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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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福利制度【第一篇】
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
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2、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假者可以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3、产假: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领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一年,发原工资的75%。
四、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补助
1、抚恤金:
①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在职人员死亡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②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含1993年工改前离休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③九三年工资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计发基数按人薪发(1994)5号、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规定执行。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规定计发的基数分别发给40个月、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丧葬费:根据吉劳人老字(1988)1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包干使用。
3、遗属补助:根据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费达不到当地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当地困难补助标准计发或补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春市240元),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每人每月增加5元。
科学院的规定:根据人字(1998)253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①、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③、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元。
④、配偶以外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
⑤、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
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补助费标准:一级每月20元、二级每月18元、三级每月16元、四级每月14元、五级每月13元、六级每月12元、七级每月10元、八级每月8元、九级每月6元、十级每月5元。
因工致残护理费标准:一级每月284元、二级每月227元、三级每月170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管理制度【第二篇】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职责
人力资源部职责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各部门职责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
返聘情形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返聘工作要求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返聘年限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____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____年。
返聘人员条件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返聘人员待遇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工程技术岗位:
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
(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
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管理程序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____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返聘协议》
到期前xx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xx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聘用总年限在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人员退休的通知【第三篇】
据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及浙江省规定的政策执行,虽然4月人社部与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今年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左右,但是由于目前浙江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相应的宁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相关政策也未出台。
为什么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迟迟未发放?
相关负责人解释道:由于今年刚刚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今年又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纳入调整范围,因此调整工作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做大量工作。政策制定完成后将尽快下发执行。
不都都按%的比例调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说,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增加养老金。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四篇】
同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为任睦顺、赵明胜、矫军德三位师傅举行退休欢送会,首先代表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向三位师傅们的光荣退休表示热烈祝贺!并对他们对单位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鼓掌)
这三位敬爱的师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忘我工作,把自己工作的热情,力量和智慧奉献给公司。特别是在公司遇到压车、参观学习啊等等一些特殊情况,他们宁愿舍小家顾大家,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无怨无悔。确实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
现在我们能拥有这样的一个干净的环境与他们留下辛勤的汗水,付出的的劳动作出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退休也是人生一大转折点,是一段全新生活的开始,在这里呢给师傅们提几点希望:一要调整好心态,锻炼好身体,保持好健康,享受丰富、幸福的退休生活,再一个就是退休不退志,离岗不离心,常回家看看!
最后衷心祝愿师傅们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幸福安康! 让我们再一次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鼓掌)
人员退休的通知【第五篇】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上述人员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xx年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
1、高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20xx年10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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