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范文汇聚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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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一篇】

3月1日下午,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召开20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市卫计委副主任姚福建到会并讲话。

姚主任从基础工作扎实开展,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难点工作顺利完成三个方面肯定了我市药事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他要求全市药事工作者把握大势,明确方向,直面挑战,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增强责任意识。

对年的重点工作,姚主任明确要求:一是要确保药品耗材临床供应,保障群众用药需求;二是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三是要用好基本药物,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四是要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药事工作规范有序;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工作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会上,药事管理处处长陶科叶作了20全市药事管理工作报告,部署了2017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分析通报了去年下半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情况。各辖市(区)卫计局、二级以上医院领取了2017年药事管理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二级以上医院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二篇】

4月11日下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中心卫生院在公共卫生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医院药械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副院长陈飞主持,李思栋副院长及医院药械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药剂科齐振玲主任就上个月医院药品及器械的使用和购买情况汇报总结提交会议讨论,并就处方点评工作进行汇总反馈。

陈飞副院长发言:关于抗菌药物与中成药物的合理应用问题以及上个月药占比过高暂停一些药物的问题希望各委员们回到科室以后做好传达工作,严格遵从院部处方点评制度,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改使处方合格率等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据悉,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一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总结上一个月该院药物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抗菌药物与中成药合理应用讨论;提交本月卫生材料采购计划及可行性;针对一些药物的过量使用讨论暂停方案等。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三篇】

8月25日上午,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在行政中心浩然厅召开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王莉,省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束一平,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姚福建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汪晓东主持会议。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二级以上医院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120余人参加会议。

姚福建副主任简要回顾了近几年我市药事管理工作的情况,对下阶段我市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成果;二是进一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四是进一步完善短缺、急救药品保障机制;五是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六是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为我市医改工作顺利推进作出应有贡献。

束一平处长就近期国家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解读,同时介绍了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思路,并希望我市不断创新探索药事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创出具有常州特色的新经验。

王莉主任从基本药物制度落地生根、药品供应保障平稳有序、合理用药监管不断加强三个方面肯定了我市药事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她指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是深化医改的关键环节、是一项民生工程、面临着严峻挑战。她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要认识到加快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科学预判形势变化,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全面推进我市药事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巩固完善基药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方式和路径,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受益面;二是蹄疾步稳推进改革,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积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合力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开展;三是从严从实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的药品耗材采购监管工作机制,确保采购各环节工作规范有序、阳光操作;四是切实加强内涵建设,严格落实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五是牢牢守住廉政红线,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强化药品耗材采购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确保药品耗材规范采购、使用合理。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四篇】

2017年3月1日下午,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召开2017年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市卫计委副主任姚福建到会并讲话。

姚主任从基础工作扎实开展,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难点工作顺利完成三个方面肯定了2016年我市药事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他要求全市药事工作者把握大势,明确方向,直面挑战,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增强责任意识。

对2017年的重点工作,姚主任明确要求:一是要确保药品耗材临床供应,保障群众用药需求;二是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三是要用好基本药物,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四是要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药事工作规范有序;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工作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会上,药事管理处处长陶科叶作了2016年全市药事管理工作报告,部署了2017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分析通报了去年下半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情况。各辖市(区)卫计局、二级以上医院领取了2017年药事管理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二级以上医院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五篇】

4月13日下午,市卫计委组织召开了全市药事管理工作会议。会上,玄武区、建邺区卫生计生局、鼓楼医院、江宁医院分别就“凝心聚力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合理用药工作”、“创新药事管理模式切实保障基层用药”“做好医院药事管理提高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用耗材管理的实践与探讨”作了交流发言。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蒋红兵主任通报了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药事处金有生处长就“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努力提升药事管理水平”作了主题发言,总结了20全市药事管理工作,通报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20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最后市卫计委许民生副主任就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提了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医疗机构在市级药品价格谈判中要站在患者的立场上,妥善组织,积极参与,将药品价格谈下来;二是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目录选择很重要,要以保障临床需求为第一位,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适应分级诊疗的需要;三是要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使用、安全使用;四是加强药学队伍建设,配足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廉洁自律。

