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报告表(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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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第一篇】
相关国家关于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定位的规定及实务
(一)美国关于亲子鉴定于亲子关系纷争中作用的相关规定及实务
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而修正的美国国内法,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注重贯彻“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则,将之前民法上的“婚生”概念予以删除,取而代之的则是“亲子关系推定”之规定,即父母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再作为亲子关系推定的唯一因素,而是积极运用科学技术鉴定手段对亲子关系予以证明。在美国亲子关系审判实务中,过去大多数州的普通法探取LordMansfield’s原则,不得婚生子女的推定,以此来强化婚生推定,从而达到家庭安定性的作用。相反,依据美国当前的判例理论则基于子女有知悉出生,并从父母获得亲情的权利,认为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通过科学鉴定所得之证据的运用,子女的利益比父、母或者受推定的父亲之利益更为优先。即在亲子关系纷争中,由法官根据个案得类型不同来决定是否发出血缘鉴定的指令,以丈夫提起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即是要如下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情形:1.子女在父母结合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2.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中止的合理期间内出生;3.婚前受孕、婚后出生的子女,且经该婚姻中的父亲所认领的;4.亲生父母各自婚姻,但已经被生父认领的。上述几种情况系普通法规定的婚生子强制性推定情形,如果要,必须及时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讼请求,否则便会受到“禁反言”之拘束;同时,在提出上述诉请时还必须提供真实可靠、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进行血液或遗传基因等的鉴定申请,法官则可以“无可置疑、令人信服的证据”还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指令进行血缘鉴定,但不得强制执行[8]。另外,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对于采用证据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以“明白且确实的证明”为必要,而是应当以上述“证据优越性”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加以判断,例如在由子女提起的请求认领之诉中,原则上应依靠亲子鉴定等科学方式使谁系该子女之血亲的事实真相明朗化,由于大多情况下,亲生父母的抚养对于子女的成长最为有利,无论其智慧或愚钝、贫穷或富有,只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会造成伤害,均希望由子女之血亲与其共同生活,这是子女享有的亲权知情权的最基本前提。从法理上而言,这也是遵从子女最佳利益保护理念,即认定子女的利益优先于被检查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现今美国各州法规对于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以“证据优越性”为基准的规定是符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的[9]。通过美国上述审判实务动向,可以看出美国确立了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解决亲子关系纷争的原则。对于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容许性及信赖性,美国相关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案件时判示:在确定亲子关系纷争的程序中,DNA鉴定是被允许并且具有信赖性的证据方法。此外,从上述美国法院的见解观察,类似于英国,美国也规定有禁止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依照平衡法原理,即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生父结果的揭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受诉法院则承认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生物学上的父亲,或者揭晓其生物学上的父亲会对子女的现有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例如,子女与当前法律上父母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却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及意思表示,且现今的父母切实履行了其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给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教育,则法院可运用平衡法理,承认“平衡法上的双亲”,而拒绝采用科学证据决绝纷争,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且不得变更。据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全美随单身母亲生活的子女中有2/3处于“官方划定的贫困状态”,而同期与双亲生活一起的仅有10%;比较糟糕的是,1983-1993年的10年间,未婚妇女的生育率增长了70%;还有糟糕的情况则是,全美疾病控制中心在1994年的1份报告中指出,1992年,尽管13-19岁女性的生育率有所下降,但1986-1992年间的未婚妇女的生育率还是净增了27%。以上是造成美国儿童贫困并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所在,若虽非血统上的亲生父亲,却能给予子女良好的抚养和教育,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法官则可做出禁止没有抚养能力的亲子关系认领纷争进入诉讼程序,并对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10]。
(二)日本关于亲子鉴定于亲子关系纷争中作用的相关学说及实务
