样干扰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成文制度运行的?

我们批判了“父权的资本主义”,绝不应该出现一个“父权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里,妇女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应该在事实上与男子平等。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一的傅立叶认为,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是考察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恩格斯赞扬傅立叶是第一个表明“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傅立叶论证说:原始社会是男女自由的结合。蒙昧时期的妇女降到从属地位。宗法时期的妇女沦为半奴隶状态。野蛮时期的妇女完全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妇女沦为商品,处于被侮辱的悲惨境地。只有在未来社会妇女才能得到彻底解放。他满怀憧憬:那时,家务劳动被各种公共服务事业所代替,儿童的养育完全由社会承担,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完全解放出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关系真正成为爱情的基础。傅立叶去世已经165年,他的憧憬并没有实现。不过他唤醒了人们对妇女解放的追求和社会主义社会男女平等的向往。

法律规定

妇女土地权利的成文制度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规定。从法律而言,尽管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不动产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对于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微弱的。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妇女的土地权利更不可能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并被法律给予严格的保护。但是,国家宪法赋予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更有意义的是:自1970年代末开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延长,承包使用权的内涵不断扩大,农户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继承、转让、入股等部分处置权,农户土地承包权逐渐物权化,农户有了除房产以外的不动产权;同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户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之后,积累起家庭自有财产。农户家庭土地权利物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农户家庭财产不断积累,客观上要求建立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样的宏观背景下,逐渐形成了目前我国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土地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这是第一个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条文。除此之外,在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有类似的保护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原则。

用政策弥补法律的不足,甚至在许多领域的改革中先有政策,然后经过实践检验和完善,将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用法律予以固定和强化,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独有特色。随着我国农村妇女土地问题逐渐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政策率先发育、发展。20xx年5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颁布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

分析以上所描述的成文制度,可以肯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妇女的土地权利优越于男子,这可以从“优先解决出嫁女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规定中得到证明。

非成文制度

但是,影响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历史文化、社会风俗和习俗等非成文制度因素是根深蒂固的,在它的影响下许多成文制度常常变得软弱无力。

男权社会结构强加给妇女依附性性别角色

自从人类告别母系社会以来,就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主导、女性从属的社会结构。男性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家庭生活中始终占主导地位,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是希望女性从属于男性。社会对女性的预期就是“十月怀胎”、“哺育婴儿”、“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好象这都是“天经地义的”,是由女性生物性别决定的。因此,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社会就按照这一模式完成对他(她)们的社会化。有专家这样评价:“社会化的过程是使男性男性化、使女性女性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孩子降临到这个世界上之后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广义的教育过程,包括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影响、媒介教育等等。这些正规非正规、正式非正式的教育将把不同性别的预期传递给男性和女性,并示范着男女的性别角色。一个经典的家庭教育中性别角色社会化的例子就是父母给男孩子枪而给女孩子布娃娃。如果关注一下电视广告,就会发现,男的是医生、女的是护士,爸爸外出工作、妈妈洗衣做饭”[4].这种按照男权社会结构示范和要求新一代学习自己角色的社会化过程,塑造了一代又一代符合社会“规范”的男女性别角色。从而使女性在生物性别角色的压力下实现了社会性别角色的转换,不情愿地长期被局限于家庭事务,这是妇女经济边缘化和社会依附化的根源。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人类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

(1)男“娶进”、女“嫁出”。一般而言,妇女结婚总是到男家落户和居住,即所谓“从夫居”。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男娶“进”、女嫁“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法的;反之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并且在分享村庄集体共有资源和利益时体现出来。“从夫居”的妇女离开父母同时往往要离开生育养育她的村庄。因此,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句“姑娘迟早是别人的”俗语道破了“天机”。这种观念认为,女儿不仅不能对所在家庭和村庄的发展及福利作出永久性贡献,而且还会将家庭和村庄投入到她们身上的资源转移到夫家和丈夫所在的村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妇女在接受父母的关照和教育等人力资源开发上的投资大大小于同等条件的男子,这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根源。由歧视妇女而降低了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反过来又以妇女素质低下而歧视妇女。