各区卫生计生局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药品采购中心主任;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三级医院及各区属医院的分管领导、医务处、药学部主任和医用耗材管理与采购部门负责人;市医院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市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负责人;委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约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场秩序井然,达到预期效果。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六篇】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4号)同时废止。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七篇】

摘要:

为提高药事管理专业建设水平,通过对药事管理学的学科地位、师资建设、课程设置、改革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应确定合适的药事管理专业名称;提高药事管理学科学术地位;加强药事管理专业师资建设;完善药事管理专业课程设置;进行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强化毕业实践教学。

关键词: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八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今年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管理创新年”的各项要求,体现“时时抓好管理细节,处处体现管理痕迹”的管理思想。按照方案的要求,对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对09年的对标管理工作如下总结:

一、同业对标常态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1、指标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2009年全年,通风区瓦斯、监测、防尘、裱糊、放炮、防尘6个班组,涉及到25项技术经济指标参与梧桐庄矿对标挖潜活动,18项达标,达标率72%。通风区在梧桐庄矿确定的通用指标和行业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汇总并完善涉及本单位、本行业当年指标,并根据行业特点,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对标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确定,细化生产经营等各项指标到班组、个人,初步建立了以对标指标为基础的对标评估管理平台。原来的各项单耗指标除火工品外几乎都没有行业标准,我们采取根据2008年度的实际单耗取优秀值、优良值、平均值的方法拟确定对标标准,确立了以木材、建工材料、劳保用品、通风量、火工品、生产人员效率、安全指标等对标标准体系。并将指标细化到每台设备、每个人员。

通风区确立了四个方面的指标:

一是产量成本指标,根据设备新旧状况和09年材料配件单耗及产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二是设备指标,包括设备的出动率和完好率。

三是安全指标。四是综合指标。从区科长、其他区管人员,再到班组和个人。我们在寻标对标过程中,专人深入一线对不同材料、不同作业环境24小时跟踪考核。

2、评价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对标评估、优化管理活动中,通风区结合党建iso9000质量体系的推广,对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岗位说明书等进行了重新修订,更加符合单位的生产、管理实际,使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技术组结合生产实际与先进企业对标,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为了实现设计的节点工期,与重庆煤科院、邯郸设计院、通防管理部、科技发展部、设备制造厂家沟通和协调,对通风区运行的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设计指标进行论证,有效地改进设计方案,对各种对标标准主要指标进行了优化。通过引进“准军事化安全确认”管理理念,查找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寻根求源,彻底从源头上实现整改。

并结合本单位开展的业务流程重组,建立考核体系及制度流程,对工程、生产、财务、计划、综合五方面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业务和流程细化到每一个工作单元,将工作和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开展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岗位量化考核细则的编制,对通风区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规范、工作标准、技能要求、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界定。

3、管理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夯实基础管理,细化专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夯实基础管理,细化专业管理是企业不断进步,提升管理水平的必然途径。通风区严格操作规程,控制成本,加强设备维护,确保任务、成本两项指标达到目标值。我们重视过程控制,视工艺参数为工作生命,严格控制工艺操作过程,对井下通风构筑物按照不同的形势组织建设,并且在加强改进先进通风设施试验工作,测风班组抓住通风系统平衡工作,坚持以生产衔接为中心,强化运行监控和信息传递,做好巷道的开口掘进、贯通、密闭、局部通风系统、矿井一翼或整个矿井通风调整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井的有效风量,从而降低了综合能耗。放炮班组敢于挑战自我,除参与矿对标的3个指标外,在内部设定14个小指标进行竞赛和赶超,不断挖掘内部潜力,形成单位上下不满足现状、勇于超越的良好氛围。

4、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情况突出重点,奋力攻关,不断提升技术经济指标矿井通风风量的消耗是采矿行业最重要的能源消耗指标,指标完成值的高低反映降低单位成本、创造经济效益能力的高低。通风风量是制约通风区“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对标目标总成本完成与否的关键,通风区把合理调配通风量,降低主要通风机功率作为攻关重点,成立矿井风量调配督察组,从细节抓起,将对标指标17000m3/min风量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制定攻关措施,扬长避短,不断总结以往攻关经验,对通风系统调整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针对夏季主要通风机功率增加,耗电量增加,风量减小,出台了《梧桐庄矿夏季通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标过程的相关职责。同时在不断摸索以风定产,合理调整生产、安全、通风设施、风叶角度等各项指标,使得通风量的浪费得到了有效控制,不断满足了生产需要,与此同时,使通风区的材料成本大幅度降低。