日本审判实务及学界对于亲子鉴定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议时的地位,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见解[11]。第一种观点为:绝对必要说。东京高等法院(东京高判平成7年1月30日)的裁判认为:通过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来否定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必须提供能使所有人都认可并且信赖的科学性证据,如果仅仅依靠供述证据等相关间接证据及间接事实作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推定,即便是上述间接证据及事实已达到证据优越的确信程度的心证,还是无法排除婚生推定。以上判决所采取的科学证据绝对必要之见解在日本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科学证据绝对必要的学说是以DNA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为背景的,赞成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应当以DNA亲子鉴定的科学结论作为亲子关系纷争案件的裁判依据,从而从根本上取代之前以供述心证为证据中心的审理方式。因此,采取科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婚生推定否认制度以及认领制度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过程。第二种观点为:诉讼类型说。日本学者水野教授鉴于亲子关系纷争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指令亲子鉴定具有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危险,由此主张“遗传基因的咨询,是个人隐私中的隐私,必须谨慎看待这个问题,即使是子女的父母亲,要求子女进行遗传基因的鉴定也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亲子鉴定应仅限于解决亲子关系纷争所必须的最小限度内方可以实施”。由此观点所指导的审判实务即在亲子关系纷争的处理过程中对于科学鉴定在裁判上的运用,要取决于亲子关系纷争之类型,并且要求DNA亲子鉴定不能有损子女的利益。实质上就是,实务中必须以亲子关系纠纷发生的阶段为标准,明确限定可以利用科学鉴定结论进行裁判的纷争类型,完全杜绝当事人自己主张进行的亲子鉴定要求。第三种观点为:具体事由说。该观点认为在亲子关系纷争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已完成了其举证义务,尚不能达到证据信赖性之确定心证时,法院才可以指令对方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检查。
(三)由各国规范及实务得到的启示
从美国法院对于DNA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纷争中所起作用的见解观察,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揭示血亲父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即承认DNA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资料的作用。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血亲父母,或是揭示血亲父母并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则对于亲子鉴定作为证据资料的作用不予认可。该法例可谓是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时为排除血缘亲子关系的限制性及救济性的法理。笔者认为,自然血缘是亲子关系的要素无疑,但亲子关系的确认还需建立在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之上。美国除了积极运用DNA科学鉴定技术作为亲子关系纷争处理的证据方法,同时也运用衡平法则追求子女的最佳利益,这是我国在相关立法及实务审判中应当注意并可予以借鉴学习的。而对于日本的上述三种学说观点及实务操作,笔者认为三种观点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根据当前实质推定婚生效力的亲子法理念以及适当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观点,第三种观点更值得我们参考。
对于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当中定位的几点看法
从证明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血亲关系而言,DNA亲子鉴定的合理运用不但能使事实真相明朗化,更是柔性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有利工具。仅从发觉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而言,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收集诉讼中证据材料的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已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趋势。然而进行DNA亲子鉴定不但要考虑其必要性和有用性,同时需要考量的还有如何保障相关关系人的隐私权及人权,从而使亲子鉴定的进行得到诸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等合理限制。此外,亲子鉴定还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目的,为了能使子女获得正常的成长环境,在运用上尚需考虑子女的利益及家庭的安定性。由此,笔者认为,对于亲子鉴定结论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定位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运用亲子鉴定手段解决亲子关系纷争