受“从夫居”的牵连,“上门”女婿亦受到歧视。当农户家庭只有女儿而无儿子必须在家招婿,或者农家的儿子多而又无力在家娶媳妇时,会出现男到女家落户居住的情况。这种现象叫“上门”女婿。在传统的文化观念中,“上门”做女婿是男子或男子的家庭贫穷或无能的表现。男子离开了生育养育他们的村庄,也就可能离开了他原有的家族势力范围。这是“上门”女婿“好象要低人一等”的重要原因。现实农村,有的村庄对上门女婿不分或少分配土地,理由是妇女本应该“嫁”出去的,反而招了女婿上门来挤占土地资源。不给上门女婿分配土地可以看成是村庄对违反“从夫居”习惯的制度性惩罚。

(2)“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事务与社会事务分离,男女社会性别角色分工,使男子走向社会而女子局限在家庭。旧中国反对家庭允许妇女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也很少参加田间劳动,除非贫困家庭迫于生计。一项研究显示,在20世纪早期,我国只有24%的妇女在田间劳动[5].建国以后,特别是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以后,我国农村家庭的生产功能消失,妇女被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她们的家务劳动得以减轻,主要工作是参加公社集体劳动,并且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尽管过高的生产劳动强度对农村妇女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一时期,妇女走出家门,参与集体劳动、社区决策、各项政治社会活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能力,造就出一大批妇女干部。公社运动和集体生产劳动对于改造男权社会结构、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对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卓越贡献。

1978年的改革给农村经济带来极大的发展。农户家庭不仅重新具备了生产功能,而且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但是,任何改革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家庭经营制度在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同时,也重新恢复了男权社会结构的基础:妇女重新回归家庭,男性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男子是户主,是家庭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是家庭在社区中的代表,负责家庭的社会交往,代表全家参与社会活动,以“准法人代表”的资格活跃于市场;而女子则离开了社区政治经济舞台,再次局限在家庭范围之内,既要做“家务”,包括满足家庭对食物、水、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又要承担承包地里的劳动。

(3)农业的女性化趋势对妇女的影响。目前“农业的女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业的女性化的产生是由于男性外出找工作谋求更大的经济回报为动因的,因此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女性成为“留守大军”,包揽了家庭承包经营和家务等一切劳动,既所谓“农业的女性化”。“女性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对女性的影响是,妇女不仅像以前一样承担全部家务和庭院劳动,而且承担起了全部原来由男性分担的农业生产活动”[6].更深刻的问题是,我国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自己自足和半自己自足为特征的,这就使得妇女增加的田间劳动不会或很少变成现金收入,她们创造的价值被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盖和埋没了,从而与外出挣钱的丈夫创造的显性收益形成巨大反差。由此而生的“男人是家庭顶梁柱”的假象,加大了女性的自卑感和依附性。

(4)妇女的土地权利来自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干预。尽管法律和政策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在事实上,妇女在获得像土地、现金等这些生产资料时与男性是不平等的。妇女的土地权利受到来自社区和家庭的双重干预。在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家庭获得承包耕地必然受制于村庄集体,隔几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做法,使农户家庭隔几年就有可能失去部分承包耕地,而在调整中首先失去土地的是那些待嫁女、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第一,村庄在“土地资源稀缺”这一根本限制下,尽可能排斥“非集体成员”拥有土地。因为30年不变的长期限,此期限内待嫁闺中的姑娘们都是潜在的非社区成员,所以,有的村庄以“测婚测嫁”为依据,对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有的村庄强行注销出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的户口,从而收回土地。第二,家庭财产的继承也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子女在法律上有平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社会习惯却只让男孩继承、没有出嫁女的份,而且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在婚姻关系的变化中“心甘情愿”的放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第二部分:中国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xx年4月,我们对西北农村进行了综合调查,涉及陕西、甘肃、青海三省、5个地区、6个县、13个乡镇、17个自治村。

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妇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权

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富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调查样本中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从总体而言,陕西、甘肃、青海三省的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认为,西北农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西北农村有一条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拥有户籍就拥有一份耕地,失去户籍将预示着失去耕地承包权。一到调整期(一般五年调整一次)新增人口将获得一份耕地,而这些耕地就是从本村那些因种种原因(出嫁、入学、入伍、进城等过程中的“农转非”、户口迁出、死亡)而减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

