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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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篇】

目的: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从业人员。

二。招聘和录用

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公开招聘人员,通过笔试。面试。培训择优录取。

2.各部门要招聘人员,须由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然后交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和录用工作。

3.应聘者面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本人简历等到人事部报名,并填写《员工个人档案表》。

4.应聘人员由部门经理,分管人事部笔试。面试或总经理批推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办妥报到手续者,即成为本公司员工。

5.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证件: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正规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

近期登记照五张;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前任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其它必要的证件(如资质证书,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原件;

上述证件经查验属伪造或虚假的,本公司可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

1.试用的目的是让员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业务要求。公司及部门的规章制度。

2.新进员工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具体时间依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决定,具体见附件一。

3.试用期间,由部门以及人事部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及可信赖程度,以此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和自然终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机关部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员工理由: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如未满16周岁的。假身份证学历证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人事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依据《湖北世纪佳居公司章程》,为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分配权、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必须遵守。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臵、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劳动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实行定岗、定员制,先定岗后定员。岗位设臵由各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人力资源部审查岗位设臵的合理性,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岗位设臵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便于生产和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岗位重叠、分工过细、人浮于事。

第十条生产单位根据生产任务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岗位,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定岗。

第十一条各岗位设臵必须首先进行岗位分析,编制工作说明书,详细描述岗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岗位关系、工作权限、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及岗位素质要求。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进行岗位测评,提出岗位调整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岗位设臵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动,定岗已经确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设岗位。

第十四条定员应在定岗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岗位的多少来确定定员。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用工的,应先提出用人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公司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员工招聘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品德、学识、体能兼备的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对招聘人员进行初试、复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公司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副经理、下属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用;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员工的录用应考核其是否具备应聘职位(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相关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品德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用人申请:

1、员工岗位空缺时;

2、生产任务或工作量增加时;

3、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转产等)增设岗位时;

4、新建、扩建项目时;

5、需招聘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人员。

第二十二条凡需增补人员的单位,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

第二十三严禁招用童工。被招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从事繁重体力或有毒有害工作的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新招聘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决定是否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根据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雇用临时工。

第二十九条新招用员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2、工作职责和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奖惩条款;

6、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用人员的数量减少,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由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意见或者员工的意见,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通知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切实保护员工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辞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自动离职,公司予以除名的;

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四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支付。

第五章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各尽所能、按贡献大小、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薪酬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坚持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

第五十六条强化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协作性和创新性,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工作环境差、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十八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拉开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素质短缺人才岗位与一般岗位的收入差距。

第五十九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公司实行以岗位薪酬工资为主的多种薪酬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实行年薪制。

第六十一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为年薪的60%,基本年薪按月预发,月基薪=基本年薪/12;绩效薪酬年终考核发放。

第六十二条其他员工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基本工资+津贴。

第六十三条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第六十四条基础工资即保障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确定,所有员工(实行年薪制的人员除外)基础工资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十五条岗位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的个人劳动贡献紧密挂钩,岗位工资100%参与考核,基础工资、津贴不参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岗位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各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责任、工作量、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分普通岗位、技工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四种,普通岗位分1-8级8个级别,技工岗位分1-3级三个级别9个档次,管理岗位分1-4级4个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分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5个级别。

第六十七条对于生产经营不稳定、不连续、任务不饱满、临时性生产等不足以定岗的,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

第六十八条技术工人上岗须持技术等级证书,并经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小组评定后,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的工资均通过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六章员工考勤制度

第七十条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作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由公司决定。

第七十一条值班人员、销售人员、司机、装卸工以及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考勤制。

第七十三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员工应服从安排,不得推诿。

第七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员工考勤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审核工作,每月整理、汇总、审核全公司的考勤记录,为计发工资以及对员工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设臵兼职考勤员,按规定的考勤标志,准确、及时地在员工考勤表上记载员工当日的出、缺勤情况。

第七十六条考勤分为:正常出勤、休息、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迟到、早退、旷工、中班、夜班、加班。

第七十七条各级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记录,单位负责人监督审核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工作。

第七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考勤员进行打击报复,考勤员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考勤情况,对于不如实记载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现象,已经查实,追究负责人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七章请、休假制度

