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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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
1、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全校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2、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安排所需资金,是学校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3、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学校基础信息是做好财务预算的根本保障,各部门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于重大数据差错,要追究其责任。
5、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在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人员工资标准编列;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时,应根据具体的收费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基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编列;在编制其他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结合上年情况编列。
6、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参照上年度本部门各项实际开支,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先自行作出本部门费用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7、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8、编制基本支出时,应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三个两部分:人员支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9、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其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对于不能短期完成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规划,分步实施。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上报教委计划财务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要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招投标制度、重大项目审核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10、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实施, 必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应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严格控制超过预算及无预算开支情况,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突破。
11、凡是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务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预算管理管理制度【第二篇】
1、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集团的经营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预算是所有以货币及其他数量形式反映的有关企业未来一段期间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行动计划与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预算管理是指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追加调整、修正、检查及考核等管理方式的总称。公司预算管理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全面控制公司经济活动的一种管理方式。
3、预算期间:年度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一致,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预算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集团及所属各公司。
5、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
确定经营目标并组织实施;
明确集团所属公司内部各部门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对集团所属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分析。
6、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效益优先,确保重点;全面预算,过程控制;权责明确,分级实施;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7、预算的内容:预算内容包括业务预算、财务预算、专项预算及其他预算。
业务预算: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营业务的各种预算。具体包括成本预算、工资福利预算、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等;
财务预算:是指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未来一定预算期内预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收支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的总称,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专项预算:包括资本投资预算与筹资预算;
其他预算:包括党、工、团、妇联等预算经费支出。
8、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集团建立由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各预算责任部门构成的三级预算管理体系。
集团董事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集团所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审批年度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集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及所属公司总经理、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及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董事会提交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组织考核与监督预算执行。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所属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负责预算的编制、初审、平衡、调整和考核等具体工作,并跟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集团所属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为预算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
集团所属公司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班组之间的预算管理权限,必须划分清楚,做到权责明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的预算管理工作。
9、预算管理组织的组成、职责及部门目标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总经理副主任委员:副总经理委员:厂长、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执行秘书:财务部经理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起草、修改、拟定并上报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方针;
审查公司各部及生产厂的初步预算并讨论建议修正事项;
协调各部门间的矛盾或分歧事项;
编制、修改、拟定并上报公司的年度预算;
环境变更时,经营方针的变更及预算的。修正;
向集团上报本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表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根据集团批准的公司年度预算起草、修改、拟定并上报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政策规定。
主任委员职责:
负责起草、修改、拟定并上报公司年度经营规划;
负责平衡公司各部门的业务预算;
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核准上报公司与预算相关经营管理政策和规定;
审批公司各部门预算执行相关业绩考核。
预算执行秘书的职责:
提供各部门编制预算所需的表单格式及进度表等;
督促预算编制的进度;
编制、审核、汇总各部门的初步预算并提交公司预算委员会讨论;
提出预算执行建议事项,向集团董事会报告公司预算执行情况;
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监督各部门切实执行预算有关事宜;
对公司各部门拟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出评审意见;
其他有关预算执行的策划与联络事项。
公司各部门预算执行责任人的职责: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起草、修改、拟定并上报各部门年度工作规划即业务预算;
编制、修改、拟定并递交本部门业务预算;
向公司财务部提供部门业务预算及相关预算资料,如部门工作规划关键资料、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设备产能、各部门人员岗位编制及薪资标准等;
执行本部门业务预算;
向公司预算委员会报告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年度业务预算指标起草、修改和拟定上报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和规定;
其他有关预算执行的策划与联络事项。
10、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公司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公司确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以前年度公司预算执行情况。
公司预算的编制程序:
集团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算年度的经营目标;
财务部根据公司预算年度的经营目标,于每年10月下旬制定印发公司预算编制纲要,确定公司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
公司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部门归口管理业务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送财务部,年度预算必须同时分解到月度预算;