西北农村的个别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对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减进行预测,然后按预测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种情况下,未婚男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获得了未来的“媳妇”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对妇女歧视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赞许,而且凡是采用人口预测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原因在于大家认这个“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习俗的强大力量和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庄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对“超计划生育户”罚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经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计划生育户如果按照规定交纳了“超生子女罚款”,他(她)们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权。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一般要“从夫居”。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西北农村比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地方,村庄当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体分配给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调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3年或5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③在严格执行“30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

但是,翻阅作者1998年8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土地的职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场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农民创造出的将社区调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农户的办法,由此出现了出嫁女可以将承包土地“带到”娘家的案例(见案例1)。

案例1背景:西洛乡申家街村属于原金沙县平坝区,1978年第一个包产到组的村。1980年实行了包干到户;从1984年开始,村里签定了15年承包合同;1997年又把这些土地顺延承包了30年。

八组向昌碧介绍:全家三人,大女儿已出嫁,大儿子开诊所,小儿子顶了父亲的职,丈夫已于5年前去世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计亩。我丈夫去世,大女儿出嫁,人口虽然减少了,但土地没有被调整。女婿在平坝中学教书,大女儿出嫁后也去了平坝,但她仍回来种属于她的一份地。当然,有的家庭女儿出嫁后,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们不要求带走土地,土地就留给了后家(即娘家)。村里没有机动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调整土地也调不了,要调整就可能打架。大家习惯了,也就没有了动地的要求。儿子如果娶了媳妇,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孙子,土地实在不够,可以去儿媳的后家要点土地。

八组尚梦松介绍:本人33岁,全家5口人,两夫妇、岳母和两个孩子。1980年分地时,户主是我父亲,当时全家6口人,5亩多地。两兄弟分别于19

8

8、1990年结婚,1990年全家一分为三家,父母亲分家独过,没有要土地,由两兄弟赡养。姐姐出嫁后,“带”走了属于她的一份地计亩;妹妹出嫁在本组,因为婆家土地较多,没有要她的土地,留给妹妹的一亩土地由父母耕种;我们两兄弟各分得亩土地。老大家到现在也只有亩地,嫂子没有“带地”过来。我结婚后,因为岳家没有儿子,爱人是独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随爱人一起到了我们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带”过来了。爱人“后家”在本村6组,离得不太远,去那里耕种一份土地很方便。现在我家里有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

三组卢家介绍:1980年分地时,老大已成家立业分家独过,当时分得5个人的土地计5亩多。另外4兄弟在1980年时均未成家立业,随父母一起分地,全家连父母共6人,分得9亩土地。后来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亩地。父母亲一家分得3亩地;老二1983年结婚,爱人的“后家”在平坝乡的一个边远山区,地虽多,但由于距离远耕作不便,带不过来。当时组里还有点机动地,村民小组为其补了一份地。现在,添了三个孩子,全家五口人“吃”两个人的地。老三卢玉方,结婚分家后组里已无机动地可调整,现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种一个人的地(亩)。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迪是,将土地承包使用权物权化,并且视作个人产权明晰到家庭成员,同时杜绝村庄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允许出嫁女“带走”自己的土地使用产权。不失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一条思路。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因其户籍的变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因户籍未发生变化,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某县横水镇有一离婚妇女,在婆家村不能继续生存,户口转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纳,目前已有10年未获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亲的土地养活。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①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丧偶后,她们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以保全。②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间分割。有的妇女丧偶后不改嫁,户籍也不迁移,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③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支撑条件,土地权益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宏观背景;加上农村土地还没有条件进入市场,如果土地没有被灾害大面积毁坏、也没有被大量征用,即使土地在社区内部时有调整,但总体而言,农户的土地承包利用关系是稳定的。如果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土地权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家庭庇护下也是稳定而有保障的。一旦社区集体土地大面积变动,或灾毁、或征用、或大面积对外租赁等,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必然相应发生变化,此时妇女土地权利会突出地暴露出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土地权益需要明确到每一个家庭成员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充分暴露出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妇女土地权利常常表现为土地纠纷。可以认为现实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是妇女土地问题的集中表现;研究和解决妇女土地权利纠纷,是研究当前妇女土地问题的窗口。

城市郊区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城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这种侵权常常被“村规民约”“合法”化。主要表现有:

(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有的村庄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承包合同签定,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7].