第七十九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凡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特别休假等均按此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公司休息日分为每周固定休息日和国家法定的节日。每周固定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八十一条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可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休或调休。

第八十二条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安排员工补休。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十三条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本单位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十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为无薪假,事假天数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八十四条员工请病、婚、丧、产、探亲和工伤假必须有相关证明,且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具体要求如下:

1、病假: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休息或住院,可申请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并按病假考勤。急诊或其它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5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2)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门诊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仍需请病假的,必须同时提供住院证明、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办理,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3)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内为有薪假,病假工资以基础工资为基数计算;

(4)因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造成的休息不得享受病假,按事假对待。

2、婚假:

(1)员工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3天;

(2)晚婚(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婚假为30天;

(3)婚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婚假工资。

3、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死亡者不在本地,可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丧假工资。

4、产假:

(1)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生育第二胎须凭所在地市(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批证明;

(2)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女员工,可休产假90天,晚育者(满24周岁)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再申请休假,按病假对待;

(4)产假假期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5)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7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6)无计划生育指标卡而生育者,不得享受产假待遇。

(7)产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产假工资。

5、探亲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1次30天的探亲假,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员工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员工,未婚员工一年可享受探望父母一次20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四年可享受探望父母一次20天的探亲假,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6)员工探亲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探亲或探亲回来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7)探亲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探亲假工资。

6、工伤假:

(1)职业病和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假。

(2)请假时须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

(3)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

(4)工伤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八章员工奖惩制度

第八十六条公司对员工奖惩,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十八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嘉奖;

2、处罚——罚款、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由员工推荐或用人单位提名并提出奖惩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条公司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酌情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产量或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所采纳的;

5、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降低损失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员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工资、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

(1)工作不认真且屡教不改者;

(2)不遵守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者;

(3)不服从工作指挥或对上司无理者;

(4)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5)酗酒上班者;

(6)迟到、早退者;

(7)旷工一天以下者;

(8)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差错较轻者;

(9)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及安全装备者;

(10)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1)其他违反规定,情节轻微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罚款:

(1)品行不良或谎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2)消极怠工、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扰乱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3)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两天者;

(4)经通报批评处分而再犯者;

(5)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6)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7)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者;

(8)损毁或浪费公物,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者;

(9)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产品质量低劣者;

(10)对于公司钱款、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者;

(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犯有过失,情节较重者。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降级、降职,并处500元罚款:

(1)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天者;

(2)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及技术性工具者;

(3)工余料隐匿不缴回者;

(4)玩忽职守致使原物料、产品、机械工具、厂房设备及文件记录等遭受损毁、浪费或造成产品质量严重不良者;

(5)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6)无视公司制度,明知故犯,不服从领导指挥或管理者;

(7)向外泄露公司机密情节轻微者;

(8)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者;

(9)涂改或调换工作记录者;

(10)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

4、员工盗窃公司财物1000元以下者赔偿损失并处盗窃价值5倍以上不低于500元的罚款,予以留用察看:

(1)盗窃财物价值300元以内视情节留用察看1-3个月发生活费400元/月;

(2)盗窃财物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留用察看4-6个月发生活费400元/月;

留用察看期间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不得停薪留职。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2)违法乱纪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及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较重者;

(6)不服从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无动于衷者;

(7)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上岗者;

(8)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者;

(9)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较重者;

(10)破坏生产设施、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

(11)贪污、打架斗殴、嫖赌、酗酒闹事、营私舞弊者;

(12)向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节较重者;

(13)服务态度差,损害公司形象屡教不改者;

(14)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其它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者。

第九十二条对员工所犯错误应认真调查落实,一般在一月之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十三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十四条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培训方法:

1、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本公司业务骨干介绍经验,一对一传、帮、带。

3、组织员工到优秀企业参观学习,实地观摩。第九十六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以下几种培训形式:

1、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2、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

4、脱产培训。

第九十七条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九十八条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应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第九十九条岗前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达到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岗位职责,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创造条件。

第一百条岗前培训的内容:

1、讲解公司历史、现状、经营范围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组织机构设臵、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讲解基本的岗位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