财务部对各项预算责任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并就平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提出初步调整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司下一年度预算草案,于11月25日前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集团董事会;
经集团重事会对公司年度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后,财务部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公司预算的审批程序: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应于11月25日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司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对未能通过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有关预算责任部门应进行调整;
经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后的预算草案,应于12月10日前报董事会,董事会原则上在12月20日前审批预算;
公司预算草案经董事会审批后,由财务部下达公司各预算责任部门执行;
11、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公司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即具有指令性,各预算责任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各预算项目在实际执行中进行
公司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融资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内资金的拨付报销
预算内资金拨付报销的基本条件为:
预算责任部门下达的计划或签署的审查意见;
合同正本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经审批同意准确填写的《付《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出自: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结算单》;
按照财务制度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凭证。
预算内资金拨付报销的程序:由资金使用单位或预算责任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结算单》,并附相关文件、合同或资料,送财务部审核,按公司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拨付报销手续。
预算内资金支出,由财务部根据资金的周转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拨付。合同或法律文件规定支付时间的,按规定的时间支付。
财务部建立预算资金拨付台账制度,各预算责任部门建立预算执行台账,每季度末与财务部核对。
预算外资金的拔付报销:预算外资金拔付报销的基本条件除了规定外,预算必须先进入追加调整程序,再进行付款申请和费用报销审批。
预算追加调整程序:
公司正式批准执行的预算,在预算期内一般不予调整。但当产品改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调整、公司发生重大经营管理事故等原因时,可以申请预算追加调整。
预算追加调整由责任部门提出,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超预算金额10%以内由集团财务总监审批,超预算金额10%以上由集团董事长审批,超预算10%以上但金额较小的由集团财务总监审批。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金额仅适用于报销,但不涉及年度或月度预算报表金额的调整,预算对比分析与考核仍按原批准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目标为准。
公司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月度分析报告制度。各预算责任部门应于每月终了12日内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送财务部。财务部全面分析每月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交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和集团财务审计处。由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年度终了,各预算责任部门应清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需结转下年度安排的本年未执行完的项目及金额,送财务部初审、汇总后,由财务部编制当年的公司预算执行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批。预算执行报告一经审批,对未提出在下年度继续安排的未执行完预算项目予以注销。
12、预算修正
预算修正的条件: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原因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在目标偏离值达到20%以上时,公司预算委员会可以在年度中期即每年6月份进行预算修正。
预算修正的基本原则:
目标一致原则,即预算修正事项不能偏离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的要求;
讲求效益原则,即预算修正方案在经济上应当能够实现最优化;
责任落实原则,即对常规事项产生的预算执行差异,应当责成预算执行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例外管理原则,即将预算修正的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差异方面。
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
节约就是创收原则。
预算修正的程序:
预算修正可以由公司预算目标责任人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情况向集团董事会提出修正申请。
公司财务部对申请修正事项提出预算修正方案,上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审批;
集团董事会对公司提出的预算修正事项实行逐项审查、充分论证后审批通过。公司按修正后的目标值执行下半年度的经营预算。
财务部对集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修正项目进行监督执行。
公司其他责任部门按批准的预算修正值严格执行。
13、预算的考核与监督
公司建立预算考核制度,公司预算考核的具体政策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
公司预算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由财务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公司建立预算责任人制度,各预算责任人为各预算责任部门的负责人。
公司建立年度预算执行评价制度,根据年初预算与年终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水平对各预算责任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和追加、修正必须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公司建立预算财务内部稽核制度,财务部负责对各预算责任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稽核各部门资金的收支、财产的盘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确认。
14、预算执行审计检查:为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由集团财务和审计处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各公司的预算执行过程实行监控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报销的正确性、预算追加调整流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超标准定额报销、预算执行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各公司总经办是否按规定进行人事行政可控费用的登记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预算执行跟踪及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等。
14、本规定由集团财务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1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章 预算编制【第三篇】
第九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当年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要求部署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预算编报工作,提出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项目情况,提出分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业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内容,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根据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资金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上报财务部门审核。
(三)财务部门对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人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是否符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性支出等政策要求,是否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等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
(四)财务部门将预算草案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在“一上”阶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下”阶段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控制数额度内对需要进行压缩或调整的项目重新细化调整,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调整后的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将调整后的预算草案在“二上”阶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同级财政部门在人代会召开后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财务部门将同级财政部门在“二下”阶段批复的预算数分解下达给业务部门,明确各项业务工作的预算额度、支出方向和支出标准。