(2)“从夫居”的习俗变成了“村规民约”。由于计划生育推行,独子独女户逐渐出现,因此,有的村庄开始接受女子在娘家招女婿,但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户,不论你是否愿意到夫家落户和居住,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不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随父的子女因父亲没有合法的村民资格而受牵连——没有土地承包权;随母的孩子或因母亲是合法村民而有土地承包权,或因母亲也不是合法村民而没有土地。寺台子村一张姓妇女1987年出嫁,丈夫是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职工,张和孩子的户口虽在寺台子村,但她属于应该嫁“出”的范畴,她和孩子的承包土地在19XX年被村集体收回,靠租别人的地、打工和“摆地摊”获取生活来源。现在她丈夫“下岗”。生活更加困难,加上孩子因无城镇户口而要交高价学费。因此多次上访[9].

土地征用后补偿利益分配引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引起的震动和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种有差别地占有集体资产的做法,不是以成员对村集体的贡献为依据,而仍然是建立在对妇女地位和权利的歧视上的,是妇女不平等权益的传统文化观念在当前村庄的“制度化”反应。这再一次说明,妇女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律、政策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事实上与男子的权利不平等是随处可见的。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时间。

农村妇女的其它权利和地位

本次调查问卷还涉及了妇女其它权利。我们可以从有限的问卷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农村的主要形式,但妇女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以外还承担了大量田间劳作。

妇女不是家庭的主要决策、当家理财人

为了了解妇女在家庭决策和理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两道相关联的问答,即“你们家谁当家做主?”、“谁主管家庭的财务”?回答结果:丈夫既当家做主和又主管财务的占%;丈夫当家做主,妻子理财的占%;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务、共同理财的占%.由父母当家做主的占%.

这与青海省妇联的调查相互印证。她们调查全省200户家庭对收入的支配情况:收入由丈夫支配的占%,由妻子支配的只占%,由夫妻共同支配的占28%,由父母支配的占%,由子女支配的占%两套问卷都说明一个问题:妇女对家庭生产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多而决策和理财少,付出与权利形成鲜明的巨大的反差。

妇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因素的作用以外,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能力有关。青海省妇联的问卷对妇女收入能力与男性作了对比调查,发现,无论无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妇女都明现低于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农民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等非农收入,而女性农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们主要从事了家庭种植、养殖业劳动。城乡、工农业之间的收入差别,通过家庭分工反映出来,而且成为制约农村妇女地位的主要根源。

妇女的社会地位

第三部分四川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xx年10月初,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项目课题组对四川省绵阳、成都、阿坝等三地(市)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入户问卷和调查。这次调查是试验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开本课题的调研经验。

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在经济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妇女土地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绝对公平的(见专栏1)。

专栏1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

张腾明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漩口镇集中村三组村民委员会主任,羌族,全家7人,夫妇俩,5个孩子(四女一男),村里土地男女均分,共得10亩山地(其中包括父亲的那份地)。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并不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安排,它的背后掩藏着“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无论男女老幼平均分地是现实农村一个通行的“法则”。“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土地占有关系随人口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是四川农村维系土地占有关系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正是这样的文化和制度背景,造就了四川农村妇女与男子土地权益“起点”公平。

家庭女性成员土地继承权

由于土地占有关系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四川农民承包土地继承权基本没有保障。因为,婚丧嫁娶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土地都将被集体收回。当问及“当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回答“自动归于妻子”的极少;回答“自动归于已成年儿子”的也很少;大多数回答是“由村集体收回”。问及“当父母去世时,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大多数人回答仍然是“由集体收回”。座谈中我们还发现:很多人认为,由于户主一般是男性,家庭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自然由男性来继承。但是,无论婚嫁和离异,只要妇女不离开本村,土地可仍由其承包经营。在调查所及的地区,能否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准则是户籍(即“成员权”)而不是性别。