2017年12月初,西风井主要通风机升级改造工程完工,使我矿井下三采区风量紧张状态得到缓解。

二、同业对标工作主要成效在对标评估第二阶段,通风区在对标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好了五项工作:

1、我们结合对标内容所确定的通用指标和行业指标,制定本行业、本单位未来三年(2010—2012)的管理目标值。目标设定要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尽可能量化为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要把整体目标层层分解,分成若干子目标,班组目标分解为个人目标。

2、我们组织修改完善各类、各种规章制度。梧桐庄矿的生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原煤开采、扩能技改双头并进的产业发展模式。我们结合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工作流程的调整和重组,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及调整,使其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

3、我们比照同行业平均先进定额,修改完善各专业、各工种、各岗位定额标准。制定各种定额,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既要先进又要合理。定额的水平应是平均先进水平,既要有定性要求也要有定量要求。从定性方面来说,是在正常情况下,一部分人能够超过,多数人可以达到,一部分人可以接近的水平;从定量方面来说,是介于先进生产者所达到的水平和全体员工的平均水平之间的水平。

4、修改完善各行业、各工种、各岗位技术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

5、修改完善各岗位说明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对标评估指标体系和标杆的确立还不完善在行业指标的寻标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障碍,特别是同行业关键性指标还受到区域的限制,单位自身各类指标的设置还需要长期的积累。因此,有些指标不能全面反映各项业务的精确指标值,由于历史数据积累不够,指标设置中还存在很多不可比因素,难以完全反映我区在同行业的水平。

(二)对标分析深度不够对标评估工作还仅限于单纯的指标比对,深层次的分析研究不够;从客观上比较分析得多,从主观上和管理理念、手段、方法、流程上比较分析得少,特别是针对管理上存在的难点问题做专题性分析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找问题、谈问题,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还没有做到。

(三)对标评估活动推进的不平衡我们对开展对标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差距,没有将对标评估工作与日常单位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存在“两层皮”现象,部分管理人员、员工查找差距不认真,不同程度地存在敷衍应付的现象。同时,也存在着逐级指导、督导不到位的问题。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九篇】

为加强医院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管理,确保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医疗费用,真正保障群众利益,2月27日上午,滕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药事管委会召开药事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由药事管委会副主任赵卫国主持。会上,药械科负责人对该院近年来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阐述存在的有关问题。会议对医院使用的药品、耗材重新进行了审定和认可,并对部分高价药品、高额耗材决定停止使用。最后,药管会主任重点强调,要求各临床科室严格按照市局要求,控制住院次均费用,降低药品使用比例,杜绝网下采购药品以及各种不合理的用药和检查。防止滥用抗生素,保障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真正让患者享受到医改政策带来的实惠。

药事管理与工作总结【第十篇】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三章药学部门。

第九条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在保质保量完成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十条药学部门在医疗机构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机构药事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服务。

第十一条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第十二条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学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药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制定自配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自配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抽检购入、贮存和调配的药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各项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必须完整,检验报告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临床药学管理。

第十六条临床药学工作应面向患者,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实行医药结合。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建立重点患者药历,实施治疗药物监测,开展合理用药研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164号)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2.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3.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4.协助并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5.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6.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第十八条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九条医师必须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无治疗意义或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应提出质疑或拒绝调配;对违反治疗原则,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

第二十二条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在保证药品供应前提下,加速周转,减少库存。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药学部门要参与药品采购工作,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药学部门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调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单剂量配发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根据临床需要,可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第八章临床制剂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药用标准。

第九章药学研究管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4.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遵循职业道德,改善并不断提高药学研究质量。

第三十七条药学研究必须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得损害受试者利益。

第十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在医院药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的;。

(三)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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