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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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篇】
1总则
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职责
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组织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组织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及年、月度检修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过量充装;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其他异常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附则
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二篇】
◆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
◆监督、检查并参与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检验。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验收及试车工作。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登记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填写与保管。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或参与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检验、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三篇】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xx)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xx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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