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整治工作总结范文实用(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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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一篇】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可执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与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的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勘测,全面排查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建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规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详细调查废水来源;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销号。

(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以乌江、南明河、猫跳河、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范围。贵阳市区域内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我市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现状得到改善,努力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在充分收集、整理原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掌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

1.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xx年4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工作措施、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4月30日。

2.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结合我市河流长度、河流分布、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周边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268号),20xx年5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连同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交委、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汇总并进行有效整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4.开展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核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备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条件的单位,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同时将沿陆地岸线一侧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纳入飞行排查范围。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并将航测飞行相关资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30日。

5.开展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二级排查)。在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逐一核查疑似入河排污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同步组织对工业园区附近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排查(三级排查)。届时,生态环境部将统一组织对各地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9月30日。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底数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每个具备采样条件的排口都需要用快检试剂进行快速检测,若发现水质异常,则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或采样监测等方式,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30日。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排污口水质分析和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0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型按步骤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提交问题清单和台账,完成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制定,启动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3月31日。

2.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的整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2)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管网破损)整治,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3)港口、码头、船舶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交委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委。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4)畜禽养殖废水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5)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配合按程序将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查问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贵阳市乌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从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xx〕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x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xx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xx年底前完成180个,20xx年底前完成166个,20xx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xx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一)20xx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xx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xx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xx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xx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xx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三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国家海洋督察有关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强化源头治理,实施“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五项重点任务,分类治理入海排污口,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口,减少陆源入海排污量,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查清我镇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数,制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污染排放,为改善东里镇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一)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原则。全面排查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入海排污口,全面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全口径。

(二)坚持多手段、求实效原则。采用徒步调查、现场走访、群众举报等传统手段,确保掌握真实状况,真实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

(三)坚持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切实落实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协调工作。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近岸海域排放的,或通过与近岸海域直接相连的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海洋排放的涉水排放口。有设置监测断面的直接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河流入海口监测断面范围内的涉水排放口;未设置入海口监测断面的,原则上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沿岸左右展开500m范围内的涉水排放口。

(一)排查。全口径、全覆盖拉网式摸清全镇入海排污口的数量、类型及分布,建立全镇入海排污口台账。

(二)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监测各类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基本掌握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三)溯源。监测后进行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建立规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档案,实现“一口一档”。

(四)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

(五)监管。在有效规范入海排污口全过程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严守治理成效。

(一)工作部署阶段(20xx年9月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机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经费保障等。

(二)排查、监测及溯源阶段(20xx年9月底前)。

“全覆盖”式排查,分析辨识疑似入海排污口,对排查范围内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人口集中区以及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对疑难区域、疑难范围进行查漏补缺,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录。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的工作要求,制定落实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计划,与实地调查摸底同步开展水质监测,并做好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三)分类整治阶段(20xx年10月20日前)。

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确保入海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

(四)长效管理阶段。

建立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等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治海主体责任,防止已整改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回潮、反弹。

各村(社区):各村(居)委员会是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东里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建立我镇入海排污口台账,推动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企业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排查整治工作。

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海排污口、农村排水沟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东里镇海岸线图、海洋功能区划、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资料。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雨洪径流排口、畜禽养殖入海排污口、农田入海排水口等排查整治,负责提供东里镇水系图、水功能区划、雨洪径流排口、沿海畜禽养殖、农田排水口、涉海保护区相关排查整治资料,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镇渔政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水产养殖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港内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沿海水产养殖入海排放口清单、渔港清单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资料。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东里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按序时进度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镇责任部门、各村(社区)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驻村领导干部要深入督导协调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坚决扛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干部将予以通报。

(四)做好信息公开。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主动展示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四篇】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五篇】

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持续深化项目化推进工作落实机制的通知》(岩委〔20xx〕1号)及《武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20xx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委办〔20xx〕2号)要求,扎实推进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生态型文化古镇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摸清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分布图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我镇境内全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镇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退水口为入河总排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村按照属地原则,是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入河排口现场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全面摸清掌握本行政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有条件的村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好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环保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各村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环保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出台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环保办配合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并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各村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流域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农田排口每年、城镇雨洪排口每半年、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排口每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环保办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开展落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3.河长办负责协调河道专管员,配合各村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4.村建部门负责提供市政雨、污水管网、城镇污水集镇处理设施、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雨洪排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5.水利岗负责提供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6.农业农村岗负责提供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7.自然资源所、应急安全岗分别负责提供矿山、尾矿库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8.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专项整治提升行动专项经费。

9.交通运输岗负责提供渡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建立起各村等属地或主管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机制。环保办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环保办负责收集并将《调度表》(见附件2)上报至武平生态环境局,县效能办将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会予以通报批评。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档案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由环保办负责收集汇总,并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武平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河长办、环保办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六篇】

全面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战略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为加强全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快提升水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打赢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望江县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华阳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要对全镇57个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完成全面整治工作,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和“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规范设立排污口标识牌,合理配置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切实解决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

1.城镇雨洪排口。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方案应包含城市面源成因分析、任务目标、工作内容、职能部门分工、时限要求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港口码头排口。

(1)封堵排污口,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生活、生产废水收集后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3.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现有水质已经达到地表水v类,并有近期的水质监测报告可以不纳入整治。

(2)纳入日常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两次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样检测(采样检测由镇环保办负责)。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2).工业企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3).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5.农业农村排污口。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2.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原则上就近纳入相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分类收集、集中分类处理,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整治过程中,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边整治边验收,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完成后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和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行为。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七篇】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1〕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22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21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22年底前完成180个,2023年底前完成166个,2024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22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一)2022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22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22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22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22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23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排污整治工作总结【第八篇】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上下联动、河海兼顾、梯次推进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全域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维护海洋水生态安全,确保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协作共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排查、监测、溯源过程中发现的潜在环境风险和环境问题为导向,优先把群众反映强烈、对海洋环境影响大的排污口作为整治重点,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分批推进,长效监管。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避免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一刀切”行为。坚持入海排污口整治和常态化监督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部交办的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和现场溯源后新增入海排污口。

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实施方案。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20xx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园区完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一口一策”方案填报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标志牌树立及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年度整治任务。20xx年底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一)动态更新排口台账。

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将生态环境部正式交办的入海排污口和现场排查溯源后新增的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并统一命名、编码,为每一个入海排污口建立规范、统一的“身份证”;规范入海排污口类型、名称和编码等台账,将每一个入海排污口排查信息、监测、溯源及整治情况进行登记,予以实时更新,实施日常动态监管。

(二)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实施方案。

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营口市入海排污口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要求(附件1),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方向、整治标准、整治措施、具体措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填报。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落实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分工到部门,落实到区县,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共同推动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实施整治销号和调度制度。

各县(市)区、园区按照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要求(附件2),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于每月23日前,通过入海排污口管理平台上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实行整治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于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每季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重点针对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完成情况,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五)打造示范工程,总结整治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类型和分布特点,遵循“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打造、优选一批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通过典型示范工程,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样板,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整治工作水平。

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重点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示范工程进行总结,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六)逐步规范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

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和《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设置标志牌,接受社会各界日常监督。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辽宁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辽环函〔20xx〕130号)的有关要求,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备案,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按照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司其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全力推动整治工作落地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工业企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水利局统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中渔港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污口和渔港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统筹各方力量,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充分利用湾长制、河长制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四)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园区财政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五)加强舆论宣传。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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