5、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工作设备;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一百零一条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由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另行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培训计划及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在岗培训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各项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横向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

2、减少工作中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降低失误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各项消耗,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第一百零三条在岗培训采取传、帮、带、聘请专业教师组织专门学习、导师带徒等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安全教育:

1、凡新上岗或转岗员工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3、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安全教育通知单安排教育。

第一百零五条脱产培训是公司为了培养和储备管理、技术人才,从公司发展需求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到其它优秀企业培训学习。

第一百零六条脱产培训应遵循如下原则:

1、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2、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4、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5、公司的其他人员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脱产培训分为短期脱产培训(一个月之内)和长期脱产培训(超过一个月)。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长期脱产培训以培养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使之成为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员工脱产培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章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健康不受危害。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必须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都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员工均应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人事的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人才招聘录用

第一条招聘原则

(一)员工的招聘将根据公司岗位需求进行。

(二)招聘录用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人才,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

第二条录用条件

(一)具备以下情况均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公司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未满16周岁;

(3)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5)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

第三条录用程序

(一)各项目服务中心根据本单位发展或职位空缺情况,配合行政人事部进行招聘。

(二)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先到行政人事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

(2)核对并递交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核对并递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1寸免冠彩色免冠照片1张;

(5)持本人的烟台市工商银行卡;

(6)员工每年的缴纳180元安全保障基金;

(7)到财务缴纳60元饭卡及工牌押金,我们为您办理员工就餐卡及工牌;如需公司提供住宿,请到财务缴纳100元宿舍押金,我们为您提供床上用品7件套。

二、入职管理

第一条试用与转正

(一)新聘员工根据岗位设置不同的试用期

保洁员试用期为3天,3天之后经考核合格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工作时间计入工资,3天之内离职者不计工资;

其它岗位员工原则上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雇佣关系。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后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二)试用期满后转正程序

新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服务中心项目经理、行政人事部对新员工的工作表现依次进行评价,根据公司工资标准填写转正意见并拟定转正工资,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员工入职接待

(一)新员工报到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接待,并全力帮助解决生活、工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二)新员工报到后,行政人事部帮助办理饭卡及工牌,部门协助为员工安排好住宿。

(三)新入职员工必须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按公司的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试用期未发放工装人员根据部门要求尽量规范着装。

(四)新员工进入部门以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老员工尽量采取一带一的方式对新员工进行帮带,引导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区域,了解工作职责,进入工作角色。

第三条物业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允许抽烟、吃零食、看报纸、上网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允许岗前岗上饮酒,打架等,一旦发现将给予辞退处理。

(二)员工应本着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循环利用使用过的单面纸打印或复印。单面纸的内容必须为一般性的文件或资料,对涉及保密信息不得循环使用,以免信息外泄。

(三)维护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物业公司信誉的行为。

(四)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五)严格操守,不得接受公司内部员工、业务单位、客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三、培训及考核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一)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规范操作的要求。

第二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

(二)培训内容包括员工手册、公司简介、公司组织结构介绍、人事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教育等。

第三条在岗培训

(一)在岗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行政人事部配合。

(二)培训内容包括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结合实际工作案例进行,注重业务能力、技术掌握等。

第四条管理人员培训

(一)管理人员统一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牵头,培训内容包括管理理论、管理能力、管理技巧、营销理论、财务知识等。

第五条培训考核资料

(一)培训考核资料应归档保存,作为晋升或奖惩的依据。

第六条考核的类型

(一)考核分为试用转正考核和年终考核。

(二)员工考核记录将作为转正、升迁、调薪及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分为试用转正考核、年终考核。

(二)试用转正考核: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员工考核试用人员,经评估合格后,报行政人事部,由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年终考核:每年年底执行。由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员工先行考核,报行政人事部总评,由物业总经理审批。

(四)考核内容包括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精神、遵纪情况等。

(五)考核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物业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的态度予以评定。

四、薪酬管理

第一条薪酬框架

(一)物业公司建立了以岗位工资及补贴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二)实行同岗同酬的原则,按公司制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做到同岗同酬,严禁不遵照岗位工资随意调整工资。