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四川农村女子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土地。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视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很少获得娘家的财产,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妇女土地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同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男孩的教育权利要优先于女孩。许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毫不奇怪会受到伤害。

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许多地方依然严重。由分工所决定,男子是生活资料的创造者,自然而然成为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闯荡,女人在家留守成为一种“新时尚”。在座谈中我们发现,未婚年轻女劳动力明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外出打工的人数有很大的比重。但她们结婚以后就不再外出。许多地方农村现在一般都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驻守。女子的分工已涵盖了家务劳动、田间农业管理。农业生产劳动力有女性化的倾向。

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在新的农村土地立法中,应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具体体现“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原则。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法规、政策的执行与改进。

(1)立法理念上应有突破。建议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2)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拟定中)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村规民约不能违背政策法规。

中办[20xx]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

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

第四部分黑龙江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xx年8月20日—9月2日,我们在黑龙江省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现状的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和现状。

妇女土地权利的区域环境

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山地平原交叉分布,三江平原,兴凯

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突然在全省整齐划一地展开,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准备不充分,由此遗留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两田制”或“多田制”(按人均分口粮田,劳均分责人田,大牲畜分饲料田)。在初始阶段上,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土地的格局。

第二轮土地承包,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97]1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到1997年末,全省已有96%的自治村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剩余4%的自治村及村民小组土地延包工作到1998年末也全部完成。全省为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00万份(本),发证率达到了100%.

但是,除绥化地区的8县(市)以外,全省67个县(市)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大部分采用了“顺延”承包。这样一来,第一轮土地承包遗留下来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而且因为第二轮承包期实行而更加突出。当年不满18岁的农村人口,第一轮未分配责任田,现在这部分人都是30岁左右,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第二轮按顺延方式承包,他们又未得到责任田。如果“30年不变”,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人在他们的劳动年龄(18—60/55岁)阶段没有资格享受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平等权利。

妇女土地权益状况

在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才出现的过渡性矛盾。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前,农村土地以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方式实现了社区内成员平均地权的理想。随着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在土地分配发包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享有集体土地权益出现了差别,差别大小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和社区传统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土地承包期限的不断延长,发生了婚入、婚出、丧偶、离异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将会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立法的完善得到逐步解决。

妇女土地权利实现的障碍

但是,随着耕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由第一轮15年不变到第二轮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而且这种政策趋向将得到立法的承认。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同时,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内涵也不断拓展,由初期的单纯耕作权拓展到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还将发展到抵押)。这标志着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了物权性质,承包土地使用权已经或即将长期化、物权化、资本化。在此宏观背景下,人们对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因此,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已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大调整的地区(比如绥化市),

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与男子、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均获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坚持了集中连片的原则,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农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极大满足,有较好的预期,农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内不调整土地”的立法倾向。在这样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利将不会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转的过程中流失。可以预计,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变目标能够实现。

但是,妇女在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规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则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时在籍人口为准,包括婚入(含经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户)人口,新出生人口,经批准迁入的人口”。还规定“婚出到别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给。婚出到区外农村的,婚入地已延长承包期的,经所在市县证明,可分给承包田,否则不分给承包田”。很明显,这些政策规定中留有传统的“男娶进、女嫁出”婚俗观念的影响。男到女家落户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经村同意”,否则没有土地分配权;而妇女出嫁落户男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论你迁不迁出户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这种做法限制了婚配妇女作集体成员的资格,违背了《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原则,但又确实是现实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城郊型农村最为突出。由于城郊型农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好处,因此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同时又有许多进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挤入城市郊区,迁入人口增加导致城郊型农村人口过速增长,这又与城市化发展建设用地增加,耕地急剧减少形成鲜明反差。从而加剧了当地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居住自由”是有条件的。

第五部分,中国西部农村土地制度和妇女权益

——十二省(区、市)农村综合问卷调查分析

20xx年暑假,我院在分别委托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利用学生暑假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调查。此前,我院农村所曾经在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四省进行了典型调查。

“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

西北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对于问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的农户回答“是”,%的农户回答“否”。从农户“你有无承包土地?”的回答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断定:西部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的“起点”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贯彻“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效果。西部农村有些地方有一条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户籍规则”,人口多少是决定农户土地多寡的依据,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妇)得不到土地;而预测的合法新增人口则在个别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陕北某县第二论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性别歧视性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

