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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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几项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进场进行安全总交底,其中: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技术交底应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共同参加,双方签字认可。交底中必须有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的补充交底内容。
2、主管工长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种交底,交底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种操作特点,要有针对性,双方要签字认可,要有交底活动记录,现场安全员参加并对交底内容进行认可。
3、主管工长要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现场安全员要参加交底,并对交底内容进行认可。交底内容要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交底指南》并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来制定,双方要进行签字。
4、对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施工中的应用,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由双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交底要由双方签字。
5、项目经理要进行季节性交底,包括冬、雨季施工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住宿、食堂的。安全规定等。
6、班组长(包括特工种),每天要召开安全早会,对当天的生产活动应注意的安全问题进行提示、要求。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5篇《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
为有效预防工程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减少其危害,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职责,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实行逐级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总工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向施工队、施工班组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存在问题以及预防危险因素、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进行交底。
3、施工作业前,施工队应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就作业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的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做好记录。
4、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与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应当进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5、专项方案、关键工序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并做好记录。
6、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后,所有交底记录都由项目安全员整理归档;交底人及安全员在施工中随时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7、安全技术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要全面准确。安全技术交底要经交底人与接收交底人签字方能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
8、安全交底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照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监理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4
1安全管理目标:无安全事故,做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影响区域安全”。
2总承包方自进入施工现场后,即承担保障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安全的责任,直至工程竣工。
3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工地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要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各施工队或分包方签字认可。
班前检查制:专业责任工程师和区域责任工程师必须督促与检查专业分包方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
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实行验收制:凡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使用中的大型设备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并将专用闸箱上锁保护。
周一安全活动制:项目经理部每周一要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一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必要的交底,使广大工人能心中有数,从意识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经理部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消项记录。
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周由项目部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与事故报告制。
危急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同时即刻报告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4现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现场拟设2名专职安全员和6名保安人员。以上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证书并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以负责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发生。工地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5在合同签订后,总承包方将本工程的详细安全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并在随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该计划。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计划及安全实施细则。
周边居民通行防护安全计划。
塔吊安装安全计划。
脚手架搭设安全计划。
高空作业安全计划。
施工临电使用安全计划。
其他施工机具使用安全计划。
6制订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所有用电项目做到有计算、有安全措施。现场设专职电工,非电工严禁接电。所有电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现场机械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书上岗,机械应保证良好的操作状态,任何危及安全的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机械带隐患使用和运行。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场教育。
8全部工程所需支撑部分及脚手架、起重机械使用等均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必要的安全系数,并经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此项工作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以留有充足时间不致影响工程进度。
9针对恶劣天气可能带来的危害,制订并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10劳务承包方及各分包方劳务人员队伍,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本方人员施工中安全措施的执行。该安全员应出席各种安全会议,传达各项安全要求,并有权力停止本方任何危及安全的行为。任何分包方必须服从并得到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处罚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均有效。
11现场醒目位置及危险区域(如楼梯口、施工洞口、出入口)设置各项安全标志、标牌、宣传品等,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平时作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
一、伤亡控制指标
1、绝对制止有死亡现象,既不允许发生人身伤亡。
2、轻伤控制在3%以内。
3、重伤控制在1‰以内。
二、安全目标管理,实现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开工前必须先建立完整、全面、管理力度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一起对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线施工项目以项目经理为首安全员、技术员、工长、质检员、班长、生产工人组成树枝状的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使安全生产责任真实落实到个人,技术员同项目经理要认真组织编写,施工组给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切实落实。
对该项目的年度安全生产及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定目标,在管理过程中,努力完成目标,使安全生产有目的、有依据、有控制方向,项目与企业签订安全经济承包合同。保证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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