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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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篇】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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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二篇】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

4.内容。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三篇】

煤气属易燃、易爆、有毒物,为了保证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的安全。除了严格执行国家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2、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在敷设正在生产煤气设备的'其他设施上动火属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现场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后,再报厂安环部,生产部,及生产保卫部门和消防队同意,再经主管副总经理,才能动火。

3、在停产的煤气设备和敷设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备上动火属二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由煤气防护站进行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经煤气防护站站长,总调批准后,才能动火。

4、在煤气区域动火(不涉及煤气设备和敷设在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施,并与其距离10m以上),属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提出申请,报动火单位主管生产、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主任)批准后,才能动火。

5、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煤气压力必须保持正压(压力范围:最高煤气压力为5*1000pa,最低为*1000pa)。

2)搬走或严密复盖动火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

3)处理好动火附近的煤气泄露设备。

4)在动火附近安装压力表和临时电话机与附近的煤气值班室联系,安装的压力表和电话机要有专人负责。

5)落实防火措施,准备蒸汽,湿麻袋,黄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只准电焊,不准气焊。

7)动火时,须通知燃气调度台。

6、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后才能动火。

a)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管内的残余煤气(焦炉煤气设备应用蒸汽吹刷),高炉煤气设备可采用强制通风吹赶。

b)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经空气分析,含氧量接近%。

c)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并通上蒸汽,蒸汽进煤气管时的压力要求*10000pa。

d)动火单位通知计量部门将计量等仪表的导管、阀门关止。

7、煤气设备动火登记由各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办理,盖上动火单位印章。

8、煤气设备动火时,煤气防护站必须派防护人员到现场测定、检查和监护。煤气防护人员到现场后,先收回动火申请,经检查、测定合格后,发给临时动火证。动火单位凭临时动火证动火。

9、动火时,闲散人员应撤离动火现场。

10、动火证只准在指定的设备和允许的时间内动火(禁止乱动其它设备,特别是煤气设备和超越允许时间),否则,动火证无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五篇】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六篇】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七篇】

责任制是指一切工作由专人负责,责任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国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健全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健全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最新8篇)”,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

四、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

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八、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标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管生产的副总任副组长、管安全的部门领导为常设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车间领导为成员组成。

2、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一名,各车间按要求可设置一至二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作业区负责人担任)。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9)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2)参加部门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措施项目审查,并参与项目验收,严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关。

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检修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报告;

(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7)按照程序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

(8)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和宣传工作;

(9)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总结。

3、车间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作业区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本作业区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4)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模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防护设施。

(2)开展危险源的日常检查,随时使生产现场的环境和设备保持安全状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3)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做好新工人进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送培和复审教育、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换工及复工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4)指导和督促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

(5)安排检修和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按危险作业管理程序申报和落实安全措施,并督促执行。

(6)班组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伤员并按程序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不准作假证、伪证。

1、《关于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贯标领导小组的通知》。

4、《会议纪要》。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务必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务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一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一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贴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贴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状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用心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带给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带给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资料。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状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持续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状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售应先进先出。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3、用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心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用心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促进公司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管、群众监督、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规范。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齐抓共管,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制;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

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公司各科室人员对本科室负责人负责;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依据职责对上一级领导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科室可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职能,其它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各级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工作职责。

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定于每季度初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定;

3、负责贯彻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条令的落实;

4、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方案及重大安全事宜进行审议决策;

8、监督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9、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

10、审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标识标牌的警示作用,减少或降低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及驻场施工作业或提供服务的承包方、使用公司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等单位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安全标识标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是指场区内设置的用于安全警告、提示、指示作用的标志、标识、标线、标牌及爆闪灯、反光镜等设施。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是安全标识标牌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安全标志、标线、标牌的统计、制作、发放,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应经常检查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状态,保持清洁醒目,完整无损,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提出增加、更新标识标牌的建议,经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同意后统一制作安装。

专项工程施工项目,必须配齐配全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第五条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图形颜色为红色。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图形颜色为黄色。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颜色为蓝色。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标志牌要求。

(一)标志牌的衬边。

安全标志牌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倍。

(二)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三)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瑕疵。

第七条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见附表)。

(一)工地、公司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二)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三)车间内设4型或5型。

(四)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第八条标志牌的安装。

(一)高度要求。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位置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其正面或邻近位置不得有影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三)安装间隙。

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留有标志公称尺寸倍的间隙。

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3、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不能超过4个。

4、正方形和其他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倍,其他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5、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6、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倍。

(四)固定方法。

1、附着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2、悬挂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3、柱式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第九条设置原则。

(一)在施工作业现场的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供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出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缘及危险有害气体或液体存放处等危险场所、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二)大型设备设施安装、拆卸、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或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

(三)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必须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四)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五)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他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第十条安全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

