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考勤制度(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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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考勤制度【第一篇】
为规范考勤,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勤周期:一个月,自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止。
三、考勤记录:公司机关人员采用电子考勤,由综合办负责记录。现场监理人员的考勤由总监指定的总监代表(没有总监代表的由总监负责记录)负责记录。公司逐步推行电子考勤。
四、考勤人:公司机关人员的考勤人为综合办公室主任,监理部的考勤人为项目总监。
五、考勤责任:监理现场考勤记录人应及时准确填写《考勤表》,下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和请假条上报给考勤人,由考勤人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公司财务(包括机关人员考勤)。考勤记录人对考勤的完整行、真实性负责;考勤人对所负责项目考勤表进行审查把关。
六、公休假日:员工每月公休日为4天,休假四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但请假休息应经总监代表或总监同意,并做好业主工作或临时调整人员。凡未经批准、先斩后奏以及导致业主投诉不满的,视为旷工。
七、员工请假: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休息,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申请,批假人做好记录,假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八、批假权限:4天以内(含4天),由部门负责人、项目总监代表(没有总监代表的为总监)批准;5至15天(含15天)由考勤人批准;15天以上以上由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和总监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九、工资计算:员工日工资(元)=(工资总额÷30)元/日。
十、检查奖罚:
1.考勤记录人与考勤人串通,故意弄虚作假,虚报考勤的,处罚当事人和考勤记录人虚报天数双倍的工资,并给于通报批评。
2.考勤记录人不负责任,造成相关人员考勤错误者,考勤记录人承担公司多支付的'工资;考勤人审核把关不严,每次罚款100元。
3.举报或发现考勤不实的,每次奖励100元。
4.迟报考勤,导致不能按期发放工资者,延期发放工资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每次处罚100元,并负责向相关人员作出解释。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的管理部门:综合办办公室。
2.本制度自12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办公室考勤制度【第二篇】
一、办公室考勤制度总则
1、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2、考勤内容包括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和加班等情况。具体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加班等。
3、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填写请假单者应电话向主任请假-返回后当天及时补填请假单。
二、办公室请假制度
1、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科室-一份交兼职的`考勤员。
2、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方可请假-经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3、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主任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请假期限将到-若要续请-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以一次为限。
5、上班后在主任和考勤员处及时销假。
三、办公室考勤制度
1、上班实行签到制-上班后10分钟内为签到时间-超10分钟按迟到记录-提前10,20分钟下班按早退计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记。
2、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者-本人写明原因-主任签署意见后-不作为迟到计算。
3、因工作需要加班-经主任批准-方可按加班对待。
办公室考勤制度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具有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要求规范。
办公室考勤制度【第三篇】
一、为严格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纪律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
公司行政职能部门员工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包括公司总工办、综合部、财务部、经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行政职能部门周六、周日为正常公休时间。
(一)公司作息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四、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员工实行打卡考勤,打卡有效时间为:上午: 9:00以前(夏季8:30前),午休:12:00,下班: 17:30以后。
2、公司总工办两位负责人每周必须在办公室出勤三天半;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必须在办公室出勤五天半,否则视作旷工处理,旷工半天从工资扣除100元,旷工一天扣除200元
3、迟到、规定:员工上班时,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均属迟到。迟到10分钟以内扣10元(总工办、副总/总经理扣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扣30元(总工办、副总/总经理扣60元),一个月内迟到2次以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可免于经济处罚。
4、旷工、早退规定: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有到岗的即为旷工,凡未经许可,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私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计旷工一天,漏打1次卡计旷工半天,漏打2次卡计旷工一天,旷工一天从工资中计扣100元半天从工资中计扣50元。
5、加班规定:凡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者,加班时间从18:30以后开始计算,凡加班者次日上班时间可相对往后延迟,延迟时限为加班时限的百分之五十(加班2小时次日上班时间延后1小时)当日加班时长超过6小时,次日上班时间为13:00。凡加班者次日来上班时均需要到综合部签字备档。
五、请假程序和种类:
(一)员工请(休)假应先依规定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并经审核完毕后将请假单上报考勤部门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前离岗、休假后到岗均需打卡),若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
(二)员工如遇特许情况(交通阻塞除外)不能按时到岗,因公务在外不能回公司打卡,应于上、下班前打电话通知综合部经理,得到许可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三)员工请(休)假时间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主管批准,三天以内,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董事长)签字批准。
(四)凡因故请假者,无论事假、病假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应按实际天数计扣基本工资。经有关领导签批后送综合部备案,综合部依据请假条核计考勤。无假条又未打卡者,一律按旷工论处。所有请(休)假单据均由综合部存档备查。
(五)部分负有外勤任务的工作人员,如确有公务外出,不能及时赶回打卡,应提前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再由部门负责人通知行政人事部考勤员登记并签字确认。
六、休假种类
(一)病假:员工休病假一天的,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处方签,超过一天的必须提供三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条方算病假,否则视为事假:病假连续二十天或当月病假累计达三十天及以上的仍需休息的,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由综合部人力资源处拟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私事须本人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
(三)婚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注册结婚的,可享受七天婚假,婚假必须提前一周向主管领导申请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性25岁,男性27岁),可享受14天婚假:再婚只享受七天婚假:
(四)丧假:若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若员工需要到外地奔丧的(重庆市以外地区),综合部人力资源处给予路程假二天,往返路费自理:
(五)产假及晚育假:女员工顺产假为80天,剖腹产产假100天,产前休息15天,女员工可享受晚育假20天;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假7天;已婚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享受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根据市级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四十天产假。以上假日均连续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六)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送往医院救治或休养的,由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诊断书及休养报告,休息时间按工伤假处理;
(七)生日假:公司员工可在生日当月凭生日假条休假一天;
七、假期待遇
(一)说明
1、病假、事假逢周日、节假日计入请假期,但基本工资不作扣除;
2、婚、丧假、工伤假的请假期间含节假日天数,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3、婚、丧、生日假请休假时首先应满足项目需要,如遇项目不准许休假时员工可换时间补休。
(二)待遇
1、员工在法定休定假、婚、丧、生日、及调休假期间,所有薪资及福利按正常标准执行;
2、员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50%发放,
3、员工在事假期间,基本工资100%发放,
4、员工在工伤假期间,医治期间在三个月内的公司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工龄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只支付50%的基本工资及100%的。工龄工资,
八、考勤员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统计考勤。
不得徇私舞弊,如遇到上述规定以外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之后再行处理,重大问题应请示公司领导裁定。
办公室考勤制度【第四篇】
(一)严格作息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要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不得戏耍、打闹、串岗闲聊,不会客,不办私事。
(三)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建立考勤制度,实行不定时查岗。工作人员需到办公室考勤签到,文秘室按时收存签到表。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五)请事、病假必须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交文秘室留存。凡不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并及时补办手续。
办公室考勤制度【第五篇】
一、为严格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纪律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
公司行政职能部门员工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包括公司总工办、综合部、财务部、经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行政职能部门周六、周日为正常公休时间。
(一)公司作息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四、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员工实行打卡考勤,打卡有效时间为:上午: 9:00以前(夏季8:30前),午休:12:00,下班: 17:30以后。
2、公司总工办两位负责人每周必须在办公室出勤三天半;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必须在办公室出勤五天半,否则视作旷工处理,旷工半天从工资扣除100元,旷工一天扣除200元
3、迟到、规定:员工上班时,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均属迟到。迟到10分钟以内扣10元(总工办、副总/总经理扣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扣30元(总工办、副总/总经理扣60元),一个月内迟到2次以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可免于经济处罚。
4、旷工、早退规定: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有到岗的即为旷工,凡未经许可,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私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计旷工一天,漏打1次卡计旷工半天,漏打2次卡计旷工一天,旷工一天从工资中计扣100元半天从工资中计扣50元。
5、加班规定:凡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者,加班时间从18:30以后开始计算,凡加班者次日上班时间可相对往后延迟,延迟时限为加班时限的百分之五十(加班2小时次日上班时间延后1小时)当日加班时长超过6小时,次日上班时间为13:00。凡加班者次日来上班时均需要到综合部签字备档。
五、请假程序和种类:
(一)员工请(休)假应先依规定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并经审核完毕后将请假单上报考勤部门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前离岗、休假后到岗均需打卡),若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
(二)员工如遇特许情况(交通阻塞除外)不能按时到岗,因公务在外不能回公司打卡,应于上、下班前打电话通知综合部经理,得到许可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三)员工请(休)假时间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主管批准,三天以内,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董事长)签字批准。
(四)凡因故请假者,无论事假、病假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应按实际天数计扣基本工资。经有关领导签批后送综合部备案,综合部依据请假条核计考勤。无假条又未打卡者,一律按旷工论处。所有请(休)假单据均由综合部存档备查。
(五)部分负有外勤任务的工作人员,如确有公务外出,不能及时赶回打卡,应提前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再由部门负责人通知行政人事部考勤员登记并签字确认。
六、休假种类
(一)病假:员工休病假一天的。,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处方签,超过一天的必须提供三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条方算病假,否则视为事假:病假连续二十天或当月病假累计达三十天及以上的仍需休息的,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由综合部人力资源处拟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私事须本人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
(三)婚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注册结婚的,可享受七天婚假,婚假必须提前一周向主管领导申请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性25岁,男性27岁),可享受14天婚假:再婚只享受七天婚假:
(四)丧假:若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若员工需要到外地奔丧的(重庆市以外地区),综合部人力资源处给予路程假二天,往返路费自理:
(五)产假及晚育假:女员工顺产假为80天,剖腹产产假100天,产前休息15天,女员工可享受晚育假20天;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假7天;已婚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享受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根据市级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四十天产假。以上假日均连续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六)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送往医院救治或休养的,由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诊断书及休养报告,休息时间按工伤假处理;
(七)生日假:公司员工可在生日当月凭生日假条休假一天;
七、假期待遇
(一)说明
1、病假、事假逢周日、节假日计入请假期,但基本工资不作扣除;
2、婚、丧假、工伤假的请假期间含节假日天数,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3、婚、丧、生日假请休假时首先应满足项目需要,如遇项目不准许休假时员工可换时间补休。
(二)待遇
1、员工在法定休定假、婚、丧、生日、及调休假期间,所有薪资及福利按正常标准执行;
2、员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50%发放,
3、员工在事假期间,基本工资100%发放,
4、员工在工伤假期间,医治期间在三个月内的公司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工龄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只支付50%的基本工资及100%的工龄工资,
八、考勤员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统计考勤。
不得徇私舞弊,如遇到上述规定以外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之后再行处理,重大问题应请示公司领导裁定。
本规定自二〇xx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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