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职报告【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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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职报告【第一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诉职报告【第二篇】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公诉工作。一年来本人能够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性党风廉正建设教育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决定的进一步学习,以及参加市委党校的集中系统学习,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公诉工作的全过程,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切实增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和促进发展稳定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在工作中不断加大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作为公诉科长,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没有很好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很难适应公诉工作的要求的,这就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大业务学习力度,特别是在当今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得时代,新型犯罪、高智能犯罪曾出不穷,就更要求对自己的知识进行更新,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以保证办理案件和出庭公诉的需要。
二、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加大党风廉正建设力度,通过年初与院党组签订党风廉正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一名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正建设中的作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和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正建设的规定,学习党风廉正法律法规,在办案中认真执行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和自治区院的三条补充规定,以及公诉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实体与程序并重,作到清正廉洁,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法理念。以公正执法的态度抵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格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更加自觉地把公诉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中,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公诉原则,努力增强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作到执法为民,作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正确认识和把握公诉工作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严把案件质量关,作好各项公诉工作。公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好公诉工作,对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十二检”会议精神及全国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狠抓办案,把重程序和重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到打击准确有力,不枉不纵,本人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四十二件,均作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无一件错案。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本,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依法查明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查明无罪、罪轻的证据,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切实防止重打击轻保护,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对于有疑点、有矛盾的证据,决不轻易放过,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该的,不能诉的坚决不诉,经过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无一撤诉和判无罪的,准确率和不准确率均达100%。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之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以往的未成年人办案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制订出适合未成年人的办案方式和出庭支持公诉方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办案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四、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遵守院里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志,关心集体,维护民族团结。协助党支部书记作好支部各项工作,认真履行组织委员的职责,作好收缴党费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
诉职报告【第三篇】
关键词:控告申诉检察;服务“四化两型”;法律价值;发展思考
作者简介:李正辉(1962―),男,湖南常德市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
郭娟(1983―),女,湖南醴陵市人,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x).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23-03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四化两型”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服务者,有责任积极探索新途径和新方式来调和社会矛盾,以服务促和谐,以公正保和谐,以效率推和谐,保障“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随着湖南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内在矛盾日益复杂化和深层次化,涉检日益增加,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日益增大。要处理好涉检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工作理念,依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实践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对控告申诉工作如何有效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理依据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延伸,不仅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法政策方面的充足法理依据。
(一)我国国体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1]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检察权要对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权的延伸也必须是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目标,以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追求。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2]平衡意味着一种秩序。失控的国家权力必然会破坏这种平衡,最终将吞蚀公民权利。同样,无序的公民权利也将损害这种平衡,最终使公民权利的保障落空。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矫正,可以依法调整权利和权力之间、权力和权力之间、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法的规范价值,起到我国秩序中的“平衡器”的作用。
(二)权力制衡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社会事务空前增多,传统的、集权式的国家和社会管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强调权力的分工和监督。要使现代社会庞大而复杂的机器和国家机关能够高效地运转、各种矛盾能够得到协调、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只能通过法律的监督机制来对社会保持有效的控制。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得斯鸠有一句名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效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在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控申检察工作是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平台。面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强化“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制约的工作力度和效果,从而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人权保障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重要目标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以人性为基础,人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尽管行政权、审判权也都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在弥补其它国家权力保障功能失灵以及对司法后果再分配领域进行有效调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无可替代,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与公民打交道,并且涉及到的都是申诉、控告等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实权益。控告申诉检察职能行使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尤其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控申部门提出救济的时候,如何通过积极拓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方式和实效,及时保障人权、恢复受损的权益,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直接面对的课题。
(四)化解社会矛盾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本质要求
当前,中央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这是目前检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的重大政策要求。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工作政策要求决定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效果,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律价值
从价值角度分析,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延伸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服务“四化两型”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价值。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安定有序是指社会处于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过程中的这样一个状态。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实现社会稳定是“两型”社会的重要特征。我国稳定的国家政权使得社会结构能够相对稳定。同时,社会安定有序还需要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正常施行的重大责任。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通过向社会、向纵深延伸,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能够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设置在社区,深入到群众生活中,近距离、广泛地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接受群众的报案、举报、控告或申诉,便于检察官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切实地解决问题,使得群众的矛盾得以化解,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而杜绝了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社会自然安定有序。
(二)优化经济环境的服务大局价值。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严肃查办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优化经济环境的路径选择。而通过受理举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通过设立“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延伸检察举报宣传活动方式,加大举报工作力度,方便群众更好地举报,可以及时掌握民生领域中反映敏感的热点问题,从中收集职务犯罪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加以处理,有利于加大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力度,扩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影响,鼓励群众大胆举报职务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满足民生需求的解决诉求价值。“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终极追求在于满足民生需求。无论是资源节约还是环境优化,都是为了通过科学发展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是控告申诉检察科的重要职责。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救济途径。通过将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科学延伸,可以向群众宣传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也能够及时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更加方便群众申诉的受理和处理,使得群众受到损害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实践探索
控告申诉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天心区检察院始终把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夯实制度基础,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检察权延伸的有效方式,在执法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将控申工作职能向全院延伸。区院先后成立了集中处理涉检上访、涉检、排查化解涉检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领导小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强化首办责任制,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息诉办法。制定了一整套包含预警、受理、评估、矛盾化解、责任追究、预防及行为规范等控申工作各个环节的《涉检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涉检处置是涉及全院各个部门的整体联动工作体系,从而树立起人人都是接访员的“大”格局。同时制定了涉检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制度,对各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可能引发涉检、尤其是群体性的信息,要求按照紧急程度作出黄色到红色不等级别的预警,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由控申科采取预防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从而在全院工作中有效形成了共同参与控申职能的工作合力。
(三)将控申工作平台向社会延伸。区院围绕“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主动打造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这一工作平台,开展了深入社会积极延伸控告申诉工作平台、变被动等待为主动深入群众的有益探索。从2010年7月开始,区院在全区十个街道全面建设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并在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各个社区设置检察联络室。检察官到“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面对面受理群众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从过去高高在上、坐等上门执法形式转化为深入群众、帮助群众的“贴心人”,从而在检察机关和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目前,天心区院“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共发放宣传资料万份,问卷调查万份,接受群众咨询30人次,有力地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收效良好。同时区院在控申工作中引入社会专家咨询与监督评估制度,与中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联合成立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涉检专家咨询组,由两所高校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的院系专家骨干担任咨询专家,从而更好地提升了控申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7.