(一)禁止标志。

1、“禁止吸烟”应设置在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等,如:木工车间、油漆车间等。

2、“禁止烟火”应设置在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仓库、油库等。

3、“禁止用水灭火”应设置在生产、储运、使用中有不准用水灭火的物质的场所,如:变压器室、油库等。

4、“禁止堆放易燃物”应设置在具有明火或高温的作业场所,如:动火区,各种焊接、切割车间等。

5、“禁止堆放”应设置在消防器材存放处、消防通道及车间通道等。

6、“禁止启动”应设置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检修、更换零件等。

7、“禁止合闸”应设置在设备或线路检修时,相应开关附近。

8、“禁止转动”应设置在检修或专人定时操作的设备附近。

9、“禁止靠近”应设置在不允许靠近的危险区域,如:高压试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

10、“禁止入内”应设置在易造成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所,如:高压设备室入口处。

11、“禁止停留”应设置在对人员有直接危害的场所,如:危险路口、桥口及斗轮油压下等处。

12、“禁止通行”应设置在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现场,道路施工工地等。

13、“禁止跨越”应设置在禁止跨越的危险地段,如:专用的运输通道、带式输送机和其他作业流水线,作业现场的沟、坎、坑等。

14、“禁止攀登”应设置在不允许攀爬的危险地点,如: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旁。

15、“禁止伸出窗外”应设置在易于造成头手伤害的部位或场所,如:班车车窗等。

16、“禁止倚靠”应设置在不能倚靠的地点或部位,如:班车车门、电梯轿门等。

17、“禁止坐卧”“禁止瞪踏”应设置在腐蚀性、坍塌、坠落、翻转、易损等易于造成人员伤害的设备设施表面。

18、“禁止触摸”应设置在禁止触摸的设备或物体附近,如:裸露的带电体,炽热物体,具有毒性、腐蚀性物体等处。

19、“禁止抛物”应设置在抛物易伤人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现场、深沟(坑)等。

20、“禁止戴手套”应设置在戴手套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附近。

21、“禁止游泳”应设置在禁止游泳的水域。

(二)警告标志。

1、“注意安全”应设置在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及设备等处。

2、“当心火灾”应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如:可燃性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等地点。

3、“当心爆炸”应设置在易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或受压容器等地点。

4、“当心腐蚀”应设置在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地点。

5、“当心触电”应设置在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

6、“当心自动启动”应设置在配有自动启动装置的设备处。

7、“当心机械伤人”应设置在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

8、“当心塌方”应设置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地区,如:堤坝及土方作业的深坑、深槽等。

9、“当心坑洞”应设置在具有坑洞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构件的预留孔洞及各种深坑的上方等。

10、“当心坠物”应设置在易发生落物危险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的下方等。

11、“当心吊物”应设置在有吊装设备作业的场所,如:施工工地、仓库、车间等。

12、“当心碰头”应设置在有产生碰头的场所。

13、“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缝隙”应设置在有产生挤压的装置、设备或场所,如:电梯门、班车车门等。

14、“当心伤手”应设置在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玻璃制品、木制加工、机械加工车间等。

15、“当心扎脚”应设置在易造成脚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施工工地及有尖角散料等处。

16、“当心弧光”应设置在由于弧光造成眼部伤害的各种焊接作业场所。

17、“当心激光”应设置在有激光产品和生产、使用、维修激光产品的场所。

18、“当心叉车”应设置在有叉车通行的场所。

19、“当心车辆”应设置在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

20、“当心坠落”应设置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如: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池、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场所等。

21、“当心跌落”应设置在易于跌落的地点,如:楼梯、台阶等。

22、“当心滑倒”应设置在地面有易造成伤害的滑跌地点,如:地面有油、冰、水等物质及滑坡处。

22、“当心落水”应设置在落水后可能产生淹溺的场所或部位,如:城市河流、消防水池等。

(三)指令标志。

1、“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应设置在存在紫外、红外激光灯光辐射的场所,如:电气焊等。

2、“必须戴防毒面具”应设置在具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气溶胶、烟尘等作业场所。

3、“必须戴护耳器”应设置在噪声超过85db的作业场所,如:铆焊车间等。

4、“必须戴安全帽”应设置在头部易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如:建筑工地、起重吊装等处。

5、“必须戴防护手套”应设置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烫及触电危险的作业等地点。

6、“必须穿防护鞋”应设置在易伤害脚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灼烫、触电、砸(刺)伤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7、“必须洗手”应设置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后。

8、“必须加锁”应设置在剧毒品、危险品库房等地点。

9、“必须接地”应设置在防雷、防静电场所。

10、“必须拔出插头”应设置在设备维修、故障、长期停用、无人值守状态下。

(四)提示标志。

1、“紧急出口”应设置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与方向箭头结合设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2、“可动火区”应设置在划定的可使用明火的地点。

3、“击碎面板”必须击开板面才能获得出口,如:班车窗户处。

第十条标志牌的检查。

(一)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二)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三)检查内容:

1、标志、标识牌及立柱是否变形、损坏或严重腐蚀;

2、反光膜是否破损、剥落、褪色,标牌是否被遮挡;

3、水泥基础是否下沉或严重腐蚀;

4、是否需新增其他标识牌。

第十一条标志牌的维修。

标志牌、反光镜的保养、维修由各属地工区负责,由工区安全员组织维修组职工对腐蚀、损坏的标志牌进行维修,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保卫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八篇】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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