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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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一篇】
与中国证监会11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股票提法、股东大会表决等四大方面做了相应修改。
取消预留股份来源。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激励的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管理办法》取消了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作为股票来源的规定。
权威人士解释,上述调整是因为新股发行与预留股份同时操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也容易在实践中发生一系列具体问题。
对于目前部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拟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支付对价同时划出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上述做法可以归到《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来源的`兜底条款中,即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最终如何确定还要看中国证监会的解释。
独立董事要避嫌。
《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特别说明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有关人士解释,此举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当初,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独立董事能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立董事也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独立性可能会大打折扣,为了避嫌,《管理办法》特别指出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股票激励的提法也做了修改,将“股票激励”修改为“限制性股票”,并对第三章内容相应做了调整。
权威人士解释,限制性股票的提法适应了国际通行的规则,明确了激励过程中使用的股票带有业绩、出售时间等限制条件,以区别于一般股票。
表决要求提高。
《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经过三道程序,即董事会通过、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通过,而且将股东大会表决要求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公司法》修订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会制定计划、股东大会加以决策,监管部门只是要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中备案即可。正是由于自治权的扩大,更需要强调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保障股东权益;股东亦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事务中来,以维护自身利益。
为何选择g股公司试点。
对于为何选择g公司进行试点,有关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比较适合采取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以更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同时,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所以,试行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上1篇:初中宿舍管理制度下1篇:组装车间管理制度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二篇】
特别提示:
根据《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2015年11月6日)的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将于2016年11月6日届满。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1月7日。
1、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
2、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考核办法》及《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5年9月2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及《考核办法》等议案。5、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6日,由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总数由100名调整为92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70万股调整为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万股调整为399万股,预留部分的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
6、2015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1月6日。
7、2016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谭亮等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5,000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88名。
8、2016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万股,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9月8日。
9、2016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
11、2016年11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8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和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第二次解锁。
第三次解锁。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序号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799,809,元,较2014年增长%,高于15%的考核指标;公司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841,元,较2014年增长%,高于12%的考核指标;因此,2015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年、年、2014年三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为77,617,元,2015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841,元,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待改进”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2015年度,8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或良好,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1月7日。
2、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8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现持有限制性。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澜、李俊洲、章冬友、尤加标)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8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xx本次解锁事宜的各项解锁条件均已成就,且本次解锁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xx可在董事会确认相关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三篇】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员工、激励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2、乙方系公司员工,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
3、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同意由乙方出资认购公司______%的激励股权。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激励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激励股权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激励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激励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1、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认购______%股的激励股权,认购价款为______元/股,共______元。
2、甲方每年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参照公司业绩的情况,可增加或减少乙方认购的激励股权的份额。
1、甲方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计算出乙方可分红的比例。
2、甲方在每年度的四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
1、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人员数量或结构,公司有权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回购乙方所持全部激励股权。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视情况给予乙方支付当年应分配股权分红,并按照乙方所购激励股权的原值进行回购:
(1)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的;
(2)乙方因过失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的。
3、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无须乙方同意直接回购乙方所持激励股权,且无需支付对价或只需支付乙方所购价款的%。
(1)违反规定收受或给他人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服务期间,从事违法行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6)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兼职的;
(7)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行为之一的;
(8)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甲方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乙方在享受激励股权分红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____年___月____日____年___月____日。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四篇】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
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_____%,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_____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
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值率=×100%。
第八条、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_____,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_____或_____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_____以上的增值部分,按_____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_____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_____万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计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奖励股份总额=。
第十一条、个人奖励比例确定。
(1)采取岗位群比例法,将激励对象分为高层(高级管理人员)、中层(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层(高级技术人才)、骨干层(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类。
(2)高层占奖励股份总额的_____,中层占_____;技术层占_____,骨干层占_____。
第十二条、每个岗位群的个人奖励比例按人数均分,即。
某岗位群个人奖励比例=。
第十三条、个人奖励股份额度计算公式。
个人奖励股份额度=个人奖励比例×奖励股份总额。
第十四条、本方案的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_____年,岗位群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个人奖励额根据所在岗位群奖励比例和人数增减。
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身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六条、股权享有人在离职后取消身股权,分红则区别对待。
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身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_____的分红权。
3、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第十七条、股权享有人因升职或成绩优异获得高一级岗位群的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八条、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九条、公司确定的身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二十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条件成熟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部分或全部身股转化为银股(即实股,享有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权),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开始实行。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五篇】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
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易)。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支付转让款。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
委托权限。
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
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代持股份的处置给第三方或非甲乙方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
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
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
书面授权的条件下,
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
处分或设置任。
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
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
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及便利。
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后赔偿责任。
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
第六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
保密协议。
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六篇】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参与定增的(详见第八讲“关于持股平台新规的学习和讨论”),包括员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参与定增,持股平台参与定增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当然,市场上也有人在呼吁,对于员工的持股平台政策应该网开一面。
第七,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与变现的问题。
对于股票的来源,新三板没有规定,新三板股票的来源无外乎是增发或转让。
股权激励就是为了激励,拿激励的人得有好处,如果现在股票有公允价,直观来说,股权激励的股票价格就是在公允价上打个折,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逻辑,如果现在股票10块,我给你打个5折,让你5块钱买,这个差价就是激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前20天(60、120,括号里是新规可以选择的)平均收盘价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据新规,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价,但是发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专项说明。
第九,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这二者区别何在?这里我们谈到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指狭义的概念,对应的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第十,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最终一定要兑现股权收益,而股权收益一定会涉及缴税问题。
所以,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被激励对象的税收问题。1.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3.有限公司的税率问题。
第十一,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十二,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行政许可吗?
