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建议稿全文(实用(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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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财务会计【第一篇】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章 金融监督管理【第二篇】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章 组织机构【第三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建议稿全文【第四篇】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和公司信贷,其中公共基础为基础科目,其余为专业科目。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职责如下。

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经理国库。

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发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1.人民币的界定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2.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负债人民币的统一印刷、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并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3.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定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

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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