第二条试用期管理

(一)员工试用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参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岗位工资;考核不合格,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第四条其他

(一)对于工作单位调动、岗位调动或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由物业公司根据新的工作岗位或调整后职务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二)外聘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招聘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五、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险管理

第一条合同种类

(一)合同分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籍合同三种。

第二条签订范围

(一)劳动合同签订范围:外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员工。

(二)集体合同签订范围:普通岗位员工。

(三)在籍合同签订范围:在籍人

员。

第三条签订日期

(一)签订日期:员工入职1个月内签订合同,并盖本单位行政章。

第四条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员工签订。

(二)合同内容要完整清晰,禁止空格或更改,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加盖单位领导的印章。

(三)员工签完合同后,须于落款处签字摁手印,公司领导审核后,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

第五条合同档案管理

(一)合同签订完毕后,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及电子版索引报总公司办公室。集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六条合同期限届满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保密协议

(一)外聘师傅、重点岗位技术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公司保险

(一)公司保险类别分为社会劳动保险、安全保障基金。

第九条社会劳动保险

(一)缴纳社保的范围及条件

(1)对档案由公司代理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试用期合格且与公司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者可申请缴纳社会保险。

(2)对工作满2年的重点岗位、技术骨干及其它普通员工,年龄在40岁以下,且与公司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员工到行政人事部领取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部门及本服务中心物业领导批准后,报总公司审批。

(2)行政人事部在接到员工申请表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员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逐级审批后报总公司办公室。

(3)审批批复后,由行政人事部社保人员通知员工按要求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同时办理社保手册(单位保管)及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个人保管)。

第十条安全互助基金

(一)员工每年需缴纳160元安全保障基金,基金用于员工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的补助。

六、岗位调动管理

第一条调动类型与程序

(一)调动分为平行调动(各项目之间)、晋升、降职。

(二)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调动,否则将终止合同。

(三)任何调动必须由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按规定程序进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条平行调动

(一)平行调动:职位级别、薪酬不变的情况下的工作变动。

(二)平行调动发生情况:

(1)部门工作量增减。

(2)新项目需要。

(3)工作急需。

(4)员工不能胜任现任职位。

(5)岗位轮换。

(6)其它原因。

第三条晋升

(一)晋升: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上调整的职位变动。

(二)晋升的条件:

(1)员工在原岗位表现优秀。

(2)有担任高一级职位的能力和潜力。

(3)完成晋升职位所必须的教育与培训。

(三)晋升可通过自荐或直接领导推荐,经总经理审批实施。

第四条降职

(一)降职: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

(二)降职的条件: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由于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被取消,目前没有合适的职位空缺。

(三)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执行新职位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四)降职应当从严掌握,员工有权对降职提出异议,但公司一经决定,员工应当服从。

七、离职管理

第一条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离职手续办理

(一)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人事部递交离职申请,公司确定离职时间后,向行政人事部领取离职审批单并填写。

(二)归还饭卡,公司收回《员工手册》、个人的工装及工具等。

(三)归还财务借款,所经办业务设计的资料(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四)工作交接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经核准方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工作交接须填写工作交接单,交接双方,重点岗位须有监交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离职。

(五)如未经同意自动离职或未填写离职审批单而私自不上班者,本月出勤工资将不能给予发放;填写离职审批单后及时归还饭卡,入职时所交押金公司将给予退还。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组织领导制度

(一)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部门,落实到教工,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学校各项制度和规范,把文明学校的创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四)根据上级关于创建文明行业的部署,认真完成创建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二、分工负责制度

(一)建立创建文明学校工作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二)主要负责人总揽文明学校创建的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文明学校创建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三)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文明学校创建的共建任务。

三、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创建文明学校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创建文明学校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每学期召开文明学校创建工作动员学习会,对创建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对创建意义深入学习,鼓励全体教工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创建工作中。

四、检查督导考核制度

(一)每学期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对创建文明学校实施全面监督。

(三)采取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奖惩激励制度

(一)每学期开展“文明教工”“微笑教工”“爱心教工”“师德标兵”等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教工给予奖励,提高广大教工创建积极性。

(二)创建文明学校工作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

(三)建立创建文明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给创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创建文明学校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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