另一类典型的案例是乡村传统习惯以“村规民约”之类合法的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女子的责任田。这说明,现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权,是依赖“户籍规则”以及“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而获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当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绝对化时,又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

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妇女土地权利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尽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结婚夫妇登记财产,但响应则极少。“三纲五常”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在名义上归属于“户主”。而户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占问卷总户数的%,只有%的受访农户是家庭主妇。但是我们却发现,有39%的受访妇女承认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见图1)。这与妇女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和追求有关系。

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女性婚丧嫁娶过程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都将影响其土地权利。

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没有可以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从妇女个人对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体权利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为了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获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证妇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取收益。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受访者对“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反映了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向(见图3),其中由妻子继承的占60%,但有20%的丧偶妇女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

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

得益于《婚姻法》长期的作用,离异妇女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见表3)。离异妇女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加上“白头偕老”、“天长地久”等婚姻观念,没有人愿意在结婚时就为“将来离婚”进行财产登记。正因为共同财产的模糊性,导致相当多的离异妇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

妇女的其它权利

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贡献主要来源男性。妇女主要承担无收益(家务)的劳动和收益不明显(粮食生产)的劳动(见表5),使包括妇女本人在内的受访对象都低估了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受访对象认为,丈夫“打工”“干技术活”等挣钱多。只有当男人“不管家”“生意蚀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时”,女人们才可能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

与妇女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很不对称(见图4)。在家庭决策中,“女人说了算”数的仅有%,而“男人说了算”数的达到%.但应该看到,夫妻的平等权利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男女共同决策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

妇女对家庭财权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决策。受访者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其中“由妻子掌管”占%,“夫妻共同管理”%.“丈夫管理”占%,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财务分别占%、%(见表6)。

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7)

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8)

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意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第六部分,越南农村妇女土地权利

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20xx年9月30日—10月14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10].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央和国家的8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7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

四、

六、十五村的7家农户。

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

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700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一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认识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承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训练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

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收回土地,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给娘家亲人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难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则可以短期租借使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迁移性,更多则是大家对传统习惯的容忍。离婚和丧偶妇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她们的与丈夫平等的财产继承、分割分享权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土地权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妇女。失去土地使用权,意味妇女增加了对丈夫的依赖性和在家政决定中的无足轻重。

传统习惯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越南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义安省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在农村选择2个社开展“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试验,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最近,该省与世界银行联合在试点的两个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表明: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证书比例很小;农村男性户主仍然是主体,不到万不得已(丧偶、离异、半边户等),女性决不“担当”户主角色,表明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并不认为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姓名特别重要。但是值得重视的是,越南农民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过72%的土地证书用于抵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获取,对于农业、农村以及农户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

——在劳动、就业方面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

——创造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提高她们的认知水平;

——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改善妇女健康状况;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妇女在领导工作中的地位;

——让妇女更多参加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妇女实现权利的机会;

——提高妇女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

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案,各部委、各省都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提高妇女土地权利保护意识。为了让妇女更多的了解、掌握和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劳工、残疾、社会事务部劳工和社会研究学院女工研究中心,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编辑了《妇女权益50问》,这本宣传资料包括了国家法律和政策中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以及越南在妇女发展问题上对世界组织的承诺。《50问》首先在试点地区发行和宣传,进而逐步推广。

越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效果及其评价

1、越南妇女获得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参与机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妇女参与的比例较高。根据计划与投资部发展战略研究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事务部主任、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陈氏图耶梅博士提供的数据,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妇女占参加这些活动总人数的48%,其中城市参与活动的妇女占46%、农村参与社会活动的妇女占49%.统计结果是:

——在商业领域,女性职员和干部所占比例为达到71%;

——在教育领域,女性干部员工的比例高达%;

——在医药领域、女性干部和职员的比例为68%;

——轻工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65%;

——旅游业女性的比例为56%;

——财政、银行领域女性比例为56%;

——工业加工业领域女性为%;

——公共服务业女性为%;

——农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52%;

——外交领域女性的比例为%;

——邮电、航空、科研应用、文化体育等行业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2%、47%、35%、%;

