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规则样例(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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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篇】

上班路上,十字路口,显示慢行的黄灯亮起,我停下车等红灯,身旁一辆白色别克凯越车从我身边急速前进,等经过我身边再往前行,红灯已经亮了,明显这辆小轿车闯红灯了。我看见原来这是部没有上牌也没有挂临时牌照的新车。从行驶的速度看,显然是位老驾驶员。我断定这位司机一定认为自己没有牌照,交警拍不到车牌号,自己技术老练等等侥幸的心理闯红灯的。

看到这个场景,我不禁想起了一个“笑话”,交警拦下一名闯了红灯的电动车女司机,问她:“红灯亮了,你没看见吗?为什么不停车?”女司机回答到:“我看到红灯了,可是我没看到你(交警)呀。”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犯如此类似的错误。似乎遵守交通规则是为了交警,开车系上安全带是为了避免被罚款,上班遵章守纪是为了不被经济考核……诸如此类的看似“为了谁”的举动,其实更多的是让我们在遵章守纪中保障自己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等不受损害。今早如果刚好左侧转向的人或行驶的车没有注意,来不及刹车,与白色别克车相撞,遇上了事故,损失的不是交警而是自己,甚至伤及家人和朋友。

行车路上,我们常常看到这样一则标语:“保险公司可以赔付金钱,却无法赔付生命。”此刻,新春的脚步临近,大家纷纷出行走访亲友,请家人朋友们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谨慎驾驶;“五一”节假日到来之际,祝愿所有的家人朋友们都能够开开心心休假,平平安安出行!

文档为doc格式。

交通安全规则【第二篇】

1.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2.儿行千里母担忧,遵守交规娘不愁。

3.行车与守则相伴,安全与幸福同在。

4.司机贪饮一滴酒,亲人悲流两行泪。

5.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6.千家万户想团圆行车走路讲安全。

7.严守交通法规,呵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了。

8.违章超载,得不偿失。

9.走上人行横道线,生命安全有保障。

10.要么是交警的严格执法,要么是车祸的残酷无情。

11.穿马路,跨护栏少公德,多危险。

12.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请您注意交通安全。

13.过马路不着急红灯停,绿灯行。

14.严禁报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接送学生。

15.酒后驾车,拿命赌博。

交通安全规则【第三篇】

1.出车在外亲人挂念,平安归来全家幸福。

2.好人一生平安,好车一路平安。

3.两车相遇,请油门松一松刹车带一带方向驾一把。

4.交通法规是您的生命之友。

5.文明规范的交通行为是您安全和幸福的保障。

6.出了车祸速报警,救死扶伤见真情。

7.国法如山,逃逸必捉。

8.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9.路为国脉,法系民魂。

11.一身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12.做人以诚为本,开车以慎为本。

13.别忘了你的家人,时刻等待你的归来。

14.违法驾驶危害大,交通安全系万家。

15.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交通安全规则【第四篇】

无规则不成方圆,行车如果没有规则马路上就是一片车海。下面是百分网网友为大家分享的“交通安全规则样例(精彩8篇)”,希望大家喜欢!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2、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onic”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赔偿额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律公平理念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1、免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该条规定把“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在免责或者减责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行为人减责事由,受害人轻微过失不能减责理由,而该条并未针对受害人不同程度过失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人抗辩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因此,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配套制度缺乏。从人类理性来讲,要求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毕竟违背社会道德观念。因此,各国法律在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设计确保责任者把责任部分分散或转嫁。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的社会条件,也是该原则发挥其补偿功能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险,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将个人所受损害分散给社会。但是在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至于保险人保险风险增加,可以通过提高保费形式予以补偿。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科学。按照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大都约定具体数额作为保险金额。此种约定并不科学,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与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实现分散个别风险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机动车方无任何触动,不利于督促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因此,立法可以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而禁止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

