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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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1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 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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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单位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外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单位,如带此类物品必须交由单位保管人员管理。
三、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危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六、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贮存方法,将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质分批、分类、分柜存放,不得将危险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发生爆炸时造成更加惨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
八、经常对本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对超过有效期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解决。
九、实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制度,单位防火防爆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十、当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灾事故的危险时,义务消防队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入抢救和扑救工作,对危险品能撤离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无法撤离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无法扑救的,要设危险区域严禁其它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4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保障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运输
危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
(1)业主。物业由于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维护。试验等活动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秩序维护部申请,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相应的灭火器材;
(2)下列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雷管。炸药。火药。导爆索等具有爆炸能力和杀伤性军用。民用物品;具有放射性材料;剧毒;
(3)在使用危险品的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和使用材料的名称。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特性。监护人的姓名;不得将危险品倾倒至下水管道。垃圾站点以及其它部位;现场应定量使用危险物品。并将多余危险品按规定储存。放置;
(4)使用现场应消除火种。导除静电。远离电源。高温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条件;不得同时或在同一现场使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
(5)使用人应设法消除危险品引发的异味。腐蚀。污染。气体的扩散。挥发等影响人身健康和潜在的火灾和爆炸,必要时协调物业公司协助处理;
(6)得到准许进入小区的危险物品应分批,并确保储存容器密闭。完好。安全泄压装置完好、有效,由消防电梯进入预定位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危险场所临时存放,并确保在搬运。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因故危险品泄露,应及时报告物业保安部门,并及时控制危险品的泄露。采取安全措施;
(7)不得在小区地下空间使用罐装液化气体做饭。取暖及储存,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
(8)使用的危险品应持有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并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
(9)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周围停泊。滞留;
2.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应分类。隔离储存,并应确保无相互抵触。使用灭火剂不相容的储存;
(2)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确保通风。恒温。防潮。防爆。无火种。静电。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照明灯具);
(3)储存危险品周期不能超过因故使用周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储存数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要求;并确保堆垛。墙距。柱距等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4)应设置专人负责危险品检查等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险品及其储存容器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在危险品储存场所设置宿舍。厨房。加工间等;
3.任何业主。个人不得在小区从事经营。生产危险品的活动。
4、 应当将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立防火。防暴。禁烟标志;建立防火。防暴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 不得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其它活动。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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