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具体实施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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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顺利推进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和经营机制创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结合双牌实际,现就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省委2011年1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要求,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加快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形成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载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逐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末级渠系工程管理、灌溉管理规范有序,建立促进节约用水、保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良性运行,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业水价新机制。

2、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水利工程管理的历史习惯、目前做法、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三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四是自愿组合、互利互惠。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职责和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受益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在协会内成员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必须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抓好以下环节:

1、成立协会筹备小组

在计划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区域内,成立由农民用水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应积极参与筹备指导,为协会的成立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

2、宣传发动

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和好处,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知识培训,形成浓厚的氛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3、农民用水协会灌溉管理区域划分

按照协会受益区域,原有村、组的界限,结合灌区的灌排渠系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边界,同时划分若干个用水小组。协会管理的工程范围一旦确定,需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调查登记

对协会内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5、组建机构

用水小组召开本小组全体委员大会,选举本小组的代表参加农民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推选执委会候选人,召开用水户成员大会,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和正副**。执委会是用水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如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协调水事纠纷等。执委会由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一般由正、副**及若干名委员组成,并进行合理的分工。

6、制定章程及管理制度

在执委会的组织带领下,制订协会章程以及用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各岗位的权利、责任、义务。协会章程要经过全体用水户协会会员大会通过。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要经过协会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最后表决通过。

7、注册登记

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业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后,必须按照管理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事务公开化的原则,加强协会的管理,保障协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1、政府引导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当地党委、政府要在做好引导扶持工作,要为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活动场所,要保持协会运作相对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对执委会正、副**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

2、加强业务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要站在促进工程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在指导协会规范运行的同时,更要尽力为协会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业务指导,搞好技术培训,提高其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协会建设,建立一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使产权有其主、主体有其责的管理模式,协会享有其排灌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走产权明晰、协会管理、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路子。

4、加强自身管理。协会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代表大会,即年初讨论和通过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财务预算计划等,年终进行总结和通过财务决算。对末级渠系改造方案、农民投工投劳状况、农户用水量、水价、水费,每年公示一次;用水户协会财务收支等内容,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方式采用公开栏、报刊等方式进行。

5、建立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平时还应就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支撑

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适应当前农村形势、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及时出台地方政策法规,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在工程建设管理事务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已成立的协会组织,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完善与配套,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规划,加大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工作。按照边扶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从而全面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

为全面推进水利改革,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要求各乡镇在2012年12月30日以前积极开展好调研,出台政策,完成新建1-2个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2013年加快推广,6月底前完成小一型灌区组建任务50%,2013年底全面完成小一型水库灌区组建任务,力争5年内全县达到80%的水利工程由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管理。对已建但没有登记、运作不规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及时登记并按本实施意见规范运作。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开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四化两型”及“四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农村水利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君山区许市镇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区水利发展,有效降低供水成本,以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根据《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

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灌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必要性

建镇以来,我镇兴建了大批水利工程,在全镇农村人畜饮水、灌溉、防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机制不活,权责不清,建、管、用脱节,用水不交费、收费受抵制的现象非常突出,我区大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部分运行年限较短的工程面临报废,造成国家重复投入。因此,在灌区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把农民自己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交由农民用水户自行管理,解决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适应农村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新形势,对于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和水商品观念,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利用,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概念、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概念

—2—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指由灌区范围内受益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属社会团体范畴。它由协会及协会下属若干用水组、每个用水组由若干用水户组成完整的管水、用水组织系统,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目标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提供良好服务,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用水秩序,加强用水管理,减轻用水群众负担,促进节水增效,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符合农村水利发展规律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

(三)任务

全镇力争在2012年底建设1个以上农民用水户协会,把定价权、管理权和管网、水池等工程的维修责任交给协会,由协会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运行成熟后,逐步推广。

(四)原则

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引导扶持,受益群众自主决策、积极参与;所有权明晰、主体到位,达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严格执行国家水利法规和相关政策,既注重经济效益,

又重视社会效益;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全面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范围和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主要负责管理支渠末端以下斗、农渠的测水、配水、量水,水费征收及工程建设维修和养护。

五、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

       (一)、成立镇级农民用水户协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1、镇农民用水户协会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成员单位由乡水管站站长、民政干事、农经站站长和各村委会主任担任。

2、领导小组要全面、全过程负责组建工作,制定组建计划并形成文件。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会的筹备、组建、运行和管理工作及领导小组分配的其他工作,镇农民用水户协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水电站站长担任。

(二)宣传发动

宣传发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2、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和意义;

3、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内部关系;

4、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运行和管理机制;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

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第四篇】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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