在过去科学鉴定技术尚不发达的时期,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通常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结案,即依据经验法则就现有证据得出的间接事实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经过常年的学说及判例实务的积累,作为推定依据的除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得出的间接事实外,还包括了社会生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主观抚养意愿的因素,具体事实的推定则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判断,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会考虑兼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虽然法官在事实推定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到个案的差异及涉案各方的利益,但其中毕竟参杂了太多主观因素,使得裁判结果难以使人信服。随着DNA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到如此发达的今天,亲子鉴定技术亦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利用DNA亲子鉴定技术可以精准地获取血缘关系存在几率的数据,基于该鉴定技术的科学技术背景,DNA亲子鉴定已得到了大众的普遍认可和信赖。积极运用亲子鉴定作为查明亲子关系纷争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手段,不但有利于切实还原生物学意义上血缘关系的真相,更能在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的同时提升裁判在当事人及公众当中的信赖度和威信。当然,积极运用亲子鉴定手段的同时亦要考虑运用之合理性,不可形成滥用的现象。由此,笔者提倡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相关诉讼时积极合理地运用亲子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真相之手段。
(二)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
就亲子鉴定本身的限制而言,其纯属于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方法手段,但其在进行过程中亦难免会面临一些实质上的困难。例如甲女主张在受孕期间曾分别与乙、丙两男发生两性关系,但乙、丙虽均承认在甲受孕期间曾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但都不承认该子女与他们有血缘关系,且均不愿接受亲子鉴定检查,此时,若法院以证据阻碍来推定拟制亲子关系,认定甲之主张为真实,则乙、丙两人均成为子女之生父。再假设乙、丙两人为同卵双胞胎,则即使两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得出的结果亦会产生两人均系生父之结论,显而易见,此时以DNA亲子鉴定来获取证据即受到其自身限制。由此可见,亲子鉴定虽然是我们揭示真相的重要方法,但它并非唯一。其次,要谈到的是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到的限制。运用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纷争,必须要综合权衡关系人各方的利益,要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尊严及家庭的安定和谐,在尊重关系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在诉讼过程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一方面要从解决当前纠纷考虑,同时又要防止亲子关系纷争继续产生,要注重维系当事人原本和谐的家庭生活,这便是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到的限制。笔者认为,基于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的限制,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是应当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其一,子女利益的最佳保护;其二,注重身份关系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的调和。
(三)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运用
亲子鉴定报告表【第二篇】
亲子鉴定可检测的样本有许多。
普通的例如:血痕、血液、口腔粘膜、带毛囊的毛发。
特殊的例如:骨骼、牙齿、_、精斑、经血。
血痕采集步骤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洁净医用纱布和新的洁净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采血针或大头针酒精消毒,采集指尖或耳垂血(小孩子也可采脚底板血)5大滴于医用纱布或滤纸上。
3、自然阴干(不能吹干或晒干)后,各装入标记好的信封中邮寄来。
注意事项: 在采集过程中,请勿触碰样本的血痕。请不要弄错样本,请保证样本与信封上所标记的人身份一致。
毛发采集的步骤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洁净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从头发、睫毛、腋毛等处,拔下至少5根毛发(毛发末端用肉眼可见清晰的毛囊)。
3、将刚拔下的毛发立刻放入已做好标记的信封内。
注意事项:避免用手触及样本的毛囊!采集过程中不要用手触及毛发的毛囊部,确认能在毛发末端用肉眼可看见清晰的毛囊,请不要装入落在地上的样本,和拔下已经很久的样本。请不要弄错样本,请保证样本与信封上所标记的人身份一致。
口腔拭子的步骤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口腔刷(棉签)、新的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拿专用棉花棒于口腔内右颊 ' 接触并慢慢旋转 20 次;拿出另一专用棉花棒并重复以上步骤于口腔内左颊 ' 接触并慢慢旋转 20 次;每个测试者皆需重复以上步骤采集满6根。
3、采集完成后,将每个检体专用棉花棒阴干(不要日照、热风吹)后,放入原先准备好的信封内。
特殊鉴定样本采集
羊水样本的采集
注意事项:羊水样本必须去正规的医院,并在有丰富经验的注册妇产科医生的建议和帮助下提取。以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安全。我们仅需要5毫升羊水样本。请用小试管装取,样本必须尽快送至我们,特别是夏季最好用冰袋冷藏的方式送达。
_样本的采集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洁净医用纱布和新的洁净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将干净纯净(避孕套里)的_倒在事先准备好的纱布上,并用笔圈出其范围。
3、采集完成后,将检体放入原先准备好的信封内。
注意事项:_分纯净的_和不纯净的_。不纯净的_鉴定,如在_上的_,即将_放入一个干净的大信封内送检。
亲子鉴定报告表【第三篇】
一个西装笔挺、戴着劳力士金表的人,带着4岁的儿子,走进DNA亲子鉴定师邓亚军的办公室。他叫李翔,38岁,内向,却是几家公司的老板,资产过千万。他二婚的太太叶娜,原是他公司的公关部总监,漂亮泼辣,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恰好弥补了李翔待人接物上的不足。
与前妻的离婚胶着了很久,最终还是叶娜技高一筹。她拿着自己已经怀孕的医院检查结果,直接找到李翔的前妻。后者在大哭一场后同意离婚。
几个月后,李翔和叶娜有了儿子皮皮。皮皮3岁那年得了一场重病,给他配对检查血型的护士突然问了李翔一句:“这是你的亲生儿子吗?怎么血型完全配不上?”
