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农村干部诫勉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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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农村干部诫勉制度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农村干部自我约束意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继续对农村干部实行诫勉制度。
一、诫勉的涵义
诫勉是指对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及工作实绩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农村干部,在进行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二、诫勉的对象
农村"两委"干部及非村"两委"的村文书、计生主任。
三、诫勉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诫勉。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工作状态不佳,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业绩平平,工作长时间处于后进状态的;
3、执行民主集中制较差,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影响村庄正常工作开展的;
4、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群众威信较低,经考察确有问题的;
5、执行有关纪律和规定不严格,自由主义严重,随意传播小道消息以及泄漏、传播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决策失误或处理突发事件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或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权谋私的;
8、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等有损农村干部形象的;
9、长期不参加村内工作和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对"两委"决议不支持、不参与甚至无理阻挠的;
10、有其它应予诫勉表现的。
四、诫勉的程序
1、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工作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获取或发现并证实农村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村党支部或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向党委书面提出诫勉建议,并提报相关证明材料。
2、镇党委对提出诫勉建议的村干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是否予以诫勉。
3、对确定予以诫勉的村干部,党委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村党支部,村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在"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
4、对被诫勉的农村干部由党委负责与其进行谈话。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与其谈话;其他村干部,由分管领导或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与其谈话。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诫勉对象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诫勉对象可进行说明,并作出表态。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并填写《农村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被诫勉对象核实签字后,由镇委党建办留存备查。
5、被诫勉的农村干部限期整改,并向党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党委安排专人对被诫勉的农村干部进行综合考评。考评采取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6、镇党委根据整改情况和综合考评结果,对被诫勉村干部的整改情况作出解除诫勉或再次诫勉的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党支部。对整改不合格的,再次进行诫勉。
五、诫勉期限
诫勉的期限为三个月。
六、对诫勉的处理办法
1、农村干部诫勉情况一律记入本人的干部档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2、首次诫勉的农村干部能按要求改正存在问题,并经党委综合考评合格的,解除诫勉;首次诫勉后整改无明显进步,经党委综合考评不合格的,给予再次诫勉,并扣罚年度应发工资总额的50%。
3、连续进行两次诫勉后仍未改正的,是党支部成员或村文书、计生主任的责令辞职,是村委成员的劝其辞职,对不辞职的,建议村委会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本意见由镇党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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