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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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准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五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设区市开展部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计食品〔2018〕5号)要求,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标准备案内部流程: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网上接收、核对、预审、初审、二审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完成二审后递交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进行审核,最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终审签发。
第七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企业标准代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企业─(四位年号)。
第八条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实行“互联网+备案”全过程“不见面”的政务服务模式。企业应当在“江苏省食品标准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线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标准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公示情况说明。
第九条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的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明确相应的食品类别;
(二)列出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限值。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如下(流程图见附表):
(一)注册:食品生产企业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卫计委旗舰店-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备案系统并注册。
(二)填写、上传申请材料并公示: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企业标准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标准文本(不含标准封面)、编制说明等。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三)修改、补充完善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公示期结束后,企业需要根据公示意见修改企业标准相关内容,填写“企业对社会公示意见响应情况表”,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后,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提交后,备案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登记、核对。若核对未通过,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按提示意见重新补充材料,直至通过。
(四)上传盖章的标准文本:申请材料经备案机构登记、核对通过后同意备案的,备案系统提示企业下载标准文本(含系统自动生成的封面),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PDF版本上传。企业上传后,备案机构进行核对,若核对未通过,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按提示意见重新扫描上传,直至通过。
(五)下载、打印标准文本:企业上传盖章的标准文本经备案机构核对通过后,备案系统在标准文本封面加注备案日期、备案编号、水印及二维码,完成备案。企业可在备案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标准文本。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将公开,供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一条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通过系统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设有效期。
第十三条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复核,需要修订企业标准并符合备案范围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根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和公众质疑,需要修改时;
(四)按原卫生厅《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企业标准存在问题,都有权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备案企业标准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制度办理。
食品企业标准管理制度2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食品级的容器内,并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企业标准管理制度3
第二章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食品进口前,必须向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保证所提供备案信息准确、真实。
二、公司在向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及原件;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相关材料及证明;
三、公司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按规定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完整一致的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及承诺书等信息,并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四、若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发生改变时,将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章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公司承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规定,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本公司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按照报检规定提供正确完善的材料,如下:
四、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销毁或者退货,由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承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销毁或退货。
第三章食品安全培训
一、培训目的:
1、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2、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强化员工自身的安全责任,确保公司食品经营安全。
二、培训对象:
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人员,均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培训方式:
公司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五、培训时间: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培训要求:
1、参加培训人员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制定。
2、对新录用员工及转岗员工在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的需向公司请假,食品安全培训将纳入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席的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处罚、待岗和解聘的处理。同时,公司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晋级、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培训组织:
公司食品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四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略
第五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票证查验
公司采购食品时,应按照《食品索证索票规定》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向供货方索取的具体票证如下:
二、外观查验
公司采购食品时,应对每批次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具体外观查验内容如下:
三、查验问题处理
1、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采购部门负责办理退货;
2、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由品管部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货查验执行管理:
第六章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责任人:
仓库管理员负责公司仓库管理工作。
二、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三、库管员工作内容:
1。按送货单验收公司采购货物,验收内容如下:
2。验收问题处理:
对于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采购部。由采购部按公司采购制度处理。
3。验收合格后的商品入库管理:
4。商品储存管理。
(1)分类存放:
(2)安全管理:
5。商品出库管理:
6。库存盘点管理:
库管员每半个月要对库存商品进行全面盘点,以核对实际库存数,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七章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口记录管理
1、食品进口记录内容:各批次的进口食品需做好以下记录:
2、食品进口记录责任人:
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管理
1、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内容: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
2、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3、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方法: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一、食品退市处置预案:
(一)当公司经营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销售:
(二)处置措施:公司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上述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二、食品召回释义
(一)食品召回定义: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为保障食品安全,公司每季度组织销售部和品管部对在售食品进行一次安全调查及评估,检查所有在售食品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项或潜在危害。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三)食品召回等级划分: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三级:
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食品召回的实施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公司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30人)的;
2、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食品事故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现或发生部门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食监局报告;报告应采取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初次报告:
2、阶段报告:
3、总结报告: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纪律: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对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均有义务直接报告总经理,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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