这句话让李翔心头一震。他开始观察皮皮的一颦一笑,也开始留意亲子鉴定的消息,心中的纠结与日俱增。最后,他暗下决定,带皮皮来这里做亲子鉴定。
一周后的鉴定结果,令李翔感到目眩:不支持李翔是皮皮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时,李翔脑子里开始转的是:该怎么办?不能让叶娜得到一分钱。
李翔再次来到邓亚军的办公室,已是一个月以后了。这次他身边除了皮皮,还多了太太叶娜。他的面色平静,不露一丝痕迹,而叶娜的脸色更像是一幅褪了色的佳作。她埋怨李翔突发奇想,把她骗到这样一个荒郊野外的“实验室”来。
“你不是说带我去看一个新楼盘吗?到这里是什么意思?”
“正好路过,进来做一个玩嘛,”李翔说,“之后就去看楼盘。”
在李翔的坚持下,邓亚军取了3个人的血样。但令邓亚军没有想到的是,叶娜第二天居然主动打来电话。她问邓亚军是不是之前就认识她的丈夫,说自己很珍惜和李翔的婚姻,愿意出一笔钱,重做一份鉴定。邓亚军拒绝了,“这是一个科学事实,不是有钱就能更改的。”
几个月过去了,李翔再次找到邓亚军,这次是为已做过的亲子鉴定申请证实的鉴定报告。有了这份报告,李翔就能保住他名下的财产。
邓亚军所在的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位于北京郊区。这栋临街的4层建筑,镶着白色瓷砖,看上去毫不起眼。但是自从开展DNA亲子鉴定业务以来,楼下经常停着一些豪华私家车,多半是来做亲子鉴定的。
几年来,邓亚军经手的亲子鉴定已经超过两万件。根据她的统计,华大方瑞连续几年的“排除”结果一直都维持在22%~27%之间。这意味着,每4个~5个来做亲子鉴定的,就有一个是“非亲生”的鉴定结果。而且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是由婚外情和一夜情引发的,这无疑是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的体现。她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财富和欲望在不断扩张,中国长久以来备受重视的血亲纽带也开始受到侵蚀。
李翔这样的委托人,她几乎每月都会碰到。在邓亚军眼中,他们都相信自己是人中翘楚,然而有一天,这个虚幻的泡沫一下就被亲子鉴定戳破了。
这似乎是一个财富群体的“流行症状”。他们人到中年,自信是成功人士。但在私人生活层面,他们却剪不断理还乱。物质上的富裕,并未带来生活上的安宁,这也正是他们来这里寻求鉴定的原因。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人都对自己后代的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但让邓亚军感慨的是:很多亲子鉴定的后果都被转嫁到了孩子身上,甚至有的孩子还没出生,就成了财富和欲望的牺牲品。
在欧美国家,已有不少专家这样呼吁,“每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就应该做亲子鉴定”。这不仅是出于伦理道德,还有方便日后医学治疗的考虑。而且,为了避免给孩子留下心理创伤,亲子鉴定越早做越好,尤其在孩子尚未记事时就应该完成。“一个人的忠贞,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在邓亚军看来,“其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摘自《博客天下》)
亲子鉴定报告表【第四篇】
1.名称:每份鉴定报告都需要有自己的名称。例如根据鉴定报告的性质,可将其分为遗传检验报告和法医物证鉴定报告。
2.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即鉴定需求,是亲子鉴定还是亲缘鉴定等;受理日期,就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日期;检验日期;检测材料,包括样本数量和样本编号;检验地点;被检验人姓名(隐私亲子鉴定可用代号)。
3.检案摘要:委托人的检测要求,例如委托人要求检测赵某和赵某某是否为亲子关系。
4.检验过程:① 检测依据:《法庭科学DNA实验检验规范》(GA/T383-2014)《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②样品DNA制备③样品DNA扩增④扩增产物检测⑤基因扫描及基因分型。
5.检测结果:展示位点基因座分型的图表。
6.分析说明:是分析论述检验原理和试验结果的部分,对于认定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一定要包含关于亲权指数等相关数据分析。
7.检验意见:最终的结论,是否支持存在亲子关系。
8.鉴定人签名:检测人,审核人,鉴定单位,时间等。
望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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