交通安全规则【第五篇】

如今,道路四通八达却又非常复杂。汽车越来越多,常常造成堵车、撞车等一系列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去拜访了丹桂路的吴中交警大队,这里的'交警叔叔阿姨教了我们许多关于交通安全的知识。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盲道是专门为盲人设计的一种指路方式。盲道上,有盲人非常熟悉的花纹。只要盲人走在盲道上,就能知道它是盲道;就像一个孩子听得清妈妈的脚步声,闻得到妈妈身上的味道一样。

红绿灯,与亲人见证平安快乐的一生。相信大家对红绿灯不陌生了吧!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超出等候区的车辆可以继续往前行,没有超出等候区的车辆继续等待,直到绿灯亮为止。绿灯亮时,车辆行人可以通行。

让我们唱响交通安全之歌,让危险远离我们吧!

交通安全规则【第六篇】

1、出门旅游,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要注意安全,不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上车,除必要的日用品和换穿的衣服外,尽量少带其它东西,以便轻装上路。

2、在车站、码头候车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行李,行李不要离人放置,需要上洗手间时,不要交待不认识的人代为看管。

3、上了车船后,按位置入座,把自己携带的行李放到自己时常照看到的行李架上,不要东一件、西一样。车船开动后,不要将身体伸出车外。

4、身上带的钱,除临时花的零钱放在外头外,暂时未用到的钱应多处存放,妥善保管,预防被盗成分文不剩而影响自己的旅途。

5、上下车船时,清点好自己的行李数量,归拢到一起,待车船停靠停稳后再下车,不要拥挤。

交通安全规则【第七篇】

a)司机的座位在左方。加拿大人的行车方向是右上左落。

b)速度和距离均以公里计算,汽油以公升计算。

c)市中心街道上的停车位十分难得,许多时候根本找不到。在准许停车的地方,均有严格的时间与时段限制。切勿忘记准备足够的硬币停车表之用。

d)在街上停车是违法的,切不可犯,以免阻塞街道。

e)车牌必须按时换领。你的保险公司会提供详细资料。

f)虽然是红灯,如果安全停顿之后发觉安全可行,司机仍可右转(魁北克省除外)。

g)加拿大采取国际交通标志。如果前面有红灯或闪耀的红灯,应完全停车,等转为绿灯再向前行。又如果灯号不转,等认为安全时再向前行。

h)如果前面有闪耀的黄灯,司机应小心前进。如果是固定的黄灯,则应停车。

i)大多数城市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园除外,几乎所有公园的车速限制都是每小时三十公里。

交通安全规则【第八篇】

在一次世乒赛上,瑞典选手瓦尔德内尔与我国选手的一场精彩比赛,那是一场极重要的赛事,关系着两位运动员能否顺利闯入决赛,所以打得特别卖力。选手的连贯对接、锐利扣杀并没有给我留下太深刻的印象,却是那位瑞典选手,渴望登上世界乒坛宝座的一个职业国家队员,在关键时刻绽放出了人性的光辉,使我看到的任何比赛在它面前都黯然失色。

在比赛的收尾阶段,双方依然打得难解难分,比方各不相让,对方每一记失误都会给自己带来一分胜算,自己的每一次成功扣杀都会给胜利加上砝码。在最后的关键时刻,我国选手在一次回防中,将球匆忙打向对面,如电光火石般落在桌沿外,因为动作太急骤了,在经历了短暂的寂静之后,赛场上爆发了雷鸣般的掌声。那位瑞典选手因我国选手的失误而赢得了比赛。然而,在喧闹沸腾的赛场上,大家看到了一个孤零零但执著的手势高举着,原来是瑞典选手在向裁判和观众示意:我国选手打的是擦边球,后者才是真正的胜利者。大家在明了事情的真相后,既对这位瑞典选手没有赢得比赛而感到惋惜,更以热烈的掌声回报他的坦荡和率真的人性。

赛后,当记者问他为什么要举起那个手势的时候,他说:“规则,让我别无选择!”

这是一种怎样的人格?它能让晦暗变得明亮,让卑劣变得崇高,让狭隘变得宽广,让一切精神作弊者和名利欺骗家在它面前显得渺小猥琐、黯然无光!这是一种坚守公平的人格,一种恪守规则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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