——在私人企业中女性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为%;

——外资企业中女性占%,

——出口加工区的女性占%,

这些数字表明,越南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活动中参与率很高,达到了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的比例。但是,管理岗位与一般的劳动岗位相比较,女性所占比例要小得多。陈女士提供的数据是,妇女约占21%,其中国营单位中只有4%的女性,国营以外的企业中,女性占71%(1985年),到1993年时增加到80%以上。

男女公民获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但高层次人才队伍呈现出较大的性别差异。越南已经实现了(免费)小学义务教育,所以在普及教育方面,男女性别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中等教育与中等专业教育中,女性占45%,大学中的女性占44%,师范大学中的女性占68%.在一般性人才队伍中女性比例很高。但教授中女性仅占%,副教授、科学博士、专业博士、硕士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4%、20%、30%.为什么在基础教育中男女性别差异并不明显,而高层人才结构则明显男性化?是政策原因,还是男女性别的生理、心理差异的综合表现?还是女性的传统社会角色的限制?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妇女政策的反思。

(1)没有性别偏见的中性政策,并不能保障妇女在事实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和分割、土地分配和流转,宪法、法律、政策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传统习惯、村社以及家族的戒律中,男子有天然的优势,而女性总是处于弱者地位,而且被看成一种不可改变的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秩序从各个方面限制妇女合法权利的享受。

(2)照顾女性的福利及劳动保障政策,有时反倒成为限制女性的桎梏。女劳动者有“三期”照顾、较长的产假、并且要求同工同酬,这实际是企业使用女劳力的扩大成本。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成本由国家财政支付,尚无多大矛盾;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拒绝招收女劳动力,反而极大限制了女性的就业机会。

(3)越南妇女问题专家有关研究证明,妇女比男子提前5年退休,是高层人才、干部队伍以及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的重要原因。因为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意味做女性比男性早5年就失去了增长工资和提拔的机会。5年中可能比男性的收入低了2级,相应地退休工资社会保险等收入都会降低。而女性的平均寿命却大于男性,在退休后的漫长生活中,她们只能无奈地忍受较低的社会地位和低经济收入。如果她们想要获取同等男性一样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就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有更快的“进步”。

本报告是近两年来,中改院农村转型发展研究所的关于妇女土地问题的调查研究结果汇总。其中第

一、

二、四部分由王景新完成;第三部分由王景新、杨青松共同完成;第五部分由王景新、赫成尧、支晓娟共同完成;第六部分由王景新、李峰华、陈郁文、吴琼武共同完成。

[4]林志斌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8月第一版,第43—44页。

[6]林志斌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8月第一版,第35页。

[7]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xx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

[8]理由上,城市户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论你是否就业,因为你拥有城市户口而无村庄的户籍。

[9]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xx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

[10]考察团以院长助理王景新教授为团长,由中改院李峰华副教授、陈郁文、吴琼武等组成。

中国调研报告5

多屏时代,行业趋势与发展环境瞬息万变,面对媒介生态变化,由注重投资性价比转向投资回报率的广告主更加注重多媒体整合营销,对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选择比例持续强化。一切媒体传播的本质皆源于内容的优劣,广告市场的变革也围绕内容展开。

(一)电视广告:传统内容优势成吸金筹码

电视仍是广告主媒介投资的主导力量。不同媒体从竞到合,电视媒体关键是提升自身在不同媒体中的掌控力与话语权。今年,综艺节目和品牌剧场等内容资源成为电视争抢广告主的一大筹码,尤以个性化植入与大型项目投放引人注目,这依然是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

面对硬广时长空间触顶,电视台尤其是上星频道加强对冠名、赞助等植入软广的进一步挖掘,近一半的广告主将会增加冠名和植入广告的预算。

多数综艺节目的植入项目达20多项软广植入产品形式多样。ctr媒介智讯20xx年广告主调查显示,有45%的广告主表示将增加冠名和植入广告预算,34%的广告主表示将保持上一年的规模,仅有13%的广告主表示将缩减。