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目前规则,上市公司得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均无须证监会批准。新三板目前没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指南,在董事会公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转目前会事后审核该方案,如果股转认为必要,会发出问询,在回复问询的期间要暂停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待股转对问询回复满意修改发行方案后后,才能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现行体制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细则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期权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购能不能操作。
3.以什么方式持股。
4.关于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七篇】
股权激励的模式多达十余种,哪种股权激励模式最适合自己公司,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未来的战略安排等来确定公司激励模式的选择。下面是网友带来的20xx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虽然效果大,但是要谨慎使用哦。
股权激励方案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和尽职调查所得的详尽情况,按照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思路等的不同,会导致方案内容的不同以及激励效果的不同。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设计方案,都会涉及八大模块的内容:
股权激励的模式多达十余种,哪种股权激励模式最适合自己公司,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未来的战略安排等来确定公司激励模式的选择。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对激励对象予以激励,达到长期业绩目标与短期业绩目标的平衡,与工资薪金的短期激励效果相比,股权激励更侧重于企业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激励对象的选择上,应选择对企业长期战略目标最有价值的关键员工。
激励对象的选择应坚持公司、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漏选或者多选择激励对象,这将导致公司的内部员工情绪对立,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需要激励成本的计划,激励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需要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或者股票,另一个是公司或者激励对象需要为授予的股份或者股票支付购股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或者股票的来源包括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增资扩股、购买公司股票、原有公司的公司转让股份等等。
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银行借款、公司借款、年薪转化或者股东借款等等。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需要激励对象实际出资购股的情况下,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成为一大问题,也是在进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要避免激励对象的支付不能问题。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而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特别规定了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总股本的1%以内。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对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权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总股本指最近一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
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行权条件的设计非常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股权激励的效果,也是公司避免股权激励可能存在的种种弊端的手段。关于等待期的约定、每次变现比例的约定、行权期间的约定、行权价格的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等都非常重要。其中,对激励对象的考核一定要与业绩挂钩,一个是企业的整体业绩指标,一个是激励对象个人岗位的业绩考核指标,两都要有机地统一起来。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争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应低于历史水平。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绩效考核指标设置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益。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在需要激励对象出资购买股份或者股票时,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应该对激励标的价格予以巧妙设计。一般而言,一方面激励对象的购股成本应当低于社会公众或者非股东第三人的购股成本,以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性质;另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成本也不能太低,以免侵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激励手段,其与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月份工资或者年薪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其长期性,因此,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对时间的设置也是至关重要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设置一方面要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能够行权的等待期一般不低于1年;另一方面,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设置也不能太长,以至于激励对象感到激励的妖不可及,这样就会丧失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一般而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应超过7年。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并非从设计到实施一成不变,在实践中,因为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需要采取进一步融资或者配股分红等行为,这样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标的的数量应相应地进行修改,以保持实质上的公平。另外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如果激励对象发生辞职,被公司开除或者调离岗位等等特殊情况情形,则其股权激励的资格以及获受的数量均应相应改变。对于这些情形,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予以事先规定,以避免因上述特殊情形而产生股权激励纠纷。
综上,一份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一般应包括上述八大模块的内容,其中每一个模块均需要巧妙地设计。
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第八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经营管理骨干员工的创业积极性,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归属感、荣誉感,增强公司对优秀敬业人才的吸引力,根据公司股东会有关决议,决定对任职公司的中高级经营管理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赠与其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现双方就股权激励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______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股权。
二、关于激励股权的特别约定
乙方从公司离职时则必须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以下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1、若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未满6个月而中途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2、若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满12个月(可累计)后正常离职或被甲方正常解职、辞退时,则甲方按公司股权当期实际价值半价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
3、若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满24个月(可累计)后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甲方按公司股权当期实际价值等值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
4、若乙方被公司开除或不经公司许可其擅自离职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并按双倍的价格追罚乙方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5、若乙方被公司免职或者因表现不佳而不能胜任其职务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净收益,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乙方作为公司股东,除在股东会无表决权外依法享有其他全部股东权利、承担其全部股东义务。
6、乙方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7、当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时,股份份额按比例自动稀释。
8、股权激励期间,乙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同时乙方所持有的股权不得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9、应甲方要求,积极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出让或者受让公司股权。
四、协议终止
1、本协议与国家新公布的政策、法规相违背时,公司按其任职时间参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2、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公司按其任职时间参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3、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非公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视乙方的服务期回购其股权。
4、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时。
5、乙方发生违法犯罪时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程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时。
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______%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3、乙方违反约定,不积极配合甲方收回公司股份时,应该向甲方承担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还应该承担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协议由全体股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______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书面约定。
2、乙方在本协议之前与甲方或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股)权激励等协议或经营骨干激励分红的一切相关约定随即自动作废、终止执行。
3、本协议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有冲突时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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