[2]谢维雁。从宪法到[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46.
诉职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告知制度、意义、依据、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安机关也有接受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的义务。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又包括对司法机关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并且这种监督既应当包括对两类法实施的结果实行监督,也应包括对执法者实施法律的全过程监督。①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可以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防止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现象的发生,防止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查获和证实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公安等侦查部门还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措施不具体,不规范,监督工作滞后,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范围过窄,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配合措施。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知情权,知情难成为制约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瓶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报捕、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案卷难以查阅和掌握。如200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62556件,破案84188件,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仅有18811件,占破案数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均不掌握。②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刑事立案行为,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以及具体运作规程,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与同仁。
一、关于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告知形式的特征来讲,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后一定时限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刑事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告知义务主体,是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等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司法机关。(2)接受告知的主体机关,是负有告知义务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3)告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4)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5)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监督机关关于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将侦查机关的全部立案活动置于同级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使法律监督与刑事侦查活动趋于同步,便于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职责。
有些学者和专家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刑事案件侦查部门监督滞后,不能全面实施法律监督的现象,为适应立案监督的需要,建议建立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制度,自案件线索到公安机关,就是立案监督的起点。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如7天,对其期间接受的报案、控告和自首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送,统一格式(如表格),内容简明扼要地反映出受理时间、大致案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处理结果。这样,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公安机关立案工作情况。③
上述观点的目的和措施与笔者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笔者认为,备案是下级机关将有关情况报呈上级领导或者主管机关以存档备查,单位之间存有隶属关系,监督的目的性不强,不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依据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由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解决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不规范,促进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有效实施法律监督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中的"检察",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此专指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从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来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动态的、全方位的,包括从立案、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审判、延期审理、执行等所有诉讼活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或部门,也具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主动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诉讼行为,置于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创新方式,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更为广阔、便捷的渠道。
刑事立案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可以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告破,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和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可以防止无辜者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立案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影响正常刑事侦查活动的进行。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解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了解较少,监督工作滞后的问题,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缩短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的时限,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与侦查活动趋于同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刑事立案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公证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知情权,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知情权是保证法律监督职能正常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充分保障知情权的监督,是难以收到应用的监督效果的。
刑事立案活动,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职权,由于职责分工、诉讼期限、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流程等多种原因,在当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下,一些重大、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限之后,由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检察监督很难深入其中。对已立案但未提请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大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其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使检察机关很难了解到具体案情。监督就难以有力地进行④。这样就使一些案件,因社会危害性较轻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程序,直接作了撤销案件处理,甚至,有一些案件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立案。
造成法律监督滞后和监督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又不主动报送关于刑事立案的信息资料,从而不能有效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有些刑事案件,是否能够移送检察机关接受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移送,几乎全部由负责立案的侦查部门一家说了算。究竟有多少案件,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却无从知晓。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入手。通过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让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准确地向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关于刑事立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监督提供必需的条件,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司法实践对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多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的现象,使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造成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被害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权威。也有因受利益驱动,人情干扰,滥用职权等原因对一些经济、民事纠纷案件违规纳入刑事侦查程序,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此类案件往往又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目的达到之后,私自作出刑事撤案处理。案件有关资料和信息不能按照规范渠道报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法律监督效果当然也就可想而知。
以费县检察院为例,该院自2004年至2006年三年内,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31件167人,其中,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43件48人,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88件119人,占检察机关所抽查监督案件的%。由于制度规定和现有警力的限制,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实施监督的范围,只是较小的部分,还有许多案件没有接受法律监督。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的监督,变成即时性的监督,在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在1日或者3日内,将立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资料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发现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对通过调查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侦查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对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采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行为的发生,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
三、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刑事立案,仅是刑事诉讼的起步程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不够全面,因此,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也要充分考虑侦查机关可能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以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文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涉嫌犯罪的罪名、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处所、立案时间、所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属于重大、特大案件等内容。
2、告知采用格式文书的方式,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应当分别使用文书报送,同一文书不能载明的,应当另加附页。
3、案件的承办人是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告知制度的落实。
4、告知道时间限制,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在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检察机关。
5、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设专人负责对侦查机关报送的告知书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对刑事立案工作没有异议的,立案监督工作终结。经审查认为,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形的,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对作出立案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安排专人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落实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
6、对刑事立案告知的有关资料,建立卷宗,客观全面地记载监督程序和内容,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卷宗、审查起诉卷宗并案保存。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单独建档存卷。
四、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时效性强,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因此,在实行告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时效性原则。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前对刑事立案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使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趋于同步,为确保监督效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告知。
3、保密性原则。实行告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案件的知情范围,对一些应当保密或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的案件带领一定影响,因此,在报送、审查、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强化案件保密意识,严防案情泄密,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4、全面告知原则。对刑事立案信息资料的告知,要实行全面报送,不能根据个人、部门的主观意见或者规避法律监督的需要进行选择,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告知,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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