财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公司整个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营者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控制的手段之一,也是公司对各部门监管的有效措施。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经营、投资、财务等各项活动,以及企业的人、财、物各个方面,供、产、销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进行事前预算、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相结合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制定的,以货币及其他数量形式反映的公司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行动计划和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全面预算包括经营预算(也称业务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
第四条 全面预算管理贯穿于公司及下属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考核及监督等环节,是提升公司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其主要任务是:
1、推进战略目标管理,让战略落地,实现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相结合。
2、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沟通,使各部门和公司的目标与活动一致。
3、明确公司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责任和权限,提高管理效率。
4、通过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分析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实现管理过程和管理目标相结合。
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规划、逐级管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制,确定以下管理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全面预算目标由公司统一规划,并与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各级预算必须服从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
2、分级管理原则。全面预算目标按逐级分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经下达的全面预算指标由公司各级部门负责落实,各部门对各自归口的业务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负责,公司统一对各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
3、全员参与原则。本着谁花钱,谁编预算,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全体员工共同参与预算的编制过程,而不是由财务部门一个部门、一个人来编制公司预算。
4、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市场状况及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预算额度。
5、上下结合原则。自上而下分解目标,自下而上编制预算。
6、轻易不调整原则。预算一旦确定,没有审批,不予调整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管理
公司的预算编制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各编制小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测算、修改、平衡、调整后产生。
预算的种类,内容及编制分工:
按照预算的不同内容,预算分为经营预算,非经营性费用预算,投资预算和财务预算四大类,公司批准后执行。
1、经营预算。是指公司日常发生的各项基本经营活动的预算。其中最主要的是销售预算,其他的各项成本,费用则根据销售预算的业务量分别编制。经营预算主要内容及编制分工如下:
(1)、营业收入预算。由事业发展部会同营运部门编制,主要为营业收入,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管理中营业收入的毛利率等。
(2)、经营成本预算。由财务部会同营运部门编制,主要是各营业部门耗用的原材料,物耗成本,包括食品成本,商品成本。
(3)、营业费用预算。由营运部门编制,主要是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4)、人工成本及员工福利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主要是劳动佣工和人员工资以及福利费用。
(5)、项目费用预算。由营销部会同营运部门编制,主要是项目开发费用,广告宣传费用,促销费用等。
(7)、管理费用预算。由各管理部门编制。主要是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8)、能源消耗预算。由营运部等部门编制,主要是水,电,煤,煤气,燃油,汽油等费用。
(9)、采购预算。由采购部编制,主要是物资库存量和耗用量的采购计划。
(10)、维修费预算。由工程部编制,主要是日常维修费用和项目修理费用。
2、非经营性费用预算。是指由公司承担的非经营性支出预算,由财务部编制。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装修费摊销,贷款利息支出等各项支出预算。
3、投资预算。是公司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扩建,改造,更新及其他投资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预算。投资预算由工程部编制。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预算。投资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购置或投资的时间,内容,资金的来源,可获得的收益,投资的回收期等。
4、财务预算。是指公司在计划期内反映的有关预计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预算,由计划财务部编制。它主要包括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亦称总预算。
5、各部门编制完成预算表后,每月1号上交财务审核,交王总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依据
1、预算编制以营业收入预测为起点。
2、经营预算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结合本企业自身的业务情况确定预算的起点。相关责任部门在编制经营预算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考虑在常规经济条件下的业务规模、竞争情况、季节性因素、稳定合同及潜在合同的进展情况等因素。
3、投资预算应在公司经营目标和预算目标基础上进行编制。投资预算是在项目资本预算基础上,单独反映资本项目对年度经营的影响而形成的预算。相关责任部门根据项目资本预算编制年度资本预算。
4、筹资预算应在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根据各责任部门编制的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在此基础上,由资金管理部门编制资金预算。
5、财务预算应在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基础上进行编制。根据各责任部门编制的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在此基础上,由财务部门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三 条 全面预算的执行
1、公司各责任部门是本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机构。
2、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即各部门的经理是责任部门预算执行的直接负责人。
3、分管领导对其负责的责任部门的预算执行负有主要责任。
4、成本、费用如遇预算控制不善确需突破时,必须由责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总经理审批。
全面预算的反馈与分析
第十五条 全面预算执行信息反馈
1、预算执行过程中,各责任部门要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全面预算业绩报告和差异分析报告等书面报告的形式,全面系统地报告每个责任部门及整个公司预算执行的进度和结果。
2、预算信息反馈的方式
(1)定期书面报告包括预算业绩报告和差异分析报告。业绩报告同预算编制表格一一对应,即对于各责任部门编制的每项预算,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小组都向其提供相应实际经营情况与预算对比情况的书面报告。差异分析报告是对业绩报告的补充,只对发生重大差异的项目进行分析和报告。由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小组要求产生重大差异的责任部门完成差异原因分析报告。
(2)为保证预算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月度召开预算例会,对照业绩报告和差异分析报告及时总结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对今后预算工作做好部署。
第十六 条 全面预算的分析
1、全面预算差异分析的周期
下属公司每月制定差异分析报告,并召开月度预算例会,审议和讨论各责任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下属部门应将月度差异分析报告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2、负责差异分析的责任部门
(1)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司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差异分析报告;对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责任部门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部门每月记录本部门全面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分析本部门差异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建议;落实由本部门负责的改进措施;
3、全面预算差异分析程序
(1)每月 10日前,由公司各部门向责任部门提交业绩报告。
(2)各责任部门根据业绩报告中标注的重大差异进行解释和分析,形成部门差异分析报告,并于每月 12 日前提交全面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每月 15 日前,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召开月度预算例会,对前一月公司各部门的全面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为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全面预算的执行进行动态控制提供依据。
第七章全面预算的调整
七 条 全面预算调整的原则
1、全面预算一经批准,在公司内部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与调整。
2、当内外部环境向着劣势方向变化、影响预算的执行时,应首先挖掘与预算目标
相关的其它因素的潜力,或采取其它措施来弥补。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3、当内外部环境向着有利方向变化,而且具备中长期的稳定趋势,有明确证据表明经营预算目标可加以提高,公司内部应积极主动提出调整申请。
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rmb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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