冠名等植入效果不完全取决于节目中的曝光度,品牌植入与节目情景恰当融合,让观众感受到无广告的内容植入才能达到更好的商业化效果。节目组会和广告主深度沟通,寻找节目内容与品牌主张的契合点,广告主也会参与节目制作与宣传推广,既为节目品质也为广告主带来了高销售转化率。

去年年底,英菲尼迪不但做了《极速前进》的赞助商,还成为节目的出品方,参与节目设计、嘉宾选择等,通过敢爱打造的情感体验式营销与节目设计颇为契合。英菲尼迪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表示,在这个口碑瞬息传播的时代,必须加强对内容品质的把握,内容做好了,后续的品牌营销才会顺利开展。

广告主在收紧预算的同时,投放更集中,聚焦强势电视媒体的优质节目资源,尤其对现象级节目等黄金资源的抢夺最为激烈。

大型综艺节目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节目,已发展成一场塑造平台品牌的活动,一旦成功便可提升频道整体广告报价。同时,热门综艺节目受众年轻,自身极具跨屏播出影响力,可将植入品牌带到其他播出平台,并通过社交媒体等碎片化传播持续发酵,与热门节目一起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焦点。

电视剧撑起电视收视的半边天,电视台是电视剧最大的播出平台。目前,不同频道对自身剧场有不同的品牌定位,广告主投放目标受众趋同的剧场,每天将固定的播出时间和播出内容融入品牌战略中,有利于品牌形成持久传播。20xx年。从单集成本来看,卫视特约和冠名等广告费用皆有不同程度上涨,但与大型综艺节目相比,仍属价值洼地。

当下,内容即媒体,即使在新媒体迅速崛起的今天,电视内容对品牌营销推广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觑,这使得广告主依然保持着对电视投放的稳定性。未来,电视广告经营还需认真研究互联网的优势和局限,在比较中寻找自身的价值。

(二)在线视频广告:自制内容价值放大

视频网站的媒体属性使得其广告增长对于优质内容同样具有较强依赖性。各大主流视频网站对版权电视剧、版权综艺节目尤其是自制内容的大力投入,成为广告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围绕内容进行的版权内容营销、广告产品创新、自制植入成为广告主视频营销的法宝。

视频网站传统的电视剧营销往往是通过延长贴片广告来增加广告收入。这两年视频网站广告正逐渐从单一的。贴片广告走向全链条营销,同时广告主依然注重对内容的考量,进行大剧集中化投放。

以去年年底播出的《武媚娘传奇》为例,乐视网得到了修正药业等品牌商的赞助,搜狐视频得到了唯品会的联合赞助,腾讯视频得到了巴黎欧莱雅等22家广告主的投放。除了广告贴片,腾讯视频围绕该剧打造了原创追剧节目,并采用弹幕互动技术、微信互动游戏等为广告主带来创新营销溢价,迎合了粉丝经济时代移动化、互动化的需求。

体育直播内容由于拥有稳定的观众群体以及较高的关注度,正逐渐成为视频网站广告增收的新动力。艾瑞数据显示,20xx年巴西世界杯,86 .1%的人倾向于通过互联网观看世界杯,比4年前的数据翻了一倍。据业内人士称,今年的巴西世界杯为视频网站创收7亿多。

优酷土豆为世界杯专门打造了1+4+n的内容模式:1档自制节目、4档pgc节目、海量ugc内容。并设置世界杯专区,得到了雪花啤酒的赞助,通过啤酒花作为专属活动积分的设定,调动优酷会员参加世界杯活动,赢取积分。既调动了用户的参与性,又加强了品牌与消费者的互动。

今年,在保证传统版权电视剧、综艺节目较高采购量的基础上,各视频网站加大自制内容投入力度,实现了量和质的全面提升。一些或是互联网气质突出、受众定位清晰,或是制作精良的自制内容吸引了广告主大手笔投放。

腾讯自制节目《hi歌》广告收入超过6000万元。爱奇艺自制节目《奇葩说》获得美特斯邦威5000万元独家冠名。优酷联合万合天宜制作的《万万没想到》第一季的赞助和植入广告收入超过1500万元。华通明略咨询公司曾对今年自制综艺《你正常吗?》的受众进行客户品牌调研,结果显示,冠名商膜天下通过10期节目整体品牌知名度提升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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