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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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武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市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按照省、市对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公开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基层政务公开专题页面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各单位栏目原则上每月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所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维护,由各单位具体实施,其中转载的信息应具有权威性和时效性,确保转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注明来源。

第八条  各单位要明确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市政府网站信息的管理工作,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知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按照“三审三校”工作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程序包括:

(一)各单位原创首发的工作动态类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股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发布公示公告类、政策文件类、重点领域类等重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二)各单位发布的互动类信息和转载的信息,由网站信息管理人员审核把关,注明来源后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三)各单位要将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记录按月归档,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开展检查,检查各单位上网信息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四)是否有错别字、重要表述错误;

(五)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六)是否涉及敏感性问题;

(七)是否符合对外发布时机;

(八)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把握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完成审核流程后,网站信息管理人员要认真校对信息内容,做好文字、图片和视频排版,利用黄冈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提供的对标监测功能对信息内容检查完成后发布。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动态监测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利用市政府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个工作日(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及安全

第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上的信息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不得无故撤销或删除,有特殊情况的要来函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避免扩大知悉范围,要做到专人专用,并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账号或密码存在外泄可能,应及时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第十六条 各单位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已发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及时整改